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心得体会 > 国企员工中央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国企员工中央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时间:2020-04-30 19:12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午饮酒怎么处理

一、处罚规定1、一年内违反本规定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

2、一年内违反本规定两次的,实施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一年内违反本规定三次及以上的,或因饮酒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4、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年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所在科室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并扣发当事人年终综合奖、文明单位创建奖等。

二、依据条例工作日饮酒,既影响工作,又严重损害机关形象。

为加强干部职工队伍作风建设,树立新风,严肃工作纪律,深化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禁酒范围1、从自身形象、影响工作角度考虑,机关全体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禁止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及其相关活动时饮酒。

3、严禁工作人员在值班时饮酒。

4、严禁机驾人员饮酒后驾驶车辆。

5、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6、严禁机关科室内部或相互之间用公款吃请。

7、因对外公务接待确需午间饮酒的,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并主动向受接待的上级领导、外地客商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

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的认识

“为人民服务”作为我党开展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需要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改进工作作风的目的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良好的作风对整个党、整个社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央政治局出台的这八项新规定,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展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姿态,是聚党心、 得民心的正确之举。

让我们看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呈现的新气象和新风尚。

以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通过自我表率和模范带头,为全体党员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

这堂课生动具体, 中央带头,全党上下积极行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这种工作作风的转变,看似简单,但是对改进党风、改进政风、改进民风其作用何其深远。

作为一名党员,不折不扣的的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是衡量你是否合格的基本要求,作为党员就应该具备这样的能力。

工作中的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和懒汉思想,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置党和国家的事业于“不仁不义”之地,危害之大可想而知。

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八项规定”,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不仅需要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持之以恒,还需要领导干部做表率,带头抓。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

我们 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

“四大 危险”中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四风”是脱离群众的集中表现。

只有狠刹“四风”、逐步扫除“四风”,才能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四风”不仅损害党的形象,更 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如果任其滋长蔓延,党的凝聚 力创造力战斗力就无从谈起,失掉人心也绝非危言耸听。

因此,荡涤 “四风”,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中国梦的实现。

只有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更深地植根于全党的思想和行动 中,才能夯实党的执政之基,进而在全党全社会汇聚起追梦圆梦的强 大正能量。

只要以优良作风把人民紧紧凝聚在一起,我们一定会在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胜利到达光辉的彼岸

作风问题不是小事,关系到事业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

任由“四 风”发展下去, 我们党就会失去民心, 失去群众的信任、 拥护和支持, 从而会失去根基、 失去血脉、 失去力量。

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四风” 已严重威胁到党的肌体健康,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复杂而严峻,查摆 “四风”问题越具体,教育实践活动才会越深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四风”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纠正 “四风”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巩固八项规定成果要由浅入深、由易 到难、循序渐进,说出一条做到一条,言必信、行必果。

要严明纪律,提高制度执行力,端正学风文风会风,坚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使 社会感受到改进作风的新成效,让人民满意,让中央放心。

党的十八大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 针对中央政治局自身建设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 定。

要求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会议简报;规范出访活 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

八项规定的出台, 展现了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理念和新姿 态,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态度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心。

此举顺民心得民意, 是党中央为更好的履行新时期历史任务作出的重要政治承诺。

八项规定的出台给全党、全社会带来一股风清气正的务实之风, 鼓舞士气,大快人心。

我坚信只要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积 极响应党的号召,在实际工作中持之以恒,认真履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我们的党就一定能继续赢得民心,引领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八项规定后涉及财务的八十项禁

一、经费管理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政府、事业单位职工上班时间喝酒违反了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公司预防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

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

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

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

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了党的

一、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党在国企的执政能力国有企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党委领导班子。

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联系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提高到加强执政党的能力建设,强化执政党的重要经济基础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放到增强公有制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的高度来做。

坚持“四个不变”(即党组织政治领导地位不变,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变,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不变,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变。

)不断增强国企党组织活力的长效机制,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国有企业领党委导班子建设,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保证,是解决企业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现实要求。

要努力把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加强基层班子队伍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能力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而党的基层班子建设更是重中之重。

为此,企业党的基层组织不仅要着力建设一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经营,会管理,得到职工拥护的领导班子队伍,也要培养有较强科学领导能力、把握大局能力、创新能力、处理复杂局面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的领导人选。

要认真选拔配备好基层党总支书记、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

党总支、支部、党小组要以创建“五好”车间(科室)、班组为载体,将车间(科室)、班组建设与党总支、支部、党小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基层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有机融合。

党的领导班子成员要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搞好团结,以诚相待,肝胆相照,齐心协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而奋斗。

同时,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为政治资源,这种资源所体现的政治优势,是中国国有企业独有的,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巨大资源。

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对提高党员和职工素质,进而增强企业的“软实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既是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要切实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切入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解决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要强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坚守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重点抓好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针对党员干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使党员干部知道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

通过强化教育使党员干部做到时时刻刻把党的利益放在首位。

所以,要抓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强化党风廉政教育。

要教育党员干部做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是要完善党风廉政机制建设,落实廉政各项任务。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完善党风廉政机制建设,落实廉政各项任务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廉政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之中,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既要对生产经营负责,又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中,与其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一同总结。

其次是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而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第三要强化问责。

对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尽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要敢于问责,严肃追究,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经济损失,避免给企业发展带来后患。

三是要发挥廉政监督作用,形成整体监督合力党风廉政建设一靠教育、二靠监督、三靠法制。

加强廉政监督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国有企业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一条有效途径。

国有企业产生的一些腐败行为,多数发生在人、财、物的管理使用之中。

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围绕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领域和重点环节,规范管理,健全制度,强化监督。

第一加强对财务的监管。

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明确授权范围,严格执行财务支出的审批程序。

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职代会监督等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同时,要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对企业的财务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是维护企业政令畅通,推进企业大政方针、决策,乃至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机构。

同时是促进企业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腐败现象规律性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果断、处理问题恰当,将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和影响企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推行厂务公开、党务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要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使企业的管理与经营行为操作有规章、运作有规范。

加大党风廉政监督的力度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虚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使职工群众成为监督党风廉政工作的千里眼、顺风耳、传话筒,拓展党风廉政监督的渠道,加大党风廉政监督的力度。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有效提升党员的素质能力,是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根本保证。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