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违纪后,政务处分如何表述
现在公务员政务处分法实施以后,对以前的过错,当然还会追究,只要说被检举出来了,被查出来了,就可以进行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公法》第九十条规定, 公务员对本人的下列人理不服的,可以自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行政机关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规定,行政机关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