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格言警句 300句
清正在廉洁在志 身有正气,不言。
有公德乃大,无私品自高。
官多一分廉,民增一。
劲松立险处,正气显人格。
名节重于泰山,利欲轻于鸿毛。
多植荷花塘自清,勤反腐败政自明。
莫怨清廉淡滋味,应愁贪婪铁窗泪。
清丝要知廉洁早,莫待进牢愁白头。
反腐莫论事大小,倡廉不在位高低。
廉如清风常拂面,贪似毒药蚀灵魂。
为官应立公仆志,从政最贵爱民心。
挡不住今天的诱惑,将失去明天的幸福。
天天洗脸净在其外,日日反省明在内心。
勤政从一言一行做起,廉政从一分一厘拒之。
布勤,无以成就事业;不廉,难以凝聚人心。
智者不惑,勇者不惧,勤者不贫,廉者不腐。
勤以为民,廉以养德,淡以明志,静以修身。
一言一行不忘公仆形象,一举一动常思百姓冷暖。
一心为公自会宠辱不惊,两袖清风始能正气凛然。
德如深山幽兰,不言自芳;欲似长堤蝼蚁,无孔不入。
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情,情则无进。
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 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腐败,只能获取片刻的享乐; 清廉,却能换来永久的幸福。
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 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
淡泊名利好比清茶一杯静心正身, 务实为民好比功积如山德载千秋。
智者,以别人惨痛的教训警示自己; 愚者,用自己沉重的代价唤醒别人。
为官当自律,甘心清贫,不触“高压线”; 做人须正己,诚信守法,勿打“擦边球”。
纵贪欲如落水,不用吹灰之力,终成灭顶之灾; 保清廉似上山,定需步步用力,方能攀上巅峰。
1、病从口入,腐从贪起。
2、事业重如山,名利淡如水。
3、妻贤夫祸少,官廉民益多。
4、廉洁吃亏一阵子,自律安全一辈子; 5、为官者必先为德,从政者必定从民。
6、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7、眼别花,花必乱;嘴别贪,贪必失;手别伸,伸必捉。
8、鱼为诱饵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
9、警钟长鸣筑防线,防微杜渐保晚节。
10、贪一分,百姓恶十分;廉百分,百姓喜万分。
11、贪一滴,占一点,点点滴滴是深渊;留份白,留份清,清清白白在人间。
12、为了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请你廉洁自爱,远离腐败…… 13、鱼为诱饵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
14、贪字近乎贫,婪字近乎焚。
15、戒酒戒色戒贪欲,律己律妻律子女。
16、廉洁从政三大忌:揽功、贪色、争名利。
17、廉洁自律三个我:从我做起,对我监督,向我看齐。
18、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19、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
20、识时务清廉政务,通人情不徇私情。
21、心无私欲,自然会刚;人无邪念,自然会正。
22、名位利禄皆为身外之物;品格事业才是立身之本。
23、功在勤政,威在律己。
24、贤内助兴夫兴国荫及后代; 25、正直坦荡,表里如一。
26、 心贪心必黑,心廉心自在。
27、有官贫过无官日,去任荣于到任时。
28、 才能济世何须位,学不宜民枉为官。
29、 天上鸟死于贪食,水中鱼死于诱饵。
30、 生前博得万民爱,不唤清风自然来。
31、百代兴盛依清正,千秋基业仗民心。
32、毛毛细雨湿衣裳,点点私心毁名节。
33、以史为鉴知兴衰,以人为镜明得失。
34、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35、须应富而兼有德,不该穷得只存钱。
36、甘守清廉报家国,不为贪赃羞儿孙。
37、俭以廉之本,奢为贪之源。
戒之慎之。
38、作风要朴实,工作要扎实,任务要落实。
39、草生峰巅不显伟岸,松长谷底不失高洁。
40、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41、为政一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42、欺人如欺天勿自欺也,负民即负我何忍负之。
43、源洁流清不难成素节,形端影直最易见丹忱。
44、以势相交者势倾则绝,以利相交者利穷则散。
45、一丝一粟,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
46、贪似火,无制则燎原; 欲如水,不遏必滔天。
47、是非明于学习,名节源于党性,腐败止于正气。
48、人心如秤称量谁轻谁重,民意似镜照出孰贪孰廉。
49、理事若作真书绵密无间;爱民如保赤子体会入微。
50、保初节易,保晚节难。
百年养德难,一日丧德易。
从政 1、官吏,则不过为国民公仆 ——孙中山 2、为人民服务 —— 3、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 —— 4、为民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 5、只有代表群众才能教育群众,只有做群众的学生才能做群众的先生 —— 6、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林则徐 7、为国者以民为基 ——《三国志》 8、廉而自忘其廉,则人高其行而服其德 ——明·格言 9、改善社会风气要从教育入手 —— 10、我们国家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应该和群众同甘苦,共命运 ——周恩来 11、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论语》 12、正以处心,廉经律已 ——《薛文清公公政录》 13、廉不言贫,勤不言苦;尊其所闻,行其所知 ——格言对联 14、勤能补拙,俭以养廉 ——清·金缨 15、我们不要资本主义,但是我们也不要贫穷的社会主义 —— 16、德惟善政,政在养民 ——《尚书》 17、在世一日,要做一日好人;为官一日,要行一日好事 ——清·金兰生 18、什么叫领导
领导就是服务 —— 19、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 ——《资治通鉴》 20、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 ——《论语》 21、公则生明,廉则生威 ——清·朱舜水 22、吏不廉平,则治道衰 ——《资治通鉴》 23、廉耻事大,死生事小 ——《宋史》 24、执法如山,守身如玉 ——《格言》 25、流水不腐,户枢不蝼 ——《吕氏春秋》 26、为政者,不赏私劳,不罚私怨 ——《左传》 27、公生明,偏生暗,端悫生道,诈伪生塞 ——《苟子》 28、令在必信,法在必行 ——宋·欧阳修 29、威与信并行,德与法相济 ——宋·苏轼 30、政通人口,百废俱兴 ——宋·范仲淹 31、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 ——《管子》 32、九州生气持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清·龚自珍 33、人既尽其才,则百事俱举;百事举矣,则家强不足谋也 ——孙中山 34、称其任,则政立,枉其能,则事乖 ——白居易 35、无故无新,惟贤是亲 ——汉·刘安 36、兴邦在人材 ——宋·陆游 37、珍视劳动,珍视人才,人才难得呀
—— 38、尊贤育才,以彰有德 ——孟子 39、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 ——唐·李世民 40、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资治通鉴》 41、集众思,广忠益 ——《沿书》 42、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 ——汉·毛亨 43、简能而任之,择善而从之 ——唐·魏徵 44、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唐·刘禹锡 45、改革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 —— 46、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 47、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 ——汉·刘安 48、坚持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一招 —— 49、多难可以兴邦 ——孙中山 50、不革新,是生存也为难的 ——鲁迅 51、什么是路
就是从没路的地方践踏出来的,从只有荆棘的地方开辟出来的 ——鲁迅 52、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 53、变法则民智,变法则民强,变法则民生 ——清·谭嗣同 54、推进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办法在实践中,点子在群众中 ——胡锦涛 55、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斯于利民 ——清·魏源 56、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 ——唐·刘禹锡 57、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宋史》 58、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 ——清·梁启超 59、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 ——唐·杜甫 60、物不因不生,不革不成 ——汉·杨雄 001.勿延誉归己,勿诿过于人;勿徇私废公,勿贪渎纵欲。
002.与声色犬马零距离难免失足,同清正廉洁相坚守方可成材。
003.得志时贵在清醒,失意时重在平衡。
004.识时务清廉政务,通人情不徇私情。
005.领导者的角色:在人民面前是公仆,在工作面前是表率,在腐败面前是利剑。
006.动摇理想信念,必然迷失方向;追求骄奢浮华,终将逸豫亡身。
007.立德行善勤为先,富民安邦心所系。
008.法到严时生廉政,官到清时更爱民。
009.失去监督的权力,就像无舵的航船;失去节制的私欲,就像决堤的洪水。
010.为官应立“公仆志”,从政最贵“爱民心”。
011.廉洁奉公公平公正方显公仆本色;执政为民民情民生应是为政所系。
012.执政为民,民心所向;掌权为己,自取灭亡。
013.在官唯明,理事唯平;处世唯清,待人唯诚。
014.管涌如不堵,能决防洪之长堤;贪欲如不除,可毁为官之大志。
015.勤政廉政政通人和,亲民爱民民康物阜。
016.为官禁权力与金钱握手,做人倡正直与廉洁相拥。
017.惩治腐败为民心之所向,敢于执法乃兴国之关键。
018.秉公执法威自显,善听民言政更廉。
019.浮华虚荣是堕落的序言,廉政敬业为成功的宝典。
020.用好手中的权力靠的是责任,带好身边的人员靠的是品行。
021.谁对腐败者同情,就是对老百姓绝情。
022.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做事,勤勤恳恳学习,清清白白为官。
023.维护公平得人心,伸张正义顺民意。
024.任劳任怨,献身事业无悔;诚心诚意,服务群众有情。
025.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关心献给同事,孝心献给父母,信心留给自己。
026.拒腐蚀永不沾,牢记“两个务必”;除私心为民众,甘当人民公仆。
027.维护公平得人心,伸张正义顺民意。
028.任劳任怨,献身事业无悔;诚心诚意,服务群众有情。
029.清正廉洁无所畏惧,坚持原则人心凝聚。
030.视事业重如山,看名利淡如水。
031.官为轻,民为重;权为轻,责为重;名为轻,德为重;利为轻,义为重。
032.位不必尊显,期于无负国家;功无须丰伟,要在全意为民;才毋望八斗,重乎勤勉力行;德勿求皆碑,惟有不懈修身。
033.做事当于世有益,为人应求心所安。
034.从政,应德厚才高身正;治国,当吏清法严政明。
035.好学近乎智,知耻近乎勇;清廉近乎威,公平近乎明;勤勉近乎才,为民近乎忠。
036.立党为公贵在公平公正,执政为民旨在民富民安。
037.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惰,惰则无进。
038.与民同乐乃万乐之本,为民办事乃万事之先。
039.矜持规矩,慎作方圆。
040.党心是旗,民心是尺。
041.心诚不在酒宴盛,事实何须文墨多。
042.官以廉生威,人以德立身。
043.宁做清官甘苦一生,莫当贪官遗臭万年。
044.是真公仆当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好党员切莫忘民族兴衰乃大端。
045.立党为公树公心修浩然正气,执政为民听民声养鱼水情怀。
046.心里装着群众,民声托起你;心里只有自己,民怨湮没你。
047.社会不会无缘无故地厚待一个人,除非他自己向社会证明,他是值得社会对他厚待的。
048.读书是修身之道,守廉乃为官之德。
049.德不善则弊显,行不俭则祸生;品不端则怨长,言不实则信失。
050.正党风要靠铁面倡廉,合民意更须无私执政。
051.党员依照“准则”行,不越雷池一步;领导牢记“宗旨”干,莫离民众半分。
052.官大品高,心系百姓安危冷暖;位尊情浓,体察民众酸甜苦辣。
053.惧法朝朝乐,欺公日日忧。
054.行政为公莫怕吃亏,为民造福莫怕吃苦。
055.人无骨气五尺肉,心不染尘千秋魂。
056.民有公论,身闲性懒莫从政;法无私情,品劣心贪休做官。
057.当记苍生苦,不忘鱼水情。
058.高山流水洁有情,清风明月廉无价。
059.立德是领导干部执政为民之基,有德是领导干部立身为官之本,修德是领导干部洁身自好之源,守德是领导干部建功立业之方。
060.笋生瘠土仍怀节,竹揽长空更虚心。
061.为人谦和智则广,为官廉洁威自高。
062.贪婪,是走向腐败的通行证;自律,是坚持廉洁的安全阀。
063.功高不泯忠贞志,位尊更坚公仆心。
064.知取舍,求同存异,志可行也;知明暗,弃恶扬善,品可标也;知偏正,秉公废私,名可昭也;知清浊,拒腐守德,心可安也。
065.做人一生,道德是根本,为官一任,廉洁是根本。
066.勤以为民,廉以养德;淡以明志,静以修身。
067.民心似海,应珍惜点滴之水;权重如山,勿滥用半捧之土。
068.贪心由微而起,贪不遏则害人害己;嗜欲因纵而虐,欲不止则迷心毁身。
069.做官如航行——当以公正为船,廉政为舵,勤政为帆。
070.执政莫忘本,得志莫骄纵。
071.正气是人的形象,骨气是人的脊梁,朝气是人的希望,勇气是人的力量。
072.智者不惑,勇者不惧;勤者不贫,廉者不腐。
073.勤以为民,廉以养德;淡以明志,静以修身。
074.出于公心自会宠辱不惊,两袖清风始能正气凛然。
075.源清流自洁,身直行始正。
076.做事最怕生贪欲,为官最难秉公心。
077.多闻己过,广达民情。
078.为政之要,贵在得人;得人之要,贵在用人;为官之要,贵在清廉;清廉之要,贵在砺人。
079.太阳在选择中上升,流星在选择中下沉,人生的辉煌和沉沦,常常取决于一念之间。
080.为官莫贪婪,贪婪如飞蛾赴火;处世勿侥幸,侥幸是以身试法。
081.赤胆忠心为党,廉洁奉公行政,呕心沥血为民,鞠躬尽瘁奉献。
082.眼睛一旦盯住金钱,心灵便会失去光芒。
083.一双铁肩,一颗义胆,一身正气,任劳任怨替国肃贪;一副柔肠,一腔热血,一片真情,全心全意为民谋利。
084.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常怀律已之心,常修从政之德。
085.人以德为本,官以民为基。
086.谋事之基要实,方成大业。
成事之道要正,才能远行。
087.做“公仆”情系百姓,当“清官”勤廉为本。
088.铜臭铸就镣铐,清廉闪亮人生。
089.公生明,廉生威。
090.不折不扣的反腐倡廉,实实在在的勤政为民。
091.常闻贪欲丢性命,但能守廉得民心。
092.正心为本,修身为基,秉公执法,勤政为民。
093.心似秤办事公平平似水,人如镜自律廉洁洁如玉。
094.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095.诚实不虚伪,敬业不图名,坦言不奉承,廉洁不贪利。
096.一身正气人品如山,克勤克俭两袖清风,胸怀似水任劳任怨。
097.财欲、物欲、人欲、贪欲是腐败之源;公开、公正、公平、公心乃廉政之基。
098.刚正不阿,如墨线过木曲也正;清正廉洁,似明矾入水浊亦清。
099.一身正气,求真求实求真理;两袖清风,为党为国为人民。
100.做人不失德,从政不失勤,为官不失廉,为首不失严。
101.在职一阵子,做人一辈子。
102.为官一生不求名,从政一世不图利。
103.呕心沥血万次少,贪赃枉法半回多。
104.廉贪一念之间,荣辱两个世界。
105.贪念莫起,贪手莫伸。
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
106.生命无价,自由无价,为国家、为人民、为自己、为家人当一个清官、当一名好官。
107.领导干部要时刻提醒自己:我们只是人民中的一员,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绝不能用来为个人谋私。
108.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是天职,用在立党为公上是尽职,用在碌碌无为上是失职,用在谋取私利上是渎职。
109.为官一时要保持“四个距离”:对待名利,要保持远距离;对待人民要保持近距离;对待领导,要保持等距离;对待工作,要保持零距离。
110.从公仆到贪官只是一念之差,从功臣到罪犯只有一步之遥。
111.贪婪是一剂慢性毒药,它会侵蚀你的情感、思想和前程。
去掉贪婪,你便战胜了自我,即使身处逆境,也能找到幸福与成功。
112.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四个时期很关键:一是过年过节时收不收人情礼;政警句 志不可无,傲不可有,财不可贪,欲不可纵。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程刚)廉政警句 纳谏求贤,有容乃大;激浊扬清,无欲则刚。
(区委书记寿永年)廉政警句 做人要自醒,从政要自警。
(区政协主席朱禹宝)廉政警句 上不愧党,下不愧民,磊落从政,正步人生。
(区人大副主任唐军)廉政警句大事一定要清清楚楚,小事也不可马马虎虎。
(区委副书记陈明志)廉政警句立身以诚为本,处事以公为先。
(区委副书记张南芬)廉政警句事权财权人权,贪权是滋生腐败之源;公开公正公平,公心乃建设廉政之基。
(区委常委、副区长王海国)廉政警句 清水肥水,拿薪水都要廉洁从政;大官小官,凡做官理应清白为民。
(区委常委、人武部政委沈月根)廉政警句念由心生,止念当先炼其心志;廉在欲止,倡廉当先去其贪欲。
(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王国定)廉政警句朝省夕省朝夕自省,上廉下廉上下齐廉。
(区人大副主任蒋瑞金)廉政警句于官于民于情于理于己于人全容不得一个贪字。
(区人大副主任胡世昌)廉政警句位不在高廉政则名,权不在大为民则灵。
(副区长陈振国)廉政警句清清白白为官,认认真真干事,诚诚恳恳待人。
(副区长崔秀玲)廉政警句 廉则威,公则明,严则正;思则变,勤则精,学则进。
(副区长吴胜武)廉政警句团结形成力量,民主带来智慧,廉洁养成正气。
(区政协副主席王飞龙)廉政警句一身正气才能放手从政,两袖清风方保安逸太平。
(区政协副主席张嘉俊)廉政警句坦然看世界,磊落度人生。
(原区人大副主任江顺仁)廉政警句 诚信修身,严谨治学;清正为官,廉洁做人。
(原区政协副主席陈东白)廉政警句忠于党,诚于民,严于己,尽于职。
(原区政协副主席邱幼华)廉政警句廉政准则牢记心,拒腐篱笆扎得牢。
廉政警句权是双刃剑,荣辱两边沾。
廉政警句工作上争先创优,永无止境;享受上不贪不占,知足常乐。
廉政警句事有千变万化惟求无愧于心,人无十全十美但祈有口皆碑。
廉政警句爱心不可无,贪心不可有。
得意莫忘形,失意莫失态。
廉政警句枕边常吹廉政风,一生廉洁保太平。
廉政警句门后拉屎天要亮,受贿贪污总要破。
廉政警句做官要为民,为钱莫做官。
廉政警句身后有余莫伸手,枷锁架身难回首。
廉政警句酒肉朋友交不得,花钱要你办事办不得,拉不下面子的事做不得。
廉政警句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不可能有金钱上的廉洁;丧失金钱上的廉洁,会导致道德上的堕落。
廉政警句权大不忘责任重,位高不移公仆心。
廉政警句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廉政警句穷奢极欲是通向毁灭的捷径;贪婪到头只能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廉政警句言则必果踏实办事,为国为民赤胆忠心;言而无信浮而不实,害人害已祸国殃民。
廉政警句清白之心不可无,贪欲之念不可有。
廉政警句吃喝嫖赌财,请君莫贪恋:酒是穿肠之箭,色是削骨钢刀,赌是万恶之源,财是迷魂毒药。
廉政警句不做官时想做官,做了官后不象官;要么一生莫做官,做官要做清白官。
廉政警句营私舞弊百姓痛恨,清正廉洁大众称颂。
廉政警句无私的人心胸坦荡,贪婪的人心惊胆虚。
廉政警句待人接物重在真诚自然,乐善好施贵在心胸宽广。
廉政警句秉公办事为政以德,为官清廉不严而治。
廉政警句好官为国为民以己任,群众利益铭记心;贪官为名为利以追求,夜朗自大傲视人。
关于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至各工区: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交一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细则》及《中交一公局桥隧有限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关于加强班子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落实,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项目部人员违规违纪腐败现象发生,经研究,项目部决定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现将呼包04项目部落实廉政建设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杨儆(项目经理)副组长:樊占东(项目书记)成员:曹海盛(项目总工)李文(项目总会)徐珠(项目总经)姚勐(材料部部长)祁超(经营部部长)杨树芳(综合办公室主任)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杨树芳兼任主任,负责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基本任务1、按照公司党委部署,把党风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建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2、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本级和下一级领带班子及其成员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认真开展惩防体系构建工作。
责任明晰、措施到位。
3、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时处理群众来
干部推荐单位党委意见如何写
关于推荐xx级干部的意 xxx,男(女),中共党员,xxxxxx,该同志德才兼备,工极,业务能力较强,服导,廉洁自律,符合推荐要求,经党委研究同意推荐xxx同志为xx级干部。
xxxxx(单位名称)党委
采购部部长岗位廉洁风险与防控措施-----模板
采购部职能职责采购部部长\\\/副部长岗位职能职责1.维护公司利益,制定并规范采购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有效控制采购成本,保证采购物资质量,确保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为公司的正常生产提供物资保障;2.负责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确立可靠的供货渠道以及合理的价格体系来达到公司的各项要求,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并对原材料市场进行分析与预测;3.建立采购合同台账,做好采购合同、档案及各种表单的保管与定期归档工作;4.负责各研究所提供的机械、液压、电气外购件清单及标准件清单编制采购计划;5.负责根据生产制造部、技术中心、品质管理部等经相关负责人审批的采购计划开始采购工作;6.负责接收物资的接收、报验、入库工作;7.负责配合财务整理供应商账目,确保发票按时录入系统结算;8、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物资退、换货及联系整改工作并监督供应商按期完成;9、负责外协加工件生产厂家的协调、进度跟踪等工作;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带领部门员工端正工作态度,廉洁为公,以身作则;2.制定并规范本部门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指导并定期考核员工工作内容,形成绩效工作制度,按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3.建立可靠的供货渠道以及合理的价格体系;4.对合格供应商动态管理,建立合理的供应商调查、评定及考核机制;5.做好保密工作,做到项目信息、价格信息等不外泄;6.负责审核采购合同及条款,核
诫勉谈话后,是否在短期内不得提拔重用,纪检部门是否有条例规定多长时间后才可提拔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