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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官兵英雄事迹心得体会

时间:2015-09-15 05:56

青藏部队的艰苦,生活,英雄事迹,有关高原地带的部队,不是城市里面的部队

高路兵 阿里军分区道路连担负分区军交道路和边防巡逻道路的养护任务。

十来,官兵们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忍耐”的老西藏精神,叫响“有苦不叫苦,再苦不怕苦,苦中见精神,苦中建功业”的口号,在“生命禁区”的冰雪世界里,无私奉献,顽强拼搏,累计新修边防公路214余公里,维修养护巡逻道路11000余公里,抢修毁坏桥梁80余座,为部队和国家节约经费450万元,用青春和生命筑起了一条条奉献之路,谱写了一曲曲感人至深的爱国奉献之歌。

有苦不怕苦,甘做高原铺路人 当兵苦,阿里当兵更苦,阿里的工兵更是苦中之苦。

官兵们常年与雪山冰河为伍,与铁锹石字镐为伴。

每年冰雪消融,大地化冻,官兵们就打起背包转战冰河达坂之间,开始为期六、七个月的施工生活。

由于长时间暴露在野外,受紫外线照射和高原风的吹拂,一个施工季节下来,战士们脸上至少要脱掉4、5层皮。

有时在冰河中施工,由于河床落差大,水流急,常被滚动的石头挤伤或擦伤,几乎每个官兵身上都有十几块伤疤。

在海拔 5000米以上的冰达坂上,呆十几分钟就会发生严重的高山反应,许多官兵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头痛难忍,用背包带绑上也不解决问题,在极端恶劣环境中,超强度施工,许多官兵程度不同地血压升高,心室扩大,心肌缺血,脸色发紫,指甲塌陷,患上了胃病、关节炎、脱发、视力减退等高原性疾病,有五名战士患上了严重 高原心脏病,一名战士永远长眠在了阿里高原。

1994年7月,连队接到抢修格尔贡涧道路的任务,分区要求在9月1日前修通。

官兵们到施工现场一看,正常年份河水只有30公分深,河面只有3米宽的河道,此时却波涛滚滚,吼声如雷,河面宽度达20多米,道路几乎全部被淹,远远超出了分区通报的情况。

从山岗骑马过来的边防营营长廉恒久说:“出动分区全部兵力,没有三个月是修不通的。

”情况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任务未变,为了不影响分区决心,连队每天施工达十六个小时,官兵们累的端着饭碗打瞌睡。

派往分区拉给养的车辆原计划四天返回,可一直等到第六天也不见回来,当时蔬菜和清油已消耗完了,汽油也只剩下不足50公升。

“一定是车辆在路上发生了故障,不能再等了。

”连长把全连所有的汽油加进车里,带一名驾驶员往回赶,走了不足70公里,汽油耗尽了,连长带上两筒罐头,沿公路一直往回走,终于在小子达坂下找到了被困的生活车。

只见停车处雨水将路基掏空,汽车左后轮和右前轮悬空,全部重量都落在了后桥上,一动不敢动。

直到四天后分区派来牵引车,才将生活车救出。

而此时,连队已经断油断菜一个多星期了。

官兵们在紧张的施工之余,打毛刺煮稀饭,每天就靠稀饭和盐巴过日子。

1997年3月,连队受领修5400米的建热钦山口车辆巡逻道路的任务。

4月5日进入施工点后,当时地表还有近30厘米的冻土层,机械发挥不了作用,全靠人力施工,十字镐砸下去只能敲出一个白点,最后就用榔头和钢钎一点一点地往下敲。

八磅大锤轮上几下,人就喘不过气来,憋的脸色发紫,重一点的引起呕吐仍至休克,热钦山口的气候相当恶劣,早晚气温都在零下10多度,中午大风刮得不停,一会还是晴空万里,过一会就是雪加冰雹,打得手脸生疼生疼。

夜晚,成群的野狼围着帐篷长嗥,让人听起来毛骨悚然,劳累了一天的官兵很快进入梦乡,但一到下半夜大家都被冻醒了,都睁着眼睛,听着外面呼呼乱刮的寒风和时隐时现的狼嗥,大家冻得蜷着身子,连腿都不敢伸直,有的干脆两个挤在一块互相用体温取暖,好不容易到天亮,谁知放在床下的洗脸水已成了整块的冰。

早晨洗不成脸,炊事班的面冻得发不起来,施工期间,没有吃上一顿像样的馒头。

战士们靠着一种顽强拼搏的精神,7月初完成任务,被评为优良工程。

在阿里军个特殊环境中,随时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险情,作为分区唯一的工兵分队,官兵们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今年一月份,分区接到求救电话,38台地方车辆被大雪围困在多玛沟,123名群众缺衣断粮,生命垂危。

分区指示官兵连立即组成13人的突击队前去救援。

突击队昼夜兼程,挖雪开道13个小时后终于赶到多玛沟。

饥寒交迫的被困群众蜂涌而上,围住救援车:有的一个劲地拍打车门和车厢泣不成声,有的拉着官兵的衣袖跪倒在地,有的头埋在雪地里放声大哭,用各种方式表达再次获得生命的激动心情。

虽然官兵风雨兼程280公里只啃了几包方便面,但群众得救了,那些累,那些苦,又算得了什么呢。

1997年春节前一天,一名受了重伤的战士大小便失禁,如不及时送山下抢救将危及生命。

连队驾驶员火兴全、祖小虎配合军医送病人下山。

大年三十,全体官兵都在张罗着过年,而火兴全与祖小虎只带了一串鞭炮和几个罐头就出发了。

春节中国人最隆重的传统节日,是万家团圆、合家欢乐的日子,午夜十二点,他们在一望无涯、冰冷寂静的雪域里,打开罐头吃了一顿特殊的年夜饭。

二人点燃了那两串鞭炮,响亮的爆声在群山之中孤独地回荡着,大家坐在一起,平时喜欢说笑的他们此时谁也没有说话,想起军营欢乐、祥和的节日景象,驾驶员和军医眼里都是泪花点点,但是为了完成任务大家都把泪水吞进了肚里。

爆放完了,接下来便是无尽的沉默、沉默。

驾驶员实在忍不住了就把汽车启动着试图用马达声来驱赶那心中的寂寞和寒冷,这是怎样的一个除夕夜啊

苦中建功业,雪域荒原写人生 阿里高原是坚强者驰骋的舞台,只有强者才能在这千古荒原上绘出最新最美的图画。

机械手刘养进,1992年入伍,整整六年没有离开过阿里山。

1998年7月,正准备出发抢修马阳达坂道路时,他接连收到三份“父病重速归”的加急电报,他多么想回家看一看六年未见面的父亲,看一看故乡的山山水水。

考虑到部队正执行“986”军事行动任务,战备物资急需运到什布奇边防连,作为骨干,他离队后势必会给施工造成影响,他默默地揣起电报,一如既往地投入到施工中。

马阳达坂常发生塌方和滚石,很多驾驶员都不敢开车。

刘养进主动说“连长,大坂上人多了展不开,而且不安全,就留官兵一台推土机行了”。

其余人员都转移到20公里以外的地雅村,只留他一个人在马阳达坂上施工。

白天操作推土机,下班后还要做饭、维修机器。

有一天,山岗边防连的几名官兵路过施工路段,发现一个穿迷彩服的人爬在小溪边一动不动,以为发生了什么意外,当他们急匆匆地跑过去时,那人猛地从地上跳了起来,原来是全身油腻,满头大汗的刘养进。

由于一个人单独施工,既是战斗员又是炊事员,为赶进度,没时间烧开水,在推土机上烤得实在受不了,就爬在小溪边喝水。

战士邹德光,在参加燕尾山改道工程时,在冰水中整整奋战四小时,直到累得吐血才被官兵强行拉上岸休息。

今年,邹德光同战友拆地雅区木桥时,他被汹涌的河水卷入河心,幸亏抱住一根木头爬上岸。

这位服役四年没有探过一次家的老战士,同其他官兵一样,没有什么豪言壮语,当工作组的领导在施工现场问他苦不苦时,他总是那句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话:“习惯了”。

是啊,官兵们都习惯了。

雨里淋,水里泡,雪里爬的野外作业生活,战士们已经习以为常,见苦不苦了。

战士赵建成,1991年入伍以来,一直担任连队刮路机手,从没有探过一次家,无论任务多么坚巨,施工地段环境多么恶劣,从不喊一声累、叫一声苦。

五年中,他参加道路施工11次,单独执行刮路任务3次。

先后荣获“昆仑卫生”一次,荣立三等功一次,多次获嘉奖。

由于连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地带施工,高原缺氧,使他得了严重的心脏病,1996年底,他经常心痛、胸闷,但仍然坚持参加施工。

1997年初,病情再次发作,经诊断,心脏出现早搏、漏搏现象,如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

分区让他下山到乌鲁木齐总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临行前,他再次仔细检查了一遍刮路机,默默地“再见了,兄弟,等我病好了,我们再一块去修路。

”由于心脏功能已严重衰竭,医生只好给他装上了心脏起搏器,以帮助心跳。

出院后,他要求上山,分区考虑到他的身体原因,把他调到留守处工作。

他虽然离开了心爱的机械,离开了曾经倾注了心血的工作岗位,但他的心仍然想着道路施工,经常打电话询问连队的施工情况,以此来寄托对战友们的无尽思念,寄托他对高原道路施工的留恋之情。

强军故事会之新一代革命军人的样子演讲稿,要求一千五百字左右,例子可以根据身边的军人样子来写,不要大

解放初期(可以追溯到抗美援朝战争以前岁月)军人立功中的“大功”,那是无法与我们解放军1954年后的正规化建设可以比拟的(当时主要是学习原苏联红军的条令,现在正规化、现代化、任务多种化后,军队官兵立功的形式和级别完全不同于解放初期的军队建设)。

解放初期各个部队均是各自为政的采用战斗英雄、立大功、命名基层部队和个人等等表彰官兵先进事迹,就是表彰的军功章也是全军不统一的。

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解放初期立大功的无非就是现在的三等功以上的功绩。

如果看看现在解放军立功申请、批准的有关依据,就可以知道与解放初期是相差无几的,就是立功的范围比较那时期主要是打仗、而变得比较范围宽广了: 1、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2、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3、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4、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5、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6、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7、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8、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9、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10、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11、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12、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13、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14、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15、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在部队如何立功

一二节 军人奖励的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1、嘉奖  2、三  3、二等功  4、一等功  5、荣誉称号  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

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

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

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二、军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一)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三、 第十八条 单位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四、第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军人奖励的权限第二十条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部队的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四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旅级单位嘉奖。

  第二十五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奖励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第二十七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职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部队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五、奖励的实施第三十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三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

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二、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

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

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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