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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群众观点心得体会

时间:2020-02-15 10:34

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群众观点大讨论心得体会

尊重群众、服务群众、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我们的工作宗旨。

因此,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如何把群众观点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大家普遍认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好每件案件,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切实保护好每一项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的最终体现。

通过换位思考,明确要从司法服务的细节做起,从根本上理解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从程序、实体两方面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在司法服务中,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积极开展情理、法理的释明工作和调解工作。

充分与群众进行沟通交流,不按受吃请送礼、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给当事人一种均等处事的态度和行为。

无论调解、裁判都能尽量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找出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什么是群众观点

群众观点的内涵是什么

(法院方面)

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我们学校要求社科类的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作为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有幸来到我们龙岩中院经济庭实习,受到了经济庭的前辈们热情的传帮带,我通过为期

两个星期的实习,获得了一些初浅的体会。

  刚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

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

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

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听说其他同学在律所实习的都比较闲,基本没有什么可做的。

我觉得和他们相比,我还是很幸运的,虽然接触的东西不是很多,但是负责带我的实习老师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

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退一审卷宗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

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

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

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比如整理卷宗,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

尽管做的事情都

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

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

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

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

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

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再如旁听庭审,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氛围,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无不折射出审判的严肃和公正,几乎每次都能带给

我心灵的震撼和灵魂的洗礼,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

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

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

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

作为刚跨入法律门槛的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

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

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

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  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在实习中,经济庭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严正品格,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良好节操,深厚的法学底蕴,丰富的法律知识,广泛的社会经验和高超的驾

驭庭审的艺术……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他们的身上闪烁着法治文明的光芒,寄托着百姓群众的法律信仰。

尤其是经济庭

处理的案件,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有关经济犯罪的案

件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因此法

官们作出最后的判决与裁定都慎重万分,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要求,权衡利弊,以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记得我在法理课上曾学过: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而法官

则是社会疾病的疗救者。

经济领域是一个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学无止境的领域,更是一个物欲横流、纸醉金迷的世界,因此相比之下,经济庭的法官们要花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学习日新月异的法律业务,转研审判艺术,探寻司法规律,而且还要面对物欲的诱惑而忠诚奉法,全身心地追求公平与正义,永远保持性情的冷静与人格的独立,他们需要更超脱的精神境界与价值追求,这些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本色都是我今后要努力培养与塑造的,只有这样,我才能时刻准备着接受漫漫法律人生中一切困难和挫折的考验与挑战

  比较惭愧的是:我常常要人带者和教着做事情,给经济庭的法官们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但是他们都循循善诱、不厌其烦地

耐心指导,使我得到了最大的训练,同时让我也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比如:在最短的时间内就一件事情,问一些必要的问题,避免出现一些可能的结果时而不知道怎么处理。

  在实习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习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习日记。

在这两个星期

的实习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

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

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

实习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必须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

我想在

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我成长了,也成熟了,这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要感

谢我们龙岩中院,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经济庭的所有前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帮助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帮助……  如果我有魔法,我要让全世界看到我热忱而感激的心,我有魔法吗

没有。

所以我只能把“谢谢”在心中默念。

  如果经历也是一种积累,那么这两个星期无疑使我变得自信而富足,经历是一种积累吗

是的。

所以,第一次的法院实习

将成为我一生的宝贵财富

读《矛盾论》 心得体会

很有回到高中时期整天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感觉,熟悉的理论,熟悉的句式,熟悉的观点。

但或许是在大学中浸淫了2年,对社会,对生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猛然觉得那些关于矛盾的理论,能够很自然的解释一些问题,这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关于矛盾,《矛盾论》中首先提到的是它的普遍性与绝对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换言之,没有了矛盾,世界也就停止发展了,那么这个世界也将不存在。

因为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所以当一个物体停止运动和发展了,那么它也就没有绝对存在的理由了。

所以有时候经常会看到,我们去怪罪政府很多事情没做好,甚至都没有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于是我们在网络上、在现实中去揭露一些政府的丑陋与罪恶。

这可以看成是政府与人民群众在某一个特定的阶段站在了互相对立的面上,虽然本来不应该是这个情况的。

但换个角度想,只有通过这样的矛盾,政府才会将执政于民的理念贯彻的更加完善,而人民群众也会在这个过程中提高政治素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矛盾论》中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使本来看上去不存在矛盾的两方,其实也是存在矛盾的,因为他们都在发展,而有发展就必定有矛盾的推动。

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理论的精髓所在,即便你总想找个例子出来去推翻矛盾的普遍性存在原理,但最终还是会无功而返。

而这件事本身何尝不是一中矛盾呢?你始终想找,却始终找不到。

所以,矛盾的世界是奇妙的。

聊完了矛盾的普遍性,再来看看矛盾的特殊性。

“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

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

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

”在我看来,对于矛盾特殊性的解释是很到位的。

既然矛盾的普遍性推动了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发展,那么与之对应的矛盾特殊性必然也存在与所有事物中。

若没有特殊性,那么这个世界将是同一的,而同一的世界又怎么会有发展的源动力?这就好比我们所存在的这个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一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国情,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发展情况都不一样,这才构成了五湖四海,各色皮肤、千姿百态的大世界。

如果这个世界被一个国家统一了,那么结果会怎么样?整个人类也许就丧失了竞争意识,整个社会也许就会停滞不前。

讲述这个例子,其实可以更好的理解为,矛盾的特殊性与矛盾的普遍性是同等重要的。

可能这一点在文章中没有细说,但我在这里指出来,是觉得矛盾的特殊性既是对于矛盾普遍性存在的证明,也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

至此,关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以及它们的关系便陈述完了,这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命题和理论,缩在这草草千字的文章中着实也难讲述清楚。

那么,既然矛盾有着特殊性,我们解决问题的依据也要从这个理论中引申出来,这便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文章中说“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

”或许很多人根本没有学过矛盾论,也不知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理论,但所有人都知道一把钥匙只能配一把锁。

这说明在人大脑的深处,对于矛盾问题的解决是有一个天生的潜意识的,那就是所有问题都要经过分析,只有正确的锁才能打开正确的钥匙。

然而在历史中,我们也看到,即使是《矛盾论》的创作者本人,也犯下过很大的错误,比如文化大革命便是典型的不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去操作,最后酿成悲剧的例子。

这里再插一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其实也是矛盾的,拿来说,他很好的诠释了矛盾论,很好的诠释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而自己却也因为没有按照理论去做而犯下过错误,所以矛盾真的是无处不在。

话题在回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来,我们在现实中能够举出很多很多的例子,甚至包括一些自古就有的成语,如“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等也揭示了这个道理。

法院判决每一个案子,都要根据案情的不同来定罪。

比如同样是杀人,最近最热的两名杀人犯——药家鑫与夏俊峰,一个是撞伤人之后拿刀继续捅死伤者的学生,一个是因为城管执法暴力,为了维持生计而被逼杀人的小摊贩。

在网络上,我们看到的意见几乎是一边倒的。

对于药家鑫,人民群众发出了“此人不死,王法不在”、“杀人偿命”、“十恶不赦”的声音,而对于夏俊峰,更多的人则是同情这样一个小贩子,同时还怒斥城管暴力执法是罪有应得。

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同样的杀人犯,他们有不同对待方式,但是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是一样的——死刑。

这其中首先牵扯到了矛盾的特殊性,他们因为不同的原因杀了人;再之后,人民群众与法院都对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群众对于两人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法院对于这样重大的案件更是分别采取了慎密的调查与仔细的取证;最后,我们也看到了矛盾的普遍性——他们的二审终审判决都是死刑,因为他们的行为无论出自何种原因,都触犯到了人类道德的底线,他们夺走了别人的生命。

在《矛盾论》中讲道: “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 我们在之前讲述的两件事情中,可以看到不止一对矛盾的存在——杀人犯与被害者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法院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被害者家属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当然,我们说杀人犯与被害者之间的矛盾是所有矛盾中最重要的,因为这对矛盾直接导致了案情的发生以及后面所有的矛盾,这便是主要矛盾。

主次矛盾及其相互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善于抓住重点,又要学习统筹兼顾。

所以,我们可以理解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以基本事实为准绳、以主要矛盾为重点来进行的,在两人杀人的既定事实成立的基础上,做出了死刑的判决。

但同时我们也相信,法院的判决绝对不仅仅只是光看案情的本身,案情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对于案情的看法以及案情之外的一些联系都是法院在判决时候所要考虑在内的因素,这也就是对待次要矛盾时的一种统筹兼顾的方法。

拿我自己来讲,在整个大学四年里,会有一个终极的目标,而我这四年甚至更长时间,就会为这个目标而奋斗,那么这个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挫折与困难便是主要矛盾,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解决这一个主要矛盾并最终达到目的。

当然,在整个大学四年中,你不会只为了那一个目标而做事,期间我们会碰到很多有意思、很精彩的事情,拿我自己来讲便是像参加广告比赛、参加实习这样的机会。

而你在萌生去做一件与终极目标无关的事情的时候,往往会去衡量这件事对完成终极目标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如果参加一个比赛会耗费我很多精力与时间,那么在计算这件事的性价比的时候,我会考虑放弃它并继续走回正常的轨道。

这便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之间的关系,只有牢牢抓住重点,才能完成预期的目标。

《矛盾论》中的理论是具有极强现实指导意义的。

正如自己在原文中所述:“如果我们经过研究真正懂得了上述这些要点,我们就能够击破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的不利于我们的革命事业的那些教条主义的思想;也能够使有经验的同志们整理自己的经验,使之带上原则性,而避免重复经验主义的错误。

”其实在《矛盾论》中,还提到了很多其他关于矛盾方面的理论,但我认为已经将自己深有感悟或者体会的几点陈述在了上文中。

《矛盾论》是一篇关于矛盾的总论,作为一个涉世并不深的大学生,想要参透其中的道理、原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拿他另一篇《实践论》中的观点来说,有些理论纸上谈兵不行,必须要在实践中去认识它,这样才能真正领悟、体会到这个理论的真谛,毕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改进作风怎么办心得体会

一、对照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力度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司法为民的工作,最终是通过法院干警的工作达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每个干警明确为谁工作、为谁服务的工作理念,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力度上下功夫。

学习,只有学习方能让人在工作中、生活上,不断提高,适应“司法为民”的要求;加强理论学习,坚定信念。

认真做好政治学习,勤于记录,勤于思考,勇于解剖自己,不护短,向理论学,向身边同志学,向实践学,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

1、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作为当前首要政治学习内容。

进一步坚定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和道路。

通过学习,作为法院干警必须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坚定政治信仰,忠于宪法和法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推进法治建设为已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2、要通过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而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是通过不断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来实现的。

法官队伍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专业知识化的队伍,因此此中的“学习”,要立足于自身的需求、专业的定位,换言之就是,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法官有专业的知识还不够,还需要向党的要求学,向人民群众的需求学,向社会实际学,向社会风俗学,向历史学,向经济领域学,向更宽广的领域学,这是知识化;在岗位上能运用法律办案还不够,还需要向法律的某一领域有更进一步的观点、更深层次的思考,这就需要向理论学,在学习方法上学,在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学,在实践中总结提高,这就是专业化。

这种专业化要紧密结合自身的岗位特点,有常远规划和学习目标,要有成长为刑事类、民商事类、执行类、调解类、诉讼类、实体法类的专业性法官的职业规划和定位,这实际解决的是学什么的问题,常远如何学的问题。

最终达到这样的案件审判效果,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处理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确保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句话,努力使干警自身在理论上得到提高,于工作中心怀“司法为民”的信念,公正司法的能力就能得到不断上升,这就需要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在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上要举措,在继续探索创新司法便民措施上求提高。

二、对照群众的需求做调查研究,向群众的需求看齐自己的工作,群众有什么的需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能力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是做人民群众的工作,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对人民群众感情上升到“公平正义”的高度,需要在对人民群众感情上加大理解与工作。

在工作点滴中,小节中要求自己,不因自己的一点小小的情绪影响对群众工作的要求。

增强群众感情不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执法办案都要从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要求自己。

法院干警与基层群众打交道,就像地里的麦穗,身子越低,分量就越重。

人民群众的需求从哪里来

从调查研究中来。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

”总书记近日在湖北调研时指出,研究、思考、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举措,刻舟求剑不行,闭门造车不行,异想天开更不行,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让调查研究这个“传家宝”发挥现代功用,使调查研究真正成为搞论证、做决策、体民情、察民意的得力手段,必须和转作风结合起来。

不但要有正确的态度,也要有正确的方式方法。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也是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

汽车时代、信息社会,信息渠道的方便快捷,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但也由此造就了一批“悬浮干部”。

他们有的浮光掠影走马观花,基层调研只是走形式做样子;有的为调研而调研,在对象选择上就近避远、就富避穷、就优避差。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形式主义的风气一级传染一级,让一些调研变成了上下配合的“约研”,事先打好招呼、约好时间,甚至做好彩排,调研跟着脚本走;座谈会变成了“座读会”,与会者按流程读一遍事先备好的讲稿就算完事。

这样的调研,又怎么会有实际意义

而扎实的调研态度要求各级干部踏踏实实沉下去,采取形式多样和不同层次的调研,进得了群众的屋,吃得了百姓的饭;能上百姓的炕头聊天,也能下农民的地头问苦。

群众感受不到官架子,才能打开话匣子,反映真实的情况。

一句话,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对照司法作风的要求,在工作中,严于要求,不断提升,在司法作风上作实深入学习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的“六项措施”,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6起工作作风不正的典型案例》,照镜子,消除存在着的分析重视度不够、消极应付心理、等待观望状态、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等思想动态,需要干警在司法作风上做实。

司法作风要求司法作风体现在两纪的好坏上,体现在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上,表现于勤俭节约的生活细节中。

正是这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小节细节,说明了司法作风的状态,所以提高司法作风,要从小节、细节入手,克服小事不为心理、不敢为先的从众心理、好人主义的好人心理,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的“六项措施”,作为行动尺子,在改进司法作风上下功夫。

要以司法作风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

改进司法作风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项不断发展向上的事业,是一项全体干警集体作为的事情,要融入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去,需要个个参与、个个作为、个个提高,有总体作为,更需个体改进,因此部门领导更要起到带领、示范作用,正如周强院长在最高院党组传达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所要求的,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领导带头,努力形成上级带下级、主要领导带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带一般干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学习刑法的心得和体会

刑法规定的任务,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决定的。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惩罚犯罪。

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

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是我国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作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刑法,其首要任务应当针对那些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这是刑法阶级性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第一章就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该章总结了建国以来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

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

公民个人的财产,是公民生活、从事生产等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刑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刑法的任务之一,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基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劳动、学习、创作等相关权利。

为了同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对这一类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五)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工作、学习、科研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尽管犯罪所针对的对象、行为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有些犯罪,直接目的就是扰乱一定的社会秩序。

运用刑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实现刑法的目的。

学习刑法心得和对刑法的认识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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