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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者对维稳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8-01-04 14:02

最新-2019年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精品

2019年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2019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三灶管理区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金湾区法制局的业务指导下,本人始终坚持高举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做好三灶管理区的应债维权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年来,接访应债、维权、维稳和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全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2019年度律师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全年主要工作概况。

  另出具非诉法律意见书16份。

  办理法院的协助执行事务12件。

  开展法制教育课3场,专题讲座2场次,接受普法的职工达200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多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80多人次,接访当事人的诉求达132批220人次,办理网上投诉回复12件16人次。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

  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三灶管理区应债维稳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三灶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

法院的保安工作太繁琐了

法院本来就是很重要的地方,安全隐患多,感觉法院安保工作繁琐是正常现象。

  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的内容很广,涉及到安全检查、重点人员重点案件防控、押解、值庭、看管、巡查、防火防盗、突发性事件处置等方面。

  法院保安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参加诉讼、开庭、旁听的人次多,保安需要配合法警做好维护秩序、安检、维稳等工作。

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依据《人院司法暂行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法院办案发挥车辆功能及作用

兵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保障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办案用车需要,完成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切实为兵团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职工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结合兵团法院实际和当前车辆改革工作,特申请保留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办案用车编制。

一、兵团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情况 兵团法院现有各种号牌车辆18辆。

2013年3月,兵团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核定法院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实行公务用车“一刀切”式的治理,不区分一般公务用车与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车辆编制数小于等于实有数”的原则,重新核定了兵团分院公车编制数。

当时按照兵团法院实有车辆情况,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10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8辆。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2〕2号)规定:“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基层法院的核定标准为1辆\\\/5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坚持保障工作需要、实事求实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核定。

”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兵团法院人员编制96名,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核定为19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当配备5辆,其中囚车1辆、执行车2辆、巡回审判车1辆、申诉、信访车1辆。

据此,兵团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核定编制应为24辆。

目前,实际核定的兵团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与国家政策文件确定的编制存在较大差距,且无法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

二、目前兵团法院车辆配备和使用的基本情况 目前,兵团法院正在使用的车辆共有18辆,其中:警车7辆、公安“O”牌号车4辆、地方号牌车7辆。

所有车辆全部用于日常审判执行工作保障,但仍无法满足持续增长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一般公务基本没有车辆保障。

三、建议保留兵团法院审判执勤用车编制 兵团法院每年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达1300余件,并且对全系统35000件案件进行监督指导,审判执行任务非常繁重,执法车辆保障尤其重要。

如果执法车辆保障不到位,将无法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大量矛盾纠纷难以化解,严惩危安暴恐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职能作用难以最大限度地得以发挥。

(一)完成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兵团社会稳定的刑事审判工作,发挥好维稳戍边的特殊作用,需要足够的执法执勤车辆予以保障。

兵团法院每年刑事案件近100件,每一起案件的审理,合议庭都要携带所有卷宗到被告人所在地监狱或看守所进行提审。

每年减刑假释案件达300余件,每一起案件都要到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这些审判工作,合议庭要携带大量涉密卷宗,为保证安全,不能乘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有执法车辆予以保障。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兵团法院要对各中级法院审理的所有死刑案件、危安案件、暴恐案件进行现场全程指挥督导,要到被告人羁押地、住所地、案发地了解情况,以确保案件的质量。

这三类案件不仅需要执法车辆保障,而且长途用车时间较长。

(二)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发挥好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和保障兵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有力的车辆保障。

兵团法院每年民商事案件达600余件,每一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都要履行法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案件调解等法定程序,这些法定工作都需要执法车辆保障。

2014年,由于兵团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做到了实地取证、加强调解,许多涉及兵团经济发展和支柱企业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为兵团挽回了经济损失达14亿元。

(三)落实中央要求,解决好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进而推进法治兵团建设,需要配备执行指挥专用车辆。

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兵团法院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系统43家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全系统每年执行案件达5000余件,兵团法院要对这5000余件执行案件统一调度指挥,必须配备足够的执行指挥车辆,往返各师督导指挥。

此外,兵团法院本级每年执行案件达100余件,这些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当事人财物的处置,经常受到当事人的百般纠缠和阻挠。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案件时必须配备司法警察和执行指挥车辆,以保证依法执行,防止和果断处置暴力抗法等事件。

因此,兵团法院只有配备足够的执行指挥车辆,才能保障完成全系统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才能解决好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

(四)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妥善化解涉诉信访案件,需要足够的申诉、信访专用车辆。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均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兵团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占到全兵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80%,仅2014年就达到148件,任务尤其繁重。

中央政法委要求,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做到“四接触一落实”,即接触原案件承办人,接触涉诉信访案件包案人,接触案卷材料,接触信访人,落实稳控措施。

据此,兵团法院化解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都需要到当地协调解决。

涉诉信访案件多是历史老案,历经一审、二审等多次诉讼程序,案件卷宗材料多,不宜乘公共交通工具携带。

且涉诉信访案件中不稳定因素相对较多,信访人情绪激动、缠访闹访、群体围访等事件时有发生,故最高人民法院反复要求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必须配备申诉、信访专用车辆,既保证依法执法,果断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又保障审判执法人员安全。

(五)巡回审判需要专用车辆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要设立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加强巡回审判,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解决立案难、诉讼难问题。

兵团法院受理的许多民事案件,当事人因生活困难无法来兵团法院参加案件审理,只能由合议庭带着卷宗赴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审判,才能依法审结案件、化解纠纷。

据统计,2014年,兵团法院共有131件案件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结。

兵团法院没有专业巡回审判车,只能挤用执法执勤车辆,虽然完成了审判工作,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亦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

据了解,此次公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共核定执法执勤车辆100辆,此外另核定申诉信访专用车19辆,执行指挥专用车核定5辆,死刑复核用车30辆,民事审判专用车辆10辆,囚车10辆,共计达到174辆。

内地的其他省份,江苏高院共核定车辆编制132辆,青海高院共核定车辆编制56辆。

兵团法院地域管辖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且具有特殊的危安、暴恐案件审判任务,具有维稳戍边的特殊使命。

因此,兵团法院车辆编制应当更加符合兵团的特殊性和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特殊性,符合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综上,为保障兵团法院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为兵团更好地发挥特殊作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恳请保留兵团法院现有的18辆车辆编制。

妥否,请批示。

2015年4月1日

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怎么写

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何做好农村维稳工作

一、舍得投入,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是维护稳定的前提。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治安形势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特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举措,是进一步深化基层平安建设、巩固政权基石的有效手段,而综治维稳中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维稳的中心,切实加强其规范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现在虽然设立了综治维稳中心,但作用发挥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认识上出现了偏差,综治维稳中心现在是处于“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地位。

同时也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综治维稳人员很多时间往往被安排参与到一些中心工作中,而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综治维稳工作上,乡镇综治维稳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到位;二是按照有关文件对乡镇综治维稳中心专职人员的规定:乡镇综治维稳中心专职干部是专职专编制,纳入专编管理,但由于各乡镇普遍存在受编制数的制约,现只能由现有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来兼职,这就严重影响了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针对此问题,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指出了加强基层综治维稳中心规范化建设重大意义,正确的决策,好的工作思路,必须要有人来抓落实,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来保证其贯彻落实,基层组织建设好了,基础工作做扎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是乡镇必须配齐配强1—2名专职干部,落实好人员编制、待遇问题,让工作人员无后顾之忧;二是当前要坚持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倾斜,紧紧围绕“领导、编制、人员、经费、工作”五落实的要求,加强基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真正做到有人办事,有人抓事。

二、不要怕事。

就是遇到矛盾纠纷要敢于、并乐于直接面对,要“化”字当头,不能“躲”字为先、“推”字为上、“拖”字为完。

不要怕事,我认为主要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好维稳工作制度,乡、村领导干部要接待好来访群众,到群众当中了解民情,搜集民意,不能专门坐到办公室来听汇报,人云亦云,这样工作就会虚。

二是要对群众言而有信。

一些地方“不信官言信谣言”的事例警示我们,作为一级组织也好,一位领导干部也好,要树立自己“值得信任”的品牌。

群众信任我们,有问题就愿意找我们反映,找我们解决,发现了什么不稳定情况就乐意向我们基层同志提供。

要树立起值得信任的品牌,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乡、村对群众做出的承诺要兑现。

比如群众有问题打个电话给乡村干部,乡村干部要么说在开会,要么就说电话上说不清楚,到乡政府来直接谈。

结果群众来了干部自己却走了,这样群众就不会相信干部。

这样甚至会产生民怨,导致维稳工作复杂化、艰巨化。

三是要善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最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还会为群众减轻经济负担,双方都会感到满意。

我们遇到矛盾纠纷不要有厌烦情绪,要静下心来找出路,要多几个回合做工作,最大限度地运用调解方法化解,不要轻易把矛盾推向社会,推向法院对簿公堂,推给上级。

三、要有人做事。

就是要人人肩上有担子,人人头上有责任,事事有人具体承办落实。

一是各级都要有人做事。

上面千根针,下面一根线。

乡、村工作再多,人员再紧,从事维稳工作的人员不能少,每天都要有人接待群众来访。

各村委员会要有从事维稳的干部,各组都要有信息员。

二是要开展经常性排查。

排查不能走过场,不能关起门来填表,如果是这样,就是乡村干部自己骗自己。

开展排查工作,不是简单地把问题查出来,而是需要经过努力思考,认真分析,想一想事情会向什么方向发展,采取措施处理。

三是要常议。

乡、村召开的各种会议上都要强调维稳工作,每次会议都要有社会稳定内容。

因为维稳工作是动态的,警钟需要天天敲。

四是要常想。

维稳工作不仅是书记、乡镇长、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责任和工作,不仅是分管领导的责任和工作,而且是每一位干部的责任和工作。

乡、村对每一项工作都要进行稳定评估预测,要想到是否会影响社会稳定,可能会发生哪些不稳定的事情,不能不顾群众的承受程度,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上,结果由于防范不足出问题,“问题一出来,全部都发呆”,束手无策,小事变成了大事。

五是要落实责任。

落实责任不能说在嘴上,还要写到会议记录本里,印到文件上,但最关键、最重要的是要让每一项具体工作、每一个具体问题都有人处理,每一个问题都有人关注动态、负责做其工作。

四、要善于做事,要提高维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维稳工作既要做具体的处事工作,又要做人的思想工作,所以必须要有良好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来做保证。

一是学习好业务知识。

要特别注重掌握好法律法规,遇到问题要会用法律法规的尺子去量,哪里是符合规定的,哪些是不符全规定的,不能凭感觉来决定出是与否,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理问题。

二是注重加强与上级的联系沟通。

村与乡、乡与区各部门要保持好联系,一有情况要及时沟通,如果是紧急重大事项,则随时续报情况。

如果乡镇发现了异常情况或群体性事件隐患,要及时向区报告,及时传输相关资料,以便区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处置等工作,提高工作效果。

三是要善于出面为群众协调各方面问题。

作为乡镇和村级来说,的确有些问题无法解??调,这样为群众解决不了问题,群众还是会领情,更会记得我们政府的好。

把群众的问题处理得能经得起历史、经得起法律法规和实践的检验。

不能凭我们想象中的理,要通过法理、事理解决问题。

解决群众的问题不能像挤牙膏一样,群众上访到区里解决一点,到市里再解决一点,这样就会加速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我们要多与群众进行交流沟通,让群众不能做影响社会稳定的事,处理问题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把群众变成自己的朋友,变成支持我们工作的积极分子。

这样就调动了各方参与维稳工作的积极性。

五是要有预案。

乡、村都要有详尽实用的预案,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特别是要对敏感部位等重要目标,要有工作预案,确保一有问题能及时处置得好。

人民法院如何有效维护法庭审判安全

据统计,2011年以来,湖南省益阳市两级法院共发生各类危害法庭审判安全行为51起。

\   一、当前危害法庭审判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无视庭审纪律。

有的当事人拒签甚至撕毁传票;有的当庭抢夺、损毁证据;有的强行阻挠对方当事人出庭;有的威胁殴打诉讼参与人;有的与对方当事人争吵不休;有的发言故意答非所问、偏离主题。

此外,部分旁听人员尤其是当事人家属、亲朋无视庭审纪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对方发表意见时常常随意插嘴、大声议论、高声喧哗,甚至肆意谩骂。

\   (二)扰乱庭审进程。

有的当事人亲属在法庭外聚集哄闹;有的当庭哭闹、疯癫甚至突然晕倒、躺地喊冤、自伤自杀;有的冒充当事人出庭、携带危险物进入审判区;有的当庭辱骂、威胁、围攻、殴打对方当事人;有的指责、辱骂甚至试图殴打法官;有的故意砸坏法庭设施、损毁法庭财物;还有的将残疾人、病人、婴幼儿等丢弃在法庭内而自行离开,等等。

\   二、危害法庭审判安全事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闹事者大都为案件当事人,也有部分是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和亲属。

这些人中,个体从业、农民及城市退休、无业和社会闲散人员占到了80%以上,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较差,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为残疾人、病人、精神障碍者、低收入者等社会弱势群体。

\   (二)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不良。

有的因工作、生活受挫,个人及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而对社会及政府机关有强烈不满情绪,涉诉后常将不满情绪转嫁至法院。

有的对司法审判缺乏正确认识,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难解决”,试图通过闹事闹访等方式给法院和法官施压。

有的二审、再审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原审案件裁判结果不满,对法院和法官有抵触报怨心理,借二审、再审庭审之机予以发泄。

还有的“面子”观念严重,在庭审中怕亲朋好友吃亏、败诉,一旦对方当事人言行触怒自己时,便肆意“保护”,从而引起突发性哄闹法庭事件。

\   (三)缺乏有效惩处措施。

现行法庭规则为1993年制定,历时久远,不仅内容抽象,且可操作性不强。

而现行刑法有关罪名亦无法涵盖当前各类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导致惩处困难。

按现行规定,对危害法庭审判安全行为人可采取教育训诫和具结悔过、拘传、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五种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训诫和具结悔过起不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拘传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找不到合理根据,罚款和拘留适用标准较高且具体规定不明。

危害法庭审判安全事件发生后,法官基于维稳压力,对行为人说服教育、口头警告、简单训诫居多,导致起到的威慑作用有限。

\   三、有效维护法庭审判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专门的法庭秩序管理规则,并提请立法机关在刑法中扩大扰乱法庭秩序罪涵盖范围,适时增设藐视法庭罪,规定由法院对各类扰乱法庭秩序、危害审判安全行为当庭作出裁决和处罚,树立司法权威。

\   (二)加强法制宣传。

通过发放诉讼须知、在法庭内设警示语、在当事人入口处及审判区设置宣传栏等方式,让诉讼活动参与人知晓相关规定。

同时,借助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各类新闻媒介加大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并运用反面典型以案说法,警示哄闹冲击法庭的严重后果。

\   (三)注重预警防范。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深化对敏感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结果应用,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处置预案,做好事前防范。

同时,建立庭审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机制并经常演练,防患于未然。

\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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