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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纪检监察转隶人员心得体会

时间:2018-06-16 09:29

如何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法律作为社平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和谐与秩序的重要规则,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

古语道:“法平如水,见是非曲直”\ ,在这样的历史底蕴中,在国家审判机关中担负监察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更是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做到主题鲜明、思路明确,重点突出,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能够相得益彰,真正把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抓实抓好。

同时,从惩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上讲,加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是当前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 近几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

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

笔者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对当前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一)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清,定位不准,观念滞后。

\ 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

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 ,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主要的,其余都是次要的。

只要搞好审判,纪检监察工作就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

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

\ (二)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清。

\ 基层法院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等。

有的法院还设案件质量考评组。

立、审、执、监分离后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

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

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

从目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不少法院只有纪检、监察领导(主任、副主任),没有监察员,没有兵。

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

督查组有的单位没成立,有的虽成立了,而把案件质量考评交给督查组,如同虚设。

实际工作与理论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

监督中存在着抓审判质量、评判裁判结果多,围绕法官的监督少;监察审执人员相对较多,监察财务、后勤人员相对放松,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工作时间内检查多,工作时间之外少管甚至不管;对在院内管的多,对外出公务监督少。

有的法院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而主动进行纪检监督少。

有的闹上门来,也没认真查,一遮二挡,能拖则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上述情况反映了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不清,职责不明,工作还缺乏规范性,从而使工作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 (三)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 就实际情况而言,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力度。

有顾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

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

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 (四)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

\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工作开展困难很大。

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 上述四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

\ 有的基层法院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

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 。

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

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

2、纪检监察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

\ 具体工作中私心杂念做崇,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给领导脸上抹黑,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

这几年各级法院采取了廉政“一票否决制”\ ,有的法院为了荣誉、声誉,生怕查出问题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愿查、不深查,有的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

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

对上级规定寻找借口,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实际上没有落实。

\ 二、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位置究竟放在哪个位置才为恰当

加强纪检监察是否与法官独立审判相对立

关系如何认识,位置如何摆,工作如何做

笔者认为审判工作的主体已经逐步转移到法官身上,法院的管理工作也应当转移到对法官管理上来。

那么纪检、监察则是一条主线,通过对法官行为监督,从而实现对审判全过程监督。

不要只是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意识上,而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在以监督法官行为为核心,对全院整体工作监察的地位上来。

具体应当从下几个方面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一)端正思想,更新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

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

对全体干警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针对基层法院情况,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

从领导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是以制度管理法院的需要。

同时要转变干警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人的错误思想。

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法官的行为,维护审判纪律的严肃性,防止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是对干警的关心爱护。

其次要转变对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格格不入的思想。

要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处理,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相反由于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法官能够注意自己行为,规范其举止,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

\ (二)健全完善制度,改变工作方法1、完善和健全内部纪检、监察机制。

基层法院现有监督规范不完善,必须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进行梳理、规范和完善,逐步使纪检、监察进入制度管理、规范运行、适时调控、定期检查的良性工作状态。

对纪检、监察队伍加强建设,科学地设置内部机构和配备、增加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2、加强对审判行为的纪律监督。

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受审判监督的多,而受到严格纪律制约的少,致使少数审判人员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徇私枉法,损害法院形象,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审判人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格依法,秉公执法,是否廉洁执法守法,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卖法,是否有欺压群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法院纪律为依据,震慑个别越轨者,促进办案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和法院纪律,模范遵守党章,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3、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坚决彻底地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有的案件,由于是同级纪检、监察室查处,被查处人满不在乎,设置关系网,阻力很大,顾虑和压力迫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在一单位,监督人员面对的是在同一院里工作的同志,低头不见抬头见,就存在着如何客观、公正评价和追究的问题。

更何况查出问题后,惩罚同志、殃及领导、累倒自己,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来个内部消化。

这种思想应及时杜绝,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

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同时,要坚决支持保护审判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法官要予以保护,对那些诬告法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4、加大对干警的廉政教育力度和日常管理。

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政治学习的有利时机,把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与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把依靠各级组织进行灌输教育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教育效果。

还要加强对干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管理,经常教育干警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手中权力、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

\ (三)协调配合,处理好纪检监察工作几个方面的关系1、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党组、当地纪委的关系。

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法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应当经常地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

2、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也是法院各项工作的重心。

做好审判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

实践证明,如果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审判工作就容易出问题。

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3、正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警的关系。

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要对违法违纪干警进行教育查处,教育查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一些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自己人在整自己人”\ ,有意与自己过不去。

法院干警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警的关心爱护。

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警不出问题。

4、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关系。

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教育工作广泛交叉和重叠,有着十分密切的协作关系。

法院监察部门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主线,以各项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教育,促使法院党员干部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遵纪守法、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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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调查与思考

2019年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一、全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突出两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领导各负其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党支部书记,部门副职兼职廉政监察员,使他们真正肩负起审判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双重职责,实现一岗双责全覆盖。

突出了院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的执纪监督责任。

院党组年初部署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组书记、院长张玉华同志带头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对主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

院党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听取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干警的司法廉洁意识一是及时传达违法违纪案件通报。

对上级有关纪检监察文件精神和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及时学习和贯彻,由各部门组织讨论,认真反思、吸取教训。

通过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

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今年以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继开展了三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收受红包、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等专项治理活动。

对廉政文化内容不断挖掘和创新,丰富廉政文化内涵。

针对省法院十月份开展的司法巡查中指出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纠正,注重时效。

对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的思考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推动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干警队伍素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预防为主、注重教育、加强监督”的方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仍是当务之急。

下面结合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就如何提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质量和效果,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国家强制机关,是社会利益主体“最后讲理”的地方,因而被称为维护正义的“最后堤坝”。

人民法官如何维护司法公正,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必须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基点,做好审判和执行这一中心工作。

为确保其正常、有序、高效地运行,必须以纪检监察的反腐倡廉工作为保障。

我们认识到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即加强思想教育,筑牢“不愿为”的思想防线;加强制度建设,构筑“不能为”的防腐体系;严查违纪违法行为,形成“不敢为”的高压态势;以人为本保障待遇,促进“不必为”的良好机制。

我们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狠抓反腐倡廉,力促公正效率,以确保司法廉洁,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二、树立法治意识,增强依纪依法办案自觉性 由于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不长,在社会很多领域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以习惯性做法代替程序法等现象。

因此,弘扬法治观念,树立依纪依法办案理念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的前提。

首先要树立法治理念。

必须把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职权法定观念、接受监督观念和增强责任观念贯穿整个办案过程。

正确执行法规和把握政策依纪依法办案,只有坚持执纪为党、执纪为公、执纪为民和服务大局的方针,正确把握政策,科学处理好发展、稳定和惩治腐败的关系,坚持惩防并举,才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要树立证据理念。

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不断提高证据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纪依法开展办案工作。

当前,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过程中,有时还有“有罪推定”的思想。

特别是在对群众信访举报调查过程中,往往只注意搜集违纪成立的证据,而忽视甚至放弃违纪不成立的证据。

既要注意弄清违纪违法全部事实,又要注意收集违纪违法过程中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事实,做到不枉不纵。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纪办案队伍,是加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高质量案件的重要保证。

我们要严格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执纪办案能力建设,以提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为维护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

首先,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坚持用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学习,尤其是强化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学习掌握,做到懂纪懂法、运用自如,以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

其次是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绝大部分涉及到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因此对当事人反映的法官审理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是否合法需要接访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必然要求其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做到以理服人,对当事人作出合理合法的答复。

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根据新时期查办案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采取跟班学习、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现代科学知识和依法依纪办案的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绝大部分涉及到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因此对当事人反映的法官审理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是否合法需要接访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必然要求其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做到以理服人,对当事人作出合理合法的答复。

二是加强办案实践能力锻炼,提高办案技能。

有计划地把年轻干部放到办案一线锻炼,选派有一定办案基础的人员到上级法院参加大要案的调查锻炼。

通过办案实践,培养一批依法办案的骨干力量。

同时,加强对实践经验、办案成果的交流学习。

一方面通过走出去向先进法院学习办案经验;另一方面通过请进来方式,请有丰富经验的同志讲案例、传经验、谈体会,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办案能力。

三是规范职业操守,树立良好执纪形象。

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是党政纪法规的执行落实者,这就决定了必须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操守,要求办案人员做到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在调查取证时,要有公道正派的品德,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对待每一个被调查对象,按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案。

在汇报案情时,不截留不失真;在处理问题时不枉不纵、宽严适度。

要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自觉抵制来自权力、金钱、人情等方面的诱惑,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办案。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创新反腐败机制 要从法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纪检监察职责定位在正党风、强保障上,实现法院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

要确保依法依纪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必须有一套科学规范、制衡有效的办案运作机制,并不断创新。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要主动争取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二是完善、推行案件“主办责任制”,明确案件主办人及其工作职责,赋予相应的办案工作权力;三是健全办案公开监督制度,对执纪执法办案活动过程和结果,采取设公示牌、建网站、搞电子政务等形式,在不同层次和范围内公开,以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四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提高依纪依法办案能力、防止以案谋私和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重要手段,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追究的范围、对象、条件和处分的操作程序、种类及等级,促进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是创新制度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惩防体系。

我们在研究和处理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时,善于把具体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认识、思考和把握;牢固树立司法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的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与时俱进地开创工作新局面。

五、保护和打击相结合,树立无错推定的现代理念 要把人民群众的来信作为发现干警违纪违法线索的主要渠道。

凡接到来信和接待来访反映干警审判作风或违法违纪的问题,就要及时登记编号,拟定查办意见,并着手查处,对来信来访人员应在办结后件件答复。

要把人民群众的批评当作一面镜子,从中分析查找法院目前廉政问题上的薄弱环节。

无论是发现违纪苗子还是违纪违法事件,做到决不护短,严肃查处,坚持有问题必查,有查必果,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对任何人都应一视同仁,对各种违纪行为动真格,真正做到有令必行,违者必究。

对该作党纪政纪处分的,就决不手软;不适宜在法院工作的,就要坚决调离。

对被举报事件在未查清之前或查证无据的情况下,应予“无罪推定”。

决不对干警持某种怀疑或偏见,也不把“问题”挂起来,以免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查处问题同维护法院声誉、保护干警正当权益和人格声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查处问题严肃、严格,保护干警热情、热心。

查处后对无问题的要澄清事实,受诬告的要积极保护,并且应特别注重保护坚持原则的审判人员,支持秉公执法,激励他们铁面无私执法、堂堂正正做人。

2019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计划

2019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计划  2019年,派驻第十二纪检组在县纪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继续为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当好“防护林”,努力当好“哨兵”和“探头”,为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聚焦主业,开展监督工作,协助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在县纪委、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纪检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以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要求为准绳,立足从源头上防范、从制度上规范、从督察上警示,积极向院党组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各支部建立健全各项党建工作制度,过好组织生活;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参与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牵头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出台《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参与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层层细化责任,严格责任落实;督促领导班子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对各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再明确,确定了各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述职,年终进行总体评价的“季述年考”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

  二、强化责任,严格监督责任,营造风清气正司法环境  一是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按照“四种形态”全面梳理与党风廉政密切相关隐患点,强化重点领域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法院监察部门怎么改?

一、关于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在我国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古代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

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归吏部管理。

宋代的通判与知州平坐,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

[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院地位独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试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约。

列宁针对十月革命后出现的官僚主义倾向,为防止腐败,在党中央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建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基层建立了工人监察组织。

并强调监察机关的地位要相对独立和具有高度权威性[④]。

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平行设置。

  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深圳市除外)。

《党章》和《监察法》均规定,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和服从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纪检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

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明显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应具备的相对独立性和实际隶属关系上非独立性的矛盾,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

从现实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的监督往往处于“虚监”、“弱监”甚至“禁监”的境地。

特别是在一些党风不正的地方,纪检工作往往得不到党委的支持,少数领导干部对坚持原则的纪检干部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直接插手干预,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近年来查处的大量各级党政“一把手”腐败大要案件证明,纪检监察机关的“任重权轻”必然造成监督的薄弱环节甚至留下监督的“真空”。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⑤]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办公经费完全由上级部门统一拨付,领导班子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选派,工资,福利等与地方脱钩,干部的人事编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不再承担与反腐倡廉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同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与经费保障等由原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由于中央纪委、监察部仍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向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时还接受党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以及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与系统内部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制约,避免了反腐败机构自身腐败以及“谁来监督制约纪委”的问题。

在积极稳妥推进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先对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予以进一步完善,如将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重大权力上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处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权限,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立案决定权和重处分决定权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等,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为辅”的新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如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等。

因此,打破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革除制约反腐败深入进行的体制弊端,全面实施某种程度的垂直领导,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路径选择。

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关于组建专门反腐败机构问题  当前我国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众多,在惩治腐败上主要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驾马车”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履行党员干部、政府官员违纪违法腐败行为前期调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反贪局专门从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工作,公安部门经济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经济方面犯罪案件。

在预防腐败方面则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

另外,审计、海关等单位和部门也具有一定的打击腐败的职能。

反腐败机构众多、职能分散,各反腐组织之间协调性不足,是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打击的重要原因之一。

应当说,当前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协调查办案件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各自地位、性质不同,办案对象、办案手段也大相径庭,反腐败协调小组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难以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而且反腐败协调小组主要是一种松散型协调议事机构,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其决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确,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海尔布鲁恩的归纳,当今世界各国的反贪机构可以划分为4种模式:第一种是全能模式,反贪机构具有侦查、预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第二种是侦查模式,反贪机构规模小但侦查权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第三种是议会模式,反贪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构,只向议会报告工作,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种是多部门模式,一些部门相互独立,共同承担反腐败职责,如美国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的腐败预防功能与司法部侦查、起诉职能相互补充,共同减少腐败[⑥]。

从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多数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即成立高度独立、高度综合、充分授权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仅用了4年时间,清除了香港历史上积累下来的绝大多数腐败,不到十年时间就实现反腐败成功;新加坡成立贪污调查局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仅用了五六年时间便实现了社会腐败现象的根本好转。

  鉴于当前我国反腐败机构众多、法律规定零散、职能重合甚至冲突的现状,建议对当前各个反腐败机构进行重新整合,最终的目标是整合为只有一个反腐败机构,即把目前分布于党、政、司法系统的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局、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等都逐步纳入整合改革范围,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在此基础上整合成立高度独立、权限高度集中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即预防和惩治腐败局,与纪检监察三块牌子,合署办公。

预防和惩治腐败局内按预防教育、调查侦查、查办惩处等职能设置内设机构。

并制定《反腐败法》,参照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的设置,赋予专门反腐败机构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

甚至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等特殊侦查活动等。

专门反腐败机构同时拥有党政纪律调查权与腐败犯罪调查权,二者彻底整合而无需加以区分。

专门反腐败机构既可调查腐败犯罪案件,也可调查党员违纪案件,而无需在机构和执法过程中进行区分。

[⑦]专门反腐败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实行机构独立、成员独立、经济独立,不受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制约,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负责,保证其应有的独立性。

其理由在于:第一,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贪渎侦部门受各自办案手段、查处范围及对象的限制,且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强,难以形成反腐败合力,不利于从根本上铲除腐败。

成立专门机构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权威性,有利于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不但可以继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优势,而且有利于打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打击腐败行为。

第二,由于纪检部门不是执法主体,无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与司法强制权,办案手段受到限制。

成立专门反腐机构并立法后可以较好解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实现反腐败主体、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更加合理。

按照刑事案件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检察机关并不合适,由于其作为侦查主体行使特定侦查权,同时其又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必然形成自我监督的情况,与现代法治精神与原则相违背。

第四,从世界反腐败趋势来看,成立高度独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已成为各国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正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三、关于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地位问题  监督是对掌握和应用权力者实施的行为,因此,对监督者来说,需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有效对其实施检查督促甚至剥夺权力。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不够强,特别是在监督同级党委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其一,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级地位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纪检监察机关职级地位低于同级党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

正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在地位上的不对等性,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其二从纪委书记的地位来看,目前纪委书记仅作为地方同级党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

在2006年初开始的地方党委换届中,党委副书记这一层级被大量削减,新任命的纪委书记不再像过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样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而是仅作为同级党委的一名常委。

虽然2009年中央纪委、中组部等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县级纪委书记的常委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常委前面。

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县一级,其他层级并未明确。

导致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对于履行《党章》所赋予的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现行格局下既不便于协调,也无法协调。

  监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察、督促和处置。

如果监督一方的权力过小,不能对被监督一方行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与抑制,这种监督必然是无力的,其效果将大打折扣。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在领导班子中的话语权,并授予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以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

一是纪委升格。

将地方纪委级别升格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同,这样,就能够使监督方的权威性更高,监督威慑力更强,从而对被监督方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

从理论上讲,实行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级别地位相同并非没有法理依据。

《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都是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已不再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一个与其平行的机构。

[⑧]因此,提升纪委的政治地位与机构级别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是提升纪委书记和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话语权。

建议对地方纪委书记仍按照2006年换届之前的格局,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同时,对监察局长实行高配一级,并赋予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在领导班子中更多的话语权,如对“三重一大”事项安排的监督权,对违法决策或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否决权等。

  四、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职能的机关,其工作性质与工作任务决定了这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管理,干部考核管理机制与晋升激励机制与其他公务员并无不同。

由于工作任务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往往被孤立、排挤,甚至遭到打击报复。

在干部选拔推荐投票中,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因为得票率较低而难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干事的积极性。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香港《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政专员及其管辖职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之职权管辖,故不是公务员”。

廉署成员体系与政府公务员体系相互分离,自成一体,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务员任用制度,但又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

借鉴香港关于廉政公署的管理体制,建议对纪检监察干部任用选拔与其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相互分离,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纪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腐败犯罪现象不断趋于“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败手段层出不穷,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越来越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提高反腐败斗争有效性的迫切需要。

当前,在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上,主要存在着专职不专、准入机制不完善、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要着重完善四项机制。

一是职责界定机制。

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不搞越俎代疱,大包统揽。

二是干部准入机制。

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

三是干部职业化机制。

着重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

四是教育培训机制。

法院纪检监察人员也称呼法官吗

法院的审判人员才称法官,法官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选定,被授予法官资格后才能担任法官。

法院的纪检监察人员不能称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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