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2019年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精品
2019年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总一、全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突出两任形成一把手负总责,领导各负其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党支部书记,部门副职兼职廉政监察员,使他们真正肩负起审判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双重职责,实现一岗双责全覆盖。
突出了院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的执纪监督责任。
院党组年初部署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组书记、院长张玉华同志带头落实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对主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
院党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听取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干警的司法廉洁意识一是及时传达违法违纪案件通报。
对上级有关纪检监察文件精神和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及时学习和贯彻,由各部门组织讨论,认真反思、吸取教训。
通过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
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今年以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继开展了三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收受红包、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规定等专项治理活动。
对廉政文化内容不断挖掘和创新,丰富廉政文化内涵。
针对省法院十月份开展的司法巡查中指出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纠正,注重时效。
2019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计划
2019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计划 2019年,派驻第十二纪检组在县纪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继续为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当好“防护林”,努力当好“哨兵”和“探头”,为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聚焦主业,开展监督工作,协助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在县纪委、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纪检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以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要求为准绳,立足从源头上防范、从制度上规范、从督察上警示,积极向院党组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各支部建立健全各项党建工作制度,过好组织生活;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参与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牵头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出台《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参与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层层细化责任,严格责任落实;督促领导班子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对各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再明确,确定了各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述职,年终进行总体评价的“季述年考”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
二、强化责任,严格监督责任,营造风清气正司法环境 一是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按照“四种形态”全面梳理与党风廉政密切相关隐患点,强化重点领域
2019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20XX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18年,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院党组和市中院纪检组、监察室的双重领导下,按照市中院18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司法管理年”活动,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树立“零违纪”队伍、“零违纪”法院目标更加明确,又好又快办案、公正廉洁办案的行动更加自觉,干警在解放思想中更新了观念,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我院形成了蓬勃向上、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一、领导重视,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院党组成员与院长、部门负责人与主管院长,部门干警与部门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三级”廉政保障体系。
此外,结合我院实际,各部门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每名干警填写了《自查自纠申报表》。
为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确保干警廉洁公正执法,努力构建单位、家庭“双向”监督制约机制,我院召开干警家属座谈会,在座谈沟通基础上,组织干警家属与干警一起签订《家庭廉政承诺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
增强参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院党组成员和中层干部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院会进行述职述廉,查摆剖析不廉洁或违纪的行为,接受全院干警的监督,并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干警的精神面貌有了新的变化,思想境界有了新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调查与思考
最高人院《人民法院监察工行规定规定:各级人民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
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例外。
但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自身的工作性质,准确地定好位,并摸索出一套符合法院纪检监察实际的工作方法。
作者认为,对审判执行权运行进行监督,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探索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从审判执行权特性角度探索有效监督的途径 1.从程序性特点出发,利用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实现监督 案件流程管理是法院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类案件从立案、送达、诉前保全、庭前交换证据、开庭排期、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宣判、执行、案件评查及结案材料的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加以设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的方式。
网络根据不同层级的领导权限范围,分别给予不同的授权,便于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及时了解案件运行情况并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审批、管理、催办,网络也可对将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
2.从统一性特点出发,统一案件裁判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审判实践中,同类型案件事实类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情况比比皆是,但由于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合议庭、不同法官或者同一法官在判决时均会出现裁判结果差异,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要改变这一现状,有效防止审判执行权被滥用,达到“具有公认的声望,故足以回应社会对法治与正义的期待,更进而推进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传播,并提高社会整体的现代化程度”的目标,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是最好的途径。
由省法院各主管业务庭深入研究各类常见、多发案件的纠纷特点和审判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审判指导意见,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原则,以使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保持基本平衡,有利于限制审判执行权被滥用。
在实施统一裁判标准后,纪检监察人员仅需要掌握和熟悉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裁判标准,再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就可相对简单化,容易发现疑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效率将得到大幅提升。
3.从权威性特点出发,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是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和对审判进行指导决策的组织。
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监督、检查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也必然在被监督、检查之列。
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应当采用有选择地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方式,侧重对主审法官在履行审判职权过程中进行监督。
借鉴我国诉讼法中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规定,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审判委员会,显得十分必要。
4.从中立性、公正性特点出发,认真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
”只有在审判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审判委员会作出是否有违法审判的判断的基础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才能对审判执行人员是否负有责任作出判断和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
因此,要进一步解决案件质量问题和阻止违法审判行为,就必须认真落实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领导、法官对此要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只有狠下决心,真抓实干,才能收到效果。
对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的思考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推动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干警队伍素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预防为主、注重教育、加强监督”的方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仍是当务之急。
下面结合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就如何提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质量和效果,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
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国家强制机关,是社会利益主体“最后讲理”的地方,因而被称为维护正义的“最后堤坝”。
人民法官如何维护司法公正,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必须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基点,做好审判和执行这一中心工作。
为确保其正常、有序、高效地运行,必须以纪检监察的反腐倡廉工作为保障。
我们认识到必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即加强思想教育,筑牢“不愿为”的思想防线;加强制度建设,构筑“不能为”的防腐体系;严查违纪违法行为,形成“不敢为”的高压态势;以人为本保障待遇,促进“不必为”的良好机制。
我们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狠抓反腐倡廉,力促公正效率,以确保司法廉洁,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二、树立法治意识,增强依纪依法办案自觉性 由于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不长,在社会很多领域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以习惯性做法代替程序法等现象。
因此,弘扬法治观念,树立依纪依法办案理念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的前提。
首先要树立法治理念。
必须把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职权法定观念、接受监督观念和增强责任观念贯穿整个办案过程。
正确执行法规和把握政策依纪依法办案,只有坚持执纪为党、执纪为公、执纪为民和服务大局的方针,正确把握政策,科学处理好发展、稳定和惩治腐败的关系,坚持惩防并举,才能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要树立证据理念。
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不断提高证据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纪依法开展办案工作。
当前,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过程中,有时还有“有罪推定”的思想。
特别是在对群众信访举报调查过程中,往往只注意搜集违纪成立的证据,而忽视甚至放弃违纪不成立的证据。
既要注意弄清违纪违法全部事实,又要注意收集违纪违法过程中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事实,做到不枉不纵。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纪办案队伍,是加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高质量案件的重要保证。
我们要严格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执纪办案能力建设,以提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为维护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
首先,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坚持用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学习,尤其是强化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学习掌握,做到懂纪懂法、运用自如,以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
其次是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绝大部分涉及到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因此对当事人反映的法官审理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是否合法需要接访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必然要求其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做到以理服人,对当事人作出合理合法的答复。
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根据新时期查办案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采取跟班学习、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现代科学知识和依法依纪办案的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
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绝大部分涉及到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因此对当事人反映的法官审理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是否合法需要接访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必然要求其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做到以理服人,对当事人作出合理合法的答复。
二是加强办案实践能力锻炼,提高办案技能。
有计划地把年轻干部放到办案一线锻炼,选派有一定办案基础的人员到上级法院参加大要案的调查锻炼。
通过办案实践,培养一批依法办案的骨干力量。
同时,加强对实践经验、办案成果的交流学习。
一方面通过走出去向先进法院学习办案经验;另一方面通过请进来方式,请有丰富经验的同志讲案例、传经验、谈体会,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办案能力。
三是规范职业操守,树立良好执纪形象。
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是党政纪法规的执行落实者,这就决定了必须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操守,要求办案人员做到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在调查取证时,要有公道正派的品德,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对待每一个被调查对象,按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案。
在汇报案情时,不截留不失真;在处理问题时不枉不纵、宽严适度。
要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自觉抵制来自权力、金钱、人情等方面的诱惑,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办案。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创新反腐败机制 要从法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纪检监察职责定位在正党风、强保障上,实现法院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
要确保依法依纪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必须有一套科学规范、制衡有效的办案运作机制,并不断创新。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要主动争取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二是完善、推行案件“主办责任制”,明确案件主办人及其工作职责,赋予相应的办案工作权力;三是健全办案公开监督制度,对执纪执法办案活动过程和结果,采取设公示牌、建网站、搞电子政务等形式,在不同层次和范围内公开,以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四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提高依纪依法办案能力、防止以案谋私和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重要手段,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追究的范围、对象、条件和处分的操作程序、种类及等级,促进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是创新制度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惩防体系。
我们在研究和处理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时,善于把具体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认识、思考和把握;牢固树立司法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的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与时俱进地开创工作新局面。
五、保护和打击相结合,树立无错推定的现代理念 要把人民群众的来信作为发现干警违纪违法线索的主要渠道。
凡接到来信和接待来访反映干警审判作风或违法违纪的问题,就要及时登记编号,拟定查办意见,并着手查处,对来信来访人员应在办结后件件答复。
要把人民群众的批评当作一面镜子,从中分析查找法院目前廉政问题上的薄弱环节。
无论是发现违纪苗子还是违纪违法事件,做到决不护短,严肃查处,坚持有问题必查,有查必果,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对任何人都应一视同仁,对各种违纪行为动真格,真正做到有令必行,违者必究。
对该作党纪政纪处分的,就决不手软;不适宜在法院工作的,就要坚决调离。
对被举报事件在未查清之前或查证无据的情况下,应予“无罪推定”。
决不对干警持某种怀疑或偏见,也不把“问题”挂起来,以免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查处问题同维护法院声誉、保护干警正当权益和人格声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查处问题严肃、严格,保护干警热情、热心。
查处后对无问题的要澄清事实,受诬告的要积极保护,并且应特别注重保护坚持原则的审判人员,支持秉公执法,激励他们铁面无私执法、堂堂正正做人。
法院纪检组长是什么官?
一、关于实行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在我国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古代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中央的监察官员由中央任命,有事直接向皇帝奏报,地方的监察官员由皇帝指派或者由中央监察首长任命,有事可向监察首长汇报也可直接向皇帝奏报,基本上是与各级行政机构相分离的。
如唐代的御史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直接任免,不归吏部管理。
宋代的通判与知州平坐,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
[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院地位独立,同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和考试院等四院,地位同等,相互制约。
列宁针对十月革命后出现的官僚主义倾向,为防止腐败,在党中央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建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基层建立了工人监察组织。
并强调监察机关的地位要相对独立和具有高度权威性[④]。
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曾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平行设置。
现行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深圳市除外)。
《党章》和《监察法》均规定,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服从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还要接受和服从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纪检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并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
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明显造成了监督制约机制应具备的相对独立性和实际隶属关系上非独立性的矛盾,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
从现实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的监督往往处于“虚监”、“弱监”甚至“禁监”的境地。
特别是在一些党风不正的地方,纪检工作往往得不到党委的支持,少数领导干部对坚持原则的纪检干部故意刁难、设置障碍,或直接插手干预,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近年来查处的大量各级党政“一把手”腐败大要案件证明,纪检监察机关的“任重权轻”必然造成监督的薄弱环节甚至留下监督的“真空”。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一个完善的、成熟的监督体制应具有以下三个最基本的客观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⑤]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办公经费完全由上级部门统一拨付,领导班子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选派,工资,福利等与地方脱钩,干部的人事编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纪检监察机关不再承担与反腐倡廉无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同时,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管理与经费保障等由原派出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由于中央纪委、监察部仍受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向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同时还接受党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以及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与系统内部监督等方面的监督制约,避免了反腐败机构自身腐败以及“谁来监督制约纪委”的问题。
在积极稳妥推进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先对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予以进一步完善,如将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重大权力上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处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权限,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立案决定权和重处分决定权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等,实行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为辅”的新双重管理模式,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如美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新加坡的贪污贿赂调查局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等。
因此,打破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革除制约反腐败深入进行的体制弊端,全面实施某种程度的垂直领导,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路径选择。
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模式, 二、关于组建专门反腐败机构问题 当前我国具有反腐败职能的机构众多,在惩治腐败上主要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三驾马车”形成的三元反腐模式,其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履行党员干部、政府官员违纪违法腐败行为前期调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反贪局专门从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工作,公安部门经济侦查部门负责管辖经济方面犯罪案件。
在预防腐败方面则主要由2007年成立的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担。
另外,审计、海关等单位和部门也具有一定的打击腐败的职能。
反腐败机构众多、职能分散,各反腐组织之间协调性不足,是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打击的重要原因之一。
应当说,当前反腐败协调小组在协调查办案件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各自地位、性质不同,办案对象、办案手段也大相径庭,反腐败协调小组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难以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而且反腐败协调小组主要是一种松散型协调议事机构,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其决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律地位也未予明确,因此其作用有限。
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海尔布鲁恩的归纳,当今世界各国的反贪机构可以划分为4种模式:第一种是全能模式,反贪机构具有侦查、预防和教育功能,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第二种是侦查模式,反贪机构规模小但侦查权高度集中,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第三种是议会模式,反贪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构,只向议会报告工作,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第四种是多部门模式,一些部门相互独立,共同承担反腐败职责,如美国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的腐败预防功能与司法部侦查、起诉职能相互补充,共同减少腐败[⑥]。
从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廉洁指数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多数采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即成立高度独立、高度综合、充分授权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如香港1973年成立的廉政公署,仅用了4年时间,清除了香港历史上积累下来的绝大多数腐败,不到十年时间就实现反腐败成功;新加坡成立贪污调查局专门从事反腐败工作,仅用了五六年时间便实现了社会腐败现象的根本好转。
鉴于当前我国反腐败机构众多、法律规定零散、职能重合甚至冲突的现状,建议对当前各个反腐败机构进行重新整合,最终的目标是整合为只有一个反腐败机构,即把目前分布于党、政、司法系统的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局、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等都逐步纳入整合改革范围,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体,在此基础上整合成立高度独立、权限高度集中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即预防和惩治腐败局,与纪检监察三块牌子,合署办公。
预防和惩治腐败局内按预防教育、调查侦查、查办惩处等职能设置内设机构。
并制定《反腐败法》,参照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的设置,赋予专门反腐败机构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检查和冻结嫌疑人的银行账户,甚至可以查其家人账目;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
甚至有权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等特殊侦查活动等。
专门反腐败机构同时拥有党政纪律调查权与腐败犯罪调查权,二者彻底整合而无需加以区分。
专门反腐败机构既可调查腐败犯罪案件,也可调查党员违纪案件,而无需在机构和执法过程中进行区分。
[⑦]专门反腐败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实行机构独立、成员独立、经济独立,不受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制约,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负责,保证其应有的独立性。
其理由在于:第一,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贪渎侦部门受各自办案手段、查处范围及对象的限制,且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强,难以形成反腐败合力,不利于从根本上铲除腐败。
成立专门机构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权威性,有利于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不但可以继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优势,而且有利于打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打击腐败行为。
第二,由于纪检部门不是执法主体,无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与司法强制权,办案手段受到限制。
成立专门反腐机构并立法后可以较好解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手段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实现反腐败主体、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更加合理。
按照刑事案件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检察机关并不合适,由于其作为侦查主体行使特定侦查权,同时其又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必然形成自我监督的情况,与现代法治精神与原则相违背。
第四,从世界反腐败趋势来看,成立高度独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已成为各国治理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正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三、关于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地位问题 监督是对掌握和应用权力者实施的行为,因此,对监督者来说,需要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权威,才能有效对其实施检查督促甚至剥夺权力。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权威性不够强,特别是在监督同级党委方面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其一,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级地位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纪检监察机关职级地位低于同级党委政府,也不及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
正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在地位上的不对等性,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功能受到掣肘,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其二从纪委书记的地位来看,目前纪委书记仅作为地方同级党委的常委,其地位有限。
在2006年初开始的地方党委换届中,党委副书记这一层级被大量削减,新任命的纪委书记不再像过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样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而是仅作为同级党委的一名常委。
虽然2009年中央纪委、中组部等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县级纪委书记的常委职务排序按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常委前面。
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县一级,其他层级并未明确。
导致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被削弱,对于履行《党章》所赋予的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现行格局下既不便于协调,也无法协调。
监督的本质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察、督促和处置。
如果监督一方的权力过小,不能对被监督一方行使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与抑制,这种监督必然是无力的,其效果将大打折扣。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地位,提升纪委书记与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在领导班子中的话语权,并授予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以实现监督这一权力博弈天平上的平衡。
一是纪委升格。
将地方纪委级别升格为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同,这样,就能够使监督方的权威性更高,监督威慑力更强,从而对被监督方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
从理论上讲,实行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级别地位相同并非没有法理依据。
《党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都是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已不再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一个与其平行的机构。
[⑧]因此,提升纪委的政治地位与机构级别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
二是提升纪委书记和监察局长的职级地位与话语权。
建议对地方纪委书记仍按照2006年换届之前的格局,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同时,对监察局长实行高配一级,并赋予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在领导班子中更多的话语权,如对“三重一大”事项安排的监督权,对违法决策或违反法定程序决策的否决权等。
四、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职能的机关,其工作性质与工作任务决定了这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管理,干部考核管理机制与晋升激励机制与其他公务员并无不同。
由于工作任务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往往被孤立、排挤,甚至遭到打击报复。
在干部选拔推荐投票中,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因为得票率较低而难以得到提拔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干事的积极性。
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香港《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政专员及其管辖职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之职权管辖,故不是公务员”。
廉署成员体系与政府公务员体系相互分离,自成一体,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员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务员任用制度,但又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管理。
借鉴香港关于廉政公署的管理体制,建议对纪检监察干部任用选拔与其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相互分离,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纪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腐败犯罪现象不断趋于“高智能化”,高科技、高智商腐败手段层出不穷,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越来越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提高反腐败斗争有效性的迫切需要。
当前,在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上,主要存在着专职不专、准入机制不完善、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要着重完善四项机制。
一是职责界定机制。
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既要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不搞越俎代疱,大包统揽。
二是干部准入机制。
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
三是干部职业化机制。
着重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
四是教育培训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