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法官干警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法院法官干警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一:法院干警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法院干警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 活动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让我深有体会。
古人云: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
可见规矩的重要性。
规矩即是需全体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规矩”这条红线。
也只有我们做到了守纪律、讲规矩,才能树立我们法院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学习,提升理论素养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继承和发挥党的优良传统。
作为法院干警要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意义,确保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思想认识上到位;要秉承马列主义,坚定社会主义道路,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推进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严守纪律规定。
特别要把这些学习收获,用于指导我们手中工作,锻炼辩证思维能力,提高分析解决困难的能力。
作为一名干部要踏实工作,勤奋肯干,对得起自己的“俸禄”。
二、坚定信念,树立廉政意识 “守纪律、讲规矩”本质上就是要求法院干警要廉洁自 律、勤政为民,这是更好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的最起码的要求。
廉洁自律是勤政为民的前提,对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如果不消除理想信念动摇这种危险的苗头,党就会失
观看权力任性的代价心得体会
观看权力任性的代价心得体会 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心得体会 XX年9月6日,涧西区法院组织全体干警观看了一部廉政教育警示片《权力任性的代价》,看到那些腐败分子贪官放松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以致与身陷囫囵,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从警示片中一个个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例可以看出,不管这些案件由什么具体事情所引发,但都有一个共同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理想信念滑坡了、思想防线崩塌了,经受不住诱惑,从而陷入了违纪违法、腐化堕落的深渊。
在我们观看的案例中,有人出身贫寒在党的教育关怀下逐渐成长为肩负重任的领导干部,也有人受过良好教育毕业著名学府,但是无法抵御金钱利益的诱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为自己和家人酿成悲剧。
他们有过辉煌的经历,由于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利令智昏、恃权轻法,在金钱面前打了败仗,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反腐倡廉必须警钟长鸣。
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
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
法院纪检组长是什么官?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案件查处质量的关键环节,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近年来,惩处了多起违纪腐败案件,得了好的成效,案件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但由于农场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人员少,事务多,业务弱,变动频等多种因素影响案件审理工作仍存在着难以适应北方共青城发展的需要。
农场纪委认真履行审理工作职能,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全面全面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为优质高效的查办案件,提升案件审理水平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严格等特点,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严格等特点,对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业务素质要求。
由于农场纪检监察专职人员少,变动频,业务不熟悉,还要协助党委做好中心工作,对案件审理工作普遍感到力不从心,难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案件查审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
由于人员少,在办案中,纪检监察干部既当案件调查员,又当案件审理员,审理的监督把关作用淡化。
如在某些笔录中谈话人和记录人多为同一个人。
这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就难以保证。
(三)工作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农场每年案件数量不多,平均每年一到两件,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由于审理业务专业性很强,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对案件的定性量纪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四)案件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改进。
主要是文书说理性不强、照片等证据收集不够齐全、装订归档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卷质量的提升。
二、解决问题对策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反腐败协调工作乏力,协调机制缺位或作用发挥不够,一些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健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为重点,以预防治本为目标,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严格按章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牢固树立案件审理质量意识,夯实案件审理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审理工作业务水平。
始终把学习纪检业务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等形式,认真学习《纪检监察案件业务教程》,结合审理实践开展案例研讨,加强审理业务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审理能力素养。
二是建章立制,不断完善案件审理制度和机制。
先后建立了纪委委员会议、办案协作会议等工作机制。
制定下发了《关于共青农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共青农场处分违纪党员工作程序的规定》,多年案件联审工作的实践证明,要从案件移送、审理人员阅卷、审理谈话、集体审议、审理登记和保密六方面健全制度,规范案件联审工作,做到准确认定事实和定性处理,保证案件质量;完善案件协审制度,统一量纪尺度,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组织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立联审组活动制度,相互交流办案经验、谈体会和共同学习业务知识,强化了审理工作责任,推进了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是强化培训,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能力。
针对近年来案件审理人员变动大、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充分利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机会,加强学习,每年组织一次专门案件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同时走出去开阔眼界,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开拓创新意识,提高业务技能。
以会代训,以案代训,利用召开会议之机,针对案件查审工作中阶段性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复杂、疑难案例,进行集中进行剖析、讨论解决或公开审理,进一步提升了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审理能力。
(二)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一是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在坚持查审分开的基础上,对政策界限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案件,审理小组提前介入阅卷,与查案人员反复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力争达成共识,并及时请示管理局纪委审理室领导给予指导把关,形成高质量的审理报告,从而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质量,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严格管理,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
引入目标管理、标杆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的绩效管理理念,在局域网上建立内部工作流程,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工作时限、工作标准、工作衔接等指标实行网上管理。
每个案件调查结束,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审理小组签字接收调查案卷,即转入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承办人员按“二十四字”要求严把“三关“,即,严把案件初审关、严把联审程序关、严把呈报备案关,发挥了联合审理的网络作用。
保证了案件审理的相对独立性,为把好案件审理质量关提供了坚实的机制保障。
三是通过案件联审,力求案件审理准确到位。
通过实行案件联审,通过实行案件联审,可以缓解了纪检干部人员不足的矛盾,使原来的各办其案变成现在的多人联办;也解决了审理干部新手多、业务不熟的问题,起到了相互交流、共同学习和提高综合素质的作用;实现了查审分离,保证了案件质量和案审时效。
对于单纯党纪案件的审理,坚持承办人负责制和集体审议制度,主动与管理局纪委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提交纪委全会研究决定。
对于司法移交案件,注意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协商,在取得案件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处理恰当。
(三)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一是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大执纪监督检查力度。
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按照《关于共青农场处分违纪党员工作程序的规定》的要求,落实处分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
针对落实处分执行中存在的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建立了处分执行责任追究制。
近年来,农场纪委建立公开监督网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来访案件认真登记归类,符合条件给予立案审理,保证每年至少审理一个案件,并做到及时上报。
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把握好政策界限,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立足于教育,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力求做到既要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处分,又要使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全体党员受到警示教育,既教育本人,又注重社会效果,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是做好案件审理办结后的有关工作,巩固执纪成果。
在每一起案件办结后,都坚持做到及时对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同时,对上级纪委下达纪律检查工作意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将整改情况上报上级纪委。
并认真整改情况,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略谈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铜梁县法院 叶春内容提要:司法警察是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保障作用,审判形势的发展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法警如何通过强化思想建设、素质建设、作风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胜任、保障有力、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
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担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看管人犯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重大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性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
然而,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素质建设等诸多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和影响法警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1、执法权不明确。
随着法院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提押看管人犯、协助民商事案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等,但对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
表现在:司法警察地位与作用不明确。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法警工作的从属地位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
司法警察职权规定不明确。
《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具体工作内容而非职权。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没有清楚的职权规定,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处置事件的方法、措施、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
2、管理体制不规范。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编队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但不少基层法院虽然按有关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却将司法警察分别配置于审判业务庭,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承担相关业务庭的值庭、法律文书送达等任务,实行块块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只有在法院执行全院重大任务时,司法警察才被集中起来由法院统一指挥。
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比较低,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
3、人员结构不合理。
法院成立司法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以来,没有司法警察录用的统一规定,各法院录用的方法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将审判业务技能不高的书记员、审判员转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司机、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被充实到法警队伍,致使法警队伍老龄化严重。
加之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养,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再有就是法警数量缺编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一名女法警。
按照此规定,许多基层法院警力配备不足,在押解、值庭和看管上警力匮乏,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时有发生。
4、法警素质不够高。
由于司法警察的进出口不通畅,许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素质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警普遍体能较弱,体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
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拉不出,打不赢。
二是业务知识水平不高。
现有法警多数是法院其他部门(多数是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转行,以及部队转业干部安排入法警队伍。
总体上文化层次较低,具备法律专业学历不多,难以适应法警队伍建设要求,致使执法活动中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乱用警械、警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是综合工作能力不强。
在法院内部,法警多数被视为“看家护院”的角色,忽略或不重视法警的素质提高和队伍建设,即使抓也是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做的不到位,对法警的学历、人员构成、装备配置、业务培训等重视不够,法警队伍综合能力不强,难以适应职务工作需要。
5、技能训练不经常。
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和全面的警务保障。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
但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法警技能训练因主观重视不够、受工作冲突、训练经费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影响,难以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甚至一些基层法院从未开展过技能训练。
二、法警队伍存在问题带来的危害第一、有碍于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也就是说司法警察的职责是法定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
而现有司法警察中人员身份繁杂,严格讲是有些不具备法警身份,不是司法警察职责的执法主体。
此外,相关法规对人民司法警察的职权未加以明确与限制,法警在平常的警务活动怎么开展工作、如何履行职能、责任义务的承担等都没有相关法规界定,致使司法警察开展工作有“无法无据”之嫌。
第二、有碍于法警队伍长远建设。
司法警察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干警、职工转行和军队复转人员,由于法警队伍成分复杂,结构不合理,身份不一致,日常管理中对其要求标准很难一致,造成责任高低不等,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
加之,多数法警未经系统专业岗位培训,执法过程中因业务不熟,而无法迅速开展工作。
还有就是一些没经过规范化训练的法警,修养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缺乏革命理想和责任意识,难以担负起法警工作的重任,影响和制约法警队伍职业化建设。
此外,人民法院是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司法警察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是服务、服从审判,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法警队伍中低人一等的思想严重,甚至一些法院领导也认为法警工作是配角,未认真解决法警的待遇(职级、津贴、补助、保险)等问题,严重挫伤工作积极性,并造成优秀人才流失或吸收不到优秀人才进入法警队伍。
第三、有碍于规范化的科学管理。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模式,但一些基层法院现将司法警察分散到庭室、由法警实际所在岗位领导管理、做法警工作范围外的事情、不参与司法警察直辖机构考核等等,这种“块块管理”的做法使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形同虚设管理混乱。
加之,基层法院法警年龄普遍偏大,素质参差不齐,在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上很难达到较高标准,有些强度大、难度高的体能训练、业务技能训练难以实现,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四、有碍于司法警察职能履行。
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从事的是“急、难、险、重”工作,特别是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危险性、机动性大,承担责任重,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心理素质、严明的纪律;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灵活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素质;就必须拥有拉得出打得赢的体能保障,然而部分司法警察业内素质低、年老体弱、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保护不了法官和装备的安全,无法保证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五、有碍于法院改革整体推进。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法官、法警、书记员三大序列队伍管理模式。
法官队伍已经逐步向专业化、精英化方向发展,法官队伍建设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但目前的法警队伍建设明显滞后于法官队伍建设,机构不健全、进出不严谨、管理不规范、考核不落实,与法院整体队伍建设不一致。
随着当今形势发展,以及入世后对我国司法活动的要求标准越来越高,执法活动更加文明规范,现有法警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法院改革形势极不相适应。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法警职权明确化。
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本保证。
司法警察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司法队伍,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
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使司法警察职权同公安警察一样,能够具体化、明确化。
二是队伍管理规范化。
这是司法警察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严格司法警察进出,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区域的整体作战能力。
完善司法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系统教育培训的问题。
三是警务活动效能化。
这是司法警察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落脚点。
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是服务、服从于审判,担负着法院“急、难、险、重”工作,其作用发挥的好坏只能从工作绩效上体现。
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必须克服使用警力时随意性,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保证当事人及法院人、财、物的绝对安全,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警察这支法院的“武装力量”价值所在。
四是理论研究系统化。
这是司法警察队伍谋求发展的关键所在。
司法警察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致使法警的工作一直囿于值庭、押解、安全保卫的圈子里。
面对新形势,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一)强化学习意识,用先进思想武装法警头脑,在打牢思想理论根基上下功夫。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服务于审判工作却又相对独立于审判工作,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带有强制性和威慑作用。
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
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个法院工作主题,对全体法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法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要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司法警察敬业精神,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此外,尤其要克服在反腐倡廉上的糊涂思想,那种认为反腐败是法官的事,司法警察不存在腐败的土壤,不存在滋生腐败环境的思想是有害的,要通过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
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情况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出法院的执法水平,对树立法院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警察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要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促使其执法行为更具有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
就目前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法规体系,对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权限进行详细的、规范的界定。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尽快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和法院警务任务的规范全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法规。
根据法警工作特点,建议在制定司法警察职责权限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时(特别是在执行公判大会、执行死刑、采取强制措施等等),可享有交警、巡警、治安警等公安民警职责权限,这有利于防止因警力不足或与公安各警种发生不必要矛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严格执法。
(三)建立严格准入制度,畅通法警进出渠道,从源头治理法警素质不高的现状。
解决法警素质不高,应从源头治理。
目前没有法规和文件对法警进入及退出条件、标准进行硬性要求,各地法院标准不一,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繁杂、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司法警察“先天不足”,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
必须严格法警准入制度,畅通法院进出渠道,参照招录法官的办法凡进必考、择优录用,招录的范围应面向社会,面向高等院校、警官学校,招考的办法、条件、标准必须统一由最高院或省市高级法院制定,体现统一性和严肃性。
招录法警必须突出法警职业的特性,所进法警的身体条件、业务技能、学历要求应做为主要的前提条件,招录法警一律实行聘任制,严格业绩考核,推行优胜劣汰,凡不不能胜任法警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处罚的,坚决予以清出,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走专业化、正规化的建设道路。
研究制定老警退役、转岗相关制度。
为了使法警队伍能始终充满朝气,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应当对年老体弱、不易在法警岗位继续工作的同志的退警、转岗问题作出妥善安置,从制度上解除法警后顾之忧,使在岗的同志能安心工作。
(四)理顺法警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分散管理等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录入和退出,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警察的相互交流和联系,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全面掌握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充分发挥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指挥、命令、调动、管理、检查、监督职权。
同时借鉴法官遴选(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优秀人才)办法,从基层法院遴选业务精、身体好、业绩显的法警,充实上级法院法警力量,激发基层司法警察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将双重领导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
(五) 切实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警法律和专业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基础。
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警法律理论、业务技能、军事本领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要有计划地组织司法警察学习法律知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重点是要学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为依法执法奠定法律理论基础。
方法上可以采取分期分批选送至警官学校或者出台政策鼓励司法警察进行法律学历教育,从而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素养。
司法警察是法院的“武装力量”,战斗力提高的根本途径就是强化业务技能及军事本领培训,要根据《训练大纲》,周密计划、科学实施、细致组织、严格要求、施行考核、斗硬奖惩,保证技能培训和军事本领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以此提高法警体能和熟练掌握押解、值庭、看管、警械装备使用规范等,使干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素质,更为干警灵活、正确、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真正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
此外,完善警务装备也是提高法警实战能力的有力保障,要着力改善法警办公条件,逐步实现装备现代化、办公自动化,为快速出警、全面履职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防卫能力。
如何保证廉洁执法
一、当前法官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现状及其原因1、当前法官队伍执法现状。
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总的来说是好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人民法官为人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法官的精神面貌、纪律作风、职业操守等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但我们还要看到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官审理案件贪污受贿现象常见不鲜,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办理案件“案结事不了”,导致当事人赴京、赴省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舆论,有的法官效率低下,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等等。
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社会形象和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廉政准则》是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举措,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是指导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具体标准,也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最新要求,它的实施对于保证法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加强法院干警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以准则为导向,促进法官司法廉洁公正。
教育干警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律,认真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省高级法院“十条禁令”规定,提高自身廉政意识,杜绝出现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现象发生,要做“廉洁法官”办“廉洁案件”。
同时,坚持从严治院,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不懈地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努力实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同步推进,打造廉洁型法院。
2、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第一是个别法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
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对于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开展起着根本性作用。
个别法官作风不正、思想不纯、纪律不严、道德品质低下,不仅影响个案的公正处理,而且有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整体形象,严重破坏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
当今社会由于个别法官理想缺失、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忽视学习等因素形成了他们在思想道德层面的廉政意识松懈,甚至贪图享受、贪污受贿、漠视群众利益等消极思想状况,导致他们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没有牢固树立起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漠视群众,工作随意,满足现状,影响了公正廉洁执法效果。
当前法官队伍执法现状。
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总的来说是好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人民法官人民”、“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法官的精神面貌、纪律作风、职业操守等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但我们还要看到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官审理案件贪污受贿现象常见不鲜,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办理案件“案结事不了”,导致当事人赴京、赴省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舆论,有的法官效率低下,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等等。
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社会形象和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第二是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和诱惑导致法官廉洁信念缺失。
干警在对外工作生活的交往中,接触到各类人群,由于他们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干警利诱、拉拢,导致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不少人固执地认为,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为打赢官司,不惜重金开道,行贿法官。
还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有理、有据,却受社会上谣传的影响,认为不送礼,有理也打不赢,只有向法官“送礼赠物”心里才踏实,在这种风气的引诱下,使得一些本身薪水不高且意志不坚定的法官成了金钱物品的俘虏,导致个别案件成为“不廉洁”案件。
第三是个别法官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有些法官认为我是案件承办人,我掌握案件判决的生死大权,所以办理案件的随意性较大,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大的原则,滥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孰不知权利是人民赋予的道理,这就要求我们干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过好权力关,切实增强自律意识,过好利益关,切实增强自省意识,过好社交关,切实增强道德意识,过好生活关,切实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过好诚实关,树立终于法律、终于事实信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是缺乏法官职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与法官相关的腐败行为多数是审判权的不正当行使,因此就会直接反映到与审判相关的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中。
多数表现在合议庭制度的运行上。
合议制是法院的一项审判制度,目的是为了减少个别法官独断专横而带来不公正的裁判,是审判权避免腐败侵蚀的一道屏障,然而在法院的内部工作流程中,由于法官队伍缺乏,社会矛盾的增多,案多人少现象严重,简易程序越来越多的使用,这意味着审判权越来越集中到案件承办人个人手中,案件合议制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形同虚设,导致个别案件缺乏内部监督,案件审判权高度集中在案件承办人手中,导致个别法官滥用审判权,造成案件审理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