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王胜俊院长指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是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原动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那么我们法院该如何做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呢,我认为我们应该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良好法院形象。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因此队伍建设是首要的工作任务,干警自身平时要加强学习,法院也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学习、庭审观摩、举办法官讲座等活动,总结推广审判执行工作的经验,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水平;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干警要自觉抵制社会上的各种诱惑,自觉约束业外行为。
二是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夯实“以人为本”思想。
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可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要积极采取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三是坚持司法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要通过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让办案的全过程公开;要以法院网站为平台,及时更新法院工作动态,全面推进审务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通过开通法院官方微博,实行网络庭审直播等方式,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来体现司法公开,保障人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是坚持公正裁判,增强群众的司法信任度。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如果裁判不公正,就会使当事人失去对法官的信任,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就会给受损的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二次伤害,救济的力量就会演变成加害的力量。
我们的法官一定要坚守自己的使命,不断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五是加强自身宣传,提高群众的认知、认同度。
如果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审判独立,不注重向群众宣传法院工作职能,使人民法院职能发挥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值不对等,就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因此,我们法院一定要加大对自身工作的对外宣传力度。
只要我们不懈怠、勤奋努力工作,廉洁公正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我们就会增进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认知、认同,赢得人民群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满意度就会大幅的提升,最终实现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赖。
为什么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心得体会
第一,树立正确的观念。
在法院工作中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应当牢固树立四个观念:一是树立正确权力观。
法官的头脑中要有“平民情怀”、“草根情结”。
法官是人民群众的一分子,必须首先在思想上解决好“权从何来”、“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等基本的权力观问题。
二是树立为民司法观。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
不管形势、条件和环境如何变化,司法为民始终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群众立场、群众路线和群众感情不能丢,必须根植于法官心中。
三是树立平等司法观。
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平等保护,不论身份高低贵贱,在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
不仅要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更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四是树立职业使命观。
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法官的职业使命和事业追求,在执法办案中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及时得到纠正。
当前,践行上述“四观”,尤其需要我们切实把握好两个效果的关系。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追求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而非满足于就案办案、结案了事。
第二,解决好对待群众的态度作风问题。
端正态度作风是关键。
要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疏导群众的情绪,赢得群众的信赖,就应当始终坚守“五个心”:一是平等热心,尊重群众。
杜绝“冷、硬、横、推”,平易近人,不摆官架子,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二是将心比心,换位思考。
在法律思维中融入群众观点,多些换位思考,能够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知其之忧、之难、之需,设身处地、想方设法为解决矛盾纷争寻找最妥当的方案。
三是以心换心,善解人意。
在办理涉民生案件时,认真研析矛盾纠纷成因,以法官的真诚加上善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深入当事人内心,摸准心结,进而去解开心结。
四是亲和耐心,严己宽人。
对老百姓要有亲和力和宽容度,耐心倾听群众意见,让人民群众有时间、有地方表达,确保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五是诚恳虚心,闻过则喜。
法院要有开门纳谏的勇气和容人批评的雅量,善于通过信访及各类沟通渠道,主动收集、虚心倾听群众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三,畅通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渠道。
畅通联系渠道是保障。
一是发扬司法民主。
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参与度。
如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强化特邀监督员作用;引入第三方听证机制;坚持和完善各种法院领导联系群众的制度机制。
二是注重司法释明。
认真积极做好诉讼指导、判后答疑等司法释明工作,善于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听得进的语言进行释法明理,提高群众对法院司法裁判的理解力和信服力,增强服判息诉的实际效果。
三是落实司法公开。
坚持做好司法公开工作,健全完善立案、审判、裁判文书、执行等公开平台,全流程推进“阳光司法”,无缝隙打造“看得见的公正”,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信任司法。
四是加强司法宣传。
始终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两手抓,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制,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打造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宣品牌。
第四,加强法院干警做群众工作能力的培养。
提升司法能力是根本。
就目前法院工作现状和队伍特点来看,大力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和做群众工作能力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点。
一是切实提升司法裁判能力。
这是法官的基本功,是法官做涉诉群众工作的自信基础,是做好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工作的底气所在。
公正司法是第一责任,是公信之基,司法裁判能力的核心就是公正司法的能力,特别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做出司法判断的能力,必须与时俱进、自觉蓄养。
二是切实提升做群众工作能力。
法院既是司法工作部门,也是群众工作部门。
有针对性地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应有之义,是保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内在要求。
当前,尤其要着力加强对青年法官做群众工作能力的培养,要紧扣司法特点,贴近审判实际,通过搭建平台、创新载体和完善机制,使青年法官尽快向善做群众工作的老法官看齐。
改进作风怎么办心得体会
一、对照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力度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司法为民的工作,最终是通过法院干警的工作达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每个干警明确为谁工作、为谁服务的工作理念,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力度上下功夫。
学习,只有学习方能让人在工作中、生活上,不断提高,适应“司法为民”的要求;加强理论学习,坚定信念。
认真做好政治学习,勤于记录,勤于思考,勇于解剖自己,不护短,向理论学,向身边同志学,向实践学,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
1、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作为当前首要政治学习内容。
进一步坚定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和道路。
通过学习,作为法院干警必须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坚定政治信仰,忠于宪法和法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推进法治建设为已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2、要通过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而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是通过不断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来实现的。
法官队伍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专业知识化的队伍,因此此中的“学习”,要立足于自身的需求、专业的定位,换言之就是,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法官有专业的知识还不够,还需要向党的要求学,向人民群众的需求学,向社会实际学,向社会风俗学,向历史学,向经济领域学,向更宽广的领域学,这是知识化;在岗位上能运用法律办案还不够,还需要向法律的某一领域有更进一步的观点、更深层次的思考,这就需要向理论学,在学习方法上学,在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学,在实践中总结提高,这就是专业化。
这种专业化要紧密结合自身的岗位特点,有常远规划和学习目标,要有成长为刑事类、民商事类、执行类、调解类、诉讼类、实体法类的专业性法官的职业规划和定位,这实际解决的是学什么的问题,常远如何学的问题。
最终达到这样的案件审判效果,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认定事实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判处理公正,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确保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句话,努力使干警自身在理论上得到提高,于工作中心怀“司法为民”的信念,公正司法的能力就能得到不断上升,这就需要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在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上要举措,在继续探索创新司法便民措施上求提高。
二、对照群众的需求做调查研究,向群众的需求看齐自己的工作,群众有什么的需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能力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是做人民群众的工作,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对人民群众感情上升到“公平正义”的高度,需要在对人民群众感情上加大理解与工作。
在工作点滴中,小节中要求自己,不因自己的一点小小的情绪影响对群众工作的要求。
增强群众感情不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执法办案都要从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要求自己。
法院干警与基层群众打交道,就像地里的麦穗,身子越低,分量就越重。
人民群众的需求从哪里来
从调查研究中来。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
”总书记近日在湖北调研时指出,研究、思考、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举措,刻舟求剑不行,闭门造车不行,异想天开更不行,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让调查研究这个“传家宝”发挥现代功用,使调查研究真正成为搞论证、做决策、体民情、察民意的得力手段,必须和转作风结合起来。
不但要有正确的态度,也要有正确的方式方法。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也是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
汽车时代、信息社会,信息渠道的方便快捷,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但也由此造就了一批“悬浮干部”。
他们有的浮光掠影走马观花,基层调研只是走形式做样子;有的为调研而调研,在对象选择上就近避远、就富避穷、就优避差。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形式主义的风气一级传染一级,让一些调研变成了上下配合的“约研”,事先打好招呼、约好时间,甚至做好彩排,调研跟着脚本走;座谈会变成了“座读会”,与会者按流程读一遍事先备好的讲稿就算完事。
这样的调研,又怎么会有实际意义
而扎实的调研态度要求各级干部踏踏实实沉下去,采取形式多样和不同层次的调研,进得了群众的屋,吃得了百姓的饭;能上百姓的炕头聊天,也能下农民的地头问苦。
群众感受不到官架子,才能打开话匣子,反映真实的情况。
一句话,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对照司法作风的要求,在工作中,严于要求,不断提升,在司法作风上作实深入学习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的“六项措施”,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6起工作作风不正的典型案例》,照镜子,消除存在着的分析重视度不够、消极应付心理、等待观望状态、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等思想动态,需要干警在司法作风上做实。
司法作风要求司法作风体现在两纪的好坏上,体现在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上,表现于勤俭节约的生活细节中。
正是这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小节细节,说明了司法作风的状态,所以提高司法作风,要从小节、细节入手,克服小事不为心理、不敢为先的从众心理、好人主义的好人心理,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的“六项措施”,作为行动尺子,在改进司法作风上下功夫。
要以司法作风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
改进司法作风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项不断发展向上的事业,是一项全体干警集体作为的事情,要融入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去,需要个个参与、个个作为、个个提高,有总体作为,更需个体改进,因此部门领导更要起到带领、示范作用,正如周强院长在最高院党组传达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所要求的,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领导带头,努力形成上级带下级、主要领导带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带一般干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责任。
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人民法院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大局是历史的、发展的、具体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就是不断强化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履行审判职能,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它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它规定了法院工作的方向,使法院工作的目标更加清晰、内涵更加明确,有利于保证司法工作始终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与原则,为保障和实现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服务。
二是它要求法院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有大局和战略思维能力。
三是要求我们注重深入研究和把握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准确把握司法工作的本质和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深入研究审判工作与经济建设、审判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突出审判工作重点,充分运用审判调节经济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在为人民司法的道路上如何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战胜困难、不断走向胜利的法宝,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的在司法领域服务人民群众的国家审判机关,从建立那一天就始终坚持以党的群众路线指导和推进司法审判事业,始终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最终目标。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建立了“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和对人民负责”的法院组织原则,发展了“便利人民、联系人民、依靠人民”的审判工作制度,确立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庭指导原则,创新了人民陪审、巡回审判和诉讼服务等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也实现了自身的科学发展。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意义 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人民支持和参与,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无论遇到任何困难和挑战,只要人民支持和参与,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没有越不过的坎。
”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通过群众路线的集中教育和持之以恒的实践,使广大法官进一步充分认识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极端重要性,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牢牢坚持公正司法,更加有效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加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进一步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二)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不断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社会管理已经走向以民主与法治为特点的社会治理,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越来越高,普遍把维护公平正义的诉求付诸于人民法院、寄望于人民法官。
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日益凸显,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与此同时,司法活动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司法职能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不是所有矛盾纠纷都属于司法的管辖范围,司法要有所作为也要依法作为。
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使人民法院的改革创新符合司法规律,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必须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只有更加注重发挥好司法惩治犯罪、救济权益、化解矛盾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各类诉求,防止和纠正该立不立的问题,才能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疑虑。
只有更加注重强化宗旨意识,“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予以充分释明,积极提供司法指引,使人民群众知晓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哪些问题,愿意依靠、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才能使司法工作赢得群众理解。
只有更加注重发挥好各种社会纠纷解决主体的合力,形成司法与社会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各尽其责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使司法资源发挥更大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必然要求 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是经济社会结构快速转型的过程,也是利益深刻调整的过程,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高发,并大量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
近年来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量均超过1000万件,2013年更达1400多万件,审判执行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各类案件成因十分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难度明显增大,有的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司法高效,不仅要求实体正义而且要求程序正义,不仅要求维护权利而且要求明确法律规则。
公正高效司法,努力促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必须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只有致力于加强公正司法,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深刻把握类案的社会成因,准确认识案件背后的利益诉求,才能引导当事人选择恰当的司法方式,通过合理发挥调解与判决的不同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只有致力于严格公正司法,始终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千方百计提高办案质量,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让每一件司法裁判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才能通过司法审判真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致力于严守程序公正,在所有案件中,在所有司法环节中,严格贯彻宪法的法律平等原则,平等对待一切当事人,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尊重并让当事人和律师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打造公平的司法环境,才能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促进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四)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群众不是从宣言上,而是根据实际来看问题的。
由于司法工作专业性较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未必都深入了解,而司法裁判、司法宣传主要使用法律语言,传播途径和范围有限,一些似是而非甚至肆意歪曲事实的信息时常左右舆论。
同时,群众大多关注事实情节、道德评判,而司法程序更关注证据规则、法律适用,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标准反差较大,一些热点案件、敏感案件时常引发争议甚至遭到恶意炒作,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创新司法民主机制,努力实现司法的全面公开,让人民群众能够尽量了解司法、理解司法,让公正司法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才能使人民群众认同司法、信任司法。
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用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语言,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正面宣传、主动宣传,才能实现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消除司法与群众的隔阂,引导群众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只有坚持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群众内心的感受,尊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才能使司法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法律精神,更加符合群众的意愿,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 当前,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法治建设,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寄予了更高的期待,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自身的发展基础和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好。
在实现新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期,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始终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和重点,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改进司法机制 “最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衡量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立场、观念、诉求不尽相同。
司法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需要在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做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要注意不同群体的不同司法需求,积极探索各种方便立案、快速审理、有效化解矛盾的新机制,让人民群众的需求真正得到及时满足。
要注意不同时期人民群众的不同司法需求重点,与时俱进地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不断提高审判质效,让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要注意不同地区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差异性,根据城市农村差异、发展水平差异、习惯观念差异、产业行业差异,因地制宜地设置人民法庭,科学合理确定审判管理目标,使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能够就地得到有效化解。
要注意人民群众对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司法需求,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重点,探索建立一审法院明断是非、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纠、最高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司法审判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二)有效服务群众,不断改进司法方式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
作为人民群众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人民法院必须一切为人民着想,从人民群众意见最多的地方着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围绕为民、便民、利民,不断改进司法服务群众的方式,及时有效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要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针对一些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问题,在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申诉等司法活动各个环节认真查找、切实改进,确保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得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要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切实改进执行方式,探索完善有利于保障民生的快速执行、主动执行、优先执行等机制,进一步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点对点网络查控联动机制为抓手,着力于反规避执行和反消极执行,使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难问题有明显改观。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远程立案、电子签章、网上公告、视频提讯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更加直接地监督和参与司法,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充分尊重群众,不断改进司法作风 总书记指出,“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
”优良的司法作风同样是人民法院赢得民心、树立权威的必要条件。
个别法官在司法工作过程中缺乏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作风简单、生硬甚至粗暴,诉讼参与人难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甚至与法官产生对立情绪,对人民法院的意见也就很大。
如此一来,一传十,十传百,再加上自媒体的推波助澜,“三人成虎”,没有接触司法、对司法工作不了解的群众也会对司法工作产生不满。
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不断增进群众感情,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规定》,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要自觉遵守司法礼仪,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以利民、便民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的为民作风。
要强化依法办案的意识,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充分尊重辩护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规范的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尚法明理。
要增强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认真、高效地做好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工作,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和裁判文书的各类错误,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的严谨细致。
要树立公仆意识,经常进行换位思考,以对待亲人的感情、方式、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可亲可敬。
(四)主动深入群众,不断提升司法效果 司法效果怎么样,归根结底取决于人民的评价。
人民法院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切实克服一判了之的思想,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学习人民群众的智慧,才能弥合法律精神和社情民意的差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善于从群众的评价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不断完善符合国情实际的证据规则、诉讼模式,努力使裁判认定的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相,夯实案件审理的事实基础。
要善于通过司法活动引导群众,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判后答疑、以案释法等方式,增强司法审判过程中做好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说服力,既让当事人打官司赢得明白、输得服气,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要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强化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对接,对于当事人愿意调解、依照法律能够调解、根据案情调解效果更好的案件,积极调解并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效果。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基层是最好的课堂”。
要善于不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向人民群众学习他们丰富的社会经验,向人民调解组织学习化解矛盾纠纷的智慧和技巧,不断加深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努力丰富自己的知识阅历,进一步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司法能力。
三、巩固创新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方式 党的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并不断发扬的优良传统。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准确把握时代要求,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探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切实把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立足公正司法,切实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一槌千钧,法在人心”。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价值追求,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
当前,公正司法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第一位的要求和最迫切的期盼。
这既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寄予了更高的期望,也深刻说明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
能否实现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既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坚守法律底线,提高司法能力,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努力使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要提高司法效率,树立“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的司法理念,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严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加强对诉讼和执行中止的监管,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长期积压,全面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努力用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解决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和量刑尺度,把握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发挥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确保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努力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
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加强确保公正司法、排除非法干扰的制度机制建设,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立足司法公开,切实增进群众认同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百闻不如一见”。
公开是树立公信的前提,是打消疑虑的最好办法。
让人民群众认同司法,消除司法神秘主义,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不断拓展,不仅希望了解案件裁判结果,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过程;不仅希望了解案件事实真相,还期待了解案件裁判理由。
一年来,人民法院顺应人民期待,在司法公开上迈出坚实的步伐,无论在公开的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度,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要进一步贯彻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便捷条件,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实现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一体建设和整体推进,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等载体,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人民法院最为权威的审判信息,及时公开热点案件的诉讼进程和裁判结果,充分说明社会关注案件的裁判依据和理由,用公开的司法活动引导舆论,纠正误导和误解。
要通过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形成引导机制、倒逼机制、监督机制,增强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引导人民群众对自己的行为形成合理预期,用压力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靠阳光司法最大限度挤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空间。
(三)立足司法民主,切实加强群众司法参与 司法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要不断深化对司法民主的认识和实践,在遵循司法职业化基本标准和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势,畅通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让人民群众走近司法,近距离感受司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
要坚持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相结合,从社情民意中体会法律的精神实质,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找定分止争的途径,从人民群众的评判中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借助人民群众的鲜活经验弥补法官知识上的短板和思维方式上的偏差,在人民群众中不断汲取智慧和力量。
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扩大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着力完善民意沟通、人民陪审员工作、人民监督、司法便民利民等方面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质量,充分彰显司法的民主精神和人文关怀。
(四)立足廉洁司法,切实提升群众司法信任 “公生明,廉生威”。
廉洁问题事关人民法院队伍整体形象,事关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当前,在司法廉洁方面,有的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与律师或当事人私下会面,甚至吃请受礼,极个别人甚至把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权色交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司法作风建设。
要通过集中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等多种形式,增强司法廉洁教育的针对性和感染力,引导广大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底线。
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地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法院队伍中存在的“四风”问题。
要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全面落实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廉政制度,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决杜绝权力寻租。
要坚持“从严治院”方针不动摇,进一步拓宽和畅通违纪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行为,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用铁的纪律坚决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四、发展完善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机制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各项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探索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的便民、利民、为民的工作机制,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成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石。
进一步发展完善这些机制,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牢记职责使命、发挥制度优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一)民意沟通机制是准确把握和引导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 同志曾深刻指出:“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不了解群众的期盼,不倾听群众的呼声,不顾及群众的感受,人民法院工作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失去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切实把群众的意见作为我们改进工作的镜子,依法积极构建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并改进人民法院工作,使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
要构建及时全面的民意吸纳机制,坚持“开门纳谏”,通过主题公众开放日等方式搭建多元沟通平台,拓展倾听民意的渠道,缩短获取民意的时间,拉近与民意的距离,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
要构建民意转化和工作反馈机制,把群众的呼声和关切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着力点,对症下药,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群众,使法院工作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
要构建科学有效的民意引导机制,注重运用社会媒体和自有媒体,把传统有效做法与现代科技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沟通互动,强化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审判活动的全面公开,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生活的规制、示范和指引作用,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
(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 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化解矛盾、恢复秩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在人民法院工作中重视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是人民法院参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
要依法积极开展诉前指引,引导群众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理性地确定利益诉求,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要加强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对非诉调解的支持力度,重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努力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设,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
要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以依法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推进网上接访,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探索和完善巡回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三)诉讼便民服务机制是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重要内容 为人民群众提供简约、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内在要求。
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信访窗口,完善各类窗口的功能以及工作流程,加强诉讼指导,规范司法礼仪,改善司法形象。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预约办案、网上办案等行之有效的便民措施。
要大力推行庭前调解、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等制度措施,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要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为确有困难的群众畅通诉讼救济渠道,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关怀和温暖。
(四)巡回审判工作机制是提升司法效能的重要手段 巡回审判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已实行,并在人民司法的实践中不断得到有效运用,成为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
进一步开展巡回审判,是新时期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深入群众、方便群众和服务群众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行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宣传、提升司法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手段。
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对于边远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其他交通不便地区,要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结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要以便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深入到企业、乡村、社区等群众集中、纠纷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审判。
要注重提升巡回审判效能,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邀请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功能,增强群众的认同感,培育群众的法治思维。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直接形式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光荣、任务艰巨。
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法院干警要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牢牢把握机遇,勇于迎接挑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