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驾心得体会300字
通过这两天的学习,使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的危险。
酒驾,不止损害人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新的酒后驾驶处罚规定: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2000元,吊销驾驶证。
这不止是金钱的损失,更留下了不好的记录,六个月的扣留驾驶证,使得以后的出行不方便,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可以说酒驾是害人又害己。
酒后驾驶危害很多:会使人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饮酒后易困倦。
知道这些危害后,又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想到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这八个字,同时,我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喝酒绝不开车,这是对自己,对家人,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
反诈骗安全信息心得体会三百字读后感
近,一些犯罪分子频繁利用、电话和互联网实施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社安,给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让我们小孩子也提高一些警惕性,所以学校给我们播放“防止电话诈骗案”的录像光盘。
这张光碟讲述了几个实际的电话诈骗案件的经过,揭露了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1、冒充法院及相关执法部门,电话通知市民要出庭应诉。
是称当事人有执行案件在法院,涉嫌经济犯罪,名下账户将被冻结,以此为由进行恐吓,最后以提供“公共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将名下存款转入其提供的诈骗账户。
2、冒充电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员。
由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当事人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不受损失,需将本人存款转移至一个“安全账户”,并且频频催促当事人赶紧通过电话或就近转账,不然损失更大。
3、冒充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
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
4、冒充亲朋熟人诈骗。
编造其家人或自己遇到车祸摔伤等谎言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帐户。
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片中还给我们介绍了办理贷款诈骗、婚介、招聘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敲诈信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重金求子等等。
看了这个录像以后,我觉得这种既令人恐慌,又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的眼前。
如果我们放松一丁点儿警惕,就会给予嫌犯多一分的机会来进行犯罪活动。
在各种诈骗犯罪中骗子的目的是骗钱,而最终将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所以无论犯罪分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我们只要记住“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决定,要先和家人联系、沟通,如有疑问直接拨打110进行咨询或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
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法院的档案管理员
如果是单纯的档案管理员的话,工作不辛苦,就是把一年的卷宗整理好,存入档案室。
然后有查卷、调卷的给他们找出来就行。
但是到单位之后还得看领导怎么分配工作任务。
总体来说是挺轻松的,也是很无聊的一个岗位。
基层法院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一、迅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拟订宣传贯彻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和举办各类培训班、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图画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同时,大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各单位抓好对《规定》的学习,要使单位员工都了解《规定》的基本要求。
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使社会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
集中宣传贯彻工作可分为两个阶段:自《规定》发布之日至实施之日为第一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重点培训,让各单位特别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为《规定》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自实施之日起的第一个月为第二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的高潮,促进单位切实落实《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认真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立即研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
确定时,可以适当严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不得放宽。
界定标准确定后,应当连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内容、期限等要求一并向社会公告,由各单位自觉“对号入座”,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同时,公安消防机构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对申报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实。
对于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要通知其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备案。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务于2002年5月1日前完成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核实确定工作,重点单位名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分类统计。
三、抓点带面,分类指导,落实《规定》。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1至2个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树立样板。
要指导、督促试点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的要求,制作检查记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检查维修保养要求,制作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要求,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通过抓点带面,分类指导,推动《规定》的落实。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定》是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专门规范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
《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防止火灾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把贯彻《规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明年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实施《规定》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安部
为什么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心得体会
这里面有个“机构”和“岗位”的问题,一般说来,机构是比较固定的,岗位各个法院还有很大差别,我这里把“机构”和所能收集到的“岗位”列出来,你也可以百度搜索“法院组织机构”“法院岗位设计”去查找 法院-机构设置 (1)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装备和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等工作。
(2)政工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本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的评定与晋升呈报工作。
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负责全院立功创模活动和表彰工作,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励条例;负责全院离退休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本院法制宣传;负责编写《法院简报》、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导法庭的信息、调研工作。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等工作。
(4)立案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
(5)刑事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
(6)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第二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8)行政审判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赔偿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
赔偿办公室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9)审判监督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
督察各类审判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卷宗质量。
(10)执行局 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11)技术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物的评估、审计、鉴定工作。
(12)法警大队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
(13)财务科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4)监察室 各级法院是根据行政职能和地域来划分的. 我国的法院系统四级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地市设置—————— 一、立案庭 负责由本院管辖的案件的起诉审查工作;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对本院提起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登记;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立案。
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及代表、委员建议、意见及领导批示的答复、汇报工作。
审查诉前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与对口审判业务庭、执行机构联系配合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负责核定和收取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及费用;对诉讼费用减免缓的申请进行初审,并报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
对诉讼费的收缴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进行案件审限跟踪、监督,对超审限案件下发催办函,并如实通报超审限情况。
负责上诉案卷及上级法院调卷报送工作。
负责外地法院委托送达事项。
负责收结案管理及法庭收结案登记编号工作。
负责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理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办理和指导人民法庭办理自诉案件。
负责集中宣判的准备工作;配合执行局、法警局搞好罚金刑、公诉及自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受案范围由主管院长协调) 三、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理下列案件: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包括交通事故、医疗、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事争议纠纷;合同纠纷中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承揽合同,农业承包合同,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等纠纷。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理下列案件:不动产登记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企业分立、联营合同、挂靠经营等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确认、公司合并、公司清算等纠纷);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纠纷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合同纠纷中的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企业借贷合同),抵押、质押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借用合同等纠纷。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民事审判三庭 依法审理下列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婚约财产、离婚后财产和损害赔偿等纠纷);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中的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婚姻自由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等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合同纠纷中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赠与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纠;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选民资格、宣告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监护人、认定财产无主、宣告失踪、死亡、公示催告、支付令案件等)。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负责执行局联系办点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审理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民事制裁决定书,执行二审案件和其它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配合各业务庭采取的保全措施。
负责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执行协助、协调工作;可办理联系点支付令案件,可执行刑庭移送的罚金刑案件;可办理联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合法性审查由行政庭负责)。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司法警察局 负责本院的司法警务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处理突发事 件,维护机关秩序;依法执行本院审理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民事制裁决定书,执行二审案件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配合业务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执行刑庭移送的罚金刑案件;负责执行含民事执行内容的公诉、自诉案件。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下列案件:特殊类型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 偿、高度危险作业赔偿、环境污染、地面公共场所施工赔偿、建筑物塌落赔偿、动物伤人赔偿、职务侵权等);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本院受理的申诉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民事一审案件。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辖区内的一审民事 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立案庭视法庭办案情况予以调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由民一庭和人民法庭平均分配,标的在10万元以上或重大案件由民一庭办理)。
负责所辖区内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司法技术室 负责本院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负责组织本院 审判执行中需要进行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
负责全院通讯、监控、电脑等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院司法绩效考核工作,对审判单位、办案人员的司法绩效考核进行通报;负责全院案件质量评查,逐季写出评查情况分析并通报和讲评;负责统计、报表工作,做好统计分析。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办公室 负责各项制度起草、法制宣传、信息、报道工作;负责文件登记、送阅、归档工作及文书、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和借阅工作;负责全院财务管理工作,逐季通报全院财务执行情况;负责****弹药、车辆、服装、水电、门面出租、环境卫生、办公设备保管等行政管理事务;负责来客接待工作和会议安排,组织好各项中心活动。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政治部(机关党总支) 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组织监督工作职责;及时掌握各庭局室班子和干警的思想状况,配合院党组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组织本院党员活动,按时收缴党费,办理干警入党、转正,加强对团组织的领导;做好干警的任免、调动手续和新进人员的考察工作;抓好干警的业务学习,制订和具体实施培训计划;抓好干部职工劳动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子女就业等工作,关心、帮助法院干警工作、生活。
负责考勤和业绩考核工作;督促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办理干警奖励等有关事宜;积极协助妇女、共青团开展各项活动。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纪检监察 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及时、认真地查处干警违纪案件和信访举报案件;负责严肃执纪、执法和执行院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考察、督查、总结工作;负责抓好最高院“四项制度”和省高院“六条高压线”落实;负责案件的督查和院长交办的其他督查工作;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研究室 负责全院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负责全院各项工作汇报总结、经验推介等材料撰写修改;负责本院内刊的组稿、编印、发行工作;负责大型活动音像资料的收集陈列。
负责院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十七、工会 收集、整理干警意见,组织民主评议活动。
对干警子女就业、福利、评先评优、晋级等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向院党组提出参考意见。
组织干警开展文体活动和红白喜事理事会活动,教育、鼓励干警移风易俗,勤俭办事,丰富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
抓好干警的学习和考查。
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岗位设计—————— 院长的执法权限和职责 1、代表法院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以及其他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全院的工作,抓好本院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并对全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主持召开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以及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务。
4、负责向县委及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本院工作人员的职务,批准对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的任免。
5、批准对妨害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签发扣押令、搜查令、公告等,决定是否批准审判人员回避。
6、签发本院重要文件,审核并批准本院各项财务支出和建设项目。
7、院长作为法院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会和全院重要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或不能与有关领导通报情况,有权作出决定,事后再向有关会议或领导通报。
8、履行法律规定的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它职责。
副院长的执法权限和职责 1、协助院长做好工作。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分管部门的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审判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抓好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并对院长负责。
2、主持召开分管部门的业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搞好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并对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作出决定。
3、负责签发分管部门的案件法律文书及其他有关执法业务文件。
4、受院长委托代表法院向县委、人大、政法委报告工作。
5、受院长委托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以及处理其他有关执法事项。
6、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建议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7、贯彻执行党组会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8、履行法律规定的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它职责。
庭(局)长的执法权限和职责 1、服从院长、副院长的领导。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庭(局)人员完成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坚决执行院党组会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以及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并对院领导负责。
2、负责抓好本部门的政治业务学习、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总结工作经验,对本庭审判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3、负责审理和执行案件,并对独任审判的案件负责。
4、参加合议庭审理、合议案件,共同对案件负责。
5、负责审核本部门案件的裁判法律文书。
6、 副职协助正职抓好本部门工作,在正职外出期间,主持好工作。
7、履行法律规定的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职责。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的执法权限和职责 1、在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的领导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判、执行工作和其它工作。
2、负责审理、执行案件,以及院、庭(局)领导指定办理的案件,并对独任审判案件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负责。
3、参加合议庭审理、合议案件,认真听取案件主审法官汇报案情,协助主审法官把好事实关、证据关,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理案件的具体意见,共同对案件负责。
4、助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职务时,履行与审判员同等的职责。
5、履行法律规定的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他职责。
书记员的职责 1、在庭、局负责人的领导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指导下工作,开庭审理案件或外出调查时,听从审判员的指挥。
2、负责庭审、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外出调查、宣判的记录工作。
记录必须客观、真实、全面。
3、负责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4、办理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5、完成院、庭(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司法警察大队的执法权限和职责 1、负责法庭警卫、维护法庭秩序。
2、负责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等工作。
3、负责传唤、拘传、拘留的执行。
4、负责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5、参与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财产等执法活动。
6、负责本院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7、执行上级法警部门的调警任务。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院长处理好司法行政事务。
2、负责院章、行政介绍信的管理,起草有关文件,撰写工作报告等综合性材料。
3、负责文件、机要的收发、拟批、传递和管理。
4、负责新闻信息宣传工作和调查研究工作。
5、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召集和记录。
6、负责文印室和档案室的管理。
7、负责督查督办、保密、创安、信件转递、报刊征订等工作。
8、负责其他有关应由办公室办理的事宜。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财务工作以及车辆、服装、枪支弹药和械具等公物的管理。
2、负责办公区、家属区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 维修等工作。
3、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发放。
4、负责环境卫生的管理,组织干警参加义务劳动。
5、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和节假日的值班安排工作。
6、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法庭建设工作。
7、负责院长的出车驾驶及本院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院里的日常接待工作。
9、负责其它应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办理的事宜。
政治处工作职责 1、负责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院党组做好干部的考核、考察、推荐、上报等干部管理工作。
2、负责全院干警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干警进行政治、业务等方面的培训。
3、负责人事、劳资工作和法官等级、法警警衔的评定、上报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人事待遇。
4、负责先进集体(个人)的审核、上报等工作。
5、负责机构编制的管理和公务员的填报、招录、政审等工作。
6、负责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及全院干警的考勤。
7、负责党组会议的召集和记录。
8、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以及工、青、妇工作。
9、负责其它应由政治处办理的事宜。
纪检组、监察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2、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协助党组抓好干警的纪律作风。
3、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负责组织查处涉及本院干警的违纪案件,并向党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负责本院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本院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情况和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5、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7、负责对本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8、负责对全院干警警容风纪等工作作风的纠察工作。
9、负责其它应由纪检组、监察室办理的事宜。
立案庭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查、登记、立案、转递工作和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2、负责对不服本院生效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
3、负责对各类上诉、抗诉案件的登记、移送等工作。
4、负责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公告张贴工作。
5、负责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工作。
6、负责司法统计及其相关的工作。
7、负责各类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和审限跟踪、督办工作。
8、负责告诉、申诉、信访工作,起草本院关于告诉、申诉、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
9、负责其它应由立案庭处理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