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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法理导读心得体会

时间:2017-10-07 22:45

法律知识课心得体会

理解+背诵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

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

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

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又如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由于现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顾实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与程序规则,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怎么论述法律的滞后性

中国法律属于(有争议);美国法律属于,呵呵,就知道这么些了,汗,抱歉啊......找到点资料,凑合看吧:与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

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

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

[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

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

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

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

[2]尽管如此,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

而陪审制的影响,使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一样,有许多特定的诉讼程序。

[3]这也就使其诉讼程序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

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

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

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

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

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

[4]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却总是给人按部就班的感觉,而显得不够精彩,律师很难有非常精彩的表现。

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

据认为,法官靠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

[5]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

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

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

律师提问证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听取证人的证词。

法官如果发言,通常都只是“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之类的判断性语句,以决定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可以被采纳。

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问证人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卷入冲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倾向于少开口提问。

曾经有一个案例非常经典地从反面诠释了法官这么做的明智,即“琼斯诉全国煤炭委员会”案:在该案初审时法官提问过多,使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用他认为最好的方式提出证据,上诉法院仅据此就将该案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6]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

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

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

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

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

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

[7]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

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

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

双十协定的内容

《双十协的内  1、 承认和平建国的方针,同意以对话方式解决争端。

  2、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行三民主义。

  3、 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

  4、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对国民大会及其他问题进行商讨后再作决定,制定新宪法。

  5、中国共产党承认蒋介石及南京国民政府对中国的合法领导地位。

  《双十协定》即《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1945年8月29日至10月10日,以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与国民党政府代表在重庆举行谈判,经过43天的谈判,于10月10日签署《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

  该会谈纪要列入关于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政治民主化、国民大会、人民自由、党派合法化、特务机关、释放政治犯、地方自治、军队国家化、解放区地方政府、奸伪、受降等12个问题。

这12个问题中仅少数几条达成协议,在军队、解放区政权两个根本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

  《双十协定》公布不久,即被蒋介石公开撕毁。

尽管如此,但《双十协定》的签订是有其意义的,教育了广大人民,特别是中间势力,使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同情和支持,使国民党当局陷入被动。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有劣迹吗

劣迹是什么

以后对找工作影响大吗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被处罚,不是案底是刑事强制措施和法院。

但客说,也是会有一些影响。

比如一些单位和公司在招聘当中要求出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那么到户籍地开具证明会有记录(如果不在户籍地被治安处罚就问题不大),会如实出具证明,或多或少影响找工作、就业。

但国家本身是不要求用人单位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的人员歧视的,现实可能有偏差。

如果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未被处罚,只是做了记录,那就不是问题。

单位对一些岗位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也有其合理性,但滥用就不合理也不合法。

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经历了哪两个时期

威回答:  古罗马的制度以西方学院派,与一般历史派区可以分为三分:王政时代(奴隶制原始部落国体)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

  王政时代:  前8世纪至前6世纪史称王政时代。

先后有7个王,氏族部落组织尚完整存在,统治阶层包括王、元老院、库里亚会议(罗马称胞族为库里亚,每10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后为百人队会议取代)。

后来又出现了贵族与平民之分。

  第一王罗穆卢斯在前753年建立罗马城。

前4王是罗马人公社的军事首领,后3王是伊特拉斯坎人塔克文王朝的君主。

前6世纪中叶的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产生。

王政时代最后一位王高傲者塔克文暴虐无道,被愤怒的罗马人赶走,传说于前509年建立起由罗马贵族掌权的罗马共和国。

  罗马共和国时代:  在共和时代的早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进行了2个世纪。

百人队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两名执政官行使最高行政权力,为期1年;而掌握国家实权的则是元老院。

随着贵族与平民之间对立的加深,贵族承认了平民所选的“保民官”,负责保护平民的权力不受贵族侵犯。

前451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废除了平民与贵族不能通婚的限制,这也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

前326年,取消了债务奴隶制。

  罗马刚建国时,还是一个小国家。

自公元前5世纪初开始,先后战胜拉丁同盟中的一些城市和伊特拉斯坎人等近邻,又征服了意大利半岛南部的土著和希腊人的城邦,成为地中海西部的大国。

罗马又发动了3次布匿战争,在前146年征服了迦太基并使之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

前215年-前168年发动3次马其顿战争,征服马其顿并控制了整个希腊。

又通过叙利亚战争和外交手段,控制了西亚的部分地区,建成一个横跨非洲、欧洲、亚洲,称霸地中海的大国。

  这一时期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也激化了社会矛盾。

前2世纪30年代~前1世纪30年代,史称内战时代,先后爆发了西西里奴隶起义和斯巴达克起义。

形成了破产农民与大地主的斗争,无权者与当权者的斗争,骑士派与元老派的斗争。

并且在前133年至前123年期间发生了格拉古兄弟改革。

前107年,在民主派支持下,马略(Gaius Marius)当选为执政官并开始实行军事改革。

他推行募兵制,使大批无地或少地公民涌入军队。

  前90年,为了争取罗马公民权,意大利人起义,史称同盟者战争。

  前82年,贵族派支持的苏拉率军占领罗马。

次年,迫使公民大会选举他为终身独裁官,开创了罗马历史上军事独裁的先例。

前60年,克拉苏、凯撒、庞培秘密结盟,共同控制罗马政局,史称前三头同盟。

前48年, 尤利乌斯·恺撒先后打败另外两人,被宣布为终身独裁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

他厉行改革,但因独裁统治而招致政敌仇视,于前44年3月15日遭贵族派阴谋分子刺杀。

凯撒死后,罗马内战又起。

前43年,安东尼、雷必达、屋大维公开结盟,获得统治国家5年的合法权力 ,史称后三头同盟。

随后屋大维将另外两人打败,于前27年元老院授与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尊号,建立元首政治。

共和国宣告灭亡。

罗马从此进入罗马帝国时代。

  罗马帝国时代(包括寡头统治):  奥古斯都创建的政治制度,史称元首制,其实就是共和名义的帝制。

他在位期间,实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改革,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并且对外扩张,使帝国北疆达到莱茵河与多瑙河一带。

  奥古斯都死后,其养子提比略继位,从此开创了皇位继承制。

从前27年开始到192年这一时期被称为前期帝国时期,包括3个王朝:克劳狄王朝、弗拉维王朝和安东尼王朝。

这一时期社会相对稳定。

安东尼王朝皇帝图拉真(98年-117年)在位时,帝国版图达到最大:西起西班牙、不列颠,东到幼发拉底河、南有埃及、迦太基,北达莱茵河、多瑙河,地中海成为帝国的内海。

经济空前繁荣。

  192年,安东尼王朝最后一位皇帝被杀,罗马出现了近百年的混乱时期。

史学家将193年塞维鲁王朝建立,到235年这段时期称为后期帝国时期。

始于安东尼王朝后期的社会、经济和军事危机,在公元3世纪达到空前规模,以致一些史家又划出一个三世纪危机时期(193年~ 284年)。

这一时期,战乱频仍,皇帝更迭频繁,奴隶和隶农的起义遍及各地,3世纪60年代在高卢开始的巴高达运动,对统治阶层的统治造成很大的威胁。

  284年,近卫军长官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做皇帝,取得帝国政权,改元首制为多米那特制(即君主制),正式采用东方君主的统治形式和礼仪。

并实行了许多改革,史称戴克里先改革。

其后继者君士坦丁一世废除四帝共治制,于324年成为唯一君主,皇权得到加强。

330年迁都拜占廷,更名君士坦丁堡。

313年,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他死后,战乱又起。

狄奥多西一世曾一度实现帝国的统一。

395年狄奥多西一世死后,帝国分裂为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两部分。

  在西罗马帝国,经济不断出现危机,人口减少,田地荒芜,城乡萧条。

410年,西哥特人占领罗马。

452年,匈奴王阿提拉进兵意大利。

455年,汪达尔人再陷罗马城。

先后建立起西哥特王国、汪达尔-阿兰王国、勃艮第王国和东哥特王国等蛮族国家。

476年9月,日耳曼人入侵,其雇佣兵首领奥多亚克废黜最后一位君主罗慕卢斯·奥古斯图卢斯,西罗马帝国宣告灭亡。

东罗马帝国一直延续至1453年,为奥斯曼帝国所灭。

  以上为现在公认的罗马政治制度区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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