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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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的学习小结,主要内容围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关健是,有保障了,制度就可成摆设,无保障时,才出制度镇压加强迫
保险存款和银行存款有何区别
中国没有《银行保险法》,有《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存款保险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银行里大额存单有没有风险
本文主要从法院司法实务的角度,就保险金能否被实施财产保全以及被强制执行等问题做出探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以及其他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而保险法所要调控的法律关系,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在面临涉及财产、生命与健康等危险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是基于对保险合同相对性与人身依附性层面的考虑。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为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否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述保险金予以执行呢?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要从险种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一、商业人寿健康险与意外险保险金\ 根据保监会有关险种的规定,其种类大体包括:健康险、意外险、附加医疗保险、人寿养老保险以及分红理财保险等。
健康险是以人的身体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险种。
我们一般只是认为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忽略了债务人在保险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故对于债务人(受益人)因购买健康险而获得赔付保险金多是保险受益人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该保险金是为了救治所用的,为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利益。
同样,意外险是以人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害时,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险种。
两者具有共同的属性,不在赘述。
\ 笔者认为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义的弘扬,尤其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和谐司法,为民司法应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的指导原则。
所以,对于以上两种保险金法院应以不予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执行为例外。
例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宁”健康险,在被保险人一旦被医疗机构核实患有重大疾病,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恶意隐匿财产或其有足够的财产支付疾病的医疗费,而拒绝偿付对他人的债权,法院此时可以对该保险金予以冻结并强制执行,此为例外情况,需要法院依法核实债务人是否有恶意的客观行为后,才能予以执行。
\ 二、商业财险保险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是纯经济性的商业保险,是以小的成本换取较大保障的风险经营形式,是一种间接地保障经济利益的形式。
这里的保险金不是为了满足对生命、健康的救济而设计的,所以法院对于该险种的执行应当以执行为原则,不予执行为例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财产保险金是在被执行人保险标的物基础上衍生出的财产利益,法院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往来的良好发展,而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险金是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
\ 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银行、证券、保险逐渐成为公众投融资的主要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显而易见的是债务人存入银行的存款,投入企业的股权,但是保险作为三大金融产业之一,其容纳资金的能力却是很强大的。
目前,我国一些债务人在从银行贷款、借贷他人款项、挪用单位资金等方式获取大额资金后,隐蔽地投向保险领域,购买分红理财保险,使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忽略了对保险领域的调查,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得不到依法保护。
此为在以后的法院实务中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 三、养老型保险与社会保险金\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制度,所以商业保险才得以顺势发展。
仅就中国而言,我国的社保制度发展受国情的限制比较多。
而对于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高一些,所以其商业保险金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 对于已经享受社保待遇的债务人,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后,对剩余养老金可以予以执行,目前多数法院采取了这种工作思路。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由此看见,养老金作为一项财产利益在民事领域是可以予以强制执行的。
\ 总结以上三种保险金的类型,笔者认为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险种条款的糅合的现象已经非常明显,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另外,在人身保险与财险中,常见到的是死亡条件下的保险金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一旦产生死亡赔偿金,需要区分保单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法院可以执行该保险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则该保险金不能视为遗产,故当被保险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遗产不能被执行。
而受益人如为债务人的情况,因保险合同所获得保险利益执行是没有争议。
这里的区分分析是主要考虑到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观情势。
而在所有的财险中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故不存在人身险中需要区分考虑的问题,所以涉及财险的保险金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予以执行。
\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法院应当考虑在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质的保险金的执行尺度。
关于如何界定是否破坏了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问题,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
鉴于此类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少,虽有上述理论的分析与探讨,但在目前的条件下,法院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调解为原则,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各大银行的大额存单至少得存多少
利率又有多少
存单的起存金额是由央行确定的,30万,2016年6月6日以后又变20万。
利率市场化的方式,由各大银行自主进行确定,所有利率本身也是千差万别。
各大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都是遵照央行发布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来实行的。
2015年刚开始推行大额存单时,要求是30万起,由各大银行自主定价。
工农中建交五大行率先推出第一期大额存单,利率跟商量好了似的,均为基准利率上浮40%。
经过一年的市场反馈,人民银行发现大额存单并没有对理财产品产生冲击,甚至还打不过有些小银行的传统贷款。
大额存单要求30万起,三年期大额存单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0%,年化为3.85%。
银行当时的保本理财产品轻轻松松就能高于4.0%,存期还短于大额存单。
面对理财产品,大额存单,败
由于一年期以上存款,利率已经市场化。
在一些城商行,不需要存大额,三年期存款的利率就已经达到3.9%甚至4.0%。
面对小银行传统存款,大额存单,败
鉴于这样的情况,无论是央行还是其他银行都对大额存单进行了调整。
一、起存金额降低央行在2016年6月6日,开始推行起存金额为20万元的大额存单。
央行的官方解释是:“为推进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个人金融资产投资渠道,增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能力。
”经过了起存金额的降低,大额存单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二、利率适当提升五大行的大额存单利率做了部分调整。
大额存单的金额高于30万,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5%,大额存单的金额为20万-30万,则仍是基准利率上浮40%,大额存单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利率会上浮50%-55%。
其实这并没有为大额存单增添多少核心竞争力。
最大的改变在于,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有了发售大额存单的资格。
那些小银行推行存款产品,向来都是以高利率取胜。
以城商行为代表,一推出大额存单,无论存款金额具体是多少,直接就将利率提升到基准利率上浮至50%以上,甚至有些银行提升到55%。
这一下子,激活了不少潜在的大额存单客户。
三、资管新规出台让诸多小银行可以发售大额存单,是对大额存单潜在客户的正向激励。
资管新规出台,去理财刚兑的政策则是对大额存单潜在客户的反向刺激。
理财虽然利息高,但是有风险。
大额存单利率也不低,而且还有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
这样一拉一推,彻底让大额存单的潜在客户开始真正审视大额存单的优势。
大额存单的销售量也大幅提升。
总结:大额存单的利率各家银行都不一样,据我所知,大额存单利率最高的为4.2625%。
这个利率普遍集中于小银行,以及部分大银行(只有在存款金额超过100万以上才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