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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简述心得体会

时间:2013-10-08 13:00

两违建筑物依法拆除工作总结

两违建依法拆除工作总结为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依法清理违法、违法建设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二批“两违”依法拆除工作,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加强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有序推进,我局根据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开展“两违”依法拆除工作,现总结如下:一、积极开展“两违”建(构)筑物调查取证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市、区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于20××年12月22日至24日对仁和镇辖区内的25户“两违”建(构)筑物实施了依法拆除。

但仁和镇辖区内的很多居民仍然无视法律尊严,继续抢修抢建了很多“两违”建(构)筑物,并且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了尽一步遏制其蔓延趋势,于20××年1月份起,我局继续组织相关执法工作人员,在市规划和建设监察支队、市国土资源局XX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及仁和镇政府的大力配合下加大对辖区内的“两违”建(构)筑物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取证工作,所调查的违章建筑共涉及27户。

二、大力开展“两违”建(构)筑物法制宣传工作摸底调查和取证之后,由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和《关于坚决制止和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在广播电视上进行大力宣传的同时,我局也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一是利用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二是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每家每户进行法制宣传,主要宣传土地资源

国家拆除违章建筑最真实的目的是什么?

可以向城乡规划局投诉,也可以向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何推进拆除违章建筑工作提出对策

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

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

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

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理。

笔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

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第二种是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计算追诉时效时,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是优先从重处罚的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

对于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由牵头部门协调一个部门管辖;协调不成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当地政府的,牵头处理部门可直接报请当地政府确定。

三是正确适用没收和拆除的原则。

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只违反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

四是正确认定违章建筑面积的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在此情况下,大多为批少建多,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作出合理的认定。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如果是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执法局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吗

程序是什么

(1)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在城乡发展规划的过程中,为了降低违法建筑的数量,政府应当加强对于建筑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建筑市场以及建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最大程度上降低违法建筑的出现概率。

通过严格的监管,及时地发现建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从而及时的对这些问题进行消除,避免了违法建筑的出现。

在建筑市场监管的过程中,相关的行政人员应当对违章建筑的类型进行明确的划分,并且明确不同类型的违章建筑的处理方法,以期为执法部门提供判断的依据,提高执法的效率。

(2)建立违法建筑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指就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按照法定的程序记载于登记机构掌管的登记薄册,以备人们查阅。

为违法建筑进行登记的意义在于:违法建筑也是公民财产,具体来说是公民的不动产,虽然违法建筑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不可以否认其具备的财产属性。

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可以明确违法建筑的权属,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便于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时间、地点、违法程度、危害性的不同对违法建筑立即或者延缓采取各种处理办法。

(3)对违法建筑征收相关税费。

在进行违法建筑的查处过程中,因为宪法上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使得部分人员错误的认为违法建筑的施工并不会对其造成严重的影响,反而想利用法律来为私人牟利,对此应当进行严厉的打击。

对于一些违法建筑,应当通过征收税务来实现对违法建筑人员的处罚,避免其知法犯法。

违法建筑税务的征收既是一种处罚也是处理的手续费用,这样一来既能降低违法建筑的数量,也能够为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提供相应的经费。

当然,对于税务的征收应当制定明确的规定,不能够随意收费,确保处罚金额的透明化。

(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遵循相关程序。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我国主要在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中得以体现。

主要包括以下具体程序:对违法建筑进行确认负责勘察的行政工作人员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交确认报告行政机关在向违法建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违法建筑当事人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5)处理违法建筑的时间期限应当放宽。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处理违法建筑的时效作出了规定。

以两年为时间期限,超过两年时效期限的则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规定处理违法建筑的时效有利于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的完善,但是两年的时效期间不利于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鉴于处理违法建筑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应当延长处理违法建筑的时效期间,以保证违法建筑在时效期间内得到处理。

或者变更违法建筑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将起算点改为从发现违法建筑时起算较为合理,使行政机关能够拥有足够的时间处理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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