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察商品砼站需要注意些什么
考察内容: 一、 考察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规模、原材料情况、人员配备、检测设备等。
1、搅拌站硬件设备情况: (1)搅拌机组:双120型搅拌机组2 台,年生产能力为25万m³。
(2)拥有搅拌运输车情况:80辆(9m3、10m³),辐射半径可达70km。
(3)混凝土输送泵情况:混凝土汽车输送泵8台,混凝土拖式泵30台,垂直输送距离可达200m。
2、原材料情况: (1)河砂产地,碎石产地。
(2)水泥供应 。
(3)掺合料(粉煤灰)。
(4)外加剂(聚羧酸泵送剂减水剂)。
3、技术部门人员配备齐全。
4、试验室和养护室设备配置齐全。
二、 检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相关资质资料。
1、搅拌站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备案登记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实验室资质证书》。
2、据搅拌站提供的资质资料知XX混凝土公司为国有企业,企业资质等级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贰级,其试验室等级为壹级, 所提供的资质资料齐全。
三、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站长对该站做相关介绍。
1、企业业绩; 2、试验室具有国家壹级资质的中心试验室; 3、质量保证体系。
(1)原材料进站时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测,原材料进料前进行检测。
(2)科学合理地设计配合比,严格控制粉煤灰和外加剂用量。
(3)实验室内的计量仪器和检测设备定期维护,保证其准确性。
(4)混凝土搅拌过程中准确计量,控制好搅拌时间。
(5)混凝土出料后进行自检,制作混凝土试块,标准样护送试验室检测。
(6)混凝土出厂前对其质量进行再次检测。
(7)根据现场条件合理配备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做到现场既不压车,又能保证混凝土的连续供应,确保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8)混凝土至施工现场后,按发货单确认品种、等级和数量,并配备前台工长对现场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四、 业主、监理对此次考察的决议。
齐奥塞斯库怎么死的
山雨欲来齐奥塞斯库在执政后期实行个人专制,压制民主,不顾百姓生活,引起社会上的不满。
1979年在罗共十二大上,罗共创始人之一、前罗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康斯坦丁·帕伏列斯库即席发言,批评齐奥塞斯库摆脱党的领导、凌驾于党之上。
他反对齐奥塞斯库连任党的总书记。
当时,这件事被西方媒体称为“一颗政治炸弹”。
1987年11月15日,罗马尼亚中部工业重镇布拉索夫市工人群众举行了大规模的反对齐奥塞斯库的示威游行,示威者以全国著名的“红旗”卡车厂的工人为主。
1989年3月,6名罗马尼亚前高级党政干部通过外国电台联名发表一封给齐奥塞斯库的公开信,指责他造成国民经济崩溃,践踏人权,使社会主义名誉扫地。
这6名前领导人是:前党中央第一书记(1954年4月至1955年10月)、前政府副总理格奥尔基·阿波斯托尔,前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亚历山德鲁·伯尔勒德亚努,原外长科尔内留·曼内斯库,罗共创始人之一、前罗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康斯坦丁·帕伏列斯库,罗共党报《火花报》前总编西尔维乌·布鲁坎,和罗马尼亚前驻美国大使馆政务参赞米尔恰·勒强努。
由于《自由欧洲电台》等西方等广播电台的传播,此信在罗马尼亚家喻户晓。
罗普通百姓对此信给予称赞,认为说出了他们心里的话。
许多人说,面对齐奥塞斯库的独裁统治,连老干部都无法忍受,站出来说话了。
广大群众对齐奥塞斯库十分不满,但由于当局的严密控制,人们无法发泄,就编了许多政治笑话讽刺、挖苦齐奥塞斯库。
当时罗马尼亚政治笑话很多,流传很广。
下面选笑话两则:一次,在一家肉铺前许多人排长队等候买肉。
一大清早人们就来排队了,十分辛苦,能否买到还是未知数。
一个人骂骂咧咧地说:“市场供应这么糟,全是齐奥塞斯库搞的。
现在我去把他干掉
”说完便走了。
过了一会儿,此人返回,继续排队。
其他人就问他是否把齐干掉了。
他一言不发。
大家就骂他是胆小鬼,放空炮。
此人实在忍受不了了,就大声说:“那里的队伍排得比这儿还长
”在布加勒斯特,许多申请出国的人正在排队领取护照。
其中一人回头看到他身后的人不是别人,而是齐奥塞斯库。
齐奥塞斯库看到他吃惊的样子便说:“既然大家都要出国,那么我也走。
”此人立即对齐奥塞斯库说:“如果你走的话,我们还有什么必要出国呢
”十二月风暴1989年12月的政治风暴是从罗马尼亚西部的蒂米什瓦拉刮起来的。
蒂米什瓦拉是罗马尼亚西部最大的城市,它距离罗马尼亚和匈牙利边界只有40多公里。
城市居民除了罗马尼亚族人外,还有匈牙利族、日尔曼族和塞尔维亚族。
在这里人民打开电视机就能看到匈牙利、南斯拉夫的电视节目。
1989年10月匈牙利政局发生剧变,执政的社会主义工人党改建为社会党,匈开始实行多党制。
罗马尼亚的匈牙利族人对进在咫尺的匈牙利政局变代十分敏感。
1989年12月间,匈牙利电视台多次播放罗马尼亚匈牙利族牧师特凯什·拉斯洛批评齐奥塞斯库的言论。
对此,齐奥塞斯库十分恼火。
12月15日晚,几名罗马尼亚警察打算强制匈牙利族牧师拉斯洛从这座城市迁走,结果遭到200多名匈牙利教徒的强烈反对(罗马尼亚是多民族国家,罗马尼亚族占全国人口的89%;匈牙利族是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匈族人占这个国家人口的百分之6%—7%)。
第二天(12月16日)下午,这个城市爆发了有上万人参加的游行,其中多数是罗马尼亚族人,他们的要求已从反对让匈牙利族牧师迁居变成反对齐奥塞斯库专制。
16日晚,齐奥塞斯库在布加勒斯特连夜召开党中央会议,商讨对策。
17日在齐奥塞斯库的指令下,罗马尼亚军警在市内开了枪,抓了一些闹事者,平息了骚乱。
18日齐奥塞斯库按原计划出访伊朗。
20日下午齐奥塞斯库结束访伊回到布加勒斯特。
12月20日晚,飞扬跋扈、过于自信的齐奥塞斯库决定21日在布加勒斯特举行群众大会,支持他在蒂米什瓦拉采取的镇压行动。
他万万没想到,这次集会恰恰给愤愤不平的群众提供了上街闹事的良机。
21日中午在布加勒斯特市中心的共和国宫广场上,数万名布加勒斯特市民出席了这次群众大会。
12时15分齐奥塞斯库走上设在罗共中央大厦阳台上的主席台,开始讲话。
但没过多久,群众便开始起哄,会场上一片混乱。
齐奥塞斯库未讲完话,便退进室内。
与会的人们很快汇成几支队伍在布加勒斯特的大街上开始了游行示威,他们高呼反对齐奥塞斯库专政的口号。
在布加勒斯特市中心,军警同游行示威者对峙。
12月22日上午10时,即在布加勒斯特爆发示威游行的第19个小时,支持齐奥塞斯库的罗马尼亚军队开始倒戈,罗马尼亚军人从布加勒斯特市中心撤走。
罗马尼亚防暴警察再也挡不住游行队伍的冲击。
示威群众立即汇成几股洪流向齐奥塞斯库所在的党中央大厦聚集,并向党中央大厦冲击。
一些人打破一层楼的窗户,把齐的著作和画像扔了出来。
齐奥塞斯库夫妇看大事不好,下令调来直升机,从大厦的顶部平台逃走。
12时10分,直升机起飞后向首都布加勒斯特北部郊区飞去。
12月22日一个新的政党——罗马尼亚救国阵线成立。
它是群众自发行动起来后由一些罗马尼亚头面人物组成的,也是当时在罗马尼亚发生的一系列重大行动的策划和组织者。
救国阵线的主要领导人伊利埃斯库,他原来是罗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因与齐奥塞斯库意见不一,1971年被齐奥塞斯库解职。
齐奥塞斯库死后他当选为罗马尼亚总统(1990—1997年)。
1989年12月罗马尼亚刮起的这场政治风暴,其势头之猛,风速之快,出乎众人的意料。
它最终使这个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罗马尼亚共产党失去了执政地位。
途中变故直升机向何处飞
齐奥塞斯库拿不定主意。
他决定先到布加勒斯特以北几十公里处的总统别墅——斯纳戈夫别墅。
12时30分直升机抵达总统别墅。
齐奥塞斯库夫妇下机后,匆匆走进别墅,把一些物什装进两个蓝色的大提包里。
在一个提包里他们还放了一些面包。
直升机载着齐奥塞斯库夫妇和他们的两名保镖再次起飞。
飞机起飞后机长瓦西里向空军指挥部通报了情况。
他试图掉转直升机飞往离首都不远的一罗马尼亚空军基地,但在齐奥塞斯库保镖的威胁下,他只得向西北方向飞行。
瓦西里偷偷向基地报告了自己的方位,并尽量升高,使雷达便于跟踪。
最后,他对齐奥塞斯库说:“地面雷达已捕捉到我们,几分钟之后防空武器有可能使我们粉身碎骨。
”齐奥塞斯库一听大为吃惊,要求立即降落到地面。
直升机降落在布加勒斯特西北52公里处的一条公路上。
现在齐奥塞斯库一行只剩下4个人:齐奥塞斯库夫妇以及卫队长内亚戈耶和保镖马利安。
这时,马利安拦住一辆驶过的罗马尼亚国产达契亚小轿车。
马利安拿枪对着车主说:“快下车,把车钥匙给我
”车主是位医生,他看到是齐奥塞斯库夫妇,感到十分惊讶,但他非要自己开车。
齐奥塞斯库上车后便坐在车主身边,他的夫人坐在后排。
汽车狭窄,后排坐不下三个人,齐奥塞斯库夫人和卫队长上车后,保镖马利安未上车,便留在公路边。
齐奥塞斯库下令把车开往夫人埃列娜的老家——登博维察县的首府特尔戈维什泰市。
下午2时,汽车出了故障。
卫队长劫持了另外一辆小汽车,并让车主继续前行。
由于沿途多次被当地示威的群众阻拦,汽车便开往特尔戈维什泰县警察局。
18时15分他们从后门进入警察局。
这时,县警察局局长正同在政局剧变中成立的政党——罗马尼亚救国阵线的两名代表进行交谈。
他们看到齐奥塞斯库和夫人后,立即对齐夫妇进行了搜身检查并通知了当地的兵营领导。
当地的兵营的指挥官马雷什少校把这一情况向罗马尼亚国防部最高领导作了汇报。
国防部命令把齐夫妇转移到兵营里,严加看管,绝不能让齐的亲信把他们救走。
齐奥塞斯库夫妇当即被送进了兵营。
这个兵营是主管罗马尼亚中部布加勒斯特、布拉索夫和特尔戈维什泰三市空防任务的防空基地。
秘密处决自齐奥塞斯库夫妇被关进防空基地的兵营后,亲齐奥塞斯库总统的罗马尼亚保安部队人员闻讯后开始向兵营打枪,企图救出这对逃难的夫妇。
为了防止齐奥塞斯库被人救走,罗马尼亚军方向该兵营调集了坦克、反坦克炮、装甲车和山地作战部队,当时兵营里共有驻军1200人。
齐奥塞斯库夫妇在兵营里被关了三天三夜,从未出过兵营的大门。
走出大楼进院子有几次,是在专人监护下上厕所。
有两次齐夫妇被关入装甲车里,是为了防止“保安部队”进攻兵营后被救走,也为了确保齐夫妇的人身安全。
12月24日罗马尼亚救国阵线领导人在布加勒斯特开会决定设立特别军事法庭审理和处决齐奥塞斯库夫妇。
12月25日是圣诞节。
下午1时,罗马尼亚救国阵线组建的特别军事法庭在兵营内开始对齐奥塞斯库夫妇进行审判。
审判团由7人组成。
齐奥塞斯库夫妇完全否认这一军事法庭的合法性,并在审判时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
辩护律师问齐奥塞斯库夫妇是否要求上诉。
被告如提出上诉,罗马尼亚最高法院要予以审理,即使驳回上诉也要一周时间;被告不上诉,判决便是终审判决,处决立即执行。
齐奥塞斯库对此不予理睬。
由救国阵线指派的辩护律师还问齐奥塞斯库夫人过去和现在是否有神经病。
如果埃列娜说有,那法庭也不能对她进行判决。
军事法庭必须把她送到医院进行检查。
这种检查一拖就是好几个月的时间。
但埃列娜说没有。
特别军事法庭是以下述罪名判处齐奥塞斯库夫妇死刑的:屠杀罪(有六万多人是殉难者);破坏政权罪;破坏公共财产罪;损坏国民经济罪;在外国银行存有10多亿美元并企图逃往国外(事后,事实证明在国外银行存款这一罪名是无中生有)。
审判结束后,齐奥塞斯库夫妇一先一后被捆绑着押送到室外。
兵营里没有刑场,厕所前的空地便成了执行枪决的地方。
从楼房到刑场约有30米远。
厕所有两扇窗子。
齐奥塞斯库被带到了两扇窗子之间的墙下,面对着持枪的士兵站好。
当押解他们的士兵走开后,齐奥塞斯库高呼:“自由和独立的罗马尼亚万岁
”随后而来的埃列娜则唱起了《国际歌》。
这时,持枪的士兵在行刑队指挥官尚未赶到的情况下,便开了枪。
齐奥塞斯库中弹后跪倒下,后脑勺撞在了厕所的墙上。
他死后仍睁着双眼。
齐奥塞斯库夫人头部中弹,颅骨开花,脑浆外溢。
关于彭水县公租房政策的内容有哪些
彭水县公租房政策如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4〕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6日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县城乡建委负责协调规划、计划、建设,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研究拟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房屋销售价格;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申请对象审核、建库、配租、退出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租金收取、配租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回购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城乡建委、县教委、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城乡建委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一)在商业楼盘内实行“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土地出让供应。
(二)政府所属国有公司及政府委托的建设业主,在单宗地上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划拨供应。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登记在彭水自治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成套住房。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四)发行债券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通过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申请对象及申请方式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我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本县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本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本县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8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2800元。
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数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彭水县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彭水县城镇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彭工作人员可以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五章 实施程序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在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明。
我县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非我县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稳定工作和有收入来源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彭企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应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离退休人员。
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应提供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无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无房情况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社保局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房屋被征收家庭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二)受理,初审。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等初审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
(三)复审。
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于收到初审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四)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料。
(六)配租。
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根据本年度县公租房的房源情况确定申请人。
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均纳入配租范围;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按轮候顺序分配公租房。
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电视或报纸适时公布,并且公布摇号配租房屋的地点和时间。
(七)签订合同。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八)公告。
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配租原则第十九条 配租原则。
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一)申请时间段是指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公布的时间范围。
(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三)摇号配租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摇号,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第二十条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但同时需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一)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装修情况;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4.租赁期限;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6.房屋维修责任;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8.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租金管理。
(一)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目前,根据不同地段确定3—5元每平方米每月。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租金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本年后的前20日,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租金管理。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
(四)拖欠租金。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50%用于专项维修,不足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
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所产生的维修及管理费用,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二十四条 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提出换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二)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三)换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八章 监督、退出和后期管理第二十五条 配租监督。
(一)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申报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三)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调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对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租住资格。
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退出规定。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镇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管理。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
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不退换保证金、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外,还应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
逾期未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后期管理。
(一)管理模式。
1.城镇单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社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乡镇单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可委托乡镇具体负责。
在商业楼盘内“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社会管理工作由该楼盘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承租对象均衡享受该小区商业、教育、交通、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
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
(二)监督模式。
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核查属实的举报及时作出处理。
第九章 出售管理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原则上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价为基准,转换成有限产权房的具体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县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三十一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三十二条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镇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的,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其管理实施细则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