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五开局之年,财政局应该怎么办
下面是江苏省某县“五”目标思路,仅供参考。
三五全面建设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财政部门将抢抓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和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加快的叠加机遇,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目标,不断加强自身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健全财税制度,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良好的体制条件和制度环境。
一、发展目标 (一)收支总量目标 确保2020年财政总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支出三大总量指标在2015年的基础上分别增长187%、212%、205%。
财政总收入:2015年财政总收入为32.84亿元,20152020年年均增长25%,2020年收入总量达94.3亿元,比2010年增长187%。
一般预算收入:2015年完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3.01亿元,20152020年年均增长25%,2020年收入总量达40.62亿元,比2015年增长212%。
一般预算支出:2010年全县一般预算支出28亿元,按5年年均增长25%规划测算,到2015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可达85.6亿元,较2010年增长205%。
(二)支出结构目标 优化全县财政支出结构,确保用于民生保障和产业发展的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行政成本性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逐步降低,实现民生、发展、运转“三大板块”比重两升一降,着力提高民生、发展、运转支出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使支出结构更加优化合理。
(三)运行质量目标 确保全县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和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明显提高,财政负债从根本上消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支平衡。
一般预算总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力争在全市排名进1-2位。
2010年我县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为62%,到2015年所占比重可达70%。
逐年消赤,到2015年全部消除赤字。
在消除各项旧债的同时,严格控制新的债务,力争到2015年实现债务的有效控制。
二、推进措施 (一)支持经济转型,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支持经济转型,壮大主体税源。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大对重点行业、新兴经济和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力促经济快速转型升级,提高财政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贡献份额。
通过各类专项资金的引领和撬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集聚创新要素,积极培植含税财源。
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以及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大力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扶持企业建立并运行产品研发中心,突出支持风电研发中心、中小企业园科技孵化中心运行,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增强经济增长活力和动力。
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技术创新、新品开发、产业集聚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
要突出重点,实施一企一策,着力发展壮大等优势企业,帮助企业完善和实施发展规划,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入股、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通过企业的发展壮大来巩固现有支柱财源。
2.发展新兴产业,培植后续税源。
发挥好财政杠杆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推动作用,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努力培植后续财源,扶持具有县域特色的新能源、IT产业、服务业和设施农业等新型产业发展,特别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投向且具有县域代表性和支撑性的风电装备、现代制造业、信息产业、现代服务业给予扶持。
增加已设立的中小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引导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力争3至5家进入上市辅导期,形成本土企业上市梯队。
完善重大项目管理和推进机制,积极筹措落实资金,强力推进。
要优化产业结构,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要按照县委、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服务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要求,切实做好资金测算工作,大力推进物流商贸、文化旅游、餐饮娱乐、房地产开发等方面重点项目,建成2个省级服务业集聚区、3个市级服务业集聚区、8个县级服务业集聚区,实现服务业集聚发展。
到2015年,实现年服务业增加值160亿元,占GDP比重达45%,其中生产性服务业占整个服务业比重超过40%;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68亿元;完成规模以上服务业投入83亿元,实施服务业亿元以上项目20个;服务业税收15亿元,重点纳税企业在现有“151550”基础上翻番,实现“3030100”目标;服务业从业人员达30万人,年接待游客80万人次。
将射阳建成苏北县级金融高地、华东地区知名农产品物流集散基地,中国东部沿海旅游胜地、江苏东部沿海物流中心、苏北地区新型服务业集聚区、江苏后发地区科技发展与人才培训基地,跻身盐城地区服务业发展第一板块,进入苏北地区服务业发展第一方阵。
3.发展沿海经济,积极涵养税源。
紧抓沿海开发战略实施和长三角一体化进程加快的机遇,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进一步提升财政对各类生产要素的保障能力,助推县域经济在后危机时期实现“弯道超越”,切实增强财政部门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程中的贡献份额。
要抓住沿海开发机遇,完善港口经济、海洋经济、滩涂经济规划,妥善解决好分散型管理体制、掠夺式经营行为、趋同化产业结构、财政承担高额投资债务等问题,通过政府政策引导,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机构职责,加强园区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努力发展港口、海洋与滩涂经济,不断增加全县经济总量,提高对财政贡献份额。
(二)强化收入管理,不断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1.强化监督管理,开展财源清查。
根据《预算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建立县级税源台帐,加强财源税源监管。
掌握重点税源单位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工程进度、实现税利等情况,了解银企、税企关系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分析研究依法强化财税征管、公平税负和优化纳税环境的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摸底与重点监控相结合。
对县级税源,组织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建帐管理,对纳税大户、重点工程等重点纳税单位,建安营业税等重点税种,实行专人全程监控。
二是汇总分析与预测分析相结合。
对县级税源单位纳税情况,按月分季进行汇总分析,对重点工程、建安工程和酒店、娱乐业等,依据科学方法进行测算分析。
三是部门协调与依法征管相结合。
落实收入征管部门依法征管责任制,建立财政、审计、监察、经济主管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全方位依法协税护税机制。
四是行政督查与建章建制相结合。
对重点税种、易流失税种,财政、税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和清查,针对财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
2.强化税源监管,加大征管力度。
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对重点财源税源单位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一是全面摸清税源状况。
对属于财政收入范围的纳税单位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计划和利税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进行跟踪建账管理。
二是建立税源监控网络。
选择一批骨干工商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分别实行分月重点监控,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和科室联系制度,实行分月汇总重点监控。
三是实行行业测算监控。
对酒店、娱乐业等财务核算不健全、调查核实难度大的纳税单位,采取对其日常营业情况调查估算的办法,科学测算每月和全年营业收入、应纳税收情况和税收实际缴库情况。
四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每月召开重点税源企业联系人碰头会,通报企业生产经营、工程进度和税收入库情况,形成月度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进度汇总表。
五是分析经济运行情况。
对税源单位的生产经营、工程进度、技术改造、实现利税等进度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六是建立挂钩联系制度。
抽调一批熟悉税收政策和企业财务的业务骨干,分工负责重点税源企业和项目,每月深入联系企业和项目至少一次,及时掌握有关主要财务指标进度。
3.强化动态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加强与国税、地税等财税征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反馈,及时掌握税收执行情况、税收明细账、重点监控税源情况以及城市建设、房产、土地交易情况资料,及时向国税、地税等征收机关反馈企业和工程进度变化情况及有关问题。
联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税收政策和依法纳税的检查监督,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增强依法协税护税、代扣代缴和依法纳税意识,认真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二是制定税源征管措施。
制定出台建安税收协税护税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建安税收的依法征管,明确建设单位协税护税义务,列入收支两条线检查重要范围。
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责任,造成建安税收流失的,严肃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相应从建设单位的预算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中予以扣缴。
三是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建立新型税务稽查体制的要求,调整税务稽查机构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完善税务稽查制度,加大对偷税、逃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典型案件,不断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三)注重精细管理,提升财政财务监管质效 一是扎实做好财政精细化管理工作。
按照“创特色、规范化、铸品牌”的要求,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财税网络平台建设,强化对财政收入的实时监控,全面维护财政收入的真实性。
按照财政部“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规定,全面加快非税收入征管和统筹步伐,进一步提升全县财力的完整性和预算编制的可靠性,制定操作性强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办法,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着力提高预算编制规范化水平。
继续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相结合的机制。
健全涵盖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及财政管理业务基本信息的动态数据库,实现综合业务部门共享信息、分管业务部门对口管理的财政数据信息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综合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2011年起,要在预算执行方面进行一系列富有特色的探索,全面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互动机制,将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增强部门的绩效观念和效率意识,努力形成预算执行合力;规范追加预算管理新途径,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进一步扩大向人大报送部门预算的范围,逐步细化报送人大审议的预算,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化程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及社会各界对预算管理、执行的监督。
同时,逐步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机制,推进绩效考评和财政投资评审改革试点,加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三是努力健全监督科学化机制。
认真履行财政财务监管职能,狠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决算审查等关键环节,逐步构建与公共财政相匹配的财政监管机制。
认真梳理近年来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小金库”治理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着力创新和完善财政财务监管措施。
进一步发挥会计集中核算监管平台作用和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从经费报支基础抓起,下大气力遏制乱支滥报行为,力争会议费、招待费和出国经费实现零增长;从国家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政策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和民政、社保等专项资金使用等重点方面抓起,坚决制止挪用、滥用专项资金行为发生。
同时,逐步建立镇区镇财政监督约束机制,将财政监管职责覆盖到镇区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
(四)关注民生建设,提高社会和谐幸福指数 一是提升财政保障能力。
按照公共财政的理念,建立新增财力重点投向民生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对民生的投入逐年增长,努力实现社会保障的广覆盖,致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奋力提升社会的和谐度。
配合做好卫生、非义务教育、农口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工作,积极支持镇(区)机构改革,力保各项改革顺利到位,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调整完善县对镇财政体制,合理分担新增支出,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积极支持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镇(区)机构改革,建立村级经费保障逐年增长机制。
二是建立保障补贴增长机制。
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对象待遇自然增长机制,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民政对象、新农合和“新农保”实施水平,进一步构建全覆盖的社会保障机制,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三是支持社会事业持续发展。
按照资源要素优先向农村配置的原则,加大卫生基础设施投入,改善镇村医疗服务条件;支持医疗卫生体制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级试点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科学制定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办法,对基层卫生院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继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促进全县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公平化水平。
(五)规范资金运作,促进金融担保工作提速 一是进一步寻求信用担保工作新突破。
通过资本注入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2亿元以上,进一步增强担保能力。
全面建立内控机制,创新担保和反担保措施,强化风险控制,促进持续发展。
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落实好财政性存款与信贷规模挂钩的激励政策,科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加信贷投放。
将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昆山农商行等新进入盐城的金融机构全部纳入担保合作范围,稳妥开拓市场,提升担保能力。
二是进一步寻求防范金融风险新突破。
针对全县金融性事务不断增加的实际,切实加强对各类融资工作的外部监管,规范镇、村举债行为,严禁各类政府性借资和集资行为,规范政府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规避金融及债务风险。
同时,进一步做大做实现有融资平台,完善投融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投融资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寻求国有资产监管新突破。
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出租审批制度,处置、出租收入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求,逐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一集中管理、统一对外经营、统一收益分配。
规范全县范围内土地经营工作,加强土地出让收益使用管理,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关系,促进土地经营健康有序运行。
(六)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推进改革创新力度 一是推进财政投资评审改革。
随着我县财政各项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将财政评审环节纳入制度设计,明确在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审批环节上设立事先评审的程序;确定应纳入评审的项目范围,规定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评审机构在评审环节的职责等,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二是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运用信息化手段,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抓住资金运行的有序、可控、安全、高效要点,形成功能齐全、流程科学、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提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层次,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逐步推行政府会计集中监管改革,建立财务数据“大集中”单位会计集中监管系统,实现从资金支付到财政核算的全程监管。
三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要建立供应商的竞争机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竞争机制,以及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管理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逐步规范采购市场秩序;要推进操作执行规范管理,建立科学的采购运行机制;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监督有力的动态监控体系;要坚持采购规模和效益并重,健全采购方式;要加大电子化采购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努力实现采购管理精细化、采购行为规范化、采购权责明晰化、采购监督科学化、采购手段电子化以及采购人员专业化。
(七)加强“两基”建设,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一要加强读书学习,打造学习型团队。
加强读书学习、开展调查研究,着力克服本领危机和知识恐慌,按照“分层推进、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制订财政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和五年规划,全面启动对机关科室、基层财政所负责人和新进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大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财政干部队伍。
二要强化服务意识,打造效能型机关。
进一步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三服务”和挂钩结对等活动成果,牢固确立财政部门就是服务部门、每个财政工作岗位就是服务岗位的理念,依靠建立的各项长效机制,切实将财政系统打造成全县“办事最快、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部门。
三要依靠文化引领,打造品牌型财政。
大力开展创建“六型”机关活动,即学习型、务实型、创新型、廉洁型、节约型、和谐型机关,注重培育财政干部“激情执着、勇于创新、追求卓越、和谐包容”的团队精神,养成“诚信、务实、高效、精细”的工作作风和“文明、规范、端庄、整洁”的行为习惯,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为人,一尘不染理财,促进“构建和谐财政,打造魅力品牌”目标实现。
四要推进廉政建设,打造勤廉型队伍。
从财政系统内外,乃至身边发生的一系列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的现象中汲取教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健全财政部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构建具有财政部门特色的“为民、务实、创新、团结、清廉”廉政文化,加大政务公开和权力阳光运行力度,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在全系统进一步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双安全”。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装备财务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最新)
装备财务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最新)XX年以来,装备财务科按照年初制定的重点工作,逐项扎实落实,XX年度各项工作均圆满完成。
现将XX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内部管理工作1、年初召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财务会议,对XX年度装备财务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召开科室工作会议,以新进人员为契机,对科室各项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了科室长统筹协调、全面监督,其他人员各负其责而又团结协作的工作体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规范性。
2、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实现会计、出纳分设,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进一步提高了财务管理的严谨性,维护了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3、每月月末召开科室工作会议,传达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传达局领导的工作指示和要求,提高科室人员思想认识;对本月工作进行梳理,对下月工作进行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紧张有序进行;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财务审计业务视频培训会,深入学习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办法、审计视角谈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政府财务改革信息化等方面内容,梳理明确了工作重点,提高了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财务管理工作1、严把经费支出关口。
认真执行市财政部门相关财务规定及我局《财务管理规范》,本着“用好每一分钱”的原则,严格把好日常经费支出审核关口,强化原始票据审核,做到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
今年以来认真做好了商品服务支出等各类费用及专项业务经费的支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吗?
你报考候岗位要求上会有,也可能是专业不各个领域都是有公务员所以从事的专业也不一样。
至于你考上公务员以后的具体工作:抽烟、喝酒、打麻将、逢迎、拍马、吹牛皮,反正不干正事就对了。
我可不是瞎编的,我天天都看着的。
青岛市事业单位考试 都考什么内容啊
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笔试科目共分四类:A为综合类、B为教育类、C为医疗卫生类、D为其他专业类。
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事政治、科技知识、市情市况等基础性知识。
教育类考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相关知识和应用以及综合知识等;医疗卫生类考试内容为临床医学等11个专业基础知识;其他专业类分计算机和财会两类试卷,考试内容为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
考公务员出来可以做什么?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工作的进度安排是怎样的
2014年,结合《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省(区、市)要抓紧建立完善本地培训体系和工作保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考核管理规定等各项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财政补助机制;国家层面将开展有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培训工作,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基地等给予适当补助。
2015年起,各省(区、市)要在本辖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高培训能力和水平,扩大培训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现培训对象基本全覆盖。
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培训体系,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使全国各地新一代医师的临床诊疗水平和综合能力得到切实提高与保障,造福亿万人民群众。
五、哪些人员需要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凡是准备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相关业务能力等而接受培训的人员,均是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的身份有单位委派人员、面向社会招收人员和研究生三类。
单位委派人员是指已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工资关系,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面向社会招收人员是指没与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工资关系,而只是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员。
研究生是指通过国家全日制医学硕士专业研究生考试而招录的,是院校的学生。
六、在哪里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培训对象在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培训。
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也可结合当地医疗资源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
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培训需求和培训基地标准进行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合理规划布局。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七、住院医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享有哪些基本待遇
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如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不足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八、如何有效发挥培训基地的作用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
政府对按规划建设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面向单位委派和社会招收人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
基地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基地编制时,将统筹予以考虑。
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在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省(区、市),只有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才具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
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
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在学位衔接方面,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口腔、中医)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逐步统一两者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的,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哪些特点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下,结合自身特点加以推进。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是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中医医师。
其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制定出台针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规范化培训标准,民族医类专业规范化培训标准则由民族地区省级中医(民族医)管理部门参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自行制定。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建立在三级甲等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其他符合条件的三级或二甲医院作为补充。
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开展,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会同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出台了《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别于其他专业(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注意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特点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在三年的培训过程中,采取“2+1”的模式,即先接受2年的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等中医所有科室及辅助科室的通科大轮转;第三年(9个月)再根据学员即将从事的临床专科情况进入相关科室轮训。
二是引入中医师承教育模式,由学员根据所学专业及今后发展方向选择所在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临床带教老师作为自己的师承指导老师进行跟师学习,跟师时间是每周半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