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生因失误导致患者死亡,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心得体会
汲取什么样的教训
实习生工作的时候更应该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进行,违规操作是要不得的,这是关系到人命关天的问题
当精神病人Charles Patoshik选择死亡时,我明白了什么,自己感想
关于临终关怀什么是临终关怀生老病死,是人类的自然规律。
而对于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病人,如何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死亡和生命的存在,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减轻痛苦,安度余生,这是医学界乃至全社会面临的新课题。
于本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医疗服务─临终关怀,成为保护生命的重大举措。
临终关怀,系译自英文的HOSPICECARE。
我国大陆与港台的汉译略有差异,香港译文为“善终服务”,台湾译文“安宁照顾”。
但其内涵都同出一辙,均指为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照护,包括医疗、护理、心理、精神等方面,以使用权临终病人的生命受到尊重,症状得到控制,心理得以安慰,生命质量午到提高,同时也使患者家属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
临终关怀是指对生存时间有限(6个月或更少)的患者进行适当的医院或家庭的医疗及护理,以使患者在余下的时间里获得尽可能好的生活质量。
临终关怀不追求猛烈的、可能给病人增添痛苦的、或无意义的治疗,但要求医务人员以熟练的业务和良好的服务来控制病人的症状。
由于监终关怀心然要涉及到各种症状的姑息治疗,所以在肿瘤科领域它和姑息治疗往往是同义语。
临终关怀不同于安乐死,这即不促进也不延迟病人死亡。
其主要任务包括对症治疗、家庭护理、缓解症状、控制疼痛、减轻或消除病人的心理负担和消极情绪。
所以临终关怀常由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家属、志愿者以及营养学和心理学工作者等多方面人员共同参与。
临终关怀和肿瘤预防、治疗一样,是癌症研
护士长对于心哀病人的死亡讨论怎么说
护理记录是护士在进行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体征的反映、各项医疗措施落实情况的具体体现及其结果的记录。
护理记录,不仅能反应医院医疗护理质量、学术及管理水平,而且为医疗、教学、科研提供宝贵的基础资料,在涉及医疗纠纷时也是重要的举证资料,是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功能制护理的影响,护理记录的内容不规范,护理记录的质量不保证。
下面笔者就有关护理记录的研究资料总结如下,供同行们参考。
1护理记录书写的意义 护理记录是医疗护理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患者在生病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护理情况,体现了护理工作的内涵,是临床教学科研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料,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
护理记录加强了医护患关系的沟通,提高了护士的观察、沟通、文字书写等各个方面的能力,增强了责任心,提高了护理质量。
2护理记录书写的内容 2.1入院评估表患者入院后护士通过与家人或家属交谈询问病史,护理查体和病情观察,阅读门诊病历及检查结果等方式,收集与患者疾病相关的资料。
这些资料主要包括:(1)患者的一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婚姻、文化程度、入院时间、入院方式。
(2)入院诊断,收集资料时间。
(3)护理查体:如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神志、表情、全身营养、皮肤黏膜、四肢活动、过敏史、心理状态。
(4)生活习惯:如饮食、睡眠、大小便习惯、嗜好。
(5)病史情况:简要叙述发病过程及院外诊疗情况,入院目的。
以上资料要可靠,记录应全面、准确、实事求是,首页应当班完成,即哪一班来的患者,由当班护士完成。
2.2护理记录单(PIO)PIO是护理病历的核心部分,护理记录过程体现出动态变化,即以PIO方式记录。
P-problem(问题),I-intervention(措施),O-outcome(结果)。
此护理单把护理计划、护理措施、措施依据、效果评价融为一体,更便于记录,书写过程中不必强调把护理诊断、措施、结果分别列出,而是体现到护理病程的记录当中,具体以下几点:(1)护理记录是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患者在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避免反复多次记录雷同的护理问题,而没有护理措施效果评价。
根据病情有针对性地记录患者的自觉症状、情绪、心理、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以及患者新出现的症状、体征等。
针对病情所实施的治疗措施和实施护理措施后的效果及出现的不良反应认真如实地记录。
(2)记录实验室检查的阳性结果,以便观察病情,但不要记录属于主观分析的内容。
护理操作的内容应记录操作时间,关键步骤;操作中患者的情况,操作者签名。
(3)临时给药时应记录药品名称、剂量、服药后患者的反应等。
(4)强调生命体征为记录重点。
如患者有症状时医生未给予处理意见,嘱“观察”,“观察”同样也是医嘱,护士要记录医生的全名和医嘱观察的内容。
(5)患者出院当日或前1日,应写明病情及转归情况以及需要向患者及家属要交待的健康问题。
(6)手术患者前1日应记录患者的术前准备,病情有无变化等;手术当日记录要及时,术后前3天每班至少记录1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
出院当天记录手术患者的术后伤口情况,有无引流管、拆线否以及需要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的健康教育指导内容等。
3出院指导 出院指导于患者出院前1天写好,一式两份(患者带走一份),针对患者不同疾病、心理、治疗护理情况,生活习惯,指导包括饮食、休息、用药、复查及有关疾病的预防保健知识和有关注意事项。
尽量具体化,不要只写原则性的文字,要因人而异,不能千篇一律或模式化。
4书写护理记录相关的注意事项 (1)书写格式:首次护理病程记录顶头写年、月、日,另起一行空两格开始写患者入院第一天的情况、描写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心理状态,对病情的知晓程度,根据观察到的护理问题的轻重缓急,把当天要解决的护理问题及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写上,包括心理状态分析及家属的配合情况,同时还要记录入院宣教情况。
记录完另起一行右首签全名。
(2)护理病程记录中,要避免反复多次记录雷同的护理问题,而没有护理措施效果评价。
要多体现护理手段,而不是只执行医嘱。
(3)护理记录过程中要体现患者心身方面的变化,并把健康宣教的内容能恰如其分的记录其中。
另外,要把护理查房,护理病例讨论,有关患者的护理内容准确记录。
(4)护理记录单要前后呼应,即前面有的护理问题,其效果评价,可能是短期的,可能是长期的,要根据情况进行交待其原因。
(5)护理记录单有关内容要与医疗病历相吻合,不能有出入,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6)初写护理病历,护士长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选择有经验的、高年资的护师书写,护士长要做好指导,保证病历质量。
(7)危重、抢救患者的护理病程随时记录,普通患者根据情况记录。
一级护理每天记录,二级护理2~3天记录,三级护理3~5天记录。
5护理记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1问题 5.1.1护理记录不能体现护理动态过程护理记录是住院病历的一部分,但护理记录为阶段性护理记录,总结性少。
而目前护理记录无全国统一标准,未确定护理频率,多数护士只记录某一天、某一时的病情记录及护理措施,这种护理记录不能完全体现护理动态过程。
5.1.2护理记录不能体现护理行为护理记录内容没有突出护理专业特点,多数护士记录的内容为患者的病情以及医嘱的内容,造成与医疗内容重复,而护士实施护理措施后出现的护理效果以及观察到的病情在护理记录中又未体现,护理记录不能真正体现护理行为。
如:对腹腔穿刺的患者,护理记录中护士所描述的术中顺利,病情平稳,就不应为护士记录,因为护士并未参与手术,而护士对手术名称、时间、麻醉方式、麻醉清醒时间、穿刺局部情况、生命体征及注意事项等记录常出现不完整现象。
5.1.3护理记录不全部分护士随时记录的意识不强,临时性护理记录不全,护士只是机械地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对于临时性的病情观察、采取的护理措施及护理效果记录少或漏记,夜班护士出现此现象比较多。
如1例上消化道出血患者,在出血停止1周后的某天夜里出现恶心、心慌不适、烦躁,当班护士未做护理记录,只口头交待给下一班的护士,而在下一班患者突发呕血,这种情况说明了护理记录的疏忽、缺陷,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5.1.4护理记录连续性差我国大多数医院都存在护士缺编的现象,护士忙于治疗,顾不及对患者病情的观察和病历的书写,所以护理记录少记甚至没记,致使护理记录不完善。
要体现出护理的连续性,特别是上一个班次患者采用治疗和护理措施后而在下班次出现结果的,下一班要准确地记录患者的反应过程和变化结果,有时需要连续几个班次记录。
而部分护士只遵照规定的护理频率记录,没有按照具体的情况连续记录。
5.1.5护理记录没有体现因人施护和因病施护相同专科的护理记录内容大致相同,只体现出因病施护,而没有体现出因人施护和因需施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护士的业务水平低,找不到护理的重点;二是护士过多地依赖陪护,没有去亲自观察;三是只遵循疾病的护理常规,缺乏创新,造成一种疾病的护理记录基本上一致,体现不出病种差异和个体差异。
5.2对策 5.2.1增强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提高护理质量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实施后,对护理记录的内容及书写者均提出了严格要求,迫切需要提高护士各方面的素质,应鼓励护士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水平,要求护士在书写护理记录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加强护士的法律知识学习,帮助护士分析护理差错、事故与护理记录的法律关系,使护士充分认识到护理记录在医疗纠纷举证中的重要作用,树立起医疗纠纷重在防范的观念。
5.2.2规范管理,切实做好护理记录相对固定管床护士,使每个患者都有自己固定的管床护士,管床护士负责书写阶段性日常护理记录,值班护士负责书写临时性护理记录。
5.2.3合理安排班次保证管床护士与自己所管患者连续接触,以全面系统地收集患者的资料,总结性地记录护理记录。
5.2.4根据专科特点规范护理记录的书写程序对每位患者的护理重点进行重点观察、重点护理、重点记录,充分体现因人施护、因需施护的护理记录。
5.2.5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护士自身素质长期以来,护理队伍层次高低不一,知识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以中专水平为主,知识面较窄,沟通交流障碍,以至于不能满足患者及家属的健康需求,所以,护士进行继续再教育的学习尤为重要,除了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外,还必须掌握相关的人文学科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护理。
5.2.6加强护理记录书写的质控质控人员要不定期检查,以保证护理记录的书写质量。
总之,护理记录是整体护理工作的精髓,最能体现护理工作质量及护理工作的价值,必须认真记录。
可获得悬赏分和额外20分奖励。
人死亡时会有什么感觉
我们尚且不要怀疑其真实性有多大,先来听听又何妨呢?毕竟他们对这些见闻有着深切的体验和真实的回忆。
科学家对这个命题也极感兴趣,他们访问了很多有过死亡经历的人,将其见闻总结起来,进行归纳与分析,试图破解人类死亡之谜.统计数字中,大多数人都提到临死时有一种分外安详和放松的感觉.他们的意识好像飘离了身体,在一片虚无缥缈中升腾,然后会通过一个完全的暗夜,直到看见黎明的曙光,在黑与白之间他们会做一些选择与挣扎,只有最后留恋光明的人才会重新回到人间。
有些人还会在临死时看见自己所有的亲朋好友,包括那些已经过世的,他们个个都象天使一样形象光辉高大;有人在这个时候还能把自己生前的事迹再经历一遍,就像在看着一场电影.病人病危时会看到一些奇怪的影像死亡体验这些死亡体验到底能说明什么呢
有些科学家是持否定态度的。
他们认为濒临死亡的病人只是暂时停止了心脏跳动和呼吸,但大脑还在继续微弱地工作着。
所谓的死亡体验应该是他们处于深度昏迷时的一些梦幻。
但也有科学家认同这些体验,虽然还不能很好的对此做出解释,但他们正在努力挖掘其中的奥秘。
相关文章:1975年,美国精神病专家莫笛发表了一份震惊人心的报告称,人在死亡时会有一种奇特的感觉。
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学附属医院的心胜科副教授萨布姆博士,对这一现象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他调查了67个死而复生者,经研究写成《死的回想》一书。
把垂死病人的“经历”分成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超然存在型。
垂危病人常常可以看到过去生活的情景。
或者,他们仿佛进入一座黑暗的山洞,一片特别明亮的”云雾”,其间似乎还可听到美妙的声音,然后急速上升,孤身一人,来到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在那里与他们的祖先、已故的朋友相会,然后再返回原来的地方。
或者,他们的眼前会出现“尚未完成的”、在最终死亡之前要做的工作。
第二种是身体幻视型。
他们的感觉似乎特别清晰,并能从体外俯视自己的身体,看着医护人员对自己进行抢救,有时还可听见医护人员的谈话声音。
第三种是综合型。
他们兼有上述两种体验。
莫笛的报告、萨布姆的调查结果,掀起了轩然大波。
不少人感到惊奇、有趣,但也有人说这是极不科学的胡诌。
反对者们懂得,事实是最有说服力的。
于是,不少著名的精神病、心脏病、心理学等学科的专家卷进这项工作,着手调查研究。
可是,调查的结果与反对者们的愿望相反:死后还生的病人中竟有60%产生过这类奇特的感觉。
于是,不少原来持怀疑态度的学者,转入了莫苗和萨布姆的研究行列。
他们希望早日揭示这一奇怪现象的真相。
加拿大著名的死亡学专家普西狄的工作,把这项研究引向了深入。
他认为,有死亡感觉的人并没有真正死去,因为死后包括脑细胞在内的全身细胞全部停止活动了,这时不可能再有什么感觉。
所谓死亡感觉,只是人在临床死亡时的产物。
此时虽然人的呼吸、心跳都停止了.瞳孔对光也不再发生反应,但是人的大脑还在活动。
处于这种死亡的临界状态,大脑在各种心理和化学的影响下,完全有可能产生幻觉,这就是死亡时的感觉。
1979年美国心脏病学家萧马光证实了这种推测。
他测定并研究了55个处于临床死亡状态的病人的脑电波,发现在这段时间里,病人大脑的知觉得到了恢复,并有莫明其妙的脑电波出现。
这种脑电波就是死亡感觉的记录。
然而。
为什么许多人的死亡幻觉意如此雷同呢
这还是一个令人费解之谜。
对此,美国精神病学专家诺依斯作了解释。
他认为,死亡感觉是一种失去自我感觉的表现,而失去自我感觉又是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受到打击的情况下,为摆脱痛苦而自发产生的一种精神上的自卫权制。
从生理学的观点来看,处于这种状况的大脑必然是高度机灵而又浮想联翩的:死而复生者描述的各种场面和对往事的回忆,就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结果。
使人感到奇怪的是,莫笛和萨布姆关于死亡感觉的描述有不少内容竟和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宣扬的内容不谋而合。
例如,基督教宣扬的“人在死后进入天国”,和死亡感觉的部分内容一模一样。
这是为什么呢
一些科学家解释道:由于人在生前或多或少会受到宗教的影响,即便是不信宗教的人也会在大脑中留下印象;这种印象在人真正走向死亡,感到极端失望的时侯,就会发生作用。
这就是大脑在“失去自我感觉”时的自发自卫机制,它可使已经形成的幻觉和自已的希望相吻合,借以达到“自慰”的效果。
近年来,在西方国家出现了被称为“死的体验”的研究热潮。
在有关学科专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一研究正在步步深入,一个又一个问题得到了科学的解释。
不过,这些解释只是一些推测、分析和假说,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验证。
癌症病人的死亡原因是什么
恶性肿瘤的治愈率,近年来有很大的提高。
但仍有大量患者生存时间不长,死亡率仍然不低。
为了进一步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研究改进治疗方法,筛选新的治疗药物,总结成败的经验教训等,都是很有必要的;另一方面,研究癌症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促进治疗措施的前进也是有益的。
呢
(1)严重的感染:恶性肿瘤并发感染,在临床工作中相当常见,起原因有三: 其一,是由于瘤体的不断增长,供血不足,促使瘤体液化坏死,形成溃疡或瘤体压追阻塞腔道,排泄不畅,可以发生感染或加重感染。
其二,是在放疗或化疗过程中,常常出现白血球下降,抵抗力降低,免疫功能低下,只是感染的机会增加。
其三,是由于晚期病人多呈衰竭状,防御功能很差,容易造成感染。
脏器的出血和穿孔:出血是癌症病人常见的临床症状,有不少病人是因为大出血死亡的,如宫颈癌、食管癌、肺癌、肝癌等,常因大量出血而死亡。
有些癌症病人,是由于瘤体形成溃疡后,进而穿孔形成严重的并发症而造成死亡的。
器官功能的衰竭:由于癌瘤的生长与扩散,致使所在部位功能衰竭而造成死亡。
首次治疗的失败:癌症病人,首次治疗非常重要,有的首次治疗,没有予以根治,虽然达到了延长寿命的目的,可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必然产生局部复发和远端广泛转移,给再次治疗带来很大的困难。
第二次治疗,往往是被迫行的姑息治疗,效果极差。
癌症死亡:所谓癌症死亡,是由于癌瘤的长期消耗,致使病人呈现恶液质的状态,或形成水和电解质紊乱而死亡。
传染病工作心得体会
2018传染病工作心得体会2018传染病工作心得体会篇1按照20xx年传染病防制工作计划,我中心全面开展了传染病防制各项工作,重点加强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及重大疫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传染病防制工作总结如下:一、疫情报告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 中心实行了疫情网络直报、突发疫情随时报告制度,对发热病人实行零报、日报制度。
各直报单位做到了每日及时收集传染病卡片,并通过网络按规定向区疾控中心上传卡片。
中心坚持每日网上审卡,发现问题及时向直报单位反馈,并要求迅速进行网上订正。
2、网络零报情况: 20xx年零报告4次,各医疗单位网络零报告次数逐年下降。
二、疫情分析20xx年全区无甲类传染病报告,共报告乙类传染病13种3320例,发病率为603.44\\\/10万,死亡1例,死亡率0.18%。
20xx年全区无甲类传染病报告,共报告乙类传染病12种2816例,发病率471.03\\\/10万,死亡6例(艾滋病2例、狂犬病1例、肺结核2例、乙肝1例),死亡率1.00\\\/10万。
20xx年(1-6月)全区未发生甲类传染病,共报告乙类传染病9种1400例,发病率为230.41\\\/10万,无死亡病例。
三、重点传染病分析1、手足口病: 20xx年(1-6月)全区累计发病586例,无重症及死亡病例。
只要诊断准确并且抢救及时,那么这个病人就不会死亡。
现在这个病人不幸死亡了。
如果上述断定是真的,以
脑死亡 死亡的医学概念 个体的死亡是一个过程。
在人类通常可以心脏或大脑停止功能活动,作为个体生命不可逆地走向死亡的标志。
但是,此时身体其余的器官、组织还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活。
如后,呼吸道还能继续其纤毛运动;有些细胞可以继续存活达 120小时之久。
在此期间器官和组织(如肾脏、胰岛等)移植到别的个体上还可以继续存活。
这就为医学上器官、组织的异体移植创造了条件。
同时也向医学和法律上提出了一个如何判断人的死亡的问题。
临床死亡和生物学死亡 人的死亡必先引起呼吸和血液循环的停止。
因此,可以将死亡分为两个阶段:即临床死亡(或称相对死亡)和这以后的生物学死亡(或称真死亡)。
在临床死亡阶段,呼吸和心脏活动虽已停止,但组织细胞还没有停止生命活动,有时可以采用积极的急救方法,恢复机体的基本生命功能,即所谓的“起死回生”。
根据国外文献记载,人临床死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7分钟,但在中国,已有数例临床死亡长达数十分钟的病人被抢救成功的报道。
生物学死亡则指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已发生不可逆地终止,一般出现在个体细胞大量死去之时。
60年代以来,由于在临床上成功地得到日益广泛应用,常常需要从死者身上取下有关器官供移植使用。
因此,真正的死亡究竟在什么时刻发生,在临床实践上便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死亡的临床判断标志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习惯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
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打破了这种传统的观念。
目前使的病人复苏,已不是罕见的例子,而对大脑死亡的病人,至今仍束手无策。
因此,从60年代末期以来,医学界就有人主张不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为临床死亡的标志,而采用脑死亡作为生死的分界。
其具体的征象是全身昏迷,反射消失,脑电图显示平波。
死亡的法律判断标志 西方社会十分重视死亡的法律判断。
因为,需要确保器官的存活程度,同时又要确证该器官是从已经死亡的病人体内取得的。
此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有时需要确定一对配偶死亡的孰先孰后,这对财产继承,保险或亲属的权益都有重要关系。
所以,从法律上确定判断死亡的标志就十分必要了。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以“脑死亡”作为判断标准的国家。
1968年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脑死亡作了详细描述;1980年美国又制定了“统一的死亡确定法案”,从法律上把判断死亡的标准确定下来。
除美国外,英、法、芬、意、澳等10余国也相继立法,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