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前期分析阶段的工作内容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对当地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有关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二、编制前应做好调查和资料收集 1.现场踏勘或观察调查 现场踏勘( 城市概貌、新发展地区、原有地区、重要工程);基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分析研究( 系统分析整理,定性到定量,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抽样调查或问卷调查 3.访谈和座谈会调查 4.文献资料的运用 5.类比 附:应收集基础资料的内容 (一)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地形图(1:10000或1:5000),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和地震资料,城市历史资料 (二)城市技术经济资料 自然资源,人口资料,土地利用资料,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资料,交通运输资料 仓库资料:各类仓库、货场现有和发展用地等。
学校资料:高等学校及非市属中等技术学校现有和发展师生员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科学研究机构资料: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非市属行政机关、团体的资料:其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三)城市现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资料 建筑物现状资料: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建筑层数、建筑质量、建筑密度等;现有公共建筑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等;现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构筑物的设计资料。
工程设施资料:现有市政工程、公共事业资料、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资料、城市人防设施的资料。
(四)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各厂矿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和分布。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其他有害因素的资料:分布状况、数量、危害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五个问题
你有邮箱吗,我发一份乡镇总体规划的全稿给你,你就一看就知道了,所有问题都有解。
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区别
的文字表述中发现,应该分成两个:第一,山体,该用地属于上位规划控制的禁止建设如属于,则在控规中不应占用。
第二,发展备用地,这类用地的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我们这里是当区域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占到规划建设用的85%以上,就可逐步启动发展备用地。
实际上,就是看区域的发展和建设情况而定的。
总之,在控规中,细化上位规划的用地要科学、合理,不能占用的禁建区,为了公共利益必须预留下来,根据发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发展规模,不能盲目听从领导意见,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同时,在确定了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后,一定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校核,从而更准确的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得合法程序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气象资料;(2)水文资料;(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一)文字说明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3、市(县)域城镇发展(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2)预测城市化水平;(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4)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其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
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1)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
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
(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
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
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4)农田、菜地、林地、园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
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 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区、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m2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 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 5、排涝防溃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灾(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6、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
图纸比例1\\\/5000~1\\\/25000。
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
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
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
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
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是否能对其调整和修改。
。
可以修改,但有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章 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PS: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为什么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还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命题很矛盾,城市总体规划里面最重要的图纸叫土地利用规划图。
你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指的是国土部门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两个规划不是同一个体系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是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一般而言,城市总规的主体是建设部门,是建设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土规的主体是国土部门,是国土部门管理的主要依据,两个规划都属于宏观规划,特别是土规,一般而言,土规是城市总规编制的依据之一,同时总规编制完成也可以反馈至土规。
总规针对的是城市的发展及城市的土地利用,土归针对的是土地,划分可建区及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等等。
总之两个规划都是非常重要的规划,虽然有些功能相近,但是区别非常大,用途更是差别很大。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什么?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与城市的经济、人文、社会、地理、历史沿革等方面相协调。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可致电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专业咨询热线:010-84076166 84098099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 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 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 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