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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时间:2018-05-08 09:22

中央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的坚定决心.这时所说的四风是指的什么?

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八项规定: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房洪辉贪污受贿多少钱

宝鸡市第一中学简介浏览次数:587 日期:2011年6月7日 08:44宝鸡市第一中学成立于2003年9月,是宝鸡市教育局直属的一所省级示范初级中学。

校园一角学校地处宝鸡市西关,南临渭水,北倚陵塬,校园环境幽雅,空气清新,绿树成荫,群楼环抱,现代气息浓郁。

近年来,学校注重培养教师创新能力,提高教师素质,涌现出一批在省市有影响的知名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122名教职工中,全国优秀教师1名,陕西省特级教师2名,省级教学能手3名,陕西省师德标兵1名,市级教学能手32人、教学新秀6人,高级职称9人,中级职称43人,学校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另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生活指导教师36名。

学校领导班子副校长李汉生(左一)、副校长韩安民(左二)、校长刘长虎(中)、党委书记张岁虎(右二)、副校长赵宗寅(右一)部分省市教学能手学校教学设备齐全,拥有办公楼、教学楼、图书楼、报告大厅、多功能厅等教学设施,配备先进的理化生实验室、计算机教室、电子阅览室、先进的视频会议室等现代化教学辅助视听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各类硬件装备优良。

校园网覆盖全校,电子监控系统和校园安防系统全市一流,教室配置有先进的交互式电子白板教学系统和50吋液晶电视,每位教师配备有笔记本电脑,多媒体教学手段做到了全面普及。

学校秉承“为每一位学生创造美好未来”的办学理念,践行“依法治校、改革活校、科研兴校、质量立校”的办学思路,坚持“素质教育的示范、改革实验的窗口、名牌教师的舞台、优秀学生的摇篮”的办学目标,奉行“基础扎实、特长明显、素质全面、和谐发展”的育人目标。

学校以“严谨、务实、和谐、创新”的校风;“崇德、博学、善导、尚真”的教风;“勤奋、乐学、善思、进取”的学风,积极探索适应新课程改革理念的现代教育教学模式和精细化管理风格,努力实现教学方式的转变,形成了“追求卓越,崇尚一流”的人文精神、“严格、精细、扎实、高效”的教学风格、健康多彩的校园文化、充实快乐的寄宿生活特色。

学生才艺展示办学八年来,学校经历了六次中考,成绩稳居全市第一,蝉联六届全市中考第一名。

2011届毕业生共计779人,王新意和曹竞心同学以591分的总成绩并列夺得全市中考第一名;全市中考名次前10人中,前9人均为我校学生;全市中考名次前16人中,我校占15人;单科满分人数共计82人。

在有关部门举办的科技创新大赛、学科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中,共计获省、市奖励300余项次,培养出的学生成绩突出,特长明显。

近年来学校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陕西省示范初级中学”、“陕西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陕西省示范家长学校”、“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省文明校园”、“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等多项殊荣,并多次荣获“宝鸡市文明单位”、“宝鸡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宝鸡市卫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先后接待了陕西省校长培训班、骨干学员班等300余名校长和市内外中小学校的参观考察,并多次开展城乡学校联谊共建活动,学校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经验也被全市推广,有效发挥了示范初中的辐射带动作用,成为家长和社会心目中名副其实的品牌学校,是陈仓大地上一颗璀璨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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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起源于五十年代初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从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中期又在农村发展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期,针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费用迅速上涨,国家和企业难以承担,开始对原有社会医疗保障体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尝试。

  1994年国家决定采用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

1996年决定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准备在现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上全面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国务院下发44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的宗旨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的实质是改变以往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医疗制度,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增加职工个人自负比例,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目前医疗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低水平,广覆盖。

改革的目标是从1998年起,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并逐步形成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

各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方案虽有不同,但一般来说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

  国务院文件要求对医疗统筹基金规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

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目前的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存在保障覆盖不足、保障力度不够、费用控制不力、运行效率不高以及保障制度不公等五大问题。

这些问题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看病难,看病贵”,也最终导致近年来我国国民的健康水平的提高趋缓。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同时满足民众的差异化保障需求,以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

其中,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

医疗保障应当覆盖社会所有人群,让每一个人都拥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权利。

  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公平性、多层次、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以及协调性等五项原则。

  目前是我国实现医疗保障全面覆盖的最好时机。

为实现医疗保障的全民覆盖,我们建议采取以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内容的“三支柱”医疗保障制度框架。

其中,公共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三个部分;应当实行制度化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为了通过“三支柱”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民覆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扩大覆盖面与医疗保障制度自身的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同步推进这两项工作,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

为此,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路径应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深化现有制度本身的改革,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二是扩大覆盖面,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三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

  在“三支柱”的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实现全民覆盖以后,还要考虑不同制度之间的整合,最终实现不同制度框架下保障水平“多重标准”向“单一标准”的转化。

未来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整合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社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整合以及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等三个方面。

公安部对汽车牌照使用规定

贪污罪,要根据涉犯罪情节由法院定罪处罚。

发现他人涉嫌贪污罪的,应当及时察院、纪检委报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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