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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五个必须五个强化读后感

时间:2017-01-19 23:32

在银行工作都有哪些岗位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继续表现疲弱,系统性风险的各项指标依然没有好转。

  这场始于美国房价暴跌的信贷危机已经触发全球经济“恶性循环”,经济增长放缓周期将进一步延长,次级贷款损失万亿美元。

美国金融危机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商业银行经营要遵循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原则中,流动性处于关键的地位,资产流动性管理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新巴塞尔协议和现行的监管规定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对银行业的要求虽然很多也很复杂,但是并未强调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现在,从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流动性风险带来的代价是惨重的。

因此,中国银行业应强化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即使是在目前存贷比都比较高的情况下,也应做好充分准备,完善未来市场竞争加剧情况下的流动性管理工作。

  一、金融危机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金融危机加剧了银行业资金回收的困难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资金紧缩,从而引发其对外放贷更加谨慎,贷款总量也由持续稳定的增长转为呈现出近年来首次大幅减速的趋势。

据美联储统计,2008年前三季度美国商业银行对国内工商业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比上年同期下降约4个百分点。

金融机构放贷紧缩使得美、欧等国的进口商融资难度增加,资金周转情况比以前明显恶化,而对我国出口企业的直接影响就是国外进口商的偿付能力下降,货款收回的风险加大。

据调查,信用较好的进口商在过去交货后20~30天内会将预付款以外的货款结清,但自金融危机以来,付款周期普遍延长到了40~50天。

这极大地影响了出口企业资金流动性,甚至波及国内供货商,从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影响到我国银行资金的回收,加剧了资金回收的困难。

  另外,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发展减缓,国际市场需求萎缩,这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出口影响逐月增加,从11月开始首次出现了负增长,11月份当月我国口1149.9亿美元,下降2.2%,中国外贸单月进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12月份当月我国出口1111.6亿美元,下降2.8%。

企业尤其是对危机的严重程度没有准确预测的企业,生产的大批产品出口无路,库存积压,占用了大量资金,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资金回收更加困难。

  (二)金融危机加大了银行资产结构单一的风险性  1.银行资产组成方面  从资产组成看,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现金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和存放同业、托收未达的现金等。

商业银行的资产中固定资产流动性最差,现金资产的流动性最强,贷款和证券视期限和性质而具备不同的流动性。

一些针对基本客户发放的短期流动性资金贷款,虽然期限较短,但往往不具有流动性。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大部分表现为贷款,结构单一,基本没有流动性二级储备,一级储备的大部分又滞留在中央银行里,银行很难根据流动性需要,随时抽回,做自主性调剂。

雪上加霜的是,金融危机导致银行的贷款回收难度加大,加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2.银行资产期限方面  从资产期限上看,由于信贷资产占据了资产的绝大部分,该部分的资产的期限结构对商业银行的中长期流动性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中长期贷款增加、短期贷款收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  一方面,金融危机使企业的经营进入一个“寒冬”阶段,货款回收困难,企业在短期内都不可能筹集大量资金,而有可能靠银行的中长期贷款“过冬”;  另一方面,金融危机以来,房地产行业骤然降温,国家出台了众多优惠政策,支持房地产消费。

结果,个人消费信贷快速发展并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主。

从以上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中长期贷款比例是不断上升的。

  (三)金融危机使金融市场发展进程有所放缓  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一种既矛盾又互相促进的关系,金融市场越发达,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竞争就越激烈,对负债的流动性管理就会越困难,但从流动性来源来讲商业银行可以更加容易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上取得流动性资金来源和变现自己的流动性资产以弥补自身流动性不足。

  之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远远滞后于整体经济的发展是不争的事实;现在,金融危机使我国的政策制定者更加偏于谨慎,金融危机使金融市场发展进程有所放缓,束缚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银行相应对策分析  (一)透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适时调整的目的  宏观经济顺应经济形势适时的调整,是避免经济和金融市场过度波动的重要手段。

美国政府接管“两房”的救市举措提醒我们,要密切关注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走势和最新变化,努力应对并化解次贷危机风险和负面效应,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关键还在于及时果断采取应对措施救市和治市,包括建立平准基金或暂时以汇金公司代行平准基金职责,财政政策刺激方案,以减缓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对我国金融体系和经济的冲击。

银行业要及时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抓住调整的实质,以预测国家货币和财政政策的走向。

  例如,面对次贷危机不断恶化导致的全球金融市场动荡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中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随后面对美国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情况,央行又加强对货币政策工具调整的力度,自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也相应调整;自15日起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作为中央银行最具影响力的货币政策工具,能够直接调控货币供给。

利率和准备金率的“双降”表明政策操作已经由“防通胀”转向“保增长”。

上述降息举措无疑放松了银根,向市场注入了流动性,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配合全球央行稳定金融市场的政策,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对房地产等资金链紧张的行业无疑是“雪中送炭”。

这一货币政策的调整也预示着未来一系列政策调整的开始,包括减税刺激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如降低印花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降低房地产交易税费,提高出口退税率以刺激出口等财政政策的出台。

  (二)加强预警  针对全球金融市场持续动荡,美国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现状,金融机构应关注以下方面并及时预警:  首先,外汇管理方面。

汇率变动引起的外币资产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金融机构要实时关注手持主要外汇的汇价变动情况,必要时通过调整资产组合的种类或者比率及时止损。

  其次,抵押信用债券市场方面。

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抵押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保持对相关风险的敏感程度,及时评估,审慎计提相应减值准备,相机抉择出售相关的抵押支持债券及资产支持债券等,最大限度维护资产安全,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再次,对国际游资的关注方面。

金融机构应该对国际游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保持警惕,关注其中国股市和房市的冲击,主动防范信贷风险的加大,尤其是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

另外,也要注意美元反弹后游资回流美元市场导致国内资产价格下降泡沫破灭的风险,合理分析和判断利率、汇率走势,为把握投资和交易机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与流动性风险能力  作为银行自身,强信用风险管理与流动性风险能力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银行业加强风险管理要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对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完善贷前审查评估和贷后跟踪程序。

在评估的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系统的相关规定,避免任何“地下贷款”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不良资产比率。

  2.推行资产证券化、改善资产结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发展,我国银行业应逐步与国际接轨。

在这一要求下,资本充足率是困扰我国商业银行的一个很大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结构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在暂时不能有更好外来资本补充渠道的时候,推行资产证券化,不实为降低资产整体风险权重的有效方法,能相对提高资产充足率,同时对盘活存量资产的流动性也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导致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的最大因素就是个人住房抵押信贷的高速增长,加上国际游资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对银行房信资产价格的潜在影响,建立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关的法律法规,稳步推行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实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开端,也是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改善资产结构的有效方式。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如何计算

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义为: CAR=资产\\\/风险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

  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

  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本。

  第一类资本(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未分配利润),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  第二类资本(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例如:  某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为300亿元,附属资本为40亿,拥有三类资产分别为6000亿元、5000亿元、2000亿元,与其对应的资产风险权数分别为10%、20%、100%,其资本充足率为:(300+40)÷(6000×10%+5000×20%+2000×100%)=9.4%2010年巴塞尔协议,强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商业银行总资本充足率应达到10.5%  释义:  银行资本充足率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

  为了让金融业在众多风险面前有足够的抵抗能力,最低限度地降低金融业暴发危机引起社会动荡,1988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了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金融体制改革中也确立了这个风险控制指标。

我国银行体制是怎样的

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吗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兴起了我国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波澜壮阔的大潮。

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则是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

对这一支流的剖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潮流的认识,更是我们籍以判断其未来走向的必要依据。

所谓金融体制实际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总和。

具体而言,金融体制由金融机构体制、金融调控监管体制和金融市场体制组成。

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将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及其发展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间,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本质上表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

在这一时期,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了“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

[1]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与改革开放的市场化目标相抵牾。

因此,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银行制度为发端。

1979年,先是中国农业银行,继而是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

这两家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兼并的银行终于又恢复了独立地位。

随后(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纳入银行体系。

1982年9月,国务院下达的文件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指定的5个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1983年9月,国务院再次下达文件,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行成立,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1984年1月,成立,成为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

同年我国又批准设立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社。

至此一个完整的专业银行体系最终在我国确立。

所谓专业银行体系是指业务划块作严格的分割,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的银行分工格局。

如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地区的业务;中国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则限于外汇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业务;以基本建设贷款为主要业务。

随着专业银行体系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方得以从一般的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成为以金融管理为职责的中央银行。

国家外管局也划归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

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

但是,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分设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积弊相当深厚,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规定仍然带有浓重的传统体制色彩。

例如,只规定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权力,缺少相应的约束条款;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相互冲突的多重政策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尽管在理论上成为中央银行,但在实际上仍然办理某些经营性业务,如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名义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但贷款质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较低,损害了其中央银行的形象;中国人民银行还自办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和咨询公司等盈利性机构,既造成不小的损失,又与其宏观管理的职责相冲突,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威信;同时,由于当时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利润分成的预算制度,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动机,扭曲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

此外,专业银行继续承担着某些政府功能,如办理政策性贷款等。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得到了更为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廓清了以前的许多模糊认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制定了限制性条款,如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等。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涉及机构管理、风险监管方面的规章近百件。

这些都显示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市场化特征的日趋完善。

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使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党的领导实现垂直领导体制。

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摆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的干预,彻底消除中央银行的盈利行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建制,依省、市、地(市)、县设立对等的分支机构,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层次多、运转慢,为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洞开方便之门,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金融业务规模、金融机构数量、监管任务不同的要求,也有悖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则;(2)职能分工不明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的职能相似,不利于搞好金融监管工作;(3)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经常存在利益冲突,省(市)、地(市)重叠设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竞争,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

为了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调整组织体系,跨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撤消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

至此,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分行名称管辖地区天津分行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江苏、安徽济南分行山东、河南武汉分行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中国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以后,9个跨省分行的工作与我国现行省级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结构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方面。

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是省级政府控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仍然有很大阻力,因为法院和司法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关闭、债务偿还、企业逃债违约、存款纠纷、对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等方面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执行。

这些问题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予以解决。

(二)银行的商业化进程80年代初的专业银行体制的建立仅仅是在理顺我国的银行机构体制迈出了第一步。

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完全从一般的业务经营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仍在办理某些政策性业务,且其经营的商业化仍然步履艰难,机关化的运作方式严重阻碍了专业银行的发展。

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我国于1980年开始对这些银行实行经济核算,试图改变传统的“大锅饭”现象。

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使专业银行初步确立了利润、风险和成本等一系列经营范畴。

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率,下放“六权”,即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中层干部任免及职工招聘与奖惩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垄断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

接着,我国又开始探索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途径,允许专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农行进城,上岸,工行下乡”的现象。

这种业务的相互交叉和竞争,为专业银行深化改革和商业化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专业银行”的称谓也逐渐消亡,转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取代。

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自己所专长的专业分工为主,交叉业务为辅。

与此同时,我国从1986年起陆续建立了一批新兴商业银行,如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即、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和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关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借以推动我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建设。

尤其是打破了专业分工和地域格局,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政策性业务的桎梏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着新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的诞生。

在此期间,在我国的许多中心城市还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机构的改革在农村也在向纵深推进。

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把农村信用社纳入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

这与我国当时仍实行传统的集中管理的金融体制有关。

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加。

为了避免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从1996年9月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1993年12月,我国决定加大对4大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的力度。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决定》提出了“把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口号。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与商业银行分设,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

为此,我国在19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

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划转到,经营机制进一步向市场化靠拢。

1995年,我国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于是,各银行纷纷建立了单一法人制度,陆续取消了分支机构的法人地位。

4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完成了改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过程,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于1996年分别合并组成了城市合作银行,并在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壮大。

我国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机构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最多(各有15-60万人)的银行,但由于长期的机关化运作使其费用开支十分庞大,经营效率却相当低下。

为了促进其商业化的进程,自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陆续合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县级支行。

同时,在财务、住房、工资、养老金、医疗等方面也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其他内容还包括: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以及呆坏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扩大贷款质量5级分类法的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中央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通过发行2 700亿元特种国债筹措资金,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贷款实际用于财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补救或改变;将现行金融会计制度中不符合金融业谨慎原则的内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国组建了第一家以经营并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付,负责购买或托管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

其后,我国又先后成立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购买或托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这些公司均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对口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其主要运作方式为: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

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贷款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除外)。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我国于1979年开始着手发展信托业。

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重建信托咨询部(后改建为信托咨询公司),该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成立。

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信托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始筹建不同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0年作出了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的决定,鼓励银行支持经济横向联合。

当时的主要考虑是:(1)银行是金融机构,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办法和拥有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把信托业务纳入银行轨道较为稳妥;(2)银行机构多,信息快,调控机制灵敏,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得力;(3)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卓著,与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开展新的业务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根据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0年8月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并作出决定: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多余资金,可以委托银行对指定地区和企业投资或贷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选对象进行投资或贷款。

同时,为保证信托业务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对发展信托业务的步骤、业务人员素质等有了明文规定。

1981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13省、市信托工作座谈会和8月的会议上,银行办理信托业务被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在两次会议精神的推动下,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迅速发展,触角几乎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区和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

到1981年末,全国共有各种信托投资机构600多家。

我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4个大类:(1)全国性信托公司,即中央一级直属国务院。

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

(2)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公司。

一般由地方财政、计经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资筹办。

(3)银行系统的信托公司。

主要指原4大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

这类公司资产雄厚,分布极广,得益于银行原有的业务联系和活动空间,具有其他信托公司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是信托公司的主体。

随着我国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这些信托公司已全部撤消。

(4)民间出资的信托公司,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

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业务。

1991年初,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

1993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辖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6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组为直属分公司。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

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一方面亟需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国内的外汇资金又极度匮乏。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

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织了一个考察团赴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务,开始了我国租赁业务最初的尝试。

由此,租赁业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技术”被传入我国。

1981年,为了更好地开展租赁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后又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合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这几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务在我国的诞生,以及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

80年代初,为了适应企业更新改造设备的需要,一些地区,如上海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成立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联合租赁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资的商业租赁公司和由国内几家银行合资的上海国际租赁公司。

到1993年,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多达13家。

此外,我国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改革的进程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专业证券公司已达91家。

1987年我国成立了首家财务公司,到1993年底达到39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的发展,融资领域的扩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兴的典当业开始复苏,并有日趋活跃的趋势。

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当行——恒源当铺成立。

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当铺。

(四)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开放就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79-82年间,以日本东京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为开端,陆续有3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

在1982-85年间,我国开始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允许它们从事各项外汇金融业务。

第一家被批准的是香港的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

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1990年9月,为配合中央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中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

此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地域不断扩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开放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7个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及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允许在这些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1992年起,在上海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陆续批准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上海开设了营业性分公司。

1998年,国务院又同意批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2家保险公司来华展业。

在资本市场方面,1995年,我国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探索规范化开放我国资本市场的途径。

199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先试点、后全面开放,开始从严、以后逐步放开”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开始审批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在浦东试办人民币业务。

1997年3月27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和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正式举行了首笔人民币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从而标志着上海外资银行在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的正式开始,揭开了我国银行业本外币业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

1998年10月,我国又决定增加8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

至此,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17家。

随后又批准深圳为第2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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