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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原理论读后感

时间:2015-09-02 05:00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篇小论文

太长了,发不下了,不是不是这个,是的话我度hi里发给你监督学作业1时间:学习完教一至第三章之后。

题目:勤政监督与廉政监督有何不同

应怎样完善我国的勤政监督

形式:小组讨论(个人事先准备与集体讨论相结合)。

要求每一位学员都提交讨论提纲,提纲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的讨论提纲。

2、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

教师根据每一位学员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给每一位学员评分。

要求能够谈出自己的观点,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答:以下为小组讨论记录; n* b4 R% H: o' Z; F* \\\\: y1 |5 b) D老师:勤政监督与廉政监督是监督包含的两方面内容,我们先来讨论廉政监督。

1 V, m2 t0 I* k5 Z0 D G同学1:何为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

何为廉政

廉政,顾名思义,是指清廉为官,廉洁从政。

一般来讲,任何政党,甚至团体,尽管其信仰、组织路线,意识形态各有不同,但是他们对其组织内部官员廉洁从政的要求大体相同。

亦即廉政是政党成员,政府官员忠于信仰,效力政府的道德底线,是德性、是品质、是从政为官的重要前提条件。

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

同学2:廉政监督需要为官者以史为鉴,效仿前贤。

在我国历史上记载着许多清官廉吏,他们让百姓受惠,令世人敬仰,当然更应当是现今为官者的楷模。

例如,张伯行檄文禁馈送:清代乾隆年间,张伯行出任江苏巡抚,上任时他便公布了一份特别的官箴《禁止馈送檄》:“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脂民膏。

宽一分,民受之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

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

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

”他正是这样惠政励已、廉洁自律,始终不违誓言,在历史上享有“江南第一清官”之誉。

5 X0 x; _- Q# ^1 u\\\/ a! h同学3:廉政监督需要文化。

廉政需要摒弃古今中外文化之糟粕,汲取古今中外文化之精华。

廉政需要廉政文化入耳、入眼、入心的陶冶和滋养。

廉政文化建设需要和社会文化、校园文化相融相和,永远并肩前行。

廉政需要为官者端正自身的名利观。

为官者要自醒、自重,通过长期艰苦的思想历练,坚持做到淡泊名利、鄙视官本位思想、耐得起寂寞、扛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努力做到宠辱不惊,心态平和。

为官者似乎应当有这种认识——值得尊敬的不是您的岗位,而是您在任何岗位上称职的工作。

; J. ` t. `% H\\\/ _- B同学4:一人犯罪株连九族的悲剧已经成为历史,但是一人升官,鸡犬升天的现象在我们国家的部分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个别官员及亲族的内心深处仍然存在着极大的权力欲望和“乘车、借光”等思想,这些腐败或者是潜腐败的表象,也可能是某些官员不检点甚至走向堕落的初始根源,应当引起警惕,并深入做好防微杜渐的思想教育工作。

同学5:廉政监督需要为官者始终摆正官与民的关系。

几千年来,离我们早已远去的孔孟之道,留给后人那多为人为官的至理名言,回顾朝更代改的历史,真是令人叹服。

孟子曾针对人民与君王的关系时讲到:“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

当官要摆正位置,为人民当的官不是父母官,你服务的百姓才是父母。

老百姓是水,水能载着你扬帆远行,水也可以让你翻船喂鱼。

同学2:廉政监督需要为官者努力践行群众观点和发扬民主作风。

同志讲过“越是困难的时候,越是要关心群众。

”“一个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要懂得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

为官者,来自于群众,就要永远尊重群众、爱戴群众,一旦忘了本,必将被人民所抛弃。

同学3:廉政监督需要党的监管机构设置科学合理。

廉政需要党的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中共中央从2003年建立的对各省、市、自治区主要党政领导干部的巡视制度;近年来,中央纪委对部分省、市“垂直”派驻纪委书记等举措,其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党的组织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作为领导干部本人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检查和提醒。

{老师:我们再来讨论勤政监督,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勤政监督

同学1:勤政是政党、政府对其官员使命感、责任意识的基本要求,当然也是中国共产党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的重要衡量指标,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与被引起的关系法。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法。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法。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法。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法。

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法。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法。

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法。

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法。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法。

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法。

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法。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法。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 一因一果 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法。

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法。

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法。

(2) 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法。

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法。

商 (3) 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法。

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法。

(4) 多因多果 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法。

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法。

6、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法。

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法。

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法。

7、与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法。

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法,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法。

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法。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法。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法。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

时效中断法。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法。

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

求法院旁听感想

山司是隶属于山东司法厅的司法类警察大专院校。

学校是封闭式管理,除了周末和假期,平时不准外出。

学院各项管理都非常严格。

就宿舍卫生来说,就算是最差的也不会出现网络中那种脏乱差的现象。

日常学习各班都是固定教室。

有早自习、早操和晚自习。

所以也就比高中轻松一点,所以三年会过的很充实,同样也可以学到不少的东西。

学校是大专院校,但是在校期间会鼓励(其实也是半强制性)自考,通过之后颁发山东大学法律专业自考本科的毕业证。

考公务员或者司法考试都可以用到。

在校期间一般80%以上的都能通过。

总体的话通过率可以达到90%以上。

至于就业,学校有顶岗实习政策,毕业可以推荐到公安局等部门做协勤警察。

学院学生的主要就业目标是公务员。

就同档次的院校来说,山司的公考通过率算是非常高了。

至于就业方向,我们那一级有考上事业编的,有考上公务员的,还有通过司法考试做律师的,还就就是在一些企业公司工作。

有疑问可以追问。

论文题目:公安专业工作中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状况(大家帮忙)

相关资料: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论文摘要] 任何犯罪行为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的产生又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

从犯罪心理的产生过程来看,需要有其根源和基础。

当需要与具体的满足对象、工具和手段结合时,即构成动机推动个体去实施满足需要的行为;当个体的行为方式经常、反复、稳定地出现时,既构成一个人的人格特征。

在需要基础上生成的犯罪人格就是犯罪心理的具体体现。

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

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

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

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

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

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

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被称为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犯罪心理的生成有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

“机制”一词在现代许多学科中广泛的使用着。

大体有三种意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

二是用来表述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

三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等。

心理学机制就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它是犯罪心理特别是犯罪动机引起犯罪行为的工作方式与过程的总称,也就是要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理。

就绝大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

他们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

我们把这个逐个渐进的、自觉的演化过程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来研究。

强烈欲求与满足方式的选择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

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是因个体对某种事物的缺乏状态而引起的。

由于有缺乏状态,才有对缺乏状态的平衡,进而对缺乏之物的择取。

因此,需要是人处于缺乏状态时身体内出现的自动平衡倾向和择取倾向,当人们需要某种东西时,便会把缺少的东西视为必需的东西,为了求得心理平衡,人必须进行有关的活动以获得所需之物满足需求。

可见,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

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每个人的复杂而多样的需要有强弱程度的不同。

比较弱的需要,一时难以产生活动动机。

而强烈欲求常常唤起人的行为动机。

强烈的常态欲求并非坏事,它不能决定人犯罪或不犯罪。

一个人有了强烈的常态欲求之后,他可以奋发努力,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满足。

人不同与动物,在满足自我需要的同时,应当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满足需要的可能性,并根据社会规范,有意识地调节自己的需要。

只有在欲望十分强烈,满足欲望的冲动迫不及待,并走上了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惜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去满足欲望的道路时,才会启动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环节。

犯罪人的需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需要和国家需要处于对立地位。

行为人头脑里只有个人的欲求,不考虑他人的需要和国家、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私欲,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的利益。

二是畸形的、膨胀的需要。

行为人的物质需要毫无节制,享受的欲望脱离个人的支付能力:性的欲求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其需要结构当中,缺乏高层次的学习、劳动、荣誉、事业成就等精神需要,而对吃喝玩乐之类的低层次需要津津乐道,站主导地位。

由此可知,犯罪心理与守法心理的界限,并不单纯取决于欲求的强烈与否,还在与个体最终做出了何种方式的选择。

同时,有些强烈欲求并非常态欲求,而是法律所禁止的变态欲求,如吸毒、性淫乱、痴迷于邪教以及政治上的违法欲求等,也就谈不上用合法手段予以满足。

那么,这类欲求的出现和无力遏制,就标志着犯罪心理的萌发。

也就是说,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形成的心理基础和出发点。

犯罪心理结构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的。

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前提是主体一般心理结构和人格的先前存在。

也就是说,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都是在原有的一定的心理结构、一定的自主独立性的主体人格的基础上发生的。

犯罪个案表明,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管其看起来有多么偶然,我们都可以从犯罪人即有人格中存在着的某些消极面和缺陷找到一致性和对应性。

这正是我们犯罪心理结构立论的事实依据。

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人的即有人格,即人格倾向,是一切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基础和演化的出发点。

人格倾向,就是一个具有对内外刺激信息发生最一般反应倾向的心理图式所组成的图式系统(图式指一定的结构或组织)。

当主体面临特殊的内外环境刺激时,就会依据其最概括化的心理图式,积极能动选择和处理来自主体外部刺激和内部状态的心理结构组织。

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就是要探讨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如何由图式演化为结构的这一过程。

如果做个比喻,犯罪人的人格倾向,就像是一个计算机软盘中的菜单或程序目录,它本身只具有最初级的、未分化的反应倾向。

当被主体外部命令和内部状态激活后,它就能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检索和工作程序自动化地(因而常常是无意识的)选择和提取有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整合成一动态的、具有积极反应定势的犯罪心理结构。

它决定了同类后继心理活动及所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和水平。

那么,人格倾向都是由哪几种图式板块构成的呢

从心理对行为的作用与意义这一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人格倾向主要由三大图式板块组成。

一是认知活动倾向,即个体在认知活动(感知、记忆、思维等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特征及初级分化和概括化的个体价值观体系反应倾向。

这一认知活动倾向构成了个体价值观体系的基本框架和风格,并具有根据主体需要而进一步分化和具体化,即向个体价值取向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

二是需要活动倾向,即主体内在需要、欲求所导致的对某类刺激和信息的优先反应倾向,犯罪人的这一需要动力倾向也是整个人格倾向向犯罪心理结构方向演化的动力。

三是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

现代生理学已证明,人的心理活动,特别是那些具有稳固性经常性的心理活动,都是与人的大脑神经系统性活动相对应的。

但我们这里所指的神经系统活动倾向,不仅是指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活动的神经动力过程即动力定型倾向(如技能、习惯),还包括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所构成的人的气质倾向。

同时,我们也将人们智能活动倾向归入此类,因为人的智能主要是由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水平(如神经联系的灵活性、快捷性、稳定性及准确性等等)所决定的。

犯罪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具有进一步具体化,即向动力定型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并通过由此形成的犯罪人的智能、技能、行为习惯和气质特点而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水平。

犯罪人通过上述三大图式板块的相互联系与作用,就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初级心理结构,即人格倾向,并且随犯罪人的不良实践活动和主观恶性的不断加深,这一人格倾向就逐渐向犯罪心理结构方面转化。

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采用何种方式满足欲求并不是偶然的。

当一个人决定用非法手段去满足强烈的欲望和选择犯罪命运时,必定和他的品德缺陷和抑制力缺乏有关。

也就是说,应当进一步探讨犯罪者的人格缺陷。

犯罪者的人格缺陷,又称为不健全人格,是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因出现失误而形成的社会化程度不足和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

它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

这种人格缺陷和健全人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认知水平低下,缺乏辨别、判别是非的能力;需求欲望强烈、内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紧张、焦虑和挫折感,难以自控调节;接受非主流文化和反社会道德标准的影响,意识状态偏离常规;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持轻蔑态度;以自我利益为核心,并采取一相情愿、超脱现实的思维方式,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能使自我利益得到满足;冷酷无情,粗野肆虐,富于攻击性的性格;正确意志薄弱,不能抑制消极情绪的滋生蔓延,对错误行为的产生采取放任态度;缺少道德感、理智感、美感等社会性情感;价值取向偏于错误的和违法,以错误的价值观为人生导向;具有进行违法活动的智力和特殊能力。

虽然存在上述人格缺陷的人在整个社会人群中为数不多,但他们是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安定因素,是犯罪的“预备军”,易走向违法犯罪。

品德是人格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是社会的人,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必须具有遵守社会规范的良好品德。

品德的主要内涵是“克己”与“利他”,即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标准、方向来塑造人的心理品质,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

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志。

当人的品德由于社会化程度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而产生缺陷时,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

在私欲膨胀时,其抑制力十分薄弱,甚至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

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意向。

萌发犯罪意向意向是一种未被意识的处于朦胧状态的行为动机,它是没有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需要。

一个体验到意向状态的人,虽然他在主观上还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客观世界中是什么东西在吸引着他,这种意向引起的活动目的是什么,但他已经体验到一种躁动、渴求和不安,这是人的行为动机形成的最初阶段。

犯罪意向(简称犯意),即实施犯罪的意向、冲动或意图。

它是尚未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违法犯罪需要。

当行为人的人格存在明显缺陷,或者不良习惯业已形成后,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便可能产生模糊的、朦胧的、没有特定指向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心冲突,从而进入了萌芽犯罪意向的阶段。

此时,行为人的认知、情感、意志以及其人格已经发生全面畸变,足以克服内心的反对动机和矛盾冲突,而达到犯罪意向的内部协调。

它标志着犯罪心理的初步形成——有关实施犯罪活动的多种心理因素开始组合,产生向着犯罪行为方向发展的合力。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犯罪条件和机遇的出现,就会产生明确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在这一阶段,除内在的犯罪意图外,个体并没有进入实际上的犯罪预备,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

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在多数情况下,仅有犯罪意向还不足以着手实施犯罪,还要经过产生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才能发生犯罪。

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主题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

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是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之一。

前苏联法学界一些知名人士认为:“无论动机是否作为基本特征被列入犯罪构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动机,那么任何一种故意犯罪就不可能实施。

即使不把犯罪动机列入犯罪构成,他依然是法院在审判时应加以考虑的重要情节。

”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萌芽阶段。

犯罪动机总是由一定原因引起,或者由外部因素刺激所致,或者由内部因素的冲动而萌发。

在这个阶段,犯罪动机首先具有初试性,即刚刚开始萌发、孕育;其次具有模糊性,即犯罪动机的各个成分正在按一定模式聚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主体对自己的动机还不够明确、清晰;再次具有内隐性,即犯罪动机的初始性和模糊性,反映了它的意识状态还处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前意识层。

犯罪动机的萌发阶段,又可称为犯罪意向阶段。

过度阶段。

当犯罪动机萌芽之后,主体会对产生犯罪动机基础进行评价,即在知、情、意和个性特征等心理素质的参与下,对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道德衡量与利弊衡量,以决定取舍,并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清楚、明晰的犯罪动机。

此时,犯罪动机已上升到人的意识层,能够被主体所意识。

犯罪动机的过度阶段,又可称为明确动机阶段。

定型阶段。

当犯罪动机完全明确之后,何时事实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尚需通过选择时机、确定方式等动机斗争,最后下决心,对犯罪动机加以确认和巩固定型,进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犯罪准备状态。

犯罪动机的定性阶段,有可称为犯罪决意阶段。

消失阶段。

即犯罪动机的终了阶段。

一般情况下,通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

在有些时候,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处于未遂状态,犯罪目的未实现,即由于主客观原因在世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而放弃犯罪动机;或者原犯罪动机为新的犯罪动机所取代,原犯罪动机消失。

犯罪动机的消失阶段又可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的衰落或衰减阶段。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一般来说,犯罪目的实质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对犯罪行为所期盼达到的结果,而不是结果本身,不是已实现的目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目的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需要付出意志努力的自觉的追求。

它虽然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但可以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和行为的指向性加以确认。

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某些类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他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表现了直接故意的内容,并通过故意实施犯罪来实现。

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并非行为人追求的目的。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紧密联系的,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

犯罪决意当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均已产生和确定时,就进入了犯罪决议阶段。

犯罪决议是指行为人已就实施犯罪行为做出了最后决定。

它包括两个环节:行动手段的选择。

在目的确定之后,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达到这个目的的具体手段和途径。

如果可能各种手段选择余地很大,行为人就要进行分析、比较,考虑主客观条件及实施的可能性。

各种手段的选择,同行为人的性格特点、知识结构和智力结构有很大关系。

同样是非法获取财务,有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和计算机犯罪等多种手段,究竟采取哪种手段,除了机遇因素之外,主要由行为人的自身条件所决定。

行动时机的捕捉。

犯罪手段确定之后,何时实施,需要根据客观情况而决定,即捕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机。

侦查人员可以从判断作案人是仓促行事、犹豫不决,还是老奸巨滑、轻车熟路中判断起性格和意志特征。

犯罪决意一般是指行为的决定阶段。

但也有把他扩大为行为的执行阶段的意见。

即认为在执行犯罪计划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意志的紧张和动摇,或产生新的动机冲突;是将犯罪决意坚持执行下去,还是停止犯罪预备或中止犯罪,仍然是犯罪决意的表现。

综上所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多方的因素。

我们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建议,以便更好的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可以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对于惩治犯罪以及矫正犯罪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议。

参考文献资料:1、梅传强 ,《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 河北法学 ,2004年2月2、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月3、杨焕宁 ,《犯罪发生机理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4、陈兴良 ,《刑法的人性基础》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8月5、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6、康树华,《犯罪学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教育基础知识考什么

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考试试卷特别提醒:全卷共10道小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8分)1.校本研究的基本含义 答:校本研究是指把教学研究的立足点放在学校,以解决学校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为对象,以教师为研究主体,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以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为主要目的一种研究活动,并注意吸收校内外的其他力量。

这样的方法我们称之为校本研究。

更进一步说,“校本研究”是将教学研究的重心下移到学校,以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所面对的各种问题为对象,以教师为核心研究力量,理论工作者和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依托学校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特色,以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而开展的一种新型的教学研究制度。

2.新课程中的教学观的基本内涵答: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学观强调:教学过程是师生积极参与、交往互动的过程,教学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实质是交往。

没有师生的积极参与,没有交往,没有互动,就不存在或未发生教学。

教学过程是师生共同发展的过程。

教学过程的基本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在教学中,教师自身得到发展。

教学过程是师生互动、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主动建构的过程。

案例的基本结构 答:案例的结构包括: (1)主题与背景。

主题可以是核心理念、常见问题、困扰事件。

每个案例都应有鲜明的主题,它通常应关系到课堂教学的核心理念、常见问题、困扰事件,或者发生在学生身上的典型事例,要富有时代意义,体现改革精神;应是对研究对象基本情况和背景(例如,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等)的客观描述。

(2)情境描述。

它应是环绕主题,剪裁情节,引人入胜。

是案例的构成主体;撰写时要注意几点:描写要真实具体,有细节,不能从“预设目的”直接跳到“结果”;写作者要正视自己可能对描述对象存在的偏见,既要反映真情实感,又不能陷于感情宣泄;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案例,反映纵向的变化或横向的比较。

(3)问题讨论。

写作者或研究者根据案例情境中隐含的问题或困境提问,以使读者进入更深层次的思考与探索,进而提出基于自己观点的解决方法。

(4)诠释与研究。

这是案例的评析部分,是案例写作者或研究者从理性的角度对之进行总结和反思,也可以提出建议供读者借鉴或参考。

应从多角度解读,回归到教学基本层面。

4.学生发展的内涵 答:学生发展的内涵是指学生的全面、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发展既包括知识、技能方面的发展,也包括过程方法方面的发展,既包括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发展,也包括形成健全的人格等方面的发展。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求知与开发智力无疑是教育的一项根本任务,但不是惟一任务。

课程的功能绝不仅仅是传授知识,应当通过课程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影响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对于哪些因素影响着教师的专业化进程,虽然没有定论,但是,良好的知能结构、专业引领、同伴互助、反思,成为优秀教师成长的关键要素。

良好的专业功底和 合理的 智能结构,一般是“底部宽厚(即有广博的文化功底)、中部坚挺(即有雄厚的专业功底和优良的从事任教基本功)、顶部开放(即具有良好的开放的观念意向和学会学习、不断获知的本领)”。

而一位新教师的成长,不仅需要自身的专业功底,而且有需要有一个合适的专业引领。

有一个专业人士进行恰当的引领,更能加速新教师成长的步伐。

反思与交流的习惯、能力和机会,强调有优良的反思能力,尤其是,对自己做学生时期的体验的反思,对自己从事教学工作的感受、经验及教训的总结与反思等。

同时,强调与其他人交流沟通的能力和适当机会,包括对自己在学生时期所受教育的良好反思的意识和习惯。

国内的相关研究也表明,教师专业成长的关键是反思教学。

因为: 1.反思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改进教学,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2.反思教学的基本出发点是探究和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3.反思教学中的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是教育行动研究法,也就是一种教师通过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所进行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特点,可以简单概括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通过教育教学,为了教育教学研究。

4.反思教学也是教师的专业学习与全面发展的过程。

反思教学不及只是改进教育实践,还可以改变教师自己的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教师能够体会到自己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可以逐步实现教师的专业自主发展。

其中,支撑教师不断对教学反思的,是基于“关怀”的伦理观、社会建构主义的学习观,与创造性解决问题的教学观等三种基本观念。

2.如何理解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简要阐述提高课堂教学实效性的主要方法。

答: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一般是指,在实现基本教学目标的基础上,追求更大的教学效率与教学效益。

其核心在于教学有效果、有效益、有效率。

在这里,所谓“最大的教学效率与教学效益”,通常是指教学的实际效果至少不低于同类的一般水平。

当前倡导的“关注课堂教学的有效、高效”,实际上在于倡导教学要有价值、有效果、有效率、有魅力。

在这里,有价值是回答了教学是否做了值得去做的事情,而教学的价值体现在是否满足了学习者的学习需要;有效果回答了教学是否做对了应该做的事情,教学的效果体现在达成了学习者所要实现的目标;有效率回答了教学是否做到了尽可能的好,教学的效率体现在学习者用最少的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达成最佳的效果(至少达到预期的目标,如果能有所增值,效果更佳);有魅力回答了教学是否有长久深远的感染力、穿透力与亲和力,教学的魅力体现在实际的教学能吸引学习者继续学习。

提高课堂教学实效性的主要方法:改善课堂提问体系,提高教学效率,促进师生的交流和互动,诱发学生课堂学习的原动力。

强化师生积极互动的层次与 参与的质量,提高学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生认知结构的完善和情感、意志、人格的发展。

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活动时间,减少无效、低效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升学生学科思维的层次和水平。

优化课堂教学结构,促进学生数学思维的全面提高。

3.简要阐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目标。

答:1、 积极主动地学习态度: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地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2、 体现课程的均衡性: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和的现状,整体设计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果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提倡选修课。

3、 课程内容改革: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要打好基础,注重学习的过程、方法和探究。

4、 学习方式的变化: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5、 评价功能的变化: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摆正教学与考试的关系,不能以考试来代替评价。

6、 三级课程管理:改变过去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以及学生的适应性。

4.如何理解“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的观点

答:新课程倡导教师“用教材”而不是简单的“教教材”。

教师要创造性的用教材,要在使用教材的过程中融入自己的科学精神和智慧,要对教材知识进行重组和整合,选取更好的内容对教材深加工,设计出活生生的、丰富多彩的课来,充分有效地将教材的知识激活,形成有教师教学个性的教材知识。

既要有能力把问题简明地阐述清楚,同时也要有能力引导学生去探索、自主学习。

(1)教材不等于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大于教材。

教学内容的范围是灵活的,是广泛的,可以是课内的也可以是课外的,只要适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的材料都可作为学习内容。

教师“教教科书”是传统的“教书匠”的表现,“用教科书教”才是现代教师应有的姿态。

(2)充分利用教材开创自由空间。

过去的教和学都以掌握知识为主,教师很难创造性地理解、开发教材,现在则可以自己“改”教材了。

教材中编入了一些让学生猜测和想像的内容,以发展学生的想像力和各种不同的思维取向。

教材中提供了大量供学生自由阅读的栏目以及课题学习。

对于这些知识我把它们改成学生课外学习研究材料,让学生通过询问、调查、阅读有关书籍和上网查阅等多种渠道搜集有关这些知识资料并通过书面形式打印出来供全班同学阅读。

这样做既锻炼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又极大地丰富了他们的课外知识。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阅读下面的案例,回答有关的问题: 有人搞了个别开生面的测试——用粉笔在黑板上画一个圆圈,请被测试者回答这是什么。

结果,当问到机关干部时,他们一个个面面相觑,都用求救的眼光看着在场的领导。

领导沉默许久,说道:“没经过研究,我怎么能随便回答你的问题呢

”当问到大学中文系学生时,他们哄堂大笑,拒绝回答这个只有傻瓜才回答的问题。

当问到初中学生时,一位尖子学生举手回答:“是零。

”,一位差生喊道:“是英文字母O”,他却遭到了班主任的批评。

最后,当问到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时,他们异常活跃地回答:“句号”、“月亮”、“烧饼”、“乒乓球”、“老师生气时的眼睛”、“我家门上的猫眼”……事后,老人给这次测试起了个题目:“人的想象力是怎样丧失的

(1)读完之后,简单描述你的所想、所感。

(2)这样的结果与我们的教、学方式有关吗

若有,是什么

并请思考这份材料对你的教学方式改变的启示是什么。

中国法制史主要讲得内容有哪些?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

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

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

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

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

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

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

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论文题目:公安专业工作中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状况(大家帮忙)

相关资料: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论文摘要] 任何犯罪行为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的产生又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

从犯罪心理的产生过程来看,需要有其根源和基础。

当需要与具体的满足对象、工具和手段结合时,即构成动机推动个体去实施满足需要的行为;当个体的行为方式经常、反复、稳定地出现时,既构成一个人的人格特征。

在需要基础上生成的犯罪人格就是犯罪心理的具体体现。

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

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

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

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

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

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

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被称为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犯罪心理的生成有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

“机制”一词在现代许多学科中广泛的使用着。

大体有三种意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

二是用来表述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

三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等。

心理学机制就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它是犯罪心理特别是犯罪动机引起犯罪行为的工作方式与过程的总称,也就是要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理。

就绝大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

他们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

我们把这个逐个渐进的、自觉的演化过程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来研究。

强烈欲求与满足方式的选择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

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是因个体对某种事物的缺乏状态而引起的。

由于有缺乏状态,才有对缺乏状态的平衡,进而对缺乏之物的择取。

因此,需要是人处于缺乏状态时身体内出现的自动平衡倾向和择取倾向,当人们需要某种东西时,便会把缺少的东西视为必需的东西,为了求得心理平衡,人必须进行有关的活动以获得所需之物满足需求。

可见,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

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每个人的复杂而多样的需要有强弱程度的不同。

比较弱的需要,一时难以产生活动动机。

而强烈欲求常常唤起人的行为动机。

强烈的常态欲求并非坏事,它不能决定人犯罪或不犯罪。

一个人有了强烈的常态欲求之后,他可以奋发努力,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满足。

人不同与动物,在满足自我需要的同时,应当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满足需要的可能性,并根据社会规范,有意识地调节自己的需要。

只有在欲望十分强烈,满足欲望的冲动迫不及待,并走上了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惜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去满足欲望的道路时,才会启动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环节。

犯罪人的需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需要和国家需要处于对立地位。

行为人头脑里只有个人的欲求,不考虑他人的需要和国家、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私欲,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的利益。

二是畸形的、膨胀的需要。

行为人的物质需要毫无节制,享受的欲望脱离个人的支付能力:性的欲求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其需要结构当中,缺乏高层次的学习、劳动、荣誉、事业成就等精神需要,而对吃喝玩乐之类的低层次需要津津乐道,站主导地位。

由此可知,犯罪心理与守法心理的界限,并不单纯取决于欲求的强烈与否,还在与个体最终做出了何种方式的选择。

同时,有些强烈欲求并非常态欲求,而是法律所禁止的变态欲求,如吸毒、性淫乱、痴迷于邪教以及政治上的违法欲求等,也就谈不上用合法手段予以满足。

那么,这类欲求的出现和无力遏制,就标志着犯罪心理的萌发。

也就是说,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形成的心理基础和出发点。

犯罪心理结构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的。

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前提是主体一般心理结构和人格的先前存在。

也就是说,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都是在原有的一定的心理结构、一定的自主独立性的主体人格的基础上发生的。

犯罪个案表明,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管其看起来有多么偶然,我们都可以从犯罪人即有人格中存在着的某些消极面和缺陷找到一致性和对应性。

这正是我们犯罪心理结构立论的事实依据。

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人的即有人格,即人格倾向,是一切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基础和演化的出发点。

人格倾向,就是一个具有对内外刺激信息发生最一般反应倾向的心理图式所组成的图式系统(图式指一定的结构或组织)。

当主体面临特殊的内外环境刺激时,就会依据其最概括化的心理图式,积极能动选择和处理来自主体外部刺激和内部状态的心理结构组织。

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就是要探讨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如何由图式演化为结构的这一过程。

如果做个比喻,犯罪人的人格倾向,就像是一个计算机软盘中的菜单或程序目录,它本身只具有最初级的、未分化的反应倾向。

当被主体外部命令和内部状态激活后,它就能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检索和工作程序自动化地(因而常常是无意识的)选择和提取有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整合成一动态的、具有积极反应定势的犯罪心理结构。

它决定了同类后继心理活动及所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和水平。

那么,人格倾向都是由哪几种图式板块构成的呢

从心理对行为的作用与意义这一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人格倾向主要由三大图式板块组成。

一是认知活动倾向,即个体在认知活动(感知、记忆、思维等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特征及初级分化和概括化的个体价值观体系反应倾向。

这一认知活动倾向构成了个体价值观体系的基本框架和风格,并具有根据主体需要而进一步分化和具体化,即向个体价值取向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

二是需要活动倾向,即主体内在需要、欲求所导致的对某类刺激和信息的优先反应倾向,犯罪人的这一需要动力倾向也是整个人格倾向向犯罪心理结构方向演化的动力。

三是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

现代生理学已证明,人的心理活动,特别是那些具有稳固性经常性的心理活动,都是与人的大脑神经系统性活动相对应的。

但我们这里所指的神经系统活动倾向,不仅是指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活动的神经动力过程即动力定型倾向(如技能、习惯),还包括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所构成的人的气质倾向。

同时,我们也将人们智能活动倾向归入此类,因为人的智能主要是由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水平(如神经联系的灵活性、快捷性、稳定性及准确性等等)所决定的。

犯罪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具有进一步具体化,即向动力定型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并通过由此形成的犯罪人的智能、技能、行为习惯和气质特点而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水平。

犯罪人通过上述三大图式板块的相互联系与作用,就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初级心理结构,即人格倾向,并且随犯罪人的不良实践活动和主观恶性的不断加深,这一人格倾向就逐渐向犯罪心理结构方面转化。

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采用何种方式满足欲求并不是偶然的。

当一个人决定用非法手段去满足强烈的欲望和选择犯罪命运时,必定和他的品德缺陷和抑制力缺乏有关。

也就是说,应当进一步探讨犯罪者的人格缺陷。

犯罪者的人格缺陷,又称为不健全人格,是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因出现失误而形成的社会化程度不足和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

它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

这种人格缺陷和健全人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认知水平低下,缺乏辨别、判别是非的能力;需求欲望强烈、内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紧张、焦虑和挫折感,难以自控调节;接受非主流文化和反社会道德标准的影响,意识状态偏离常规;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持轻蔑态度;以自我利益为核心,并采取一相情愿、超脱现实的思维方式,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能使自我利益得到满足;冷酷无情,粗野肆虐,富于攻击性的性格;正确意志薄弱,不能抑制消极情绪的滋生蔓延,对错误行为的产生采取放任态度;缺少道德感、理智感、美感等社会性情感;价值取向偏于错误的和违法,以错误的价值观为人生导向;具有进行违法活动的智力和特殊能力。

虽然存在上述人格缺陷的人在整个社会人群中为数不多,但他们是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安定因素,是犯罪的“预备军”,易走向违法犯罪。

品德是人格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是社会的人,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必须具有遵守社会规范的良好品德。

品德的主要内涵是“克己”与“利他”,即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标准、方向来塑造人的心理品质,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

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志。

当人的品德由于社会化程度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而产生缺陷时,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

在私欲膨胀时,其抑制力十分薄弱,甚至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

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意向。

萌发犯罪意向意向是一种未被意识的处于朦胧状态的行为动机,它是没有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需要。

一个体验到意向状态的人,虽然他在主观上还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客观世界中是什么东西在吸引着他,这种意向引起的活动目的是什么,但他已经体验到一种躁动、渴求和不安,这是人的行为动机形成的最初阶段。

犯罪意向(简称犯意),即实施犯罪的意向、冲动或意图。

它是尚未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违法犯罪需要。

当行为人的人格存在明显缺陷,或者不良习惯业已形成后,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便可能产生模糊的、朦胧的、没有特定指向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心冲突,从而进入了萌芽犯罪意向的阶段。

此时,行为人的认知、情感、意志以及其人格已经发生全面畸变,足以克服内心的反对动机和矛盾冲突,而达到犯罪意向的内部协调。

它标志着犯罪心理的初步形成——有关实施犯罪活动的多种心理因素开始组合,产生向着犯罪行为方向发展的合力。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犯罪条件和机遇的出现,就会产生明确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在这一阶段,除内在的犯罪意图外,个体并没有进入实际上的犯罪预备,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

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在多数情况下,仅有犯罪意向还不足以着手实施犯罪,还要经过产生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才能发生犯罪。

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主题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

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是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之一。

前苏联法学界一些知名人士认为:“无论动机是否作为基本特征被列入犯罪构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动机,那么任何一种故意犯罪就不可能实施。

即使不把犯罪动机列入犯罪构成,他依然是法院在审判时应加以考虑的重要情节。

”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萌芽阶段。

犯罪动机总是由一定原因引起,或者由外部因素刺激所致,或者由内部因素的冲动而萌发。

在这个阶段,犯罪动机首先具有初试性,即刚刚开始萌发、孕育;其次具有模糊性,即犯罪动机的各个成分正在按一定模式聚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主体对自己的动机还不够明确、清晰;再次具有内隐性,即犯罪动机的初始性和模糊性,反映了它的意识状态还处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前意识层。

犯罪动机的萌发阶段,又可称为犯罪意向阶段。

过度阶段。

当犯罪动机萌芽之后,主体会对产生犯罪动机基础进行评价,即在知、情、意和个性特征等心理素质的参与下,对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道德衡量与利弊衡量,以决定取舍,并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清楚、明晰的犯罪动机。

此时,犯罪动机已上升到人的意识层,能够被主体所意识。

犯罪动机的过度阶段,又可称为明确动机阶段。

定型阶段。

当犯罪动机完全明确之后,何时事实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尚需通过选择时机、确定方式等动机斗争,最后下决心,对犯罪动机加以确认和巩固定型,进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犯罪准备状态。

犯罪动机的定性阶段,有可称为犯罪决意阶段。

消失阶段。

即犯罪动机的终了阶段。

一般情况下,通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

在有些时候,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处于未遂状态,犯罪目的未实现,即由于主客观原因在世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而放弃犯罪动机;或者原犯罪动机为新的犯罪动机所取代,原犯罪动机消失。

犯罪动机的消失阶段又可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的衰落或衰减阶段。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一般来说,犯罪目的实质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对犯罪行为所期盼达到的结果,而不是结果本身,不是已实现的目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目的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需要付出意志努力的自觉的追求。

它虽然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但可以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和行为的指向性加以确认。

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某些类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他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表现了直接故意的内容,并通过故意实施犯罪来实现。

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并非行为人追求的目的。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紧密联系的,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

犯罪决意当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均已产生和确定时,就进入了犯罪决议阶段。

犯罪决议是指行为人已就实施犯罪行为做出了最后决定。

它包括两个环节:行动手段的选择。

在目的确定之后,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达到这个目的的具体手段和途径。

如果可能各种手段选择余地很大,行为人就要进行分析、比较,考虑主客观条件及实施的可能性。

各种手段的选择,同行为人的性格特点、知识结构和智力结构有很大关系。

同样是非法获取财务,有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和计算机犯罪等多种手段,究竟采取哪种手段,除了机遇因素之外,主要由行为人的自身条件所决定。

行动时机的捕捉。

犯罪手段确定之后,何时实施,需要根据客观情况而决定,即捕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机。

侦查人员可以从判断作案人是仓促行事、犹豫不决,还是老奸巨滑、轻车熟路中判断起性格和意志特征。

犯罪决意一般是指行为的决定阶段。

但也有把他扩大为行为的执行阶段的意见。

即认为在执行犯罪计划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意志的紧张和动摇,或产生新的动机冲突;是将犯罪决意坚持执行下去,还是停止犯罪预备或中止犯罪,仍然是犯罪决意的表现。

综上所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多方的因素。

我们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建议,以便更好的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可以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对于惩治犯罪以及矫正犯罪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议。

参考文献资料:1、梅传强 ,《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 河北法学 ,2004年2月2、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月3、杨焕宁 ,《犯罪发生机理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4、陈兴良 ,《刑法的人性基础》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8月5、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6、康树华,《犯罪学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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