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权宣言>读后感怎么写?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宪法读后感
《南风窗》:在建国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权一直被当成资产阶级的口号受到批判,人权问题成为一个理论禁区。
这个禁区后来是如何打破的
郭道晖:新中国建国后的前30年,很多时候谈不上对人权的保护,人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理论禁区,这个禁区是在后30年才逐渐打破的,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国家的指导思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虽然在主流意识形态上,还把人权作为资产阶级的口号加以批判,但在实践上,有的领导人吸取过去的教训已开始重视人权,表现为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涉及全局的重大案件有30多件,一般的有300多万件,40万被开除的党员也恢复了党籍,千百万被株连的人获得解放,这些都是事涉人权、深得党心民心的举措。
1978年12月6日,社科院法学所的李步云在《人民日报》发表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文章,这是法学界思想解放的标志性文章之一。
1979年10月30日,《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发表在《人民日报》上。
文章提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罪犯也是公民,不能诬告陷害,不能刑讯逼供,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应该征求罪犯的意见。
这篇文章发表后,引起了一些仍然坚持阶级斗争旧思维的人士、特别是监狱管理干部的抗议,质问作者的立场哪去了。
1983年是马克思逝世100周年,在中共中央党校和中宣部举行的纪念大会上,当时的中宣部副部长周扬作了题为《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的报告,里面的核心思想内容是谈人道主义与社会主义异化问题,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对我国人权问题的反思,第一次公开正面评价人道主义,报告获得听众(大都是党政干部和学者)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我有幸参加了这个会,亲历其境。
这本来是对人权禁区的一次试探性的突破,不料竟遭到几位身居要津的理论权威的反对,在会后亲自撰小册子反驳,并组织大批判,这成为“反精神污染运动”的肇始。
幸好当时明智的党中央主要领导人及时“叫停”,才没有重复过去反右的错误。
但周扬也因受压,抱病住院,郁郁而终。
这次涉足人权理论雷区,给人权门禁吹进一股清风。
但以失败告终,以后还发生了一场政治风波。
到了1990年11月,中宣部理论局召开了一次有关人权问题的小型专家座谈会,传达了李鹏总理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个批示。
会议的主题起初是针对外国宣扬的“人权无国界论”发表批判性意见,但与会的专家学者发表了对开展人权理论研究的建议。
我参加了这次会并第一个发言,认为人权带有普遍性,不能仅仅批判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而要研究我们自己的问题。
1991年3月2日,中宣部再次召开了人权问题小型座谈会。
这次还有一位副部长参加,传达了中央领导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批示,并说中宣部是据此指示召开这个座谈会的,他还着重地说明研究人权问题的“紧迫性”。
原来,是美国肯尼迪人权中心给中国科学院院长周光召写了一封信,信中对我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攻击,说我国“成千上万人的命运”受到非人道的对待。
为了反驳西方的攻击,我们要开始对人权问题的研究。
于是,由中宣部理论局拟就了8个研究课题,当场确定了负责主持研究的单位,立即着手收集资料,编写一套“人权研究资料丛书”,为今后深入研究打下基础。
这套丛书后来于1993年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闸门一旦打开,就不是原始意图所能局限的。
这次会后,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人大、北大、法学所等单位纷纷召开人权座谈会,在以后蓬勃展开的人权讨论中,已不限于只是对付海外势力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挑战,而且是对人权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展开了全面的探讨。
1991年1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人权官方文件。
1997年9月1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六部分中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中国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动力 《南风窗》: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权事业的重大进步,但另一方面,侵犯人权的情况在现实中也经常发生。
您怎样评价过去60年中国的人权状况
主要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
郭道晖:我把过去60年的人权发展状况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多数人开始有人权:通过土改,农民分到土地,有了财产权;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空前提高,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知识分子爱国无罪,报国有门,许多人从国外归来;民主党派一些人士进入了联合政府,担任了副主席、副总理和部长;私营工商业者受到保护。
总体而言,相对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这是一个人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时期。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少数人,像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反革命分子,作为阶级敌人,则被剥夺了许多基本权利,包括人权。
当然,对残余的敌对阶级少数人应依法剥夺他们某些政治、经济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应有的某些基本人权(如生命权、人格尊严权、某些民事权利和诉讼权)也要剥夺。
至于很多人被错划为敌人,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其家属受到株连,就更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董必武在党的八大发言中就指出解放初期的政治运动中错案达10%)。
第二阶段从1955年到1976年,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多数人的人权缺失或受践踏,农民私有的土地被纳入所谓“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合作社或人民公社,实际上是私有财产权被剥夺;大跃进中饿死几千万人,生命权更被严重侵害抹煞;工人阶级生活转差,“文革”中还被利用为占领上层建筑的工具;知识分子的处境急转直下,有55万人(一说317万)被划为右派,打入另册。
党的各级干部被打成走资派、叛徒、特务,人权备受蔑视和虐待。
这是一个人权遭到空前践踏的时期。
只有少数官僚阶层人物享有某些特权。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时期,人权断续地、逐步地得到关注和部分保障,宪法确认所有人享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
带有标志性的事件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入宪。
但言胜于行,实践上步履维艰,特别是由于贫富两极严重分化,实际上只有部分人,如权贵资产者阶层、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权和人权得到充分保障;而另一部分人在某些领域的人权则被侵犯和限制。
《南风窗》:过去60年,我国人权事业有什么经验教训
郭道晖:过去60年,我国人权事业的曲折发展主要的教训有: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没有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革命党代表的是一定的阶级,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清敌我,贯彻的是阶级斗争观,而不是超阶级的博爱观;而执政党是经全民(在我国是通过代表全民的人大)选举产生的,要对全民负责,不能只对某个阶级或部分人负责。
不仅要对多数人(我们通常习惯于提为“95%以上的人民”)负责,对少数人(5%)的人权利益也要关照和保障(13亿人的5%是6500万,也并非“少数”)。
即使是“阶级敌人”,如果其应有人权受侵犯,执政党和政府也应出面予以救济和保护。
人权主体是指 “每个人”,而不分多少。
其次,没有完成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人为本”的转变,“以人为本”不是以官为本,也不只是以多数人为本,而是以全民为本,以每个人为本。
第三,在政治伦理上,我们还缺乏宽容、平等、仁爱、中庸的精神,不能容忍异见和多元,强求思想、舆论一律。
中国古代讲“亲亲相隐”,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是社会和家庭的基本伦理。
但新中国建国以来一直讲究划清界限,非关叛国要案,也一概要求“大义灭亲”,子女揭发父母,夫妻划清界线,这不利于维护家庭这个社会基本细胞的和谐稳定,从而也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在思维方法上搞片面、走极端、非此即彼,形而上学猖獗,往往只强调个别和“中国特色”,否定人类共有文明的普世价值,讲得多,做得少,言胜于行。
《南风窗》:过去60年里中国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其主要的动力是什么
您多次强调的“社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在其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郭道晖:中国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主要是在后30年。
在上世纪80年代初,党内所谓的 “走资派”被解放,重居高位,他们从自己受迫害的切身经历出发,强烈意识到加强民主法制,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迫切重要性,以及保障人权、特别是人格尊严的可贵;而人民群众深受过去20多年“折腾”之苦,对民主人权有强烈的期盼;知识界的一些有民主法治思想的精英则解放思想,展开了真理标准的大讨论。
这样上下汇合,促成了人权禁区的突破和人权保护的进步。
但到了今天,中国已经形成了强大的特殊利益集团和官僚特权阶层,有的地方甚至形成网络的贪官污吏群体,这些人抱着既得权益不愿放弃,他们已经不是推动人权进步的动力,而是阻力,有些还与黑社会勾结,成为反动的力量。
现在推动人权进步的力量,在我看来,主要是来自民间的人民群众的维权活动与斗争和公民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的一切资源都掌握或垄断在国家手里,社会只是“国家的社会”,不是相对独立的主体。
实行市场经济之后,社会主体掌握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就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去影响社会,进而影响国家权力。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就非常有代表性,这个侵权个案经媒体和互联网揭露和传播,北京的几个博士上书全国人大,最后国务院在被动的情况下自动取消了侵犯人权的收容审查条例,改为社会救助条例。
这是民间力量推动人权保护、加强法治的标志性事件。
显然,中国人权保护的进步,将更多有赖于公民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动,而不能过多寄希望于自上而下的恩赐。
中国社会对公民的认知,通常有三种片面性:一是认为公民只是有本国国籍的人,而不强调公民的本质是享有公民权的法律资格。
二是对公民多侧重其义务主体身份,而忽视其权利主体资格;只是行政权的相对人,而不是政府服务的对象;只是服从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客体,而不是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主体。
三是在对人民群众进行“公民教育”时,往往偏重公民的义务意识、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培养;而忽视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意识,这种公民教育难免陷入旧时代臣民、子民教育的窠臼。
现今我国互联网的网民有3亿多,他们已初步形成虚拟的公民社会,成为日益强大的民意群体,网络舆论在揭露官员的侵权行为和贪腐现象,监督政府依法执政等方面,正在发挥国家权力不可代替的巨大作用。
另一方面,也需要执政观念和社会心理有一个大转变,那就是要廓清我国2000多年来的专制统治的遗毒,改变帝王将相的愚民情结和老百姓的臣民、子民、顺民以及奴隶、奴才的心态,树立现代公民意识、主体意识。
生存权不是人权的全部 《南风窗》: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和人权保障是什么关系
郭道晖:古代封建专制国家,虽然有比较完备的法制,但那只是专制的法制国。
最早提出“法治国”概念的是19世纪的德国,指的是一个“有法制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制的良恶,皆须依法,以致后来为纳粹所利用,使得德国法律界对专横、非法的法律失去抵抗力。
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应是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至上为主义。
不只是要建立法治国家,更要形成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应当是现代民主的国家,既服务于社会,又保障社会的自主、自治、自由。
而法治社会则应当是建立在自由的公民社会基础上,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互控互动的关系。
这种自由社会的终极目标也就是马克思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样的社会里,人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南风窗》: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方面,我们的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大量像“彭水诗案”这样因言获罪的现象,应该怎么看
郭道晖:首先要明确的是,言论自由包括讲错误言论的自由和不言论的自由,也包括讲和政府、宪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言论的自由(否则就不会有修宪之举),而不只是讲符合主流言论的自由,不是按上面规定“发一定之议论”的自由(鲁迅语)。
思想是绝对自由的,只要没有付诸行动,任何言论停留在思想和口头上都是言论自由的范畴,都应该受到保护。
至于你讲的“彭水诗案”和其他一些政府诉公民名誉侵权案,是一大误区。
上世纪80年代我会见过美国的一个州长,当时他给我讲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报纸刊登了一篇文章,侵犯了一个明星的名誉权,法院判报纸赔偿明星200万美元;后来,这家报纸的批评又涉及州长的私人问题,侵犯了州长的私人名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
《人权宣言》,1789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领性文件。
人权宣美国的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不满路易十六召开的三级会议的人们愤而组成国民议会,并提出制定宪法的要求,路易十六却强令解散议会,并且调集大批军队集结巴黎附近。
民众们推翻了国王,并且开始以新的理想来确定国家的方向。
(本段非人权宣言原文内容) 法国国民议会,颁布时间: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人权宣言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女人是否适合做律师?
女人当律师到底好不好
这有两层意思: 第一、当不当得来
第二、对女人自身好不好,包括家庭还有个人成长等。
怎样才能成为一个成功的女律师呢
综合众多朋友的意见,我做了个专题。
一、第1个律师朋友观点: 女人实在不适合律师工作, 女性法律工作者,如果想成功,还不想付出, 个人认为走学院派路子比较好
成功的律师都是社会活动家, 成功的女人都有男人支持
没付出那里会有回抱
我认识的女律师很多,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 付出的时间,是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 在女性还占家庭主导的今天,自然会产生矛盾, 我认识的成功女律师主要有三种类型: 1、喝倒一片的主,交际能力强,口才好
工作能力强
这不是大多数女性能做到的
2、有老公或者家族权势支持
或者社会其他强力人士支持,当然这样的人自己也要付出很多的
3、纯学院派,法律功底深,基本都是教授,博士什么的
唉
悲哀
社会大环境如此,我们这些法律人又能奈何
二、第2个律师朋友观点(相当积极): 我就是女律师,属于个子不高,相貌偏小的类型,但做律师这行,已经很有成就感了。
我认为,律师行业,男、女性别不会成为执业成功与否的障碍。
甚至于,律师这个职业,更能激发女性的激情,更能给女性带来自信与尊严。
我曾经是法官,做的很好。
但是,经济方面与成功律师的落差实在不是一般的大。
我的道德观又不允许我去做非法的事情。
于是,辞职成为选择。
说到辞职,当初也是非常莽撞的。
虽然在法院工作过,但并没有因此带着所谓的下来,也没有事先找好一家顾问单位再辞职。
当时,就预计,只要挣到吃饭钱,就可以了。
我到一家做聘用律师。
仅仅凭借普通的、非常小的一些案件,收费超过3000元的案件都不多,在第一年,我居然成为那个所收入进20万的律师之一。
我把自己和别人都震惊了,也把法院的同事们给深深的刺激了。
此后,每年,我的收入都稳定增长。
但是,因为当时我的孩子才2岁,至今也才不到8岁,因此,在业务量的处理方面出现瓶颈。
若想继续增加业务量,必然要投入精力拓展,业务量增加后,自己的精力又有限,必然给家庭和要减少,因此,矛盾出现,自己必须作出选择。
虽然,我现在已经是另一个不小的的头儿,但由于有孩子的问题,连续三年来,我都是有意识的控制业务量,基本维持现状,按部就班地做好眼前的业务,晚上的时间基本留在家里。
作为比较典型的女律师,我的体会是:做女律师,非常受人尊敬。
纯粹从法律业务方面看,男律师并不比女律师给人更多的信任感。
只要你自己业务经验丰富,技巧灵活,认真负责,女律师可能更让当事人放心。
我属于更多依靠专业知识取胜的律师类型,我很少去应酬,也基本不发名片,有关系也尽量不去走。
我的很多业务都是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处理,给对方或旁听的其他人、法官留下印象,然后,他们有事时,又展转着找到我。
现在,我基本是诉讼与非诉讼各占一半。
当然,也有一些女律师走的是另一种路线,陪吃陪玩也能有业务来做,但这些人和那些什么都干的男律师们,与其他行业里的所谓成功者一样,都不是正当工作的人们所推崇的。
在从业过程中,我感觉,虽然这个社会法制环境很不尽如人意,但象我这样想干净、敬业、专业地工作的女律师,也毕竟有生存的空间。
我想,不论是象楼主这样的女性,还是男性们,希望认认真真地工作,干干净净做人的,还是大多数。
女性,如果你够精明能干,就相信自己,律师行业是有女性的天空的。
三、第3个律师朋友观点: 如果是初做律师,我建议,如果没有家庭拖累,最好到大城市的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做助理或者做实习,或者独立办案,都是成功的必须前提。
因为,只有这样的正规化,才能带给我们更多的类型化的实践机会,才能让那些初做律师的人有可能接触到足够糊口的小业务量,也才能给有心的律师提供向高水平律师学习的平台。
此外,这些大城市中,司法环境也相对正规,经济活跃程度也相对高一些,靠专业生存的律师就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四、第4个律师朋友观点: 至于女人做律师好不好,个人认为没有什么好与不好。
关键看你自己爱不爱这个行业。
但是必须看清楚。
女人做律师。
确实经常会受到性方面的暗示或者骚扰。
如果稍有姿色的更不可能避免。
当然。
除非你自己家背景非常好。
不需要你献身.事实上。
来自法官。
律师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压力。
都有可能需要你做出牺牲。
至少我所认识的男律师们.几乎都跟他们女助理上过床.反正我是非常讨厌这样的男律师的。
总之律师这个职业确实不适合女人干,因为它接触的黑暗面很多。
做律师你要做的好。
首先你就必须做到卑鄙无耻。
大家也不要把它想象的多么光辉伟大,只是一个职业而已。
(后面这段好象有点偏激了。
我不认同) 五、第5个律师朋友观点: 如果你是个自认为比较传统的女人.那你绝不适合做律师。
如果你是个自认为单纯的女人。
那你也不适合做律师。
如果你是个自认为纯洁的女人。
那你更适合去做别人的老婆。
否则。
就算你取得了。
你也做不到业内的精英一层,永远只能是个具有律师资格的女人而已。
这个行业不适合太守规矩的人做、不只是女人。
六、第6个律师朋友观点: 说起这个真是很感慨啊。
其实律师不论男女,都是很苦的,再进一步来说,要做得出色,哪一行都不会很容易。
我这五六年,总的来说有两点心得: 1、不能浮躁。
前两三年吃多些苦头是正常的,踏踏实实做好每件事是王道。
客户会记得你并信任你的,这会让你很有些满足感。
2、打心里先衡量一下,按自己的感觉摆对律师与主妇的位置。
这在各人心里都有不同的一把尺,也有不一样的选择,当然还要看你家里(主要是你老公)的情况。
个人认为,要想在两方面都做得出类拨萃是极难极难的,反正我受不了这个辛苦。
我这几年以来走的道道,我认为很适合我这种没有太大野心而又不想没有自己的人——在工作上尽心尽职,对客户有应有的交待和责任心,但不花太多力气和时间去交际应酬或大规模拓展业务,太费时、伤神又吃力不讨好的活少接,基本做到上下班分开,晚上和周末就可给老公和女儿了。
现在看来,收入和成就感都不算差(我在相对发达地区,并自认业务和服务素质过得关),有相对固定的客户群,当然这比不得那些始终站在一线、动辄以百万计年收入的同行。
然而我很平静,我深深知道那种风光的背后有着巨大的代价,我选择了不付出这种代价,我只要轻松地、相对优裕的过我的小资日子,我很满足。
不过不知道下一步能不能维持这种状态,因为到我这个阶段,就面临开所创业或是否作合伙人的问题了。
一旦挤身于这个梯队,可能就再也不能象以前那样随意了。
江湖路不归路,谨慎入行。
七、第7个律师朋友观点: 论坛有个叫“翠茜”的朋友感问“女人怎么在律师界立足
”按理说,刚刚步入律师市场的我,是应该没有斗志闲说这个理的。
然而,正如我一直坚信“有的男女相处了一辈子却始终同床异梦;而有的仅却终生携手共进”一样,时间的长短应该不是“有无发言能力”的判断标准。
关于男女的平等问题,文明的世界人民已经叫了很久。
对于男人而言,请扪心自问:当前男女真的平等了吗
在律师界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的律师界,请你们大胆地列举几个响当当女律师的名字,你能吗
你自己都会纳闷。
在一个不容易也不能纯洁的律师市场,难道真的不能成长几位红颜律师吗
至少我认为,中国律师市场给女律师的舞台更大,真理往往都是从少数人发展到更多人的。
说过,钱不能说不是一个好东西。
无论是男律师还是女律师,追求金钱的目标应该是无可厚非的。
当然,这并不排除做律师对正义价值的理想,因为人权的基础是生存权。
在当前金钱大多掌握在男人手头的局面下,女律师希望立足律师市场的前提思想基础是:请记住女人前辈小姐的滴血箴言——算到头来,每一个男子的钱总是花在某一个或者几个女人的身上。
这是做女律师的信心源泉。
男人对女人的好色之心,这是是男人都有的,按照生物学家的权威解释,结论也应该是这是男人最原始最基本的生理反应。
然而,对于女人当然包括做女律师的你来说,如果男人的这个本来最正常的反应超出了的度,将是女律师面对客户特别是大客户(当然指的是男性主导的)最头痛的事情,除非你放弃应有的尊严,我想真正的女律师是绝对不能放弃的。
这时候,我的结论便出来了,女律师希望立足律师市场的必有气质就是庄重:请记住男人前辈贾平凹先生的肺腑之言——菩萨的庄重,再淫荡的男人,也没有产生过要强奸她的邪念,但任何男人谁没有跪倒在菩萨的脚下呢
这是做女律师的成功根本。
善良对于每一个女人来说,应该是与身俱来的美丽。
这是从我能够认识女孩以来就从未动摇过的信念。
然而,恰好正是这个我对女性十分欣赏的优点,让无数希望立足律师界的女律师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女性独有的善良成了女律师前进路上的双刃剑,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对居心叵测的各种关系人,女律师的一味或者说执着善良,将她们倔强多年的梦想粉碎。
我一直认为:对于“狼外婆”,你要么躲开它,要么一棍子打死它。
在如今意识形态异常复杂的混乱年代,女律师希望立足律师市场最不能丢掉的基本属性是:请记住男人前辈沈从文先生的经典名句——女人是天使和魔鬼结合的产物。
这是做女律师的决胜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