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的精神》读后感
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
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
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
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
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
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
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
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
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
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
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
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民法学原理和实践的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司考_百度文库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法律离我们有多远?先看两条法律条文:第218条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毁损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
第823条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
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前一条法律出自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后一条出自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前者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可查的最古老的法典,它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后者被认为是现代西方最成熟的法典,它是现代民法典的楷模。
两个法典之间,相距近3000年。
在这3000年的历史中,人类的法律制度伴随着人类的演化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
上述第218条给我们提供了一幅法律画卷:一个医生手术不成功,导致病人的死亡或者伤害,他因为他的行为而失去了他的手指;上述第823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权威,一个威严的尊者命令对有过错的人实施惩罚。
法律画卷给我们的是生动、具体和生活化的法律形象,而法律权威给我们的是概念、抽象和职业化的法律形象。
法律由具体的个案发展成抽象的规则,被认为是法律的一种“进化”。
法律的这种演化带给我们一些积极的东西,同时也失去了一些鲜活的东西。
法律的抽象化、规则化和职业化,使得法律的从业者可以从法律的一般原则推演出法律的特殊性,他可以不管具体案件之间干差万别的事实而适用法律、决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这种“科学”的法律学也使得法律远离了社会生活,法律的知识被少数“社会精英”所垄断,法律运作的主体不再是社会中活生生的人,而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和法官,及法律的其他附属职业者。
这种演化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退步?与之相关的问题则是:法律应该与现实的生活有多远?中国原本也有自己法律传统的,可惜在清末的时候中断了。
我们的老祖宗们不小心抄袭了日本的法典,而那个日本的法典又是不小心的德国法典的复制品。
这样一来,我们现在的法律既没有中国社会生活的根基,也没有日本或者德国法典内在东洋和西洋的社会生活的根基。
法官们学的是西方的法典,用的是西方传统的法典,而他要处理的又是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在人类共同的问题上,适用西方法律规则是没有问题的,而在东西方有差异性的地方,法律职业者们用西方的法律理念处理中国的问题,他们强暴了中国的社会,法律职业者又没有真正弄清西方法律理论所依赖的西方社会生活,他们又强暴了西方社会。
中国学习西方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事实,“西方法律制度中国本土化”只是学者们的良好愿望,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与民族法律个性的丧失,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模式,读后感《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要提倡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弄清西方传统法律如何在西方社会中发生?这也是本书的一个出发点,这就是:从西方社会的生活中去发现西方法律规则的含义。
将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最后形成法律规则体系最典型的法律制度,应该是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拿专业术语来说,就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本书的内容就是对英美判例的介绍、解读和评论。
就每个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法律的纠纷,就是一个法律的事件,每个事件都是紧张的、冲突的、微妙的,甚至是带有个人隐私的,从而也是具有社会价值及新闻价值的,每个事件都可以上大报的头版头条。
当事人到了法院,法官们就会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方案,每种方案都具有法官们的法律理由,法律理由的浓缩就形成了法律的规则。
这种法律规则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同时也指导着普通大众在相同或者相似事件中将来的行为,因为法律的规则指引着法律行为的预期结果。
与此相一致,我对每个案件的表达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具有好奇心的读者也许会找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二是对法官所形成或者适用的法律规则的解读,对法律智慧有兴趣的读者会感受到法律智慧的愉悦;其三是对案件进行形而上的评论,喜欢刨根问底的读者可以发现进一步思考的线索。
选人本书的案件,基本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种可以称为lea血1gcase,一个案件代表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和诉讼规则;第二类可以称之为principalcase,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入选法学院的教科书,第三类可以称为famousCase,每个案件都可以成为大众讨论的话题。
为了方便起见,本书统称之为“名案”。
如果读完本书后,你有如下的感叹之一,那么我就觉得这本书没有白写:这本书很好玩,案件很有趣,漫画也很精彩。
法官的分析很精辟,我知道了在何种案件中应该如何处理。
读懂这本书其实不容易,不过,在折磨自己大脑的时候却颇有收获。
哈哈。
法律原来是这样。
它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啊!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
王利明的民法学和马俊驹的民法原论哪个好
好的教材一般都是独著的,经典的要算德国的拉伦次、梅迪库及台湾的王泽鉴先生等大家的论教材。
王利明先生的那本教材是几个人合著的,其中王轶老师写的不错。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比较中规中举,内容还是挺详实。
具体要看你自己的选择。
另外,就大陆学者写的民法总论部分而言,法大的李永军老师刚刚出了本民法总论,资料比较新,理论分析也比较深入,梁慧星老师的民法总论教材比较简明精练,龙卫球老师的民法总论资料比较翔实。
孙宪忠老师的民法总论有很多实例,相对生动一些。
而王泽鉴民法系列,虽然理论上没有创建,但对经典民法理论的体系整理及方法论的架构还是相当不错的 可以作为民法入门书
学好榜样,做个有道德的人——读什么什么书读后感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之我见——读《哈佛公开课:公平与正义》有感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此处所言的是广义的、普世的思想道德素质——变得薄弱。
究其原因,是其的思想教育仅仅停留在表象认识层面,尚未上升到概念认识层面。
康德对于知识的产生有着如下看法:当其将先验范畴施加于感性杂多形成判断,就获得知识。
那么,也许可以猜测性地演绎:其形成何种的道德判断,也就决定了其具有何种高度的思想道德素质。
基于这一假设,可以对两种典型的道德模式加以分析。
1、浅析康德模式:学生行为道德性的限制因素2、浅析功利主义:学生价值判断的影响总的来说,康德的绝对道德主义如同万民法,在一定程度上给出了人类的最理想道德行为规则,然而与现实存在不可忽略的差距。
功利主义则类似于判例法,更基于现实幸福给出人的理想化道德行为准则,却在某些情况下破坏了基本的道德伦理准则。
因此,学生作为教育的半成品理应自我教育,打破固有认知模式,开阔思维,使其认识水平向普世价值判断靠拢,如此才可能使其向着更高的思想道德层次发展。
具体的手段有两种:1、广纳百言2、广察百态真理不掌握在任何人手中,而存在于生命的历程里。
人的生命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只有更广泛地尝试,才能更准确地把握。
留个邮箱给你发全文
法学研究生三年应该如何度过
过来人给个建议吧。
感激不尽。
一个的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学法十年自1998河南大学成为一名法科生,我已整整十载。
从还充满的 “小青年”,到已近而立之年;从一名中学生,到现在的硕士研究生;从对法的近乎无知,到后来的系统研习;从走出河大园,到再次步入明伦街85号,我人生的十年过去了----也许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十年。
十年了,每忆往昔,总不免感慨颇多;十年了,该有一个总结了。
真的好感谢老师们给的机会和教诲----正是这份机会和教诲,使我十年中的最后一年幸运地获得了无比丰富的意义,阻止了我因多年来的碌碌无为而欲对自己的痛骂。
就读研究生的第一年,是我人生思考最多和认识提高最快的一年,就专业来说,尤其如此。
小学生只学习知识和生活的基础,中学生则仅仅是建立了对事物 “对或错”的简单二元判断(这或许与他们平时的考试训练有关----题答对了就得分,否则就不得分),即使大学本科生也不过是借助于概念、命题较为系统的掌握了一门知识框架----他们掌握的概念、原则、命题往往是没有语境的,生硬、孤立、抽象、形式化而又程式化,这种知识框架充其量只是“教科书”的知识体系。
依赖教科书,每天看得也是教科书,甚至把专业学习理解成是对教科书的掌握----教科书掌握住了,专业就学成了,到工作岗位上就可以大展宏图了。
他们认为教科书,尤其是知名教授编著的教科书,讲得就是对的----顶多有一点对“来自其他学者或任课教师的批评”的认可;他们也同样迷信老师,认为老师讲的也都是对的,殊不知,老师讲的仅是他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东西,结果他们往往欠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也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独立学习的习惯和素养。
他们还没有意识到:事物是复杂的,有时无法通过下确切定义的方法来理解;事物有许多侧面,掌握这些不同的侧面也许就是对事物的正确理解;非要下个定义,看似准确,实则谬误。
结果,他们不知不觉养成了一种“概念+特征”式的学习方法----或许,从许多学生递交的论文中“概念+特征+作用+历史+意义”的套路和将近80%的篇幅占有量就可以发现这一点。
不幸的是,我曾经就是“他们”的一员;但幸运的是,通过任瑞兴老师的指导和一年来的学习和思悟,自己意识到了这些,并着力进行了矫正。
一、一年来的收获第一年的收获之一是,补充了法哲学和法律史知识。
法理学其实无非是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各部门法的共性东西抽出,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一个合理的体系,并成为各部门法均可以找到指导原理的基础学科,但这还是从法律自身认识出发去解释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而法哲学是一种用外在于法的哲学视角和高度来审视法,给我们提供了更广泛的遐想空间和参照系,并带来了抽象的概括能力和勇于探求深度的决心及习惯。
立法规定的是条文,课堂学的是规范,而我们却要理解法的精神----法哲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通过对法进行哲学分析进而找到法之精神的方法。
研究法,不仅需要共时性的思维还需要历时性思维,去比较不同概念、原则、制度,发现现象背后的本质,找出一定的规律,进而获取对问题的通透理解,提出有价值的观点,丰富对法的认识,所以,法律史知识很重要。
并且,法律史学习中强烈的史料意识,对提高我们的资料收集能力、训练掌握较好的整理方法和获取较多的研究资料和相关信息都大有帮助。
收获之二是,确立了明确的学术兴趣和方向----民法法典化。
法典化相关理论可谓是最为宏观且最具哲学思维和高度的民法理论,就中国的语境而言,它还是立法和民法理论界现在和今后一段时间关注的中心点。
法典理论提纲挈领式的高度,使我们可以去俯视鸟瞰民法体系的整体面貌,明晰各具体制度的功能及相互之间的联系,进而获取对民法的体系化认知,领略民法作为私法之理念和精神。
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
中国正式的民法法典化从1998年(民法起草小组的成立)就开始启动工作。
当下的法典论战持续激烈,从“绑联”、“现实”、“浪漫”三种思路,到“梁慧星版”、“ 王利明版”、“徐国栋版---《绿色民法典》” 三个学者建议稿;从“物文主义”、“旧人文主义”、“ 新人文主义”三种精神,到“法国”、“德国”、“国产” 三个模式;从“九编”、“七编”、“五编” 等编数设计,到“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 等内容的位置安排,等等。
以往的经验证明:论战越激烈,民法典越先进;分歧越多,法典越科学。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这种争吵,真可谓是我国法学界的一大盛事,也是难能可贵的一种法学上的进步。
不管未来的民法典有多少“徐国栋成分”,我觉得我们都应该感谢他所荡起的“学术涟漪”、善意的“鄙视”和理性而又歇斯底里般的“叫嚣”。
自己原本就比较关注法典化问题,又受到魏磊杰师弟的启发,所以我现在的研究路向首先选择了法典理论,而且我觉得作为民法方向的研究生应当置身、跟进和融入到民法法典化----目前最主流也最富时代意义的民法理论潮流中。
收获之三是,从“学习英语”到“利用英语”思想意识的转变。
这个假期,有幸跟着魏磊杰翻译了篇文章,并荣幸能得到了魏磊杰的充分肯定。
这是我第一次去系统的翻译一篇文章,英语算不上好,再加上专业英语知识的欠缺,说真的,自己最初的心态可谓是如履薄冰,生怕有负所托。
但经过一个月以来的尝试,我感觉到:外文的译介实属不易,然大胆去做,“则难者亦易乎”
外文的译介对我来说是一种新鲜的工作,其实也是一种新的学习方法。
社科院渠涛教授在其《最新日本民法》的后记中提到中国人在学习外语问题上的一个共同认识是“英语是哭着进取,笑着出来;而日语是笑着进取,哭着出来”。
这一个月以来的经历使我非常认同此言。
而且,对我来说,努力的结果不仅仅是把英语文本译成了中文文本,更是掌握了一种研读、翻译、利用外文的学习和科研能力。
彭小龙师弟说现在北京的学者都不屑于搞翻译----太浪费时间,而且外文的翻译已不再看成是科研成果,不如搞文章或写专著,象王轶等青年才俊都不去搞翻译。
我本人并不认同他的观点。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都是 “西方舶来品”,因此,对西方语言的良好认知应为法律人的基本素养。
翻译外文可以提高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而且也只有先熟练掌握翻译----这种准确理解外文的能力之后,才可以在直接引用外文时做到准确和得心应手。
实际上,日本大村敦志所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就是由王轶校对的。
当然我也深知,不是靠翻译一篇短文就可以掌握一种外语能力的。
我给自己制定了今后的训练计划:我已通读了《民法通则》、《法国民法典》的英文版,基本把民法中的概念、术语和用语习惯给掌握住了,接下来争取在一至两年的时间里,与他人合作去翻译3、4篇文章和一本书,学会如何去选择所要翻译的文本、如何组织一个志同道合的团队、怎样去联系文本的原作者并争取他的翻译授权和如何把这些辛苦的工作转换为成果。
最后一年,自己开始去翻译德文文本。
收获之四是,跳出了教材的包围圈,学会了读书,尤其是读好书。
就像不能老觉得英语还没学好就一直去“学”英语,而应学习如何使用、利用英语,我们也不能把专业没学好当成是教材还没掌握的足够牢,其实专业没学好,也许反而是我们教材看得太多了。
认识到这点之后,我决定除非有必要否则不再去看教材,要看好书。
何谓好书呢
我觉得教授们写作时经常引用的往往就是好书、好文章。
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正确的。
这个假期,专程去了两趟郑州,又委托北京的同学选购了一批,还通过当当网、卓越网买了多本。
好书的确不一般,象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茨威格特、克茨著的《比较法总论》、约翰•亨利•梅里曼的《大陆法系》、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梅因的《古代法》、大木雅夫的《比较法》、弗朗茨•维亚克尔的《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艾伦.沃森的《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纪坡民的《商品社会的世界性法律》和《产权与法》、谢怀栻的《外国民商法精要》、我妻荣的《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苏永钦的《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星野英一的《私法中的人》、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等等,这些好书给我带来了巨大的震撼
收获之五是,搜集和整理了许多资料。
学会整理和收集资料,是为学的基本功,除了购置多本书籍外,还通过互联网收集了许多好资料。
首先,找了几个同学,进行分工,把民商法学界还包括许多法理法史专业的大家的文章,都从不同的网站上找到了,然后分门归类,大家资源共享。
其次,找到了几个非常有用的网站,从中下载了许多好资料,如:史尚宽、王泽鉴的所有力著;法学家茶座全集;民商法论丛大部;法律出版社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梅迪库斯德《德国民法总论》)系列全部;德国、法国、日本、台湾的民法典中文版、多个国家民法典的英文版和几乎全部的其他国家的西班牙、葡萄牙等语言版;还有德、法、美、英、日、意等国家的多本也已翻译过来的名著;关于民法典专题的所有在网上能够找到的文章。
收获之六是,学习了第二门外语----德语。
德语(Deutsch)是德国、奥地利的官方语言,也是瑞士的4种官方语言之一。
德语是1亿多人使用的母语(总计约为1.1亿)。
它最初在德国、奥地利、瑞士北部、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意大利南提洛尔,比利时的一小部分地区,部分波兰地区和部分法国阿尔萨斯地区内使用。
另外,在这些国家的殖民地内,例如纳米比亚拥有大量的说德语的人口,在东欧的一些国家中,仍有少量的说德语的少数民族。
此外,苏联和罗马尼亚等国的德国移民区、以及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等地也有少数人使用德语。
所以,德语是欧洲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语言,三个典型的民法典,其中两个都是德文的。
况且加上中国的德国民法血统,我觉得学习德语非常必要。
上个学期,跟着学校的博士生听了一个学期的课程,现在继续学习中。
现今的德文著作和文章相对还很少,学好了肯定很有帮助的。
再者,王老师说推荐我考中国社科院孙宪忠老师的博士,他是一个德国通,我觉得,学好德语,考他的博士应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收获之七是,也是最大的收获是,自己学会了如何学习。
研究生三年的学习,不应当是本科之后的简单的时间累进,更重要的是掌握如何去学习、去发现和研究一些问题的方法。
除了发现并努力纠正“概念+特征”式的学习方法外,我还拓展了利用外语创造科研成果的能力。
自己翻译的文章将作为“转型时期的私法发展与法典编纂”一书中的一部分将由魏磊杰联系清华大学的高鸿均老师出版。
我觉得,研究生阶段了,决不应该是再闷头苦读、自我封闭,应该多与他人和外界交流,看看其他同学,瞧瞧其他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人家在做些什么。
其实,经验证明,与他人进行交流总能获得或多或少的知识,交流本身就是一种学习方法,只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
我还认识到,一年级打了基础之后,从二年级就应该树立专业兴趣和方向了。
民法理论太广博了,不可能每一个内容都学的很精深,而且,学术成长的一般规律和道路也往往是抓住较小的范围和方向,做大、做强、做精,然后再从面上向其他范围拓展。
树立专业兴趣和方向之后,应该围绕主题写一些相关的文章。
学习,不仅向老师学习,更重要的是自己学习。
上课是学习,交流是学习,自己看专著和文章是学习,写读书笔记是学习,撰写文章是学习,翻译外文是学习,搜集和整理资料也是学习。
其实,只要用心,我们可以经常进入到一种学习的状态中去,即使看电视、逛街,只要带着一种理性和思考的心,我们会发现许多有意义的问题,特别是与专业有关的课题,这也是在学习。
通过思考和学习,我们可以把我们的一个个知识点得以串连,并按照某种规律和逻辑形成体系。
我认为,对于一名硕士生,于本科的基点上,再打一下基础,学会如何独立学习,找到自己的学术方向并进而作出些成果,写一篇不错的学位论文,就是一名非常合格的学生,带着这些进入到博士阶段的学习就已经做的很不错了。
学习民法,两种思维应并进。
一是微观思维。
民法的概念、制度等知识点很多,也很琐碎,要把所有这些知识点都要搞清楚,不仅需要功夫、耐心,而且需要我们养成一种细心、善于具体分析、从细微处着手的思维习惯。
二是宏观思维。
民法不仅广博而且最富体系性,同样的内容给予不同的顺序安排,可能背后体现的立法意图、民法精神、价值取向就大不相同;民法制定和修改时往往因为“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缘由变得十分困难;王泽鉴先生把“无权处分”喻为“法学上的精灵”,对该问题的处理,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水平。
这是因为“无权处分”攸关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体系,与所有权、合同效力、不当得利、侵权等制度和问题也密切相连----这充分说明了民法强烈的体系性。
王轶教授还专门撰文研究了民法的体系强制问题。
学习民法,尤其要注意对民法的这种体系化认知。
郭明瑞教师在其主编的《民法学》教材中也指出:学习民法,要使用体系化的方法。
我们要了解民法的体系,理解其博大精深的丰富内涵,就需要有一种不光停留在某一细节的宏观思维方法和习惯。
当然,二者决不是截然对立的,相反却是相辅相成的:研究宏观问题往往需要具体制度的支撑;而对具体问题的关注则需要用宏观的、抽象的概括捕捉其共性、发现其中的症结所在、进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所以,我也要求自己不仅要去写一些关于民法法典化的文章,也要具体研究民法中的具体制度,两个方面都不可偏废。
学习要有方法。
星野英一教授在《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的中文版序中指出:我妻荣教授之所以取得那样巨大的成就,同先生先在青年时即以写就了方法论的论文和确立了方法论、然后一生一世追求这种方法,有密切关联。
好的学习方法可使我们受到事半功倍之效。
看了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黄茂荣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胡玉鸿的《法学方法论导论》、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任成印的《民法方法论》、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林立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以及贺卫方、梁彗星、季卫东、王利明等关于如何学习法律的讲演稿。
基本了解了研究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有“眼前一亮、豁然开朗”的感觉,相信这会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二、努力的方向以前觉得自己啥都敢写,来读研究生之后,又觉得啥都不敢写了,可能是因为发现自己其实很无知。
看得书越多,越觉得自己的浅薄和无知。
所以,这一年来我一直处在一种因自己浅薄而心虚的意识当中,我对自己的能力深深怀疑,内心愧疚。
尽管比磊杰高一个年级,但却发现自己的巨大差距。
反省是为了使自我获取进步,自己深知自己是一个愚钝的人,没有磊杰的聪慧,唯有加倍努力,才能减少这种差距。
成果意识也很重要。
付出努力和劳动的工作,尽可能把它变成有说服力的成果。
对于要考博者,尤为重要。
通过这将近半年的潜心读书,已掌握了一定的素材、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下面就要结合自己的兴趣写上几篇文章了。
我也已把商法课的作业《浅论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以一个对公司解读的合同路径为视角》(现在题目是《公司的合同解读》)进行了修改投了出去,期待好的结果。
《论民法典总则的技术构造》也已完成,修改之后,也准备投出去。
磊杰这次回来,给我带来了珍贵的、从台湾复印的《奥地利民法》。
这部法典大陆好像还没有公开出版的书籍,几部好的《比较法》谈到的也不多,我手头的近20本有关民法典的专著和论文集也都对此毫无专门谈及,网上查到的相关文章也极少。
我想好好研读之后,写一篇关于奥地利民法典的文章。
这些都是较为宏观的内容,还要写一些较为微观的,如特许经营合同、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侵权行为的关系等,我总共列了10个题目,争取在二年级全部完成。
我觉得,经过一个较为充备的积累期后,已经有了许多的想法,“专业嗅觉”也增加了。
之后,在写文章时,选定题目之后,看两周与之相关的书和文章,第三周开始动笔写,边写边看,第四周完成并修改。
这样,如果全身心投入的话,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一篇文章。
我对自己专业兴趣的思考是:首先,近期的目标是:通过德国、瑞士、奥地利三个国家的民法典和相应的资料,去研究茨威格特、克茨“法样式论”中的德意志法系。
其次,长远的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以“查士丁尼皇帝罗马法法典编纂时期----中世纪----《法国民法典》编纂前启蒙时期----近现代”为时间纬度、以罗马法的建立、变种、继受、沉沦、发展为连线的知识脉络。
这可以使自己建立起一个以罗马法为源头、以当代的普遍民法典编制为结果的呈纵向的私法知识系统,以期发现一些有价值的课题。
我只是关注了近现代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晚近的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罗马法的知识还很薄弱,中世纪时期罗马法的状况如何知之甚少,而且这方面的研究资料也不很多,增加了学习和研究的困难。
今后更需要努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读后感谁有啊??????谢谢2000字的
我由这本书知道苏力先生 这是我读的第一本苏力先生的书,我当时在达二寒假,带回家不少书,但真正看下来就这本。
关于法社会学、的朦胧的意识从此时开始形成。
对于诸如马克斯 韦伯 、 、福柯、等学者的思路也由他的文章的注释、引用中开始了解。
“地方性知识”“非线性历史”“知识考古学”等概念也是从他的文章中。
苏力先生的许多文章曾在中发表(是我本人最喜欢的书评类读物,我曾经在旧书摊淘到很多,甚至八十年代的纸页发黄的都有找到)。
编辑黄平曾讲,的选稿标准是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苏力先生的文章无疑是合乎他们的品位的。
我一度因为法学教材里面充斥着大量政治性的内容,痛恨法学的学习,甚至连考试前应付考试而背书都深感恶心. 但是,这本书无疑是洗去了很多我对于法学的误解与偏见. 大陆的教材的编写无疑受到了“教育行政体制“上的“不可抗力”的阻挠。
而且课程安排上许多法学院将抽象的法理学安排得最早,让学生难以捉摸。
苏力先生<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见<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 1996年10月第一版 苏力著 ))说,“我建议,从第一学年开始就讲授民法总论,第二年开始讲授刑法,刑诉和民法,事实上将这些课程作为法律系的基础理论课,而将诸如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程排在三四年级上.之所以作这种安排,并不是不要或弱化理论,而是因为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实际是一切法律的基础理论” 其实如果这种改革有困难的话,完全可以指定将这类似的法学家的学术随笔类(再如刘星的)课外阅读作业作为弥补法理学枯燥难学的补充。
我倘若早些读的话,可能浪费的时间会少很多 读 这本书汇集了作者这些年发表的部分论文、学术随笔和读书笔记。
老师一贯的做法是从身边日常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比如对“法”字与不同的解说,比如对已经意识形态化的“人治”的重新审视,比如对“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的剖析,比如对制度地形成并非平面化而是机缘巧合凑成的观点等等,这些出人意料又让人颇为折服的解说,常常让人耳目一新,掩卷沉思。
尽管有时候我不一定同意老师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思考的愉悦。
让人感觉“原来文章可以这样写,原来理论可以这样表述,原来我们的周围还有这么多的理论素材”,尽管有的学者也对此提出了善意的批评(我是在网上了解到的)。
总体的感觉已经说了,下面就来具体的谈谈一些问题吧: 1、为什么“朝朝暮暮”——讲的是两性之间的恋爱,婚姻以及性之间的问题,作者在用法律分析的时候,似乎运用较多的社会学方面的知识。
我非常同意老师的几个观点:一、任何的婚姻制度必须和社会的需求相适应;二任何的婚姻制度,不能由少部分人决定其合理性,而应该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需要;三、离婚自由并不一定能提高男女的生活幸福指数,四、传统中国的一些婚姻做法在规制了妇女的“自由”的同时,也规制了(特别是通过社会舆论)规制了男人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其也是一种对女人的保护…… 2、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中——老师对之死的一些看法。
分析了之死中媒体和那几位记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引起人们的反思:为什么在这个事件中人们没有关注戴的男友多迪。
在苏力老师看来,其实已经被媒体和公众视为了一种“符号”,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她超过其他的人并将责任推倒那几位记者身上在于“当社会遇到某些人们难以接受的突发事件时,社会会寻求替罪羊来调整和巩固自身”。
在现代社会陷入巨大的精神分裂的情况下,戴安娜一方面利用了媒体型塑了自己的形象,另一方面又被其所害,尽管这并不对其死亡起决定性的影响。
可怕的是,在现代社会的这种分裂中,我们看到媒体和公众仍旧会毫不悔改地继续加深这种分裂,哪怕它是以一种“反省”的方式。
3、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我很感兴趣的一篇文章,学问和睿智的完美体现。
用来一些假设性的事例(详见P38)告诉我们:有些原则是有特别的适用对象的或者说主要的适用对象的,而且原则的确立时为了杜绝某些错误的观点,所以当我接触到这些原则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理解这些,切不可将该原则推之四海。
语境化的东西不能一般化、普适化,特别是在政治正确的强力下,我们更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如果真的这样那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语言和思想的暴政”。
“任何法律从根本上都是要回应其所在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迈向某个确定的方向。
在这个意义上看,一个发展也许只是一轮新试错的开始”。
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故事。
先说明一点,该文中老师有一些错误,特别是细微的事实上和日期上。
瑕不掩瑜,老师的观点还是很富有哲理的。
作者通过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分析,对于制度的发生与形成得出了这样几点认识:一、仅仅追求个人的动机或以“道德”来评价历史和制度的形成是不贴切的,至少是不完整的。
因为近代以来,由于对人类理性的力量的过分崇拜,我们如今几乎习惯于将某个后来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人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把一个制度同后来者构建起来的关于这一制度的理性论证等同起来;我们不仅日益注重制度设计,而且在设计时,也往往注重所谓的制度的“本质关系”;在考察一个制度时,也习惯于从善良愿望出发考察它的纯洁、崇高的起源。
而一个制度的失败,也往往归结于其先天的理论不足或创制者的道德缺陷。
然而,制度在发生学上的伟大意义往往是后人回头展望之际构建起来的,在后来者的总体历史观的观照下和理性塑造下才带上了神圣的光环;而这种光环常常使得我们不能或不敢以一种经验性的求知态度来“凝视”(福柯语)它和凝视我们自己。
二、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
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的流逝中完成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
三、社会的构成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个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
四、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时,但也不完全是随机的,无需任何条件的,而是需要有多种社会的因素,包括有法学家、法律家的职业因素和努力。
5、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标题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老师的观点。
“有过这样的时代吗
公众认为社会道德水准正在提高
”面对这个问题,我是不敢发言的。
但我想我还是能明白苏力老师的意思: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可能实际具有的地位,不是我或你认为应该具有的地位。
非常认同下面这个观点:学者的议论往往只是有助于理解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6、这里没有不动产——从西藏的故事讲起,说的是法律的移植问题。
“不针对法律植入地的实际需要而仅仅根据‘外国有的我们也要有’这样一种简单逻辑,不仅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移植过来也是白费力气。
最令人可怕的是,这样的意识形态化的法律移植必定是压迫人的,一种借助宏大话语对民众选择的剥夺和强迫”。
7、家族的地里构成——充分展现老师思考路径的一篇文章:“别人想不到的,你就去想;别人不敢做的,你就去尝试;别人想到了而这样理解的,你就换一种思路”。
“感受有挑战意味的事实也并不只是为了推翻已有的习惯命题;还是要尽可能尊重以被广泛接受的命题,尽可能把旧命题纳入新的命题中,形成一个更具包容解释力的理论命题。
只有当新旧命题完全无法兼容时,才大胆且果敢地同哪怕是被他人都当作真理的旧命题决绝。
学术的目的不是挑战,也不是反抗,不是提出一个“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因此只能“独怅然而泪下”的思想和观点,而在于推进理论的解说力以及这种解说力中蕴涵的(因此是尚未工具化的)更有效率地改造世界的进路、角度、方向和方案”(摘自P90)。
8、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重构——作者向读者展示的一种法律进化论的观点,同时表现了作者在科技飞速发展、高度发达情况下,对法律执着的信心。
9、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从金桂兰法官经验说起的中国司法现实。
作者指出:法学界需要关注农村的法律需求,理解农村司法的特点;特别是应注意到:中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同时又是在发展和转型中的大国。
我们思考问题,必须针对中国的这些特点、问题和需求来设计改革调整司法制度,而不是教条主义地按照某种法治或司法制度的理念来设计改造司法制度和法官体系。
10、阅读中国市场经济中秩序——用形象的比喻指出中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无序”。
中国只是没有按照“常规”走而已,并不一定就是“出轨”。
在本书的第二编主要讲的是“法”的故事,第三编主要是老师的一些书评。
应该说老师的想法很多,也很新颖。
譬如“法”的解释问题,不是原来的“平之”,而是“从上而下”,感觉很有说服力。
“反思法学的特点”和“法学知识的分类”触动我的有两点:一是感受法学知识的“社会大环境”需求和法学知识的三种类型,二是让我产生一种思考政治学的特点以及其分类的思考,后一问题的答案基本上也和法学差不多,政治哲学是纯粹理性的,政治科学则是实践理性和技艺,前一个问题很复杂,我的看法是政治思想能在一个动荡的社会环境下蓬勃发展,而完美的、合乎规则的政治学则只能在比较宽松的环境内发展。
“法律如何信仰”是个严肃的问题,我还是同意老师的看法的: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而且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 说得很多了,还是大家去读原书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