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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币管理法读后感

时间:2016-10-23 20:37

34枚金币时间管理法

34枚金币时间管理法  2012年1月16日,我开始整理父亲的遗物。

他去世后有半年多时间,我不敢踏进他的房间一步,总怕触景生情。

  翻看父亲的日记,凭借着这些记录,我对父亲的生活有了更多的了解。

  于是,我决定对自己每天的生活也要有所记录,后来又因为工作关系,读了一些时间管理方面的文章,就慢慢形成了一套记录时间、记录生活的方法,并用这个“34枚金币时间管理法”管理自己的生活,让生活更高效。

  在记录时间之前,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是:过去一年的新年目标,你实现了吗

或者说,你还记得当初的目标吗

  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常发现,今年我打算实现的计划就是去年新年制订的,前年策划过要执行的,大前年构思的――总之都是同一个目标,却一直未被实现。

  当我发现自己的这个问题后,我从2013年开始有了改变。

之前我是80公斤的胖子,几乎没有太多说得上来的成就,但是在这一年,我录了52期《酷艾英语》节目,总点击量超过了5000万次,也做了自己的APP,写了5本跟英语学习有关的工具书,并且身材在年底就变成了72公斤,有了腹肌和人鱼线。

  很多人听到我的这些改变,都会好奇我是如何做到的。

其实很简单,你只要把人生过好了,问题就不大。

人生当然是个宏大的话题,但它却可以落实到一个相对具体的东西上,没错,人生就是时间,人们活着就是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存在过几十年时间。

  为了更重视时间的价值,我采用把时间当金钱一样去记录的方法。

用  编辑

有没有更高效,更系统的时间管理方法。

比如说三十二枚金币时间管理法类似的。

越狱的有,查PP助手就能下到,正版没有哦好像,我也是很痛苦这个~

怎样利用零碎时间,做好时间管理

动作获取:首期上架个性动作的英雄:程咬金、小乔版本更新后,通过限时活动免费获取程咬金和小乔的部分动作。

其他动作获取其余的动作可以在动作管理界面通过金币或点券获取喔玩法入口:从大厅“英雄”入口点击任意一个英雄(如程咬金),进入英雄管理界面,点击“定制”-“动作”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王者荣耀局内个性动作获取方法介绍,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没太搞明白你想知道所有权哪方面的规定,所以把法条直接粘给你……其实只要法条的话,你可以去百度百科去看的。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会计的发展历史

会计的历史源远流长,在文字出现之前,我们符号、图录狩猎的收获。

在我国历史上的很段时间内,会计主要用来管理国家层次上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而民间所用的会计一直是比较简单的,直到元朝时,会计在民间的应用才达到可观的程度。

  会计名称溯源  中式会计命名于西周,这一时期的青铜器铭文已经出现“会”和“计”这些形状的字体,而且其含义已基本定型。

“会”字,上有“合”,下有“曾(古时是‘增’的通假字)”,故其有增加、聚合和汇总之意。

“计”字左为“言”,又为“十”。

古时直言曰“言”,难言曰“语”,故“计”字包含务必要求准确,不虚假乱造之意。

“十”字,由代表东西的“一”和南北的“|”组成;古时,以所在的部落为中心,人们沿着东西南北的方向分别外出狩猎,归时将猎物一起放于中央,汇合加重,进行计算。

根据西周的具体情况,“会计”在此时的含义就是既有零星的核算,又有年终的岁总合算。

  会计的得名,说明了此时的会计已经从国家职能的附属部分,逐渐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

事实上,西周时确立的一些会计习惯深远的影响了以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如“入”和“出”作为记账的符号地位此时得到了确认,以后一直沿用了下来。

  三、 各个时期的发展情况  1. 史前时期的会计  在距今10万年到30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在我国山西朔县峙峪,发现了最早的会计痕迹。

在许多骨片上发现了刻画的痕迹,历史学家认为这是峙峪人进行计量、记录的遗迹。

在距今1万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原始会计的方式变的丰富起来,有绘图记事和刻画记事两种方式。

绘图记事的方法是将狩猎的成果以壁画的形式画出来,比如打了一头鹿,就画一头鹿;打了两只兔子就画两只兔子。

这些图形是象形文字的鼻祖。

刻画记事是指用特定的符号记录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在距今5000年左右的原始社会末期,会计方法有了更多的形式,其表现是:“黄钟黍”计量单位的出现、结绳记事法的运用和“书契记数”的创造。

  黄钟本是一种用竹子制作的乐器,后来黄帝用以作为长度、轻重、容量的度量。

黄钟的长度规定为中等大小的黍粒90颗的长度,以一粒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寸、尺、丈之间均是十进制。

这些计量单位尽管实质长度略有变化,但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另外,通过黄钟黍,还确定了合、升、斗、斛等体积计量单位。

这些计量单位的出现,使得会计得以从实物统计向数量方面发展。

  书契记数所谓书契,“书,庶也,记庶物也。

亦言著也,著之简纸永不灭也”。

“契,刻也,刻识其数也”。

书契记数实际上是数码和实物计量的结合,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在讨论上述各种会计概念时,会计的内容并不是以文字记述的。

商周之后,会计才开始用文字来计量。

从这个角度来说,会计产生于文字之前,由此可见会计史之深远。

  2. 夏商周时期  夏朝时,已经确立了贡赋征收制度,因此推测此时会出现管理财政收入的会计现象。

夏设“百官”,其中有监督奴隶耕作的官员“啬夫”,也许担任这个官职的官员就是最早的会计。

商朝对会计的一大贡献是数的创造,在商代的甲骨文中,从一到十都已经成型。

商代的甲骨上,有记录出猎收获的内容,而且对事情的记录比较完整,有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用“卯”和“埋”表示支出,用“毕”和“获”表示收入,是会计的雏形。

从发掘的甲骨文书契中,出现“册”字的象形文字次数达二十余次,有记录财政收支方面的内容,可见这些书契是我国“账簿”的萌芽状态。

  西周时期的会计发展对我国会计制度的成型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这一时期,会计已经从一种从属的地位独立出来,会计籍书、会计科目、记账符号、会计报告都已出现,只不过形式比较简单,有待后世发展。

西周的官制中专设了“司会”一职,主管朝廷的财政收支。

此时,用于记录会计内容的书册越来越多,开始与其它书册分开存放,并且把它专门成为“籍书”(这就是簿书的来源)。

同时,西周也规定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称为“岁入”,总共有九项,称为“九赋”。

国家的财政支出被称为“岁出”,也有九项,即“九式”。

“九赋”,加上各诸侯王国所献的贡品“九贡”,共计十八个收入项目,九个支出项目,就是今天会计科目的原始形态。

西周时期的会计报告分“岁会”、“月要”、“日成”三种形式。

日成汇总十日的情况,是一种旬报;月要是记录一个月的情况,相对于现在的月报;岁会对应于今天的年报。

  3. 春秋战国及秦  这一时期对财计理论和财计法规方面贡献很多。

春秋战国时期理财名人很多,孔子提出“政在节财”、“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主张节俭的目的在于抚民求安,反对过度奢侈,又批评晏婴用小猪祭祖宗,一件破棉袄穿三十年而不换,有损君子风度。

墨子从俭节用的观点也很突出,主张“节俭则昌,淫逸则亡”。

这一时期的法典《法经》,在用法律手段规范经济行为方面做了第一次尝试,其中的<杂法>中有一条规定:“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

对违反契约的惩罚严重,从古至今,莫不如此。

  单式记账法在秦朝时趋于成熟,这时的单式记账法的主要特征有:①单入单出,单笔出入之间并无对应关系。

②按经济事件的发生日期流水记录,秦时规定不记日期禁止入账。

③各本籍书之间也无对应关系,无法相互稽核。

秦朝还颁布了《秦律》和《财章》,对经济活动使用法律管理,而且这时的法律相较于战国时期的,规定更细,内涵更为明了。

如有规定:“府中公金、钱,私挪用之,与盗同法”。

这时已经对公职人员挪用公款、贪污有了明确的规定。

  4. 两汉  两汉是我国历史上大一统的时期,同时也是经济大发展的时期,必然对会计有更高的要求。

编户制度、上计制度和盈利理论就是这时候出现的,为中式会计之后的发展垫定了基础。

  编户制度,是按户主、家庭成员、姓名、年龄及家产写在简牍上,编制成册籍,也称“户籍”。

国家的税赋征收、徭役征发,均按户籍进行分派征收,主要有田赋、算赋(人口税)、更赋(替换服役的赋税)和户赋(按户征收)。

编户制度是唐代计帐、明代黄册的蓝本。

  所谓上计制度,就是每年自下而上逐级呈递上计报告---上计薄。

年终各郡国携上计簿进京,报告一年来的财政收支情况和人户变动情况。

有御史大夫负责审理,最后由皇帝亲自受计,评论功过以定赏罚。

  汉代安定的政治形势、经济的大发展,为各种经济理论的出现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比如司马迁的“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

木柴和谷物是单位价值小,重量大的商品,从贩卖的费用和盈利角度考虑都不适合长途贩运,而且因单位体积重量的不同,又有百里与千里之别。

  到了东汉,已经可以分别出“上期结存”、“本期收入”、“本期付出”和“本期结存”四个项目。

这是中式会计发展史上的一大突破,后代的四柱结算法与此密切相关。

  5. 三国、两晋和南北朝  这一时期,几乎是年复一年的战火,导致整个经济的发展缓慢,会计的发展也因此减慢了发展速度。

不过这一阶段,会计在特定几个方面仍然取得了进步,如:户籍计帐制度的创建和使用以及书写工具由竹简、木牍向纸张转变。

户籍计帐之法开始于北朝的北周,由大行台度支尚书苏绰制定,包括计帐和户籍之法。

这两者的结合为充实国财、资助军需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北周的计帐户籍之法,不仅为后来的隋朝所集成,更是盛唐时期的户籍计帐的源头。

  6. 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封建经济的繁荣为会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这一时期的中式会计也处于自己的一个高峰。

  唐代继续实行前代的计帐户籍制度,所谓计帐,就是根据户籍资料和国家规定的收入项目,归类计算,是一种具有预算性质的会计账目,是检查和落实财政和赋役项目情况的基础措施。

  唐代会计的另一个突破就是《长行旨条》的颁布,这是我国财政史上最早的财政预算制度,同时也是中式会计史上最早的全国统一会计科目。

《长行旨条》的颁布是针对当时财政预算科目繁多,名目混乱的情况,统一规定了中央各部门,地方各州县以及军队的财政收入与支出项目。

  著名的“四柱结算法”也在唐代中后期得以确立。

这里的“四柱”指:“旧管”(上期结存)、“新收”(本期收入)、“开除”(本期支出)和“实在”(本期结余)。

“四柱结算法”是在“三柱结算法”(入、出、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于三柱的好处在于,划清了本期收入和上期余额的界限,克服了三柱的片面性。

  唐朝的《元和国计簿》是我国第一部财计著作,分析了唐朝的财政经济状况,由史官李吉普所写。

全书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按行政区划分类的户籍统计资料,说明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同时也是财政收入方面的一个预算;第二部分是按国家财政收入项目划分的财政收入状况,与第一部分的预算形成对比,显示问题的所在。

  到了宋代,经济发展更为繁荣,中式会计在此时,无论是机构设置、账簿的组织,还是结算方式的改进,都比前朝有所改进。

  宋朝在中央设“三司”,管理国家的财政大权。

神宗熙宁七年,设立三司会计司,总考天下财赋入出,总理会计核算事务。

全国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核算上报,有会计司统一进行勾考。

会计司是我国政府机构首次以会计命名,也是会计作为独立部门存在的第一次尝试。

  宋代的会计账簿的设置已有“草帐”、流水日记账、总账之分。

草帐是一种按时间登记各类经济事项的底本;流水日记账,则是分类按时间登记各类财务收支情况的账簿,反映某一方面的经济业务;总账是在各流水日记账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的收支项目归类汇总的账簿。

  7. 元明时期  元明两朝,中式会计基本上沿用唐宋的会计方法,不过此时民间逐渐认识到会计的重要性,运用的范围扩大。

明代的“黄册”和“鱼鳞册”的编报制度,很类似于唐朝的计帐户籍制度,不过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高于后者。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龙门帐”的出现,这是会计理论的一大突破。

  龙门帐创于明末清初,由山西人傅山发明。

龙门账的账簿分为草流、流水簿、总清簿。

草流起原始凭证的作用,流水簿起会计分录的作用,总清簿起总账作用。

流水簿的账页分上下两方(收方、付方),因此每记录一笔业务都要同时在上下两方记录,而且金额相等,这事实上是一种复式记账法。

总清账的账页也分上“收”下“付”,上方包括“进类”和“该类”会计科目,下方包括“存类”和“缴类”。

它的登记方法是:本期收入过到进类科目中,是支出的过到缴类科目中;是资产、债权的过到存类科目中;是资本、负债的过到该类科目中。

由于流水簿的来去相等,所以分类过入总清账中的来去也必然相等。

期末时,在总清账中,用公式“进-缴=存-该”验证账面有无问题。

如果等式左右两边相等,称为合龙门,否则龙门不合。

龙门帐的原理在于:任何四个数拍成方阵,如果其中一行的两个数之和等于另一行的两个数之和,那么这四个数的对角差相等。

龙门帐的账页格式如下所示:  8. 清朝  清朝我国封建时代的最后一个王朝,同时封建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最高峰,中式会计也发展到相当完善的程度,其表现就是四脚账的出现。

四脚账的账务处理程序如下图所示:  草流起原始凭证的作用。

细流起会计分类的作用,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总清账相当于现在的总账。

银清簿相当于今天的现金日记账。

结册相当于今天的会计报表,其中“彩项结册” 类似现在的损益表;“存除结册”类似今天的资产负债表。

这两种结册的格式与总簿账页的格式一样,分上下两部。

“彩项结册”表的格式是上方( 来方) 分项列示本期发生的全部收入,下方( 去方) 分项列示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及利润( 红利) 。

  红利= 上方( 来方) 合计-下方( 去方) 合计  而“存除结册”表的格式,上方称为天方,下方称为地方。

上方( 天方) 分项列示资本、负债和红利( 从“彩项结册”转来的本起红利) 。

下方( 地方) 所列示的是各项资产、债权及亏损( 从“彩项结册”转来的亏损) 。

此表如果上方( 天方) 合计数与下方( 地方) 合计数相等,称为“天地符合”,也称“天地合拢”。

天地不合记账必有差错,应查明原因。

  总结  自此,中式会计的整个发展过程介绍完毕。

在做整篇介绍的时候,笔者深深的感觉到会计的发展是和整个经济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经济得到大发展的时候,譬如秦统一后的中国、唐宋时期,会计发展的就快,而在南北朝时期、五代十国时期,整个会计的发展就趋于停滞。

不仅在发展速度上,在发展阶段上,也能体会到这一点。

历史在进入元明清之后,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开始出现,商品经济逐渐有可观的发展,此时会计在民间的应用才扩展开来,龙门账、四脚账这些复杂的会计形式才得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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