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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消防中华骄傲读后感

时间:2018-11-16 09:06

中国骄傲消防2015年观后感

退伍在家一年。

时刻关注消防动态。

又是一年消防宣传日。

在女孩子们想着11.11淘宝狂购的时候。

看了播出的消防节目。

看了过后。

结合我在部队五年。

写出了下面的感想为了所谓的责任,还有那缥缈的誓言。

换来的是一具具烧成焦炭的尸体。

看不清面目的脸。

父母妻儿的痛苦。

在古代这是大逆不道。

曾经的一幕幕还时常回忆起。

出警时候某些刁民丑恶的嘴脸。

为了看个热闹命都可以不要。

负重爬上二十楼。

大厦没水。

或者出警过后贴吧的各式评论。

让我替我的战友们不值。

二十一二。

大好年华。

可能还没耍朋友。

在此。

我呼吁。

少一次麻痹大意。

多一次。

少一次指责谩骂。

多一次大度的理解。

少一份看热闹的心。

多进行一次消防宣传。

2017中国骄傲观后感

一年一度的《开学第一课》终于播出啦,今年的主题是“我的中华骄傲”。

汉字就是我们骄傲的事情之一。

王宁教授说,汉字和汉字文化能够绵延不绝,生命就在民间。

为了将传统文化巩固在每个人的血液中,王宁教授尽其所能,研究汉字从未停歇。

王教授现场演示了“正”、“直”两个字的演化和造字思路。

行不离轨就是正,目不斜视就是直。

中华汉字也有着自己悠久的历史。

从殷商时期的甲骨文到商周时期的金文再到秦朝时代的小篆,之后又到汉朝的隶书,然后就变成了现在的楷书。

而不同的书法字体,又各自有自己的特长。

甲骨文和金文字形匀称,笔画粗放,而篆书和隶书又给人一种古色古香的感觉,行书是一种非常流畅的书法,而楷书却严肃而端庄。

草书笔划奔放,好似凤舞龙翔。

消防安全读后感作文一百二十字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很多感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的消防事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人们常说,水火无情。

近来的火灾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009年2月9日晚,央视新址发生火灾。

130多米高北配楼迅速过火,损失在十几亿元之上,并造成1名消防官兵的死亡。

这起令人触目惊心的火灾,其原因是违规施放烟火,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是我们要牢固地树立防火安全的意识。

这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

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

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

说明,防火安全,人人有责。

  二是提醒人们要具备现代化的防火安全设施。

央视大火让人们进一步思考高层建筑的防火问题。

虽然高层建筑火灾扑救与救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这场火灾的救援状况仍可以说明我国在消防设备投入上仍存在明显不足,消防装备投入不足导致无法满足救灾需求。

  法律是严肃的,水火更无情,我们要树立安全意识。

在时时处处保持警觉,防范与未然。

消防安全读后感

消防安全观后感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知识性、科学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密切相关。

只有在全社会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科技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增强全民防范与扑救能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

消防安全观后感(一)看完消防安全宣传片,我发现易燃的东西非常多,有没有灭的烟头,烟花飞落在电线上的火苗,没有熄灭的火柴等等。

而且我还看到有几种家电也比较易燃,他们很容易引起火灾,大家一定要记住:家用电器不能太旧,容易出现火灾;电线不能放在地毯下面,时间久了也会容易引起火灾;短路也极易引发火灾;插线板上插很多插头也会导致电路超负荷,从而引起火灾;取暖器要和床保持距离;燃气热水器要放在通风的处。

特别要注意的是安全通道下不能有东西挡住路。

当然火也有好处,它可以让神舟号飞上天,可以取暖,可以让食物熟,和让烟花开放。

火,即是我们的朋友,又是我们的敌人。

大家一定要好好的利用火好的一面,减少火给人们带来的恐怖事件。

假如你真的遇到火灾,你该怎么办呢?让我来告诉你吧:火比较小的情况下,用灭火器扑灭;火比较大的时候,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打电话给119,要说清地址;如果油锅着火要盖上锅盖;电气着火,要拔下插头。

记住了吧,着火的时候不要慌哦!消防安全观后感(二)”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们的消防安全意识,星期四下午学校组织全校师生去看”消防安全教育

消防法读后感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很多感想。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体现了我国法制社会的成熟、完善。

体现了法律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

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对我国的消防事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新的《消防法》根本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架构。

人们常说,水火无情。

近来的火灾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008年9月20日晚,深圳“舞王”俱乐部发生重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

2009年1月31日夜,福建长乐一酒吧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5人死亡。

2009年2月9日晚,央视新址发生火灾。

130多米高北配楼迅速过火,损失在十几亿元之上,并造成1名消防官兵的死亡。

这3起令人触目惊心的火灾,看起来似乎没有必然联系,其实它们有着共同的起火原因:违规施放烟火。

从分析来看,分火灾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是我们要牢固地树立防火安全的意识。

这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改变了原《消防法》提出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

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的新原则。

还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

说明,防火安全,人人有责。

二是提醒人们要具备现代化的防火安全设施。

央视大火让人们进一步思考高层建筑的防火问题。

虽然高层建筑火灾扑救与救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这场火灾的救援状况仍可以说明我国在消防设备投入上仍存在明显不足,消防装备投入不足导致无法满足救灾需求。

法律是严肃的,水火更无情,我们要树立安全意识。

在时时处处保持警觉,防范与未然。

消防演练读后感

上个星期我们学校举行了一场,令我感受深刻。

让我了解到了,生命是很宝贵的,预防火灾和学会火灾中的逃生是非常重要的。

那天下午刚上过美术课广播音乐就响了,于是大家都去操场集合。

首先校长发言,接着消防员叔叔做示范动作,最后解散全校师生回教室。

过了一会儿警报响了(文案中国,原创代写各类稿件),大家用毛巾捂住鼻子和嘴向外操场集合。

操场上,我们看到消防员叔叔用水管把水喷向学校边缘的那座墙,水柱喷的很高,很远。

消防员叔叔说:“火灾发生了,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控制,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在火灾中有些人失去了生命。

”是的,,若果你死了,就不可能重来,所以,要把握好,每一秒。

火灾大多数是在不经意的情况下就可能发生啦,可能就丢了一个烟头,就会引发一场大的火灾。

有很多的人一旦遇到火灾的时候。

就会慌乱,就是平时学会了一些逃生的方法也给忘了。

在遇到火灾的时候,一定不能慌乱,要有顺序的逃生,无论在学校还是家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那便会是影响巨大、损失巨大。

由此可观,火灾是人民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灾难性问题。

它给人类社会造成过不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

所以,即使火灾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那么我们作为一个热爱生活的学生,就应当学习消防的知识。

我们要自觉承担起防火工作,更多的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学会如何在火灾中逃生,尽可能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电话为什么是119

1、119是一个数字,是118与120之间的一个自然数,奇数。

“1”在古代时候念作“幺”,它跟“要”字同音。

“119”就是:“要要救”。

所以号码定为“ 119”的含义。

2、国际标准化管理的需要。

70年代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根据国际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建议采用“119”号码;3、为了避免用“0”号开头与其他通讯服务相互影响;4、火灾具有突发特点,为保证通讯,应将其并入“11”号开头的特别服务中去;5、“119”号码便于记忆,发生火灾时,想到“要、要、救”,以便联想到“119”拨火灾报警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

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

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

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

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

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

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

《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

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

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

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读后的感受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如果我们不注重消防安全的话,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但是如果遇到火灾等危险的话,也不要慌张,要即及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然后设法逃走,如果来不及逃走,要到窗前大声呼救。

     就在上个星期天,我们小区附近有一家人家着火了。

当时屋里一共有4个人,一个大人和一个小孩由于及时发现并逃出,没有什么事。

这时屋里只剩下两个学生了,火势还在不断地蔓延,情况十分危急,于是围观群众立刻拨打了119。

但由于地址不详,消防队员暂时还没有赶到。

被困的两名学生他们在发现火灾后及时用湿毛巾捂住了口鼻,并用毛巾堵住门缝,然后远离煤气等易燃物品,镇静地等待消防队员,而且不断想办法自救。

最终安全脱离险境。

     那么为什么他们能脱离险境,而在其它火灾发生时,就有许多人员遇难呢

因为这两名学生在发生火灾时临危不乱,十分镇静,并且他们及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据不完全统计在发生火灾时有80%的遇难者是被烟雾窒息而亡。

其次他们远离了煤气等易燃物品,如果被困者靠近煤气等易燃物品的话,那么由于高温,煤气等物品就很容易发生自爆,从而导致被困者受伤,甚至死亡。

     我相信只要大家多了解一些消防安全知识,平时多注意防火,许多悲剧就可以避免了。

我希望大家能和我一起,做一个消防意识极高的小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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