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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金银工作履职感言

时间:2018-09-17 02:07

牛顿是一个经济学家吗

《乌托邦》这部著作是莫尔作为伦敦商界的代表,于1516年出使荷兰佛兰德斯期间写成的。

他的这次出使构成了本书的背景。

在这部著作中,莫尔采用了人文主义时代常见的叙述方式,运用了游记体小说的表现形式,将自己对现实的思考和对未来的设想假拉斐尔·希斯拉德之口讲叙出来。

为了增强乌托邦岛存在的可信性,他还特意将它与当时人们已经非常熟悉的阿美利哥·韦斯浦奇的航海经历联系在一起,将主人公拉斐尔说成是阿美利哥手下的一名随从。

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开专制统治者的猜疑;另一方面又可使作品的可读性大增,因为当时的欧洲正处于地理大发现的时代,任何有关新大陆的描述都会令人们感到新奇,并千方百计地找来读一读。

从《乌托邦》发表后所产生的影响看,也确实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乌托邦》一书共分两部。

在第一部里,莫尔借拉斐尔之口主要对当时英国社会的种种弊端,统治阶级的专权残暴、厚颜无耻,以及广大下层群众的悲惨处境予以辛辣的嘲讽和深刻的揭露。

那些统治者们所关心的只有两件事情:要么疯狂地掠夺人民的财产,为此他们可以耍尽各种手段,设下最阴险而卑鄙的圈套;要么挑起掠夺性战争,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可以寻找种种借口,不惜牺牲人民的性命或致他们于伤残。

平时还要豢养一批雇佣军,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统治者们以严苛的刑罚对付下层群众,根本没有什么公正可言,盗窃犯被处死的比比皆是,有时一下子就有二十个人被送上同一台绞刑架。

莫尔认为,这样一来,造成的后果只能是本来只想去盗窃的人,便可能连人也杀掉。

除非能保证被抓到后不会有太大的危险,否则为了能够更安全就必须干掉知情者来掩盖罪行。

因此当我们用酷刑去恐吓盗贼时,却给无辜的平民带来了灭顶之灾。

在谈到那些新兴贵族和乡绅发动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时,莫尔写道你们的绵羊,曾经是那样容易满足,据说现在开始变得贪婪而凶蛮,甚至要将人吃掉。

它们吞没了田野、房屋和城镇。

在那些出产精美而昂贵的羊毛的地区,那些贵族乡绅,还有那些不知怎样成为圣人的主教们,不再满足于岁租年金和他们从祖传地产中获取的利益。

他们觉得过那种对国家无益的闲适奢侈生活还不过瘾,一定要对它造成些严重的危害。

……他们拉倒房屋,毁坏城镇,只留下教堂作为羊圈。

这样,佃农们被赶走,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欺诈和暴力的手段下被剥夺了土地,以及一些甚至属于他们自己的财产;他们中另外的一些人,则遭受了非法的折磨,被逼出卖自己的土地。

带着耕作用农具,这些可怜的人们被迫离乡背井--男人、女人、丈夫、妻子、孤儿、寡妇、携带着幼儿的父母,以及那些并不富裕但人手很多的家庭(离开了农活,这些人又能干什么呢)。

但,他们不得不离开,离开那唯一曾经属于他们并为他们所熟悉的家乡,找不到安身之所。

他们的全部家典,本来就值不了多少钱,但因急于出手,只好低价变卖了。

莫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剥削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私有制,他称我一直怀疑,在那些将个人所得视为私有财产的地方,是否能够做到一切均等。

……我深信,除非彻底废除私有制,财富的平均分配才能公正,人类的生活才能真正幸福。

只要私有制存在,那么人类中的绝大多数,而且主要是那些最优秀的部分,便会仍然承受着贫穷和不幸那难以逃脱的重负。

莫尔的这些大胆揭露,为当时的英国社会勾勒出一幅立体画,也为第二部分描述乌托邦的社会制度作了陪衬。

正是在理想与现实的对比中,莫尔得出了若干空想社会主义的重要结论。

在《乌托邦》一书的第二部,莫尔将自己对人类美好国家制度的憧憬投射在他所假想的乌托邦岛上。

在这部分里,莫尔用了八个不太引人注目的标题,系统地为我们规划了理想社会乌托邦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社会生活、宗教、对外关系等方面的主要特征。

在政治方面,莫尔主要涉及了乌托邦人民实现民主的最高形式、乌托邦的官员、乌托邦的社会分层,以及乌托邦的法律制度。

首先,乌托邦的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民主,即除奴隶之外的全体乌托邦人当家作主。

乌托邦人实现民主的最高形式是全岛大会和议事会。

议事会设在首都亚马乌罗提城,由岛上的五十四座城市分别派出三名年老而经验丰富的公民组成,其成员每年更换一次,他们商讨那些关系全岛公共利益的事务,他们规定,如果一部法令在距颁布之日三天前没有经过讨论,那么它就不能被批准实施;在议事会或民众大会外商议公共事务,罪加一等;而且,议事会有惯例:不在一个议案提出的当天对它进行讨论,而要留待下一次会议;另外,他们总要派出两位特朗尼菩参加议事会,而且每天都要更换。

这些措施保证了议事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其次,乌托邦有一套完备的官员制度。

岛上设总督、特朗尼菩(或称首席飞拉哈)、摄护格朗特(或称飞拉哈)三级行政官员。

总督为最高行政长官,由岛上的二百名摄护格朗特主要从亚马乌罗提城下辖四个区的四位候选人中经秘密投票选出。

总督实行职务终身制,但在被怀疑阴谋施行暴政时会遭到罢免。

特朗尼菩每年选举一次,没有充足的理由,无须更换。

其他官员只能任职一年。

那些试图通过操纵选举来获取官职的人,根本没有希望在乌托邦做官。

在这里,没有哪个官员会自视高傲、盛气凌人。

他们被尊称为父亲,而且表现出作为一位父亲应有的品行。

第三,从社会分层上看,乌托邦社会由自由公民和奴隶构成。

乌托邦的奴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国内犯了重罪而被罚为奴隶的人;另一类是在国外犯罪而被判为死刑的犯人。

在这里,莫尔试图对第一部分中,人们提出的该如何惩办盗贼这一问题,做出详细的回答。

最后,乌托邦的法律制度也颇具特色。

乌托邦几乎没有法律,也不存在律师,由人们自理诉讼,法官也能够热练地权衡各种供词,出恰当的判决。

在经济方面。

首先,乌托邦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是以人们的生产劳动为前提加以展开的。

在乌托邦,所有的城市及其附近的乡村,不分男女,只要年龄和体力适合,都要参加劳动。

那些摄护格朗特,虽然可依法免于劳动,但他们不会利用这个特权,而是通过以身作则来吸引其他人更好地去进行工作。

其次,乌托邦人讲求经济效益。

他们的劳动者所从事的,都是为了满足人们自然需要和便利要求所必需的职业。

其中,最主要的是农业,它在整个经济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最受重视,不分男女,无一例外,乌托邦都要轮流从事农业劳动。

除农业之外,每个乌托邦人还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学习一门手艺,通常人们所选择的也是一些必要的职业,包括毛织、纺麻、瓦工、冶炼、木工等行当。

而且,他们在大多数必需的手艺方面,并不需要像其他国家那样消耗那么多的劳动力。

第三,在乌托邦没有贷币,不存在商品流通,人们视金银如粪土。

乌托邦人的生产、分配和消费都是计划调节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乌托邦实行财产公有。

所有产品公共管理,按需分配。

因而没有流浪者和乞丐。

人们在这里可以享受着公共食堂可口的饭菜,可以享受到公共医院优质的服务。

在这里,无论在哪儿都不会找到一样私有财产。

实际上,每隔十年的时间,他们便要通过抽签的方式来调换他们的房屋。

财产公有是整个乌托邦社会得以存在的物质前提。

在科学文化方面。

首先,乌托邦人注重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他们要求,工作、睡眠和就餐之外的时间,要尽可能用于学术探讨。

他们甚至将人们心智的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乌托邦宪法开宗明主义阐述了他们所追求的唯一目标:为了使所有的公民,在公共需要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从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并致力于寻求精神自由和心灵完美。

其次,乌托邦人注重促进科学文化的不断发展。

他们选拔那些个性良好、智力超常、学习兴趣浓厚的人,作为专职学术研究人员,并享有一些特殊的待遇。

因此,在音乐、逻辑、算术、几何、天文、哲学等方面都有相当高的发展水平。

另外,他们还很注重学习外来文化,并有着惊人的消化、吸收外来文化的能力。

在社会生活的方面。

首先,乌托邦人采取的是一种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在乌托邦根本找不到虚度光阴和借口旷工的机会。

这里没有酒馆、妓院、赌场、贼窝,人们在闲暇时间从事的是一些正常而健康的消遣娱乐。

在衣着上,人们奉行节俭、朴实、实用,蔑视华服盛装,披金戴银,刻意打扮的人。

其次,这里盛行的是一种平等,互助、融洽、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

家庭伦理对乌托邦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家中,妻子服侍丈夫、子女服侍父母、年轻人服待老年人,长者在乌托邦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都受到了人们的尊重,拥有很高的权威。

从某种意义上看,整个乌托邦国就象一个大家庭,总督就象这个大家庭中的父亲。

最后,乌托邦具备新型的男女关系,女性可以与男性平等地参与社会各项活动,并对促进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由于女性性别角色的差异,他们在社会诸领域所扮演的角色又与男性有一定差别。

在宗教方面,乌托邦人采取了很明智的宽容态度。

在这里,有的人崇拜太阳,有的人崇拜月亮,有的人崇拜其他的某个星辰。

人们可以自由地宣扬自己的宗教,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己的信仰而受到惩罚,但任何人也不允许将自己的信仰强加于人。

人们尽管可能分属于不同的教派,但在所有乌托邦人的心目中都只有一个至高无上的神--斯密拉,他被奉为世上万事万物的创造者和主宰者。

而且乌托邦的宗教与基督教的真正教义是完全相融的。

教士在社会生活,乃至战争中都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

在对外关系方面。

乌托邦人对外部世界所持的是和平友好的态度,但在必要的时候也不会拒绝、甚至会去发动战争。

乌托邦人很重视与其他国家和氏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友好交往。

他们会

海底捞工作怎么样

在明朝代铜钱,成为本位 张居条鞭法的实施,使银子成为本位币

  银本位制是以白银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

有银两本位和银币本位两种类型。

银两本位是以白银重量“两”为价格标准实行银块流通。

银币本位则是国家规定白银为货币金属,并要求铸成一定形状、重量和成色的银币;银币可以自由铸造成和自由熔化;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银币或白银;银币和白银可自由输出或输入,以保证外汇市场的稳定。

  在货币史上,银比金更早地充当本位货币。

但在充当货币商品方面,黄金远胜于白银。

西方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银本位制先是过渡到金银复本位制,19世纪20年代后又为金本位制所取代。

只有墨西哥、日本、印度等还保留银本位制。

  银本位是一种金融货币制度,它是以某一固定重量的银币或银块作为经济单位标准的。

欧洲从拜占庭帝国灭亡(15世纪中叶)开始直至19世纪,都是使用银本位制度。

16世纪在南美洲西班牙殖民地(今玻利维亚)发现波托西银矿,西班牙大量铸造银币,称为比索(Peso),因为一比索等于八个皇冠币的价值,又称八片币(Pieces of eight)。

自此银币成为这四百年间国际贸易通用的货币。

  中国自汉代开始制造不少银器和银锭,但作为流通货币是由唐朝开始,在元朝时流行元宝,明朝时因为和西班牙、葡萄牙贸易,银币大量流通,亦使中国成为使用银本位的国家。

  1704年开始,英国殖民地西印度群岛及同时期的西班牙殖民地亦开始铸造及使用金币。

1717年,当时任职英国皇家铸币局总监的艾萨克·牛顿制定金、银和当时英国钱币(mint)的兑换比率,令英国实际上以黄金作为货币标准。

拿破仑战争以后,英国开始铸造金币并于1821年并正式确定使用金本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阶段发展史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1日在华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的。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

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

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

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

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

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1953--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

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

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

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三、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

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

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

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

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

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四、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

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

人民银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

由过去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转变为综合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战略,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开放,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转变为加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工作,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今后将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并参与有关的国际反洗钱合作。

由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些新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

面对更加艰巨的任务和更加重大的责任,中央银行在履行新的职责过程中,视野要更广,思路要更宽,立足点要更高。

特别是要大力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不仅要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范、监督与监测,还要从金融市场体系有机关联的角度,密切关注其他各类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综合、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金融宏观调控。

要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研究、规划关系到我国整个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战略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货币政策决策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仍然较重、改革与重组任务十分艰巨。

在此情况下,中央银行要更善于擅于准确把握影响经济金融发展全局的因素,注意研究新情况、开发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识大局、讲宏观、懂技术、胆识兼备,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作用。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什么是银行出纳员

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之分支机构设置及功能中国中央银行机构设置分支机构:2个营业部、9个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北京市的金融机构重庆营业管理部:负责重庆市天津分行:负责监管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金融机构沈阳分行:负责监管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分行:负责监管上海、浙江和福建南京分行:江苏、安徽两省济南分行:负责监管山东、河南武汉分行:负责监管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州分行:负责监管广东、广西、海南西安分行:负责监管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都分行:负责监管四川、贵州、云南、西藏2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三)对辖区内金融风险进行分析研究,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四)分析、研究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为人民银行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工作。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金融科技和安全保卫等业务。

(七)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八)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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