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解王阳明的“心即是理”“致良知”四句教
王阳明的四句教是心学的精华,四句教的内容是:'无善五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如何理解这四句话呢
无善无恶心之体。
无善无恶是本心自然的存在状态,也就是未发之中,善与恶都是经验世界中的东西。
在未发之中,没有办法判断善与恶,心本身就是价值的原点,就象秤的原点一样,没有东西就在原点平衡,有了东西才知其轻重。
像人的眼睛一样,没有任何颜色,但能够分辨任何颜色,如果眼睛有颜色,那么就不能辨别颜色了。
心只有是无善无恶的才能辨别善与恶,镜子里面什么都没有才能照东西,因此说,无善五恶心之体。
有善有恶意之动。
意为心所动,也就是心动的状态。
心为什么要动呢
心不可能无缘无故的动,肯定有一定的境遇,这个状态就是一种现实的经验状态,瞬间向经验状态转变。
必须有一个第三者的出现,也就是肯定有境和物出现,心与物没有构成关系之前,心处于寂的状态,一旦有境物出现,心就脱离了原本的状态,向经验的状态转换,体现心的经验状态,一旦体现在价值的经验状态,就落于善或者恶,因为价值一定是在经验之中的。
心之动如果合乎本心就落实到善的方面,一旦受物欲的诱惑,脱离本心就落到恶的方面。
善与恶一定是在经验价值方面的体现,而不是抽象存在的。
知善知恶是良知。
良知是心之本体,良知是明明白白的,心自身是知道的,不需要提醒的,在心转意的过程中,良知自己是知道善恶是非的,是具有判断力的,是自知自名的,因此在意之动之时,需要自己的良知来决定。
为善去恶是格物。
这是属于行动层面的,格物就是正心,就是诚意,就是正事,如果你知善知恶了,就要为善而去恶,这样才能正心诚意,把事情做正确了。
总之,王阳明的四句教是他心即理,知行合一、致良知核心思想的集中体现,只有认真领悟这四句话,才能真正理解心学的精髓,真正做到天人合一,知行合一,让自己不断进入到人生的更高境界。
致良知语录拾遗52.12读后感
从前,德国在风光宜人的波兰南部修了一座巨大的杀人工厂——奥斯维辛集中营。
直至1945年,四百万人民死在这儿,卷子上那篇文章中可怜的安妮。
弗兰克就是这其中的一员。
德国为何如此疯狂
是由于他们内心中黑暗邪恶、荣华富贵吞噬了鲜红的心灵,撕咬了每个人应有的良知,从此毁灭感杀戮感霸占了心灵,心硬了,血冷了,他们一味地夺去千千万万人的幸福和生命,企图只留自己杀死别人,我多恨德国士兵又多可怜他们哩
现在夺去了属于别人,杀死别人,将来他们也会被干掉的
称呼那些二战的刽子手,不应用“他们”,而要用“它们”,为什么
一个人,是有感情和良知的,心是用血肉筑的,这些野兽心已经由血肉变成铁石,感情完全消失,还配得上“人”这个字吗
举世震惊的南京大屠杀,杀人魔王海德里希等,法西斯的暴行人们会忘吗
战争是什么
就是丧尽天良地夺走数千万人的一切
希特勒亲手将自己祖国母亲和德国人民推入灾难,他也已步入罪恶的深渊
今天人们回顾过去,看看曾经的八年抗战和二战带来的损失,就为了一天:珍惜和平,拒绝战争
我们生活在和平年代,可并不代表就不会爆发战争
因此,我们要用功学习,将来报效祖国,反对战争
致良知怎样激励人们奋发励志
不是,致良知只是达到中庸境界的前提,中庸是君子处事的最高境界,贯穿君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每个阶段。
只有致良知了才是真正领悟到了天道天理,然后凭借这领悟到的天道天理通过诚意正心就能执中守正地行事,这才是中庸之道,不偏为中,不易为庸,中庸正是君子天人合一后一以贯之的处事态度。
所以大学中八目顺序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致良知只是第二步,而中庸贯穿人的一生。
致良知陆澄录44.16-44.30篇读后感
特暴龙生死录读后感考完试的第二天,我和妈妈买了三本课外书,其中有一本是《特暴龙生死录》。
这本书讲述了“长腿”、“大脑袋”这两只特暴龙的生死、成长。
“长腿”妈妈是一只既粗心又暴躁的雌性特暴龙,它生出了“长腿(其实长腿是雌性特暴龙),它
如何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听法律知识后的心得体会?
法律之道吾人之研究法律,并不是在研究某种不可思议的神秘物事,毋宁乃一项著名的职业。
我们在研究吾人之所欲,以便诉诸法官,或向人们提出忠告,着其避讼。
为何此乃一项职业,为何人们付与律师报酬为己争辩或提供咨议,原因即在身处类如我们这样的社会,就特定的案件而言,法官已然获得公众授权行使公共权力,而且,倘若必须,则动用全部国家权力执行其判决与裁定。
人们想知道在何种情况及多大程度上,他们乃在冒险犯难对抗较其自身远为强大者。
由此,查明何时应对此种危险心怀怵惕,遂成一业。
职是之故,吾人研究之旨,乃在预测(prediction),即对公共权力经由法庭而作出何种反应之预测。
\\r在我国和英国,回溯、绵延六个世纪,如今且按每年数以百计增长的法律报告、法学论著和议会立法,构成了该项研究的原始资料。
这些诡谲通灵、预知未来的(sibylline)叶瓣,将立基于展示了斧斤将会落下的案例、已然四散飘零的往昔的预言(prophecies)庋辑成体。
此即所谓法的昭谕(the oracles of law)。
尤有甚者,最为重要而精妙的是,几乎法律思想的每一新的努力的全部意义,均在于力使此种法的预言更为精确,并将其归纳、综合成为一个圆融自恰的体系。
此种程序,依承办案件的律师之见,通常乃一将其顾客的叙述所纷乱杂陈的枝蔓除却,仅仅保留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从而达致最终的分析与理论法学的抽象概括的过程。
为何律师对于其顾客头戴白帽缔结契约,而“辣婆”(Mrs. Quickly)此时却肯定会喋喋不休于谈论镀金高脚酒杯和海煤炉火( sea-coal fire)只字不提,原因就在于他已预知不论其顾客戴上什么帽子,公众权力将会作出同样的反应。
正是为了使法律预言更为易记易懂,才将往日判决的训谕变成一般的命题,写进教科书,或者,以统一的形式通过议会立法。
法学所殚思竭虑之基本权利与义务,即仅此预言者。
法律理念与道德理念混淆不清──有关于此,容我稍后略陈管见──的诸多负面影响之一,就是理论总是倾向于置车于马前,将权利或义务当作某种与其违犯后果两相分离或独立之物,而违犯总会招致惩罚的。
但是,一如我将尽力说明的,所谓的法律义务不过是关于假如某人作为或不作为某些事务,他将会被法庭判决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承受苦果的一种预言──法律权利亦然。
\\r吾人预言的数目一经概括并归纳成一个体系,就并非庞大得无法掌握。
它们表现为一组有限的训诫性质的原理(dogma),人们于一定时间内即可掌握。
为日益增长的法律报告所惧亦且一大错误。
就一代人而论,一个既定的司法辖权内的法律报告构成其全部法律之相当部分,并从当下角度对其重予陈述。
倘若一切化为灰烬,吾人仍可据此报告按图索骥,重塑法律本体。
对于早先的法律报告,人们主要是在历史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在结束讲演之前,我将就此略予评说。
\\r倘若可能,我愿首先就对于我们称之为法的训诫性质的原理或体系化的预测的研究,就欲求用之以为其业之利器,而俾对自己所作所为作出预测的人们,提出一些基本原则,并且,与上述研究息息相关,在下愿提出吾人法律迄今尚未触及的一个理想。
\\r因为对此所作的业务性理解的第一事,乃是理解其有限性,所以,我想不妨即刻指出并消除存在于道德与法律间的一个混淆之处,在此,法律有时上升到良知论(conscious theory)的高度,而更为经常和确乎恒定的倒是未臻良知,却于细节处反致困扰。
显而易见,坏人具有如同好人一般多的理性,希冀避免与公众权力冲突。
区分道德与法律的实际重要性由此可见。
一个人对于为其邻人信守践履之道德规则不屑一顾,但却可能谨言慎行以免破财,如若可能,更愿避免身陷囹圄。
\\r我举此例,意在假定在座听众没有人会误解鄙人所论乃犬儒之言。
法律是吾人道德生活之见证与外部形态,其历史实即人类的道德演进史。
其践履,尽管这已成为一个流行的笑话,总是在于造就良善公民与好人。
当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时,我是以一个单向的目标,即对法律的领悟和理解为准而言的。
为此目的,你必须确切地掌握其特定的标识,也正是为此,我要求你们不妨将他人以及更为廓然博大之存在摈诸脑后,抽暇想象一下你们自身之存在。
\\r我并不是说不存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从此视角,则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乃属次要,或无足轻重,恰如所有数学上的差别在无限面前之消隐无形。
但是,我确乎要说,此一差别对于吾人刻下考虑的课题──将法律视为一项事业精研细究,而对其有限性却又明察秋毫,一组容涵于确定界限内的训诫性质的原理──而言,实乃最为重要。
我刚刚揭橥了如此言说的实际原因。
如果你只想知道法律而非其他什么,你必得将人当作一个只在乎法律知识允其得以预测之物质后果的坏人,而非一个好人,其秉依冥冥中良心制裁的训谕,懂得自己行为的理由,不论其为法律或非法律的理由。
如若阁下推论无误,则此种区分的理论重要性亦甚彰明。
法律中充满了转借于道德的语词,凭借语言之力,除非我们对其各自界域常铭于心,否则,一如我们确切无误之如此行事时,我们实际乃在毫无意识间,从一个领域转向另一领域。
法律讲述权利、义务、恶意、故意和过失等等,我可以说,在论辩的某些阶段,较诸从道德感来理解这些语词或将其斥为谬论,法律推理要困难而特殊得多。
例如,当我们从道德意义上说某人的权利时,我们意指对于个人自由的干涉限度之界定,凡此个人自由,我们以为,是由人类良知或吾人之理想来界定的。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许多往日施行的法律,很可能一些现今仍在施行,均受到当日最为超卓明慧之见的谴责,或者,无论如何,它们越过了诸多人类良知所划定的干涉的界限。
因此,显而易见,对于道德意义上人的权利与宪法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乃一般无二的肯认,只会导致思想的混乱。
毫无疑问,因为社会必起而抗之,所以,即便尚无成文宪法性禁令,此种立法者惮于施行之不切实际的法律,也必定会导致此类幼稚而极端之例。
这便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法律如果不是道德的一部分,也要受到道德的限制这一命题。
但是,此种对于(法律)权力的限制,并不同等适用于任何道德体系。
就法律的大多数情形而言,其必涵咏并局限于此道德体系之内,仅仅因为法律乃抽象自特定时间之特定民族习惯这一缘由,才在某些情况下,得超逾道德域限。
愚曾闻已故阿佳西(Agassiz)教授语,倘若每杯啤酒涨价两分,则德国人民就会揭竿而起。
在此情形下,一项立法必为空言,不是因其有错,毋宁乃在其无法施行。
无人会否认,错误的立法能够而且实际上得到了施行,而我们也不必就哪些立法乃属错误等等全体达成一致。
\\r笔者此刻正予梳理之紊思困惑,不言而喻,亦困扰着诸法律概念。
不妨想一想一个基本问题:什么是法
君将发现,有些论著的作者会告诉你,法乃一种不同于麻省或英国法庭判决之物事,一套理性分析系统,不言而喻的公理或伦理原则的演绎结论,或者,因此公理并未获得广泛接受,其与法庭的判决或许一致无悖,或许捍格不凿。
但是,设若我们与吾辈之友,那个坏蛋,英雄所见略同,则吾人将会发现,此君并不在乎公理或演绎的杂什,毋宁,其确乎欲知者不过麻省或英国法庭实际上可能会做什么。
在此,鄙人与那厮甚感心心相印。
卑意所谓法律者,即此法庭实际上将会做出什么之预言也,而绝非什么矫饰浮夸之辞。
\\r不妨再看一个概念,通常认为,其为法律所涵括之内容最为宽泛者,此即在下前已提及之法律义务(legal duty)概念。
我们赋予该词以全部取自道德的内容。
然而,对于一个坏人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
主要而且首先意味着一种预言,即倘若他做出某些事情,则必将承担监禁或强制交纳金钱之不悦后果。
但是,在他看来,因做某事而被处罚金与课以一定税金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
坏人的看法乃是对于诸法律原则的检验这一点,表现为法庭上人们对于此一既定法律责任究为一种刑罚还是税金这一棘手问题所作的诸多讨论。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于它在法律上之对错,以及其人究处于强制之下抑或自由状态之判定。
撇开刑法不谈,则根据工场条例(mill acts)或议会制定法的授权,动用国家征用土地之权获得一块土地之责任,与无法返还之非法转移财产之责任,二者的差别何在呢
在此两种情形下,占有他人财产的一方,必须根据陪审团的估价,公平偿付,不用多付,此外无他。
那么,在法律上指认某一行为为是,另一行为为非,其微言大义何在呢
从已然发生的既定后果,即(当事人)所关注的强制性偿付来看,法律对于导致此一后果的行为是表示赞赏还是谴责,法律之意图究竟旨在禁止抑或准允此一行为,均无关紧要。
如果说此事关系重大,依然从那个坏人的视角而言,则必定是因为根据法律,恰恰就在此种情形而非彼种情形下,其行为必须进一步承担某些损失,或者,至少某些进一步的后果。
我所能够想到的该行为之仅有的其他不利后果,存在于两个可能即便废除也不会引发太大震荡的法律原则中。
一是“实施法律禁止行为之契约乃为非法”;另一是“如果两个或更多的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必须负责损害赔偿,则其不得从同伙处获得补偿。
”此即我所想到的其他不利后果。
君当看出,在此,义务这一概念的含混模糊是如何一朝廓清的,而与此同时,一旦我们用审慎怀疑的态度对待这一概念,除去我们的研究客体即法的运作之外的其他一切,义务这一概念又是如何更臻精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