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治理有偿补课、教师违规收礼心得体会
1、召开学区片会,部署以上三项内容。
2、出动宣传车在县内进行宣传,让群众及学生家长明确教育局对此项工作整治的决心。
3、完善承包责任制,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监管。
制定并实施目标责任制,实现三级承包:领导包中层,中层包教师,教师包学生。
4、对照治理“三乱”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每名教师做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
5、加大检查力度。
教育局包片领导要对本片所属各学校进行假期巡查,学校要成立专门检查小组,对本校教师进行检查和监管;教育局纪委和师德师风办公室也将加大假期巡查力度,做到“扩大范围,不留死角,重点区域,重点检查”。
6、加大处罚力度。
对违反上述规定,出现违纪的教师,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民办教育机构违规办班,违规招生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处分。
同时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何有效治理中小学教师补课行为
只有加强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提高教师水平,提高课堂质量,就能有效客服补课行为。
有偿补课的危害发言稿
为什么有偿补课必须予以杜绝,我们从其现实危害谈起。
首先,有偿补课破坏了良性的教师群落生态平衡。
一方面,贬损了教师群体社会声誉,使得教师在与社会生态环境的互动过程中,由于有偿补课负面清单带来的“免疫力低下”,降低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教师群落的内部生态平衡,在有偿补课带来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教师间的良性合作关系部分被恶性竞争关系取代,教师的职业观、价值观不同程度被扭曲,使得师德师风建设无法有效开展。
其次,有偿补课扭曲了中小学组织的宗旨使命。
宗旨使命是一个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根本特质,而中小学组织的教书育人宗旨使命,是区别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企业组织提供产品服务、实现营利宗旨的组织核心特征。
有偿补课严重模糊了中小学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使命,正如《规定》中所言,这一现象已成为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
再其次,有偿补课异化了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
众所周知,义务教育是根据宪法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普及性的基本特点,也符合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本属性。
然而,有偿补课异化了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属性,将公共教育资源私人产品化、商品化,不仅损害了儿童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更违背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那么,如何合理明确教育部门治理有偿补课问题的责任清单呢
我们说,应该做到标本兼治、堵疏并举。
一方面,治理有偿补课问题这一责任清单的核心要义,就是要按照《规定》提及的“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措施,坚决禁止有偿补课现象和行为的发生。
当然,这种“堵”的治理模式无疑会大大提高制度成本,降低治理效能,因此,应积极尝试建立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学生、家长、教育培训机构等利益相关者,都纳入对有偿补课的监督管理辐射范围内,从而降低政府的制度成本,提高治理效能。
从现实治理实践来看,这一问题的彻底根除不仅需要持续治理的力度,更需要治理机制和模式的契合度,否则达不到标本兼治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补课是对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不能因为有偿补课的存在,而完全否定补课的作用。
这里要说的就是责任清单的另一层意思,要积极疏导和引导补课发挥正向功能,如何引导和疏导
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可以为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治理指出一条有效方法与实现途径,那就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集聚和整合全国中小学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促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实现教与学、教与教以及学与学的高效互动。
综上所述,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对于维护教师群落生态、彰显学校组织宗旨使命以及明确义务教育公共产品属性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明确政府,主要是教育部门的责任清单,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法定责任合理为。
什么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
第一条 为进一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教师从为,纠正教育行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
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
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治理教师有偿补课有好法子吗
**小学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引导教师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维护良好的教育形象,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根据《**教育局关于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决定在全校集中开展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从重从快处理一批顶风违纪人员,切实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营造有利于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治理范围我校在职教师。
三、治理内容(一)严禁学校利用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组织学生在校内集体补课;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办班补课或上新课;严禁学校默许、指使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在校内开展奥数、特色英语、作文等有偿辅导。
(二)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为违规办班提供场所;严禁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或个人,开办以面向中小学生为主要授课对象的补习班、提高班和兴趣班。
(三)严禁学校在职教师以各种名义举办有偿补课班、辅导班;严禁在职教师受聘参加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