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不论是哪类腐败行为,都是滥用了“权利”的赋权,忘记了“权利”的信任,违背了“权利”的契约。
从某种程度上说,损害群众“权利”,是涉及到权力根本的腐败行为。
今日,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12起基层官员侵害群众利益案件。
1.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应高村村委会原委员石本财贪污烈士抚恤金和烈士纪念碑工程款问题。
2013年至2014年,石本财在分管烈士纪念碑修建过程中,将6名无名烈士抚恤金及修建烈士纪念碑工程余款1.55万元据为己有。
石本财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天门市竟陵街道事处耀星村(社区)党支部原委员杨春成非法侵占集体资金问题。
2013年12月,杨春成私自将由承建耀星村通村公路及入户路工程的刘某缴纳税费1.66万元发票予以报销并占为己有。
杨春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英山县石头咀镇库区村党支部原书记胡进骗取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款问题。
2008年至2015年,胡进在库区村向林业站申报生态公益林项目中,个人虚列面积362亩,骗取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款1.72万元据为己有。
胡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新华桥村党支部原副书记谢家华虚报冒领惠农资金问题。
2012年至2013年,谢家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冒领国家粮食补贴共计1.72万元,冒领受灾救济资金4000元。
谢家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红安县华家河镇石堰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陶礼红等贪污退耕还林和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
2011年底至2014年4月,陶礼红与时任石堰村财经主任黄兴礼,在协助红安县林业局落实该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和协助红安县住建局落实该村农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补助资金3.38万元,两人各分得1.69万元。
陶礼红、黄兴礼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2人刑事责任。
6.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火光村党委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赵平骗取房屋拆迁补偿费等问题。
2012年至2014年,时任火光村党总支书记赵平,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采取篡改建房档案资料等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补偿费、搭住费共计36.72万元,多认购成本价村民安置房76.85平方米;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姐多获取房屋拆迁补偿费、搭住费共计10.78万元,多认购成本价村民安置房85平方米;同时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现金0.99万元,违规操乔迁宴并收受礼金等问题。
赵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巴东县野三关镇黄连坪村党支部原书记兼村报账员郑家荣违规处置集体资产等问题。
2003年至2014年,郑家荣违反“村账站管”制度规定,收支长期不入账,坐收资金39.71万元、坐支资金38.14万元,长期占有村集体资金0.4万元归个人使用,同时还存在违反程序处置村集体山林和五保户山林、违规将其子郑某转为正式党员等问题。
郑家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8.崇阳县白霓镇大市村党支部原书记庞启明侵占集体资金问题。
2009年7月至2013年2月,庞启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大市村集体资金8.7万元,同时还存在经手集体收入和支出不入账、重复报销等问题。
庞启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广水市关庙镇财政所原所长黄家成挪用公款问题。
2007年6月至2014年1月,黄家成采取打借条、支条的方式,先后挪用公款共计188.4万元,主要用于投资股市、黄金、稀有金属市场。
挪用的公款,直到案发时还没有归还。
黄家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严洲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袁义福侵吞国有、集体资金等问题。
2009年至2014年,袁义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工程合同、套取国家资金等手段,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76.83万元;通过收入不入账、发放节假日福利费等形式,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资金48.8万元,同时还存在以开会为名组织村干部公款旅游等问题。
袁义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仙桃市西流河镇太力村党支部原副书记戴刚贪污救济金问题。
2015年1月,戴刚在西流河镇民政领取该镇太力村困难儿童付某救济金存折后,没有按要求交给付某的监护人,谎称付某的原低保救济金已被取消。
其后,戴刚先后3次从该存折上取款共计1.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戴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12.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赵明洪等受贿等问题。
2011年,时任双龙堰村党支部书记赵明洪,在村林地林权流转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8万元;与时任村委会主任何相群、村党支部委员杨敦成利用管理村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收入不上账的手段,共同私分村集体资金18万元。
赵明洪、何相群、杨敦成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3人刑事责任。
省纪委方面表示,从上述12起典型案例看,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还比较薄弱,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然易发多发、量大面广。
尤其是一些近在群众眼前的“小官小贪”“小官大贪”,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亟需得到及时有效整治。
损害群众利益的主要表现有哪些1、特权思想严重,公仆意识淡薄。
受几千年封建思想余毒影响,少数干部头脑中的特权思想还根深蒂固,造成其总以执政者自居,以为自己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别人只能俯首称臣,惟命是听,导致作风不实,不能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把作为人民公仆应尽的义务看成是自己手中的特权。
在执行公务时,习惯按个人意志事,把权力当成用来治理他人的手段,不愿对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另外,少数干部公仆意识淡薄,想事情、干事情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导致决策不合民意,做事损害民利。
2、法制观念不强。
少数干部因为不学法、不研读政策,所以不懂法不懂政策,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有的虽然知法、懂政策,但由于有私心杂念,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按政策事,做出一些有损群众利益的事情。
3、工作落实不到位。
少数干部在落实上级强农惠民政策和文件精神时,存在走样、打折扣或曲解、隐匿政策等现象。
一些干部在执行法规制度时,不够公开、透明,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现象。
4、素质偏差。
少数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只知道吃喝玩乐,组织原则、纪律观念、民主意识不强,缺乏民主、科学决策,独断专行,有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作风不实、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欺上瞒下、坑害百姓、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利益。
5、滥用权利。
少数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贪污、吃拿卡要、挪用公款,克扣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有的以权谋私,在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违规操作,从中得回扣、收好处费和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等。
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自查报告
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自查报告: 按照宝委办〔2016〕28号文件精神及县纪委有关通知要求,民政局对本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和梳理,现将5月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组织领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县各级关于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部署,县民政局围绕救灾救助、村务公开和村规民约三方面的工作,结合市民政局工作方案和我县实际,拟定了工作方案《关于开展救灾救助、村务公开专项整治和村规民约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宝民〔2016〕81号 ),明确了开展整治工作的内容、目标及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间。
为确保活动有序推进,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综合室,负责专项整治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督促各乡(镇)按时开展自查、互查工作;同时,要求各乡(镇)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学习培训 5月中旬,县民政局按照市民政局安排,组织民政局及部分乡(镇)人员参加了专项整治工作培训会,对开展救灾救助、村务公开专项整治和村规民约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对工作安排及目标有了深刻了解,重点要解决好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如:在救灾救助中存在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救助工作是否公开,特殊规定是否到位,分类救助是否落实等问题;在村务公开方面存在的是否制定统一目录、公开是否及时、宣传是否到位等问题;在村规民约回头看中,群众是否广泛参与、村规民约是否具有针对性和约束性等问题。
(三)督查走访 自县民政局下发实施方案起,民政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次组织下乡走访,对乡(镇)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5月份重点查看了救灾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及部分乡(镇)村务公开栏的完好情况和公开情况,发出问题清单3份,下发情况通报2份,收集整改报告2份。
二、发现问题 (一)共性问题 普遍存在部分乡(镇)对专项整治活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部分乡(镇)党政领导不够重视,未及时成立领导小组,或未及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县民政局;未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二)救灾救助 一是陇东镇精减退职职工杨克宏、张中全救济金发放存在误差的问题。
二是大溪乡村民卫光敏重复领取低保金的问题。
(三)村务公开 经过对我县部分乡(镇)个别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检查,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栏均存在不同程度损坏。
三、整改落实 (一)陇东镇精减退职职工杨克宏、张中全救济金发放存在误差的问题。
目前已核实清楚需补发金额,已要求陇东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补发资金,确保6月份足额将补发资金发放到位,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二)大溪乡村民卫光敏重复领取低保金的问题。
县民政局在雅安市低保信息系统(4月启用)核对二季度低保人员信息时,系统提示卫光敏未审核通过,我局及时向芦山县民政局核实,确存在两县同时将其纳入低保的情况,经协商由芦山县进行发放,目前已责令其将多领的1395元低保金退回大溪乡财政所。
(三)针对村务公开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问题。
县民政局及时对已损毁的村务公开栏进行维护和维修,同时要求各乡(镇),各村(社)的村务公开栏必须安排专人维护,放置在合适地点,妥善管理。
四、工作打算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乡(镇)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按照方案要求,解决好群众身边的贪腐和执法不公等问题。
(二)开展学习培训。
拟定于6月中旬对各乡(镇)党政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开展专项整治业务培训会,就开展具体业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强调,并就民政系统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三)细化工作举措。
就救灾救助中未长期公示、村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公开不规范、村规民约存在群众知晓率不高等问题,将结合学习培训政策,拟定统一的村务公开目录,规范村规民约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知晓率,确保活动有序推进。
(四)坚持督促检查。
将督促检查作为常态工作任务来抓,以查找问题为导向,确保通过整治活动使工作更加规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如何维护群众利益
1、建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①一是“公开”,信息策的基础,民正确决策重要的信息来源。
公民享有对设计公共利益决策的知情权,因此必须大力推行党、政、村、厂、校务的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判读不准确引发的群众上访。
也就是说保障群众群益应该也必须从搏虎公民的知情权做起,而不是领导者“一手遮天”、“拍脑门子决策”,民主的真正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做了主,官员们才能找到“仆”的角色定位。
2010年黑龙江省确立了哈尔滨、、大庆、双鸭山和绥化5个市为财政信息公开试点市。
公开了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收费等3个方面14类财政信息;大庆市全年发布采购信息442条、预算信息6条。
这些试点工作,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探索了有益经验。
②与此同时强化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公开。
哈尔滨、、鸡西、鹤岗等市确定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开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招投标及资金使用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项目主管部门网站、各类媒体等载体实行全程公开。
省交通厅在厅门户网站开设了重点工程建设、公路工程项目管理、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监理等专栏,定期发布相关业务信息,对全省公路建设相关事宜全方位、深层次、多领域公开。
信息公开形式不断创新。
进一步完善各级档案馆、图书馆的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增配了电子触摸屏等设施,对外服务功能不断增强。
认真落实了重大决策公示制和听证制,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由注重结果公开向全程公开转变。
大庆、、伊春、七台河市相继在电视台开辟了政务公开直播互动栏目,市长带头走进直播间,现场向群众解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
牡丹江市在政务公开网设立了人大建议、办理情况公开专栏。
伊春市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了公积金、医保金等积金网上查询平台。
省人社厅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在全国率先采取电视现场直播的形式进行全程公开,确保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全省共建设乡镇899个,成为基层和政务服务的新阵地。
各地都健全了基层的领导体制,成立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信息公开组织体系,真正做到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推进基层信息化建设,市区乡(街道)以及部分社区都建立了门户网站,成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载体。
抚顺社区积极吸纳社会力量,打造了、便民服务、社区文化、党员教育议事、社区康复服务五大平台,囊括服务事项112项,并制定了28张社区居民知情卡免费向社区群众发放,受到社区群众的广泛赞誉。
牡丹江市投入260万元建设了社区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了生活服务、公共服务和政务服务三个信息库,采集服务信息781972条,成为政府服务百姓的“好助手”、百姓离不开的“好帮手”。
二是“面对面”,通过开通“某长热线”、“ 民情直通车”、“行风热线”等大众传媒形式,政府部门负责人与群众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把工作落到实处,真正的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2003年5月10日,由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纠风办和省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创办的互动直播节目“行风热线”在新闻广播与全省百姓见面。
③节目以政府部门领导现场接听和解答听众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为主要内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
节目开播7年来,58家中省直部门先后走进“行风热线”直播间,受理问题21030件,办结19915件,办结率达94.7%,用解决问题的数量兑现了“关注民生”的承诺,用执着迅速的行动诠释了“关注民生”的节目宗旨。
省委、省政府连续6年把办好“行风热线”节目列为全省10项利民行动、33件实事之一。
大众传媒在现代社会中所起到得舆论监督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力量,特别是网络、电视媒体既可以成为监督和预防腐败的载体,又是政府和人民共同的桥梁。
2、建立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机制 新时期,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是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亡羊补牢未若未雨绸缪。
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关键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使纠纷化解有制可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率,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
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形成预防机制,搞好政策宣传。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分配公平日益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针对设计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做好前期加强政策宣传,牢固数合理、合法的思想防线,着是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关键。
二是形成排查机制,抓好纠纷登记。
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必须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
不虑于微始成大患 不妨于小终亏在德。
群众无小事,对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隐患苗头进行及时排查、登记,逐一疏理、化解,定期分析纠纷的新情况和新动向,逐步形成小排查小调解、大排查大调解的排查工作机制。
三是形成联动机制,提高调解效率。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联动机制,避免互相扯皮,是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障。
社会的稳定需要各部门的齐心协办、全民的共同参与、全社会的共努力。
关注民生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立足这一点,万事以民为先,及时调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格局,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面提高调解效率,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形成培训机制,完善调解档案。
提高调解社会公信力关键是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全面完善调解档案。
要把握社会发展的新方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座谈和业务培训,不断建立健全基层调解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定期对调解成功的纠纷进行跟踪回访,深入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有效防止纠纷反弹现象发生,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五是形成激励机制,落实调解报酬。
人民调解工作根生于基层,人民调解员来源于基层。
“晒着头皮、厚着脸皮、说破嘴皮、饿着肚皮、磨破脚板皮”、“走进千家万户、说尽千言万语、吃进千辛万苦、受尽千咒万骂”就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真实写照。
要提高各级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关键是要结合纠纷化解的难易程度,建立健全调解包案调处制和调解激励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查处机制 一是认真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查处突出问题。
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
坚持每年在秋季开学时集中开展中小学收费大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部署2009年曾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下访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专项行动。
④ 此次专项行动以畅通公安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重点,通过送真情、送温暖、送诚心,实实在在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重心下移,推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走访信访群众常态化、制度化,并力争通过专项行动使70%以上的信访案件实现停访息诉。
同时,进一步加大错案追究力度,解决以往疑难信访问题久拖不息、新的信访问题频频发生的情况。
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将全面梳理尚未停访息诉的信访案件并登记造册,以此为依据,对参加下访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编组,分解工作任务。
要求在下访工作中坚决排除自身利益障碍和不正之风的干扰,认真对待发现的执法过错,严肃纠正。
各级公安和警务督察部门将在本次行动中主动出击,对工作中发现的错案逐案跟踪,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二是严格责任追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针对有关规定政出多门、重叠交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警示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上追一级”领导责任。
2010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厅长赵忠厚与13个地市卫生局局长、5家厅直单位及厅机关12个处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要求上述地市及部门必须如期完成83项目标任务,如年度考核未达合格单位以上的,则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制”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医改工作自去年4月正式启动以来,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上,全国平均参合率为94%,黑龙江省则达到了98%。
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方面,黑龙江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平台虽然建设较晚,但行进快、有创新、效果好,创造了“龙江模式”。
为确保今年各项医改政策落实到位,黑龙江省卫生厅结合国务院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确定了5大类83项目标任务。
其中,最主要的指标有:年度内巩固新农合100%覆盖面,参合人数达1400.8万人,全省以县为单位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提高筹资水平,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提至人均150元;以县(市、区)为单位,新农合门诊统筹达80%;全省统筹区域内政策性住院报销比例达6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制度,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节省群众报销时间和成本,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
在此次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将今年的医改任务以责任状的形式细化分解到各市(地)卫生局和省厅直属单位及相关处室。
按规定,经年度考核,分值66分的为合格单位,分值67-84分的为良好单位,85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
如考核未达合格单位以上的,则要全省通报批评,对所在市地的卫生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实行问责追究。
⑤综上所述,建设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制度”体现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区(平房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中积累了一些的经验,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实践行动,只要党员干部坚持和做好已的本职工作,爱业乐业,服务人民,时刻牢记党的嘱托,加大创新力度,必将使我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取得更大进展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那些规范
对党员领导干部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分为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
六个方面为: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到私利。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北京2010年2月23日电 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如何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形势,在一些地方,责任传导仍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时有发生,导致部分群众把党员干部个人行为视为组织行为,把个体腐败视为整体腐败,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实际上,基层干部的执政行为是群众最能切身感受得到的,“老虎”离得太远,“苍蝇”每天扑面,对于老百姓来说,更乐意看到身边的“苍蝇”被清除。
把着力解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放在一个重要位置,提出着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只有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坚持抓大不放小,严肃查处办事不公、与民争利、吃拿卡要、欺压老百姓等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受得到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才能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巩固我们党赖以生存的执政基础。
发生在基层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仅形式多样,而且隐蔽性强,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查处起来并非易事,选好突破口是关键。
像福建省就在2015年12月启动了为期二个月的扶贫专项资金检查专项行动,并相继通报了多起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典型案例,这类“职级小但影响较大、金额小但性质恶劣、事情小但反映强烈”的“小官、小案、小事”的严肃查处,在干部中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应,在社会上收获了基层群众的点赞。
真正要解决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仅要有动真碰硬的态度、严惩不贷的手段,还要建立起切实管用的长效机制,更要根据形势不断加强机制制度的创新。
所以,在新一年度中,基层党委如何更好地落实“两个责任”,怎样贯彻落实两项党内法规、把纪律挺在前成为关键。
而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和重点领域的监管制度,通过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消除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则成为了看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