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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15-02-22 05:17

人民调解员的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解民难,平安和谐记心间,行政司法齐努力,纠纷化解尽开颜。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编写指导建议:(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如何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

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有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对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以督促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是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

(三)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

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xx县、乡分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要每月召开一次村(居)调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在两期以上。

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

一是规范制度。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

二是规范调解。

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

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

三是规范调解文书。

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

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齐抓共管。

积极改革调解组织机构,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筑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纵横交错、互为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借鉴和推广枫桥及颖上等外地经验,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合属办公。

一方面,乡镇要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综站治、信访、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财政等部门组成。

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另一方面,针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稳妥地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探索在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业性、区域性的结合部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些跨单位、跨地域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xx县形成一个以村(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干,xx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运行网络。

再者,由镇联调中心、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组成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

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xx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集中培训一次调委会主任;xx县人大每年视察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xx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县政协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调研。

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五个一”工程。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从“保一方平安,促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民调组织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调工作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指导他们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民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工作中还注重善于总结和发现基层民调组织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以点带面,xx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报酬。

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办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补贴的经费到位。

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硬件建设,力争使各个调委会都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能正常开展业务。

尽快实现调委会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奖励基金,极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改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实践证明,调解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径。

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过高诉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成本。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构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开展“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的总体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谐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依法调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4.坚持调解优先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

“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县(系统);“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调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一)市、县两级设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党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县)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含综治办、维稳办)、司法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办)、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设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综治办,由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镇)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与乡(镇)综治办、维稳办合署办公,乡(镇)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党委维稳副书记任专职副组长,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分管副乡(镇)长、武装部长、人民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乡(镇)综治干事、司法助理员、各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乡(镇)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群众工作中心,专职副组长兼任中心主任。

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为依托,设立调解大厅,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并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和案卷档案。

  四、“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组织领导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建立并落实奖罚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并提出奖罚建议。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管理设立在本部门的行业性、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有效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配,积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督办案件的调处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调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三调联动”工作和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情况,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乡(镇)群众工作中心职责: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或辖区内村(社区)等其他组织移转、委托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协调乡(镇)维稳办、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关方面对疑难纠纷进行联合调解;组织乡属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社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传活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乡(镇)各成员单位、各村(社区)“三调联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提出奖罚建议;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督办、回访等;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

  五、“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对接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时,应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并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委托、移转、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调解组织联合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协助的,应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让其配合、协助解决问题。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请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诉中调解。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

行政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人民法院对可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先进行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调解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应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

  六、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由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跟踪回访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以及通过“三调联动”方式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处案件,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三)坚持进村入户排查调处制度。

“三调联动”大调解领导小组、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法官、检察官、司法助理员、法制宣传员、律师公证人员、综治干事,定期进村入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阶段。

  七、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制定“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扎实有效地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三调联动”大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着力强化各级综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把调解人员的培训纳入各级教育培训规划,采取分期、分批、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

同时,加强对各级各类调解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把“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

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运行。

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

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在区司法局、桥南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自觉服从组织各项安排,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要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就必须主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能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主动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特别是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理清了工作思路,鼓足了干事劲头。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根据自己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的要求,我利用空闲时间学习了《村民自治法》、《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为自己胜任本职工作,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促进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

二、抓好业务,认真工作。

一年来,在司法所的直接领导下,我服从安排,认真对待工作,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在基层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日常工作中,我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积极参与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过去的一年中,共参与处理了20多起的矛盾纠纷调处,其中达成书面协议的有10起。

(四)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工作。

乡镇司法所的周工作总结

乡镇司法所的周工作总结  一、一周共接访三起:  1、xx村商满意车祸有关问题。

其母亲3次到我所来访,我所工作人员对其做妥善解答;  2、xx等3人到我所诉台建民拖欠工人工资案已妥善解答;  3、联系xx和西留村干部化解两村地界所属不明问题。

  二、顺利完成xx市政法委年终考核并完成全镇“群众安全感调查问卷”。

  三、按照xx市综治委部署完成全镇“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并上报总结和图片。

  四、参加并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XX年,在县政法委、司法局、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各阶段工作部署,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不断加强创新力度,不断拓展业务范围,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资料,规范档案管理  狠抓业务资料的规范化建设,将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矛盾排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各类文件、资料、台帐、记录、报表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做到了存放齐全,管理有序,格式统一,登记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经常化的要求。

  二、定期排查,促进调解工作  按照矛盾排查工作“排查得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要求,我乡司法所坚持每月25日召开一次驻村指导员民情分析会议,对各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包案领导,限时调处。

今年以来,全乡共排查矛盾纠纷

司法所公务员转正个人工作总结

司法所公务员转正个人工作总结篇一:司法所转正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尊敬的各位领导:20XX年7月,我通过安徽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被招录到望江县司法局,成为一名光荣的国家公务员。

一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帮助下,我较好地履行了工作职责,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加强政治学习,对业务精益求精,在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

为了便于领导对我的考察,我将自己一年的实际工作情况向组织作以下汇报:一、政治思想方面:首先,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悟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业余时间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理论素质。

在思想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开展工作地出发点和落脚点,20XX年3月我还参加了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加强了自身的政治素养,提高了专业知识水平。

二、工作方面:我从20XX年11月分配到望江县长岭镇司法所工作,通过自身不断的努力与学习以及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熟悉的基础上已经能够完成各项司法行政日常工作,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参与基层人民调解,服务基层人民群众。

如今人民调解工作已被社会各个领域广泛适用,具有极强的时代意义。

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责无旁贷。

近年来,长岭镇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的法律维权意识逐步提高,随之引发的矛盾也逐渐增多,纷繁复杂。

为妥善解

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工作

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社区性、群众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在构建社区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息息相关,今天我们办理这个培训班,就是希望大家能通过学习培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特别是要重点掌握《人民调解法》中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开展工作的一些技能技巧,我也希望各位通过学习培训,能够学以致用,将以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得更好,发挥地更淋漓尽致,下面就本次学习谈几点看法:一、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1.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服务。

2.坚持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工作、人民调解员和普法宣传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开展调解和法制宣传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不断提高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3.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本质特征,使这两项工作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要服务于大局的意识。

服务服从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对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工作,就是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要始终围绕这个大局,自觉地服务于这个大局,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要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要继续深化和巩固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建设法治雁峰、和谐雁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深入推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通过本次学习,我希望大家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法制宣传力度,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并规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协会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与依法治理相结合,要将“法治雁峰”工作开展起来,要多开辟多创建“依法办事窗口”、“民主法治示范社会(村)”,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等重点、亮点工作,将我们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向上再推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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