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司法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篇一:大河大河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县、局纪委部署,围绕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党风廉政,重在巩固提高。
党风是关键,廉政是保证。
就是要按照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党风廉政计划,落实党风廉政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达到不断巩固提高的目的。
2、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学习教育。
要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力度,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要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惩防并举,促使党风廉政建设更加富有成效。
3、紧密依靠群众,重在发扬民主。
要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
坚持发扬民主,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突出工作重点,重在提高实效。
要把解决突出问题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把落实整改、整体推进、提高实效贯穿工作始终,达到上级放心,群众满意。
(三)工作目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确保全域安定稳定;司法所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和工作实效得到
司法行政如何在法治中发挥作用
法治是主义和谐社重要特征,法治的进程必然影响谐社会的构建,进而影响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的步伐。
加强法治建设已成为广大政法部门的一项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在面临着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同样肩负着重要的使命。
如何履行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是当前我们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普法教育的职能 推进法治建设,就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行政中,要知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各项事务,始终做法律实践者的表率。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的提高给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因此,司法行政在履行普法教育的职能中,要始终把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积极研究和探索出一条普法教育的新路子。
在普法教育的实施上,力求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把普法教育真正纳入经常化轨道,做到年初有计划,月月有安排,年终有考核。
要坚持把自学与培训相结合,把举办专家法制讲座与组织集体讨论相结合,把学法与考试相结合,时刻用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来衡量普法教育的效果,使普法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由过去的软指标变为硬指标,更能适应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同时,还要抓好全民的普法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建设水平,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全体公民都学法、懂法、守法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就会加快。
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送法进万家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和报告会以案释法讲解等方式,深化广大公民的普法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确保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使广大公民都能积极投入到法治建设之中。
二、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法律服务的职能 在法治化建设中,如何为各级政府的依法决策及依法行政当好顾问和参谋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有一批长期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这三支队伍共同构成了法律服务的精英骨干。
只有发挥好他们的智囊团、顾问团、参谋团作用,才能充分彰显法律服务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功能。
首先,要为政府的依法决策当好顾问和参谋。
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从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选出强兵强将,组成一支精英骨干队伍,为政府决策层提供最佳的顾问和参谋。
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需要对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参与决策的本领,使法律服务精英骨干队伍为政府的决策播种一片绿荫。
其次,搞好依法论证和调查考证工作。
法律顾问队伍要始终参与政府的重大决策,从决策草案的制定、修改、听证到组织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决策调整等诸方面给予法律指导和规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再次,组织精英骨干队伍参与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
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行政要组织法律顾问团参与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规范和依法监督政府机关的仲裁行为和行政复议工作,在法治建设中真正把政府机关建成法治机关、服务型机关、廉洁高效的便民型机关,为法制化建设树立标杆。
三、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人民调解的职能 由于司法行政长期担负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积累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法治建设中,司法行政部门要搞好在矛盾化解工作中的指导、示范作用。
一是要搞好依法调解中的业务指导。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各种矛盾不断上升。
在法治建设中,司法行政机关要灵活形式,采取组织现场观摩、查阅调解协议书等方法,认真组织调解人员学习《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使广大调解员熟练掌握调解技能,提高调解素质。
二是做好社会矛盾的调处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机关矛盾的调解中,要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组织骨干小组介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
在调解中,要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要规范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要督促履行义务,确保矛盾化解工作真正做到社会满意、群众满意。
三是要着力构建新的社会大调解机制。
当前,社会大调解机制正在各地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是法治建设的需要,是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探索社会大调解的新路子,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作出应有贡献。
四、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依法治理的职能 司法行政部门长期担任着普法依法治理的职责,履行着一个地区的法治建设职能。
一是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列入普法依法治理的规划来落实,定期组织检查考评、组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
同时,注意总结经验,挖掘与宣传先进典型。
以普法依法治理的开展,提高社会化法治水平,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是要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
司法行政要充分发挥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检查监督,要加强与人大部门、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协调沟通,联合力量对政府机关的依法管理、依法办案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要对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进行调查和考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和了解,掌握和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公正办案、依法办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检查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
三是要发挥考核考评的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考评的范畴,并根据法治建设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考核,以考核考评推进各部门的依法行政,确保法治建设取得实效,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如何落实两个责任,打造廉洁司法行政队伍
通过查思想、查落实、查作风、查效果,对照《规定》认真分析查找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以下措施加以保证: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使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积极性和迫切性;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力度,做到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查,做到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三是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使监督检查制度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大额经费的支出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进行公示,不搞“一言堂”,从源头有效地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浅谈如何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重中之重的任务。
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公正廉洁执法是关健和根本,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那么如何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切实树立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作起,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一、始终坚持思想政治建设领先,在强化公正廉洁执法理念上取得新进步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理应从严要求,带头做好。
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要求,扎实推进领导班子和检察队伍廉政建设,着力打造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一是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使干警自觉筑牢思想防线。
要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广泛开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坚持深入开展忠于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教育,大力培育、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始终保持执法者应有的理性,始终以平和的态度对待群众,始终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始终遵循执法办案程序和执法行为规范,着力增强检察职业道德意识。
同时教育干警“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要的坚决不要,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政治上的安全比职务晋升更为重要”、“每个人都不能因一时贪念,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隐患,给单位和同事留下遗憾,给家庭和后代留下伤害”等,明确要求干警冷静算好“违法违纪成本帐”、“人生价值帐”两本帐,使干警筑牢公正廉洁执法的道德底线。
二是突出领导班子建设。
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任前廉政谈话等制度,推行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等制度,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三是强化思想理论建设。
加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长效机制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教育,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发展道路。
二、积极开展检察干警执法培训,在提高公正廉洁执法能力上取得新进步 一是加强正规化岗位培训。
以提高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情应对和引导能力等为重点,切实抓好检察机关领导素能、执法一线检察官专项业务、新进新任人员岗前任职、岗位技能等各项培训工作,着力解决说不清、写不明、辩不过的问题。
二是加大检察教育培训力度。
实行检察人员参加上级院集中轮训机制,确保领导干部参加各类方式培训,使每名检察人员在四年检察教育培训周期内至少到上级院参加培训一次。
充分利用庭审观摩、疑难案例研讨、公诉人辩论竞赛、析案明理、案卷展评、岗位练兵、集中培训等手段,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加强对全体干警进行经常性的执法业务培训。
二是高度重视检察人才培养工作。
以参加省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班和上级院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侦查监督能手等业务尖子、办案能手评比为重点,大力培养中青年骨干和高层次人才,力争使更多优秀干警进入全市、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优秀侦查监督能手、检察理论人才行列。
三是狠抓司法考试专项培训,打造司法考试培训品牌。
要坚持把司法考试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做到“思想认识、工作措施和责任考核”三落实,通过加强参加省院专项培训、先进典型引导、落实保障服务措施等提高司考通过率。
三、突出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在提高执法公信力上取得新进步 检察机关以强化自身监督为核心,深入推进“阳光检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着力加强自身监督制约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是以执法办案为重点,构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检察机关实行侦监、公诉部门由不同的领导分管,对自侦案件的立案实行“双报批、双备案”制度,对自侦案件的不捕、不诉实行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自2009年开始又对所有自侦案件的批捕上提一级,以此加强纵向办案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制约,确保严格执法;同时强化对自侦、自查案件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对扣押冻结款物开展专项清理,完善管理机制,实行查扣部门和处置部门的分离、相互监督制约,以此横向加强各线条、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制约关系。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进一步规范干警的执法办案行为。
二是完善和规范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要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加强同政协联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
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工作,对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的案件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同时也要聘请检察联络员,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并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及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密切了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
三是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通过开展以“听民声,察民意,解疑难,办实事,保稳定,促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官下基层、进社区走访活动,进一步改进作风,密切检群关系,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
通过“阳光检务”,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公开,建立了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专人负责录入检察环节办理案件的实时信息,方便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近亲属查询案件办理情况,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四、突出强化法律监督,在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上取得新进步 强化法律监督,既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
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不公不廉的监督,始终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努力构建公正廉洁的政务环境和司法环境。
一是坚决打击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
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开展各个专项活动和诉讼监督,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加强与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始终坚持保证办案质量、遵守法定程序、注重办案效果,确保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统一。
二是不断强化诉讼活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始终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控申科要建立健全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制度和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侦监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民行科要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侦监科、公诉科要建立健全不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三是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要坚决贯彻落实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巩固和完善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建设,着力在构建全社会廉政文化方面有所作为,使公正廉洁执法成为司法执法人员的自觉行为、良好习惯。
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式方法,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形成预防合力;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成立宣讲团和宣讲队,深入机关和学校开设预防讲座,不断深化预防宣传教育效果。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司法执法机关共同的责任,更是服务社会、造福人民、功德无量的民心工程。
我们要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真正使检察机关成为公正廉洁执法的先行者,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如何在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廉政风险,存在于每个权力岗位之中,有权力就有廉政风险。
凡是行使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进而产生腐败。
为了搞好预防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从依法、依规、规范职权,查找廉政风险,评定风险等级,优化权力结构,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防控,实施预警处置,坚持动态管理。
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加以防控,做好超前防范工作。
对于潜在的廉政风险,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对廉政风险实施控制,从而最大限度降低腐败风险。
使我们的干部职工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更好地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要方法和主要任务按照文件要求,应按四个阶段的工作方法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方法和主要任务:一是制定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方案不仅仅是第一阶段的工作部署,而且,应该是四个阶段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安排,需要具体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考核等,都要有详尽的安排和规定,要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亲自落实。
方案一经审核通过,就要坚决执行。
二是深入动员。
各地区、各部门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宣传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全面部署。
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认识和风险认识,增强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全体干部职工有一种责任感、紧迫感。
第二阶段为具体组织实施阶段。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方法和任务:一是排查廉政风险(前期预防措施)。
主有四项任务:1、清理规范职权。
围绕岗位清权确权,针对职权优化管理,规范业务权力运行。
这是一项细致的工作。
我们每个部门单位都有“三定”工作方案,单位、科室、岗位都有明确的职权和职责,每个人都有具体工作任务。
对此,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过全面认真的清理,从而达到三个效果。
一是能够全面反映出本部门单位的各项权力和权力清单(编制“职权目录”,明确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等)。
二是对照权力清单,将每项权力再分解到各科室和个工作岗位,明确责任主体。
三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只有搞清楚我们有多少权力,有多少职责,运行的程序是什么,才能为我们更好地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查找廉政风险点。
在清权、确权、明确职责的基础上,查找廉政风险点。
廉政风险点又分为岗位廉政风险点(填写个人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揽表【备注说明:每个人都填写此表,本人签字、科长签字,各科先汇总后,由分管领导签字,再由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汇总后,经集体研究确定】)和部门单位廉政风险点(填写单位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揽表【备注说明:属于集体研究方面的事情,如三重一大等,经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
所谓岗位廉政风险点,通俗地讲,就是我们所有行使权力的岗位,在工作中可能出问题的某个环节、某个点。
主要从三个方面查找。
一是在行使权力方面,重点查找由于权力过度集中、运行程序不规范和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等,可能造成权力滥用的风险;二是在制度机制方面,重点查找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风险;三是在思想道德方面,重点查找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职业道德不牢固,可能诱发的行为失范的风险。
总之,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相互查、集体定”等方式,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排查,一个岗位,一个岗位的研判。
根据职责和分工不同,一个岗位可能只存在一个廉政风险点,也可能存在多个廉政风险点,也可能没有。
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保廉政风险点,找准、查实。
岗位廉政风险点经集体审定后,接受监督,并根据收集反馈意见进行完善。
所谓单位廉政风险点,就是以行使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财物分配权、资源配置权、司法裁量权、项目管理权、选人用人权等权力行使过程中,单位存在的廉政风险。
排查要针对部门单位行使每一项职权(或职权中的一个环节),不针对具体岗位(个人)。
比如,某单位拥有财产分配权的单位,就可以把一定额度标准以上的资金分配权列为单位廉政风险点。
3、评定岗位廉政风险等级。
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岗位风险等级,审定岗位风险等级,公示岗位风险等级。
对岗位廉政风险进行定级,有利于部门单位更好地建立健全防控责任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
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是以查找廉政风险点为基础,依据排查结果,客观分析风险程度高低、风险危害大小、风险控制效果,从而确定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即“高”风险(涉及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具有决策、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部门管理等决策、审批、自由裁量、事务管理决策权的领导岗位);“中”风险(涉及组织人事、财务审批、物资采购和管理、资金审核管理及与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人财物权相互关联等,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部门事物管理、执行权的领导岗位和具体承办岗位);“低”风险(涉及日常工作中具有一定综合协调职能的领导与非领导岗位以及与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人财物权有一定关系的领导岗位和工作岗位)。
三个级别,经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4、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台帐。
目的是方便完善资料、对照检查、动态管理。
一是制订防控措施(中期防控机制)第一是建立完善防控体系。
部门单位是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主体。
单位“一把手”是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构建分层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防控监管责任体系。
部门单位“一把手”负责高级廉政风险岗位的防控;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
第二是制定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部门单位要突出廉政风险点和定级,对重大项目的审批等,要完善制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地讲:(1)针对风险点完善防控制度。
廉政风险点直观地暴露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
风险点存在于权力运行的哪个节点,制度建设就要跟进权力运行的哪个部位。
权力行使方面,属于权力过于集中的,应积极探索分权和控权的有效办法;属于运行程序不规范的,应立足实际进行流程再造;属于自由裁量幅度过大的,应进一步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制度机制方面,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突出操作层面,建立健全防控制度。
思想道德方面,要不断完善廉政教育制度,丰富内涵,创新载体,通过专题党课、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针对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开展廉政教育,增强教育对象的风险防控意识。
(2)针对风险等级完善防控制度。
突出高等级廉政风险岗位,把高等级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摆在十分重要位置。
部门单位要深入分析高等级廉政风险岗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逐条制定防控措施,合理分配权力,用制度保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3)针对重大项目要完善防控制度。
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多部门单位权力运行,是腐败易发高发的重点领域。
完善防控制度意义重大。
一方面,要以重大项目流程为主线,结合各个环节权力运行情况确定权力主体,落实防控制度建设。
另一方面,要突出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工程审计、资金管理、质量验收、合同履行等关键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将法规政策融入业务流程,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
第三是加强防控监管(后期处置办法)。
就是有针对性地通过信访约谈、重点提醒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告诫劝勉、纠正偏差等手段进行诫勉纠错;通过限期整改、强制履行等措施责令整改。
第三阶段为考核阶段。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方法和任务:一是自我检查评估。
部门单位对照有关文件,特别是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查报告。
二是民主评议。
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对部门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是考核组检查评估。
在自我检查评估、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逐项进行考核。
四是公示考核结果。
最后形成年度检查考核综合评定意见。
第四阶段为修正阶段。
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方法和任务:一是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好和合格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不合格的提出批评并整改,同时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发生违纪违法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二是实施预警处置。
预警处置是针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施提醒教育或惩戒的措施。
其目的是在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之前解决问题,及时警醒和挽救干部。
预警处置有四项具体措施,即:提醒、函询、约谈和处置。
提醒: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注意,及时防控。
函询:对反映比较集中,表现比较明显的廉政风险,要及时进行整改。
约谈:对反映比较强烈,可能诱发现实腐败行为的廉政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对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问题,限期整改。
处置:对存在严重廉政风险,且约谈后无明显改进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岗位负责人,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腐败行为的,依纪依法查处。
从以上四个阶段可以看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过程,是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是不断加强防控、降低廉政风险的过程,是一个长期修正总结提高的过程,也是反腐倡廉工作中不断与时俱进的日常工作任务。
面对司法干部要“放手”:用政治术语评析100字左右
坚决做到八个“决不允许” 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是建立防范机制,使之“不愿腐”。
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国法教育、优良传统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坚强的党性修养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做到秉公用权、正确用权、谨慎用权。
要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打造反腐倡廉“教育链”。
要进一步壮大廉政理论研究阵地,夯实廉政文化阵地,健全警示教育基地网络,营造廉洁为荣、以贪腐为耻的良好风尚和浓厚氛围。
二是建立制衡机制,使之“不易腐”。
要制定完善刑罚执行、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执业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岗位科学合理配置权力的有效办法。
要严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深化党务、政务、狱务、所务、警务公开,强化风险岗位廉政管理,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铁笼子”。
要深化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特别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劳教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三集中”、社区矫正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改革,消除诱发腐败的体制性机制性弊端。
三是建立监督机制,使之“不能腐”。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监狱劳教(戒毒)执法、干部选拔任用、监狱劳教(戒毒)所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和监狱劳教(戒毒)单位基建项目、监狱企业资本金注入、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警风建设,抓好绩效评估工作,持续开展治庸问责和警务督察,不断完善法律服务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
要改进巡视方法,加大巡视结果的运用,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基建项目审计力度。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