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司法所要发挥什么作用,成为怎样的行家里手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
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有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对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以督促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是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
(三)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
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xx县、乡分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要每月召开一次村(居)调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在两期以上。
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
一是规范制度。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
二是规范调解。
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
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
三是规范调解文书。
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
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齐抓共管。
积极改革调解组织机构,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筑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纵横交错、互为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借鉴和推广枫桥及颖上等外地经验,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合属办公。
一方面,乡镇要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综站治、信访、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财政等部门组成。
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另一方面,针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稳妥地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探索在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业性、区域性的结合部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些跨单位、跨地域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xx县形成一个以村(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干,xx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运行网络。
再者,由镇联调中心、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组成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
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xx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集中培训一次调委会主任;xx县人大每年视察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xx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县政协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调研。
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五个一”工程。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从“保一方平安,促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民调组织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调工作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指导他们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民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工作中还注重善于总结和发现基层民调组织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以点带面,xx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报酬。
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办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补贴的经费到位。
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硬件建设,力争使各个调委会都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能正常开展业务。
尽快实现调委会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奖励基金,极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
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其核心追求是促进社会公平,其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做好和促进政法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能够推动政法工作沿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顺利前进。
一、正确理解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思想层面的要求。
意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和所要处理的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等各种相应问题以及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要求政法工作领导干部无论是在决策、执行和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要做到权力行使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合法。
法治思维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理念,“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治思维就是要求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要在思想层面上认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强调思想转变,突出法治的理念态度、规则意识,具备“五个思维”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权力制衡思维。
“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指导下的具体行为体现。
是政法工作领导干部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手段。
运用法治方式意味着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要在具体操作执行层面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
二、正确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的重要性 十八 大 报告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各项建设基本上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为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和现实基础。
因此在法治化治国理政的框架下,培育和强化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政法工作领导干部工作的绩效考评将进一步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社会服务方式创新、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能力上,以确保社会治理进一步沿着法治化道路的时代步伐前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社会管理法治化内在要求政法工作领导干部在法治的逻辑和法治价值判断指导下开展工作,一方面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的五个思维、法治价值观武装自己,务必依法合法决策、依法规范履责、推动各项工作依法开展。
另一方面要求在执行各项工作中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研判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观念,促进社会形成良性互动,体现公平正义彰显公信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进政法工作改革的重要保障。
新时期面对政法工作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传统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
政法工作需要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外部环境,适应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新的要求。
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就必须让政法工作回归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政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规范政法工作的相关环节,让政法工作经得起人民群众和历史的检验,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三、正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法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一)强化法律权威意识。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一切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法律必须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第一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真正尊重法律权威的法治社会应该是遇事找法。
正如习 近 平 总 书 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领导干部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转变维稳理念、思路和模式,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法治化。
因此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价值观教育、巩固法律知识,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引导带动广大干部群众在社会上形成遇到事情找法律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法律培训。
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自身要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底蕴和强烈的法律意识,才能内在自觉地从法律角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思考并加以解决问题。
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就会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较强的法律意识需要不断培养和锻炼。
因此通过开展法律培训弥补领导干部法治素质、法治能力的短板。
一要积极深入开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律培训班,不断普及领导干部更丰富的法律知识,在他们开展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才能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决策,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工作,避免社会管治方式简单化和绝对化的弊端;二是建立一个多层次、分类别、常态化、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培训规划。
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强化“枫桥经验”理念自觉。
通过强化枫桥经验的诱导作用,逐步使法治思维成为政法工作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三)大力加强政法干警队伍建设。
广大政法干警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必须增强职业素养,牢牢守住职业良知的底线,注重边实践、边学习、边思考,提升业务能力,做到“认法不认人”,不偏不倚,不纵不枉;必须牢记为民宗旨,明白自己是谁、工作为了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努力成为群众最可信赖的人、最亲近的人;必须严守法纪底线,强化廉洁从警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四)完善考评机制。
习 近 平 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用一些可操作、可量化的指标将“法治状况”引入政法工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任用标准之中,在绩效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政法工作领导干部时充分体现对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引导和激励政法工作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述职和评议中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依法办事作为政绩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
当前是社会矛盾突出亟待化解的转型期,最优的解决之道就是在法治框架下政法工作领导干部首先要在不断学习、思考和实践中提高法治素养,进一步以法治的眼光看待政法工作,以法治的方式开展政法工作,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最权威手段。
新常态下如何以法治思维做好机关工会工作
在工作理念上,要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 “法不阿贵,法不阿权”,“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呈现职工群众权利意识强与法律意识弱并存的某种“初级阶段”特征,一方面职工群众反映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同时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渠道不畅,法律意识薄弱。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厌讼”、“青天情结”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再加上行政权干预司法、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一方面职工群众对司法不信任,司法公信力下降,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职工群众对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上访、闹事成了必然。
一些人信奉“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恶不信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问结果不计手段,“以错纠错式”维权,采取上洋访、拦截领导车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方式违法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为此,必须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充分认识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牢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带头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要实现从行政强制到民主法治理念的转变,摆脱依靠行政强制的路径依赖,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观念,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通过民主法治来妥善协调人民职工群众内部的利益关系、化解干群关系矛盾,最大程度地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守法意识,强化“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充分认识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公民的福祉,也是维权的有力保证。
没有任何权利是绝对的,维权是权利的使用,但维权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权利意识”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权利如不能正确行使,不仅不能成为法治进程的“铺路石”,反而可能变成社会动荡的“导火索”,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律义务,以合法合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在工作方式上,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不严则无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法规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皇权至上,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缺乏法治传统文化熏陶和制度保障,再加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一些领导干部仍热衷于计划经济那套行政化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有的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和组织之上,崇尚个人专断、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否定法治原则、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
为此,必须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研究和把握职工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加大依法开展工作力度,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职工群众工作,依法按章程办事,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职权的能力,不断提升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把职工群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把职工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切实解决好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群众工作的亲和力和感染力。
要借用外力,整合资源,善于借助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志愿者、公职律师等各界力量,积极推动《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群众的权利落到实处。
要加大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力度,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劳动执法检查,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强化行政监察,监督企业自觉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司法权威与司法腐败,水火不容,势不两立,司法不公是司法腐败之源。
要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不受行政的支配和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统一行使司法权,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地位提供制度性的尊重和维护,营造独立的司法环境,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
要精心打造一支值得职工群众信赖、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强化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自律意识,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观念,惩恶扬善,匡正压邪,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结案件,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筑牢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同时要加大惩处贪赃枉法者的力度,及时惩办和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要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重建司法终结涉诉涉法矛盾纠纷的良性循环机制,坚决纠正“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现象,以法治方式解决职工群众工作中一些复杂棘手问题,确保权益损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使司法途径成为职工群众主动自觉而理性的选择。
在工作机制上,要加强源头参与,增强法制基础 《劳动法》等一些劳动法律法规经过近20年的实施,社会背景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用工市场化和劳动关系法治化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落实,陷入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名义上有法可依,实质上无法可行的困境,迫切需要加快配套立法进程,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
为此,必须加大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积极代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推动尽快启动《劳动法》修订工作,让其真正成为规范劳动关系领域一般关系的母法,对《劳动全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增强其操作性和执行力。
还要重点推动制定企业工资支付、劳动监察、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相应配套法律。
比如,要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主动积极参与就业、分配、社保、安全卫生、住房、教育等政策的制定。
推动制定符合国情的社会责任标准,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在参与各项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诉求和呼声。
要推动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职工参与度,推动建立健全职工建议征集制度、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推动完善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动作、职工参与、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干部素质上,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 对于广大工会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法律不仅是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依据和“尚方宝剑”,也是他们“为官从政”、尽职履责的安全绳和保护伞。
各级工会干部必须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时刻保持头脑中有法治这根弦、行为上有法律这个度,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决不行使法律未赋予的权力,决不干预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决不懈怠法律所要求的责任,为做好职工群众工作掌握好法律武器。
各级工会干部必须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提高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提高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能力。
一是要着力提高依法建会的能力。
加强对《劳动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学习研究,全面掌握其要义精髓,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重点加强对两新组织、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工会组建工作,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是要着力提高依法管会的能力。
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办工会、办好工会为职工,尊重职工和会员主体地位,下移工作重心,加强分类指导,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创造更好的条件,激发基层活力;做好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深化工会资产监管,依法促进工会资产发展,不断壮大服务职工的实力,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是最可信任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三是要着力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针对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卫生、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加大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主动与立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组织职工就重大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向立法机关反映职工诉求和工会主张,努力从立法源头上保障职工利益,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善于用辩证思维和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来分析问题,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服务教育群众,协调利益冲突,化解利益矛盾,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职工享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四是要着力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切实履行法律和工会章程赋予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群众各项合法权益,突出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经济权益,更加注重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利,促进更多职工实现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进而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使他们不断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要牢记党的重托、不忘工会职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走出高楼大院,摆脱文山会海,破除衙门作风,破除机关化、行政化倾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听真话、明真相、掌实情,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形成正确判断,在矛盾的初始阶段及时将其协调化解,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
综合治理都包括哪些内容
【综合治理内综合治理工作主要包含以容: 1、司法方面:落实责任制、档案管理; 2护稳定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信访工作、610工作;3、社会治安防范:三线维护工作、流动人口;4、平安创建工作:平安社区创建、平安家庭创建;5、专项整治工作:安置帮教工作、普法宣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