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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心得体会

时间:2018-07-14 18:48

司法鉴定程序的内容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

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 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

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 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 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

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

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

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

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

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

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 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  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  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

  三 .委托与受理  1.本中心接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鉴定委托。

司法机关委托应出具《申请鉴定委托书》或介绍信,本人携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来本中心进行审查。

若是本人前来,则要求律师本人携带律师事务所的委任书陪同前来。

本中心签发鉴定材料受领单。

审查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2.审查后若受理则签定合同书;若不受理则说明理由,返还有关材料。

  3.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受理条件为:案情简单;伤情单一,病历资料齐全;所涉及鉴定目的损伤程度一般限于轻伤、轻微伤范畴,伤残评定多为交通事故等,范围限于浙江省。

  四 .鉴定  1.必要时鉴定人在鉴定前可与委托人见面,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有关介绍,请委托人解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核实委托人所提出的鉴定目的。

  2.鉴定前,应了解被鉴定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及受伤情况(包括受伤时间、地点、致伤部位,受伤经过、救治情况、目前状况及既往健康状况),并进行记录。

  3.检查被鉴定人,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女性被鉴定人必须有女工作人员到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4.对被鉴定人的检查内容有:一般检查、专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并按照临床医学操作规程进行。

  5.对以下情形,本中心将及时通知被鉴定人有再检查的可能,并向被鉴定人说明:①被鉴定人的伤情尚未稳定,需等待时机复查;②鉴定人认为需要再检查的其他情况。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物证检验的对象是生物性物证。

为正确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权鉴定等问题。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团体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等委托的鉴定和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因登记户籍而需要检验鉴定的,可由主管派出所出具委托函;涉及计生处罚而需检验鉴定的,应由有关计生部门出具委托函。

个人委托检验鉴定申请,原则上需经律师事务所委托方可受理。

  3.案件受理  (1)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审核、清点检材、了解案情、作好记录,逐一清点检材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中心对因腐败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可靠性的检材不予接受。

  (2)物证实验室亲子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并对被检验人的有效证件进行身份核对。

凡送检材要求检验者,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材在开始检验前要进行编号。

  4.检材的保存  (1)凡实验室检测的检材必须登记编号,由检验人直接存放在固定位置。

检材的保存位置、存放时间、存放人、使用人、使用时间和使用目的同时作好记录。

  (2)按照生物学检材保存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存放检材;而且检材销毁要有记录,存放检材的房间应加锁。

  (3)对保存的备用检材,除用于案件复核目的以外,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保存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的检验。

  5.检材的检验  (1)主要采用DNA分析技术,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STR及mtDNA的长度多态性。

  (2)PCR实验采用自行配制的扩增体系,扩增产物的检测方式为PAG垂直板电泳,银染分型,分型标准与国际统一标准一致。

  (3)检验工作由受过正规训练的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复核签名。

  6.出具鉴定书  由专家拟稿后经办公室人员核对并打印成文,办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签发。

鉴定书必须加盖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后方生效。

  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  一 .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 .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

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三 .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法医毒物检验鉴定程序  1.鉴定范围:从体内材料等检材中分离毒物及药物,利用化学检测和薄层层析、分光光度法、色谱法等各种方法检识与测定毒物,包括挥发性毒物、非挥发性有机毒物(药物)、杀虫药、杀鼠药、重金属等毒物。

  2.检材的采取:  ①采样操作要防止污染,采集足够的样品量:采样容器以清洁的玻璃器皿为佳,还可用无水聚乙烯和聚四乙烯容器,样品应密封,并贴上载明样品名称、来源、数量、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对样品的处理等信息的标签。

  ②洗胃液应是未加有高锰酸钾之类药物的洗胃液。

尸体解剖时应在用甲醛固定之前采取检材。

尸体材料一般应采集多种脏器组织和各种体液,以及明显遭受毒害部位的组织。

大脏器可取三五百克,分取某一脏器的一部分时,应记明该脏器的总量。

胃内容物有时须分段分别收集并记录部段。

  ③血样可分离出血浆或血清,血醇浓度测定取血量在四毫升左右,置于密闭容器内,可用五毫升的一次性注射器,套上针套。

  3.检材的保存:  采得的样品应低温保存,以减缓样品的降解和变质,并应尽快分析测定。

样品一般在 2℃下可保存2周,在-20℃下可保存2月,玻璃器皿在冷冻或化冻是坷能会冻裂,应放在塑料袋或烧杯内,样品动输前应在低温下冷冻数小时,然后移入保温瓶或保温箱,并放入冰块或干冰。

亲子鉴定从向法院递交申请后需要多长时间才可以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

可以说,法医鉴定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否。

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一样,相应地法医鉴定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行政鉴定三大领域。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发布。

该《通则》分总则、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附则6章50条,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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