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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敲诈勒索案件庭审心得体会

时间:2014-12-13 18:52

求法院旁听感想

凡是公开的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个人隐国家机密的案件公开审理的),理论上都可以去旁听,只要带着身份证在开庭前去法院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去法院参加庭审或旁听案件,应该注意什么

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去旁听,需要带身份证件按时参加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如何申请旁听庭审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敲诈勒索罪法院开庭审理都是什么程序

所有罪名的刑事案件庭审程序都是一样的,只有、普通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公开审理和的区别。

具体请看的规定。

庭审流程如下(以一审普通程序为例):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

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

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

2.宣布案件来源。

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

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宣布休庭。

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

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

原告人宣读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

讯问顺序是 公诉人、被害人、原告人、辩护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

评议不公开进行。

5.(1)评议后当庭宣判决。

或(2)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如何参与法庭旁听

法庭旁听需要的条件:_1、公民要求旁听的案件应为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2、公民要求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应向法院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院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员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公民持有旁听证方能进入法院旁听案件的审判。

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公民要求旁听的,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3、下列公民不得要求旁听公开审判: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4、公民旁听公开审判应遵守法庭规则,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要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近年来,就如何加强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各地都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作为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一种新的尝试,在各地的实践中已初步展现出其灵活、有效的特点。

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的产生、实践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已成为权力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探索。

此项制度的出台对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基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状况,提出一些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以期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一、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缺乏统一的规范,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一是监督内容有弹性制度成摆设。

由于对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各地法院对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对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种类、应邀请哪些代表等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对代表的意见如何处理也操作不—。

同时对法院应当邀请却没有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庭审旁听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硬性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上呈现不均衡的状况,甚至出现个别法院一年里也没有出现一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情况。

二是法律业务不过硬监督效果差。

人大代表产生于各行各业其中的很多人未必熟悉各项法律。

因此对具体案件审判的理解旁听的人大代表很可能出现偏差。

实际工作中就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有法官在审判中做小动作徇私人大代表未必能察觉而一些本来公正的审判人大代表很可能误认为审判不公。

三是监督程序不规范,作用不理想。

由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具体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不够畅通,法院的落实情况也不能及时报告人大,人大旁听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就是审判,旁听庭审有助于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法院的工作,通过结合案件的审判才能更有针对性发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

同时,如果尺度把握不好的话,就可能具有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之嫌。

鉴于此,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1、集体行使职权为主的原则。

即以集体行使职权为主,个人行使职权为例外。

以人大代表身份旁听庭审,会对主审法官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人大代表也是有着个人利益诉求的社会人,很难保证代表不会利用这种身份不影响案件审判。

而集体行使职权有助于将上述影响因素减少到最少。

2、不代行审判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理时,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不对实体问题的裁量发表意见。

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人大代表对旁听的案件提出意见,其内容只局限于在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

根据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并不是必须要考虑。

事实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并非直接插手案件审理,而是依照法律调查和了解案件,一旦发现法院对案件审理不公正时,人大代表可向常委会建议依法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三、对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

目前,各地法院开展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还没有统一的规范。

代表旁听,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监督审判活动,要使代表旁听庭审真正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显然是不行的。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明确旁听案件的范围。

旁听案件应是本地区重大、有影响的公开审理的案件。

要改变过去法院选定案件后再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做法,加强与人大的联络,主动将近期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报送人大。

法院应及时报送开庭排期表,在表中列明案号、案由、主审人、公诉案件的公诉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公开审理等情况,以便法院与人大共同商定选择听庭案件,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类型案件。

二是规定旁听案件的形式。

应采取集体旁听和个人持代表证旁听相结合的方式。

人大代表可以由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旁听或持旁听证自行旁听。

一方面,要改变以往零星邀请代表的做法,采取集中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代表旁听庭审,案件庭审结束后,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主动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人大代表视察,评价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将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法院对持代表证自行旁听的人大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统一整理后年终报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三是细化旁听案件的内容。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要关注四个方面内容:关注庭审的程序是否合法。

无论是旁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要关注其诉讼的程序,关注庭审的活动是否是按照诉讼法程序进行的,存在不存在违反诉讼法程序的情况。

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

也就是说,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是否充分地给予了当事人说话的机会。

关注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

法院的庭审活动是最能反映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载体,庭审活动是否规范有序,该审的问题是否都审到,该问的问题是否都问出,审理的技巧如何等都取决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此,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也是人大代表所要关注的问题。

关注审判的结果。

审判的结果能够反映出审判人员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

同时,要改变过去代表“纯听庭”的模式,设计出庭审考评表,请人大代表从法官的仪容仪表、法言法语、程序合法性、实体公正度、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并与法院内部庭审考评相结合,提高法官的庭审水平。

四是规范代表意见、建议收集、反馈程序。

通过组织代表们谈体会、提建议使法院工作接受监督有力及人大指导有针对性。

庭审完毕后,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收集、整理代表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对庭审活动意见和建议也可于旁听后7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反映由人大统一反馈给法院。

法院应在人大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人大报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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