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没有判刑之前家人能见一面吗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从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来看,青少年犯罪往往带有盲从性、模仿性、突发性等特点,其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方面发展,其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道德标准等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常常对涉世不深、判断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起导向作用。
含有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的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乘隙而入,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一些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教育失衡的消极影响。
相当一部分学校只注重书本知识的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导致许多青少年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教育,不知何为违法,何为犯罪。
有的学校分等级、年级分重点,只注重“尖子学生”的培养,而忽视“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和转化工作,甚至放任不管,伤害了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和上进心,致使这些学生对学习失去信心,自暴自弃,甚至利用某种违法行为引起周围人的关注,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教育失当的不良影响。
有的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只是千方百计地满足孩子的要求,生怕孩子受委屈,缺少科学正确的家庭教育,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坏习惯。
有的是因家长教育简单粗暴,或
史英才案的庭审结果出来了吗
如果于母是哪个法官或者检查长的妈妈,情况又不是这个样子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打仗死了这么多人也没有谁为谁抵命吗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告美国挑衅敲诈勒索威胁等罪嘛
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青少年犯罪应当是一个多方共同的工作目标。
1、对待青少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
孩子一出生,首先接触的就是家庭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
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
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
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
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忽视的。
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
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
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2、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赞颂美德,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
教师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在教学上,可以模拟生活中的逆境、挫折进行教育。
让他们认识到人的一生会遇到很多挫折,关键在于自己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它,任何时候不要超越人的“伦理底线”,要有战胜挫折的勇气与信心,以此培养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3、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
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
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
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4、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
应该说,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
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5、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
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全市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上空间。
公安机关可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司法机关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青少年深挖犯罪根源,震憾他们的道德良心,促使认罪伏法。
少年法庭应开展定期回访,多方配合,寻求帮教办法,巩固审判成果。
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时候,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对已经涉嫌犯罪的青少年,要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措施,不能给其身心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青岛聂磊给家人的信
祖国给我这个75岁老人最后的信心聂磊之父 祥各师、各位朋友:我叫聂毓祥,是青岛市聂磊的父亲,今年75岁,我的身份一名普通退休教师。
我特别感谢各位老师给我旁听今天研讨会的机会。
坐在这里,我诚惶诚恐,一是因为面对各位中国最知名的专家学者和各位最有良知和勇气的记者朋友,二是因为我儿子的性命危在旦夕,我把今天会议传递出的理性建议当作我儿子聂磊的救命稻草,盼望大家的真知灼见,能够让司法回归理性和法治,让聂磊获得公正的审判结果。
我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懂法学中的很多高深学问,但作为一个70多岁的人,我懂得基本的人生道理,我知道,这个世界上永远离不开的,就是公平和正义。
所以,我对聂磊所做过的违法的事情,感到羞愧,也感到深深的自责,我无意为他的违法行为狡辩,但我也希望他获得一个公正的最终审判结果。
我觉得,如果因为一个人干了坏事,伤害了别人和社会秩序,就无限上纲上线,甚至不惜往“黑社会”上靠,不惜拔高适用死刑,也是另一种伤害。
而现在聂磊面临的恰恰就是这个危险情况。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10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聂磊死刑,其中,全部罪名中,唯一的死刑是故意伤害罪。
我认为,如果真的杀掉聂磊,对聂磊、对我们全家,都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我的理由有三个:第一,法院说聂磊犯故意伤害罪,其中有两条人命。
但法庭调查的证据已经表明,聂磊并没有在这两起打死人的事件中有授意、组织、参与等行为,说白了,这两起命案,充其量只是聂磊公司的员工干的事情,也不是公司的安排的,更不是聂磊安排的。
一审对直接动手的凶手和组织者都只判了10多年,却把和这两件事没有直接关系的聂磊判死刑,显然是栽赃陷害。
第二,聂磊出事之前,在青岛确实有些产业,其中也有些不合法的事情在做,但他的确不是黑社会。
聂磊为人谦和,从不欺压百姓,从不欺行霸市,他不过是努力扩大自己的影响,增加自己的财力。
律师告诉我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黑社会的认定有四个标准,包括有比较稳固的组织和纪律,等等。
可是我听说,在一审开庭中,因为聂磊的公司并不符合黑社会的特征,而公诉人为了证明聂磊和他的手下有黑社会的组织性,居然说,聂磊平时禁止员工涉毒、禁止参与强制拆迁、禁止欺负老百姓,这就是他的团伙有组织纪律的证据。
我真的不明白,一个人对自己的员工提出正当的道德要求,也能成为黑社会的组织纪律特征,那这个世界,还有没有正义和天理
第三,早在1983年“严打期间”,聂磊才15岁,就仅仅因为在街头跟着看热闹,看另外两个孩子勒索另一个孩子的一块三毛钱,并为那个被勒索的孩子说了句公道话,要回来三毛钱,就被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判刑六年。
当时,我们不断申诉,当地的司法机关象征性地在聂磊服刑2年多之后改判为拘役6个月,立即释放了聂磊。
但是,这个严重违法的判决已经完全扭曲了聂磊的人生。
回顾从聂磊被抓到现在的历程,整个案子,被官方严格操控,并不是真正秉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办理,而是按照少数官员的预先定调去办案,因此发生了很多荒唐的事情。
各位老师和记者朋友,我本没有资格在这个会上说话,但主持人给了我这个机会,我不想耽误大家太多的时间,只想和大家说几句心里话:我觉得,这些年来,不仅是聂磊案件,在其他一些地方,有的是众所周知的地方,“打黑”变成了“黑打”,变成了一些地方官员嫉妒、压制民营企业主的最好手段。
通过这种手段,他们一是能剥夺民营企业主的财富,二是能赢得民心支持,三是通过成功包装“黑社会”让案子永难平反。
过去,聂磊在青岛积累了一定的产业,也参与过很多慈善事业,但也得罪了一批竞争对手和他们背后的力量,所以,聂磊慢慢就被盯上了。
这一次,当地政府成功地把他包装成“青岛史上最大的黑社会”,目的是什么,相信大家有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