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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村委会学习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4-12-03 14:12

村委会书记乡村振兴美丽乡村的心得体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描绘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好蓝图,这既是今后一段时期统领农村发展的总纲领,更是新一轮乡村发展的重大机遇。

近年来,我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党建引领发展,以“我的村庄我的梦”为载体,努力让农村更美丽、更文明,让群众更富足、更幸福。

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如产业发展缺乏持续能力、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繁重、村民文明程度不高、农村基层治理有待加强、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

为此,建议:坚持党建为魂坚持以红色引领绿色发展,以党建统领美丽乡村建设。

一是发挥堡垒领航作用。

坚持“一切工作到支部”的理念,推动支部作用核心化,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以开展“书记晒项目”等活动为抓手,狠抓项目落地。

二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激活红色细胞,建立以返乡干部、党员、乡贤等为成员的乡村振兴委员会,把乡村振兴作为检验党员干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的主考场,完善党员积分制管理,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热情。

三是发挥志愿服务作用。

积极推行“党建×”工作模式,围绕乡村发展,常态化开展党员志愿活动,建立党员包干联系、党员帮扶指导、党员带头落实等工作机制,打造基层党建铁军。

坚持美丽为先以“美丽”为突破口,全民发动、全域提升,推动美丽乡村由“盆景”变“风景”,把农村作为一个大景区、大花园来谋划。

一是全域整治,让“干净”成为第一感官。

坚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清理整治最急需”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全力推进垃圾、公厕两大革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开展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普及,努力实现“污水不横流、垃圾不落地、危房不住人、杂物不乱堆”。

二是全民参与,让“美丽”成为自觉行动。

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做到村村整治、家家行动、人人动手,打一场全民战役。

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即“包干净、包整治、包美化”,引导农户做到门前屋后见绿、见花、见小品,形成有品味、有特色的景观。

开展“美丽家庭”等创建活动,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坚持产业为本把“富民”作为乡村振兴的落脚点,着力提升产业链的融合度,打通农村经济发展梗阻。

一是加大政策帮扶力度。

建议中央和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进行以奖代补,重点用于土地流转后实行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经营主体奖补,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实现产业链式发展。

树立“一个村就是一家企业”的理念,积极推行“村+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农业多样性,如发展深加工、旅游农业、创意农业等,引导农业产业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发展。

三是加快农村“触网”进程。

坚持把农村电商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新引擎,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出台农村电子商务专项扶持政策,充分激发草根创新智慧,大力培育电子商务特色村,努力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发展,拓展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坚持治理为重大力构建“法治、德治、自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努力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一是创新基层治理。

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实施村级“领头雁”工程,全面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深化基层网格员队伍建设,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

二是规范基层权力。

积极探索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全面梳理村级权力事项和村干部权力事项,深化农村“三务”公开,全面推行村务联席会议制度,切实管牢“微权力”。

三是深化基层改革。

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治理体系改革,破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

坚持文明为要积极开展农村乡风革命,以党风引领村风民风,培育文明乡风,筑牢精神家园。

一是破陋习。

发动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投身到移风易俗中来,从源头上破除乱堆乱放、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陋习。

二是立规矩。

坚持推进文明乡风的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严格落实卫生管理保洁机制,坚决避免“突击一阵风、过后老样子”的现象。

三是树新风。

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村级文化礼堂的主阵地作用,以“最美榜样”引领文明,以“家风家训”传承文明,以“乡贤文化”涵养文明,让文明正气在农村蔚然成风。

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村委会

暑期农村社会实践报告 参加农村社会实践,深入到农村基层,对我们以后的人生道路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参加农村社会实践活动,我们既可以开拓眼界,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也可以丰富我们许多工作和生活上的经验,提高自己在认识和理论上的水平,还可以让我们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充满信心。

今年的暑假,为了响应学校的号召,也为了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将来的就业打好基础,我在我村的村委会进行了将进一个月的实践锻炼活动,具体工作主要是协助村干部搞好和进行各项工作。

放暑假后,我立即联系我村村委会,表明希望参加和帮助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以期锻炼自己,同时为乡亲们服务的诚意。

村主任经于部分村干部商量后,同意我在村委会挂名并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基础的日常工作。

听到消息后,我异常的兴奋,不仅因为自己可以顺利的参加社会实践作,完成学校指定的任务,还因为自己找到了一个能够很好的锻炼自己、提高自己能力的机会,更主要的是终于可以运用自己的能力为家乡的人们服务了,这是我20多年来的一个梦想

在接到村委会通知的第三天,我按照村主任的安排,走进了村委会的办公室,正式开始了我的第一次社会实践。

第一天“上班”,难免有些激动和紧张,接手的工作完成的都不是很顺利,但并没有批评我的“错误”,反而对我进行了鼓励,并告诉了我一些他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这让我受益匪浅。

一天下来,我深感工作的不易,但是我学会了怎样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了怎样尽快的融入到新的环境当中去。

接连几天,我一直做着整理文件,清洁卫生,接打电话等一些较容易较轻松的工作,但是即使从这些不怎么起眼的工作当中,我也总结出了不寻常的经验,小事情也不能马虎,一页文件整理错了,到需要它的时候就会很难找到;卫生打扫的不干净,就会给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留下不好的印象;接电话的语言不得体,传达事情表述不准确,就会影响到工作效果。

我加强了对自己的要求,不放过一个微小的细节,每件事都做到出色和完美。

村委会的干部们都对我的表现大加赞赏,我也深深的感受到自己肩上的责任越来越重。

我明白,以后我的工作内容将会提升一个档次,我暗暗地对自己说了声:加油

果然,在我实践了将近半个月的时间后,村主任找到我,递给我一些材料,希望我能为我村这几年的发展写几篇宣传稿子。

我深感责任的重大,自己有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但考虑到这是关系我村发展,提高我村影响力的好事,也是对自己能力的一种挑战,我最终还是应承了下来。

接下来的几天来,我沉浸在那堆材料中,上网查找资料,走访我村村民,联系同学帮助自己,最后终于写成了一份文稿,然后把文稿递了上去,村主任看后给予了我不错的评价。

看见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一种欣慰和喜悦填满了心头,同时我对自己的能力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对自己以后的工作更加充满了信心在我参加实践的最后一段时间,村委会召开了一次“关于我村未来发展方向问题的讨论”重要议,参加会议的除村干部外,还有处在不同生活水平的村民代表和部分邻村村委会的主要负责干部。

在讨论会上,大家都积极发言,为我村的积极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会议重点讨论了怎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问题。

会上还作了一篇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新农村道路》的报告,详细叙述了怎样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发展自己的特色产业,搞活我村经济,增加就业,完善农业和农村生活基础设施,提高人们生活水平。

通过这次会议我深感到自己作为一名农村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所肩负的责任:我应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回报家乡,回报社会。

最终,我在村委会完成了我将近一个月的社会实践,这些天下来,我收获了太多太多的东西,许多都难以用语言来形容和表达。

而通过这次实践活动,让我感受最深的除了我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外,就是农村在这几年里的飞速发展,农村经济的欣欣向荣,农民生活的巨大改变。

尤其是在党和国家关注三农问题并着手解决三农问题之后,农村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税费改革到减免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制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战略,无一不是关于农民民生的重大事情,这也说明了党和国家对农村工作的重视,也更加说明了在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里,农业兴,则百业兴,则国家兴。

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能够在农村中参加社会实践,深入到农村基层,这对我以后的人生道路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通过这次活动,我既开拓了眼界,增长了知识,锻炼了能力,而且还丰富了许多工作和生活上的经验,自己的认识和理论水平也明显有了较大提高,也让我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充满了信心,我会用饱满的热情去迎接即将到来的大学新学期的生活和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有何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就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如何贯彻实施发表了意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将有效增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写一篇村书记的十六大心得体会

村干部虽然职位卑微,但是他们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的最终贯彻者和执行者。

他们的工作和环境如何,不仅关系到上级各项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因此他们是党在农村工作的旗帜,是群众的领航船  一、村干部工作是一件不容易的工作  1、投入工作与兼顾家庭的问题。

村干部一头挑起工作的重担,另一头还得承担家庭的重负。

村里无论大事小事都得找到村支书、村委主任来解决。

许多情况下,他们面临着工作与家庭劳动、无私奉献与家庭经济损失的两难选择。

他们选择了前者,就不得不放弃了后者。

  2、高付出与低待遇的问题。

村干部身份的特殊性,工作的繁杂性、艰巨性以及农村地域的分散性等特点决定了村干部的工作是一种高付出的劳动。

与此高付出不相称的是低待遇。

首先是经济待遇低。

其次是政治待遇低。

如果工作出色,乡镇就给一张什么“优秀”奖状之类的,最多就是到县里参加表彰大会。

有些辛苦工作了十几年退下来的老村干部,逢年过节却没有上级领导来看望一下,因而倍感“人走茶凉”。

  3、较真工作与遭受打击报复的问题。

村级工作不象上级那样进行宏观指导或者发号施令、督促检查就行,而是些具体的、实际的、直接的工作,必须较真去落实,否则,不但完不成工作任务,而且对不起党和广大群众的信任。

一些啃硬骨头的工作,如计生工作、综治工作必须来硬的、必须较真。

这样就必定会因触及一些人的利益而得罪人,甚至遭到报复。

这些人中有的恶语中伤、故意诽谤,让村干部很难正常开展工作;有的暗地里破坏村干部家的庄稼、毁坏村干部家的山林、毒死村干部家的牲畜;有的甚至纠集社会上的地痞无赖对村干部实施暴力。

这些都让村干部感到有后顾之忧。

   4、群众求富心理与村干部领导能力的问题。

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他们对村干部工作多年却“山河依旧”、群众还处于贫困之中的现状十分不满,他们埋怨村干部,有的甚至对村干部讽刺、挖苦、谩骂。

其实,村干部们怎不想为群众多办些实事,怎不想改变贫困山村的面貌呢

由于村干部中一些人受思想观念、知识水平、开拓创新能力以及资金、地域的局限,村干部们面对群众急切求富的心理,也深感无奈。

  5、兴办公益事业与集体经济薄弱的问题。

这也是让村干部们感到最头疼、最棘手的事。

一方面,群众强烈要求兴办水、电路等公益事业;另一方面,由于村集体经济的薄弱甚至空白,许多事情有无法办成。

一些村不但没有集体经济,反而成为负债村。

对此,群众讽刺说村干部是“吃完村提留,喝干承包款,卖了路边树,又卖‘大对部’,东西全卖完,工作没进展”。

  二、目前基层干部主要存在问题  1、思想言行脱离群众,干群之间明显存在“两个距离”,  一是感情距离,部分村干部党性观念淡薄,宗旨意识淡薄,一身老爷习气,无群众感情,工作作风浮躁,工作方法简单,遇事缺乏周全考虑,遇急就用“蛮办法”,结果把小事弄大,大事弄砸,尤其是在处理一些突发事件、上访问题等矛盾时,把群众视为刁民、无赖,作为水火不容的对立面来对待,另有一些干部,“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把到基层工作当成提拔的中转站,在工作中蒙瞒上级,糊弄群众,隐瞒实情,一味应付了事。

  二是认识距离,  部分干部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群众负责,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上,干部和群众的出发点和共同点越来越少。

干部抓的“大事”,主要  围绕上级下达的纯经济指标,而群众并不认可,  而群众关心的事,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有些干部认为  是“小事”,不屑一顾,  一些乡村干部们热心的是上工程,立项目,出政绩,群众关心的是村里电视信号不清,道路不畅,水渠失修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对干部们喊破嗓子也解决不了,一肚子怨气,  有的人甚至说:干部让往东,俺们偏向西;  2、  对新的形势认识把握不够,存在“三个不适”:一是对当前变化的农村情况不适应。

思维、工作方法明显滞后。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各个层面都发生了变化,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也作了很大调整,同时人的意识出现多元化,农民的素质不断提高,而许多基层干部依然承袭或沿用着老一套的框框和方法,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老套路上,爱用简单办法处理复杂问题,缺乏创新,缺乏思考,孰不知,以前的那些灵丹妙药,已经在新形势下失去威力,甚至大有“毒性”;也有的干部觉得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  不顶用。

  一些人还流露出上怨群众难管的情绪;二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市场的方法引导群众发展经济不适应。

群众要科技,要信息,要服务,许多干部却不知道怎么办,自身不具备带领群众依靠科技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能力,没有带领群众致富的门路,不受群众欢迎;三是民主法制意识淡薄。

对群众日益提高的民主法制意识不适应,随着  (  村民组织法)  等各项法律的宣传普及,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的农民越来越多,一些干部对这种新情况不适应,认为现在“刁民”增多,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放到群众的对立面上,和群众的冲突屡有发生。

  3、自身素质不高,缺乏“  四种精  神”  。

一是缺乏开拓创新的精神。

部分乡  村干部科学技术不懂,农业结构调整不敢,带头创业无方,富裕农民无路。

抱定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不放,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落后,缺乏与时俱进思想  和创新意识,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体制  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束缚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迈向共同富裕的步伐。

二是缺乏深入调查研究的精神,部分乡村干部习惯于坐在办公室里听汇报,  看材料,  即使身入农村,也心在村外,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地转转看看,对群众所反映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要么淡然视之,漠然处之,要么拍拍胸脯,拍拍脑袋,一副大包大揽的样子,最后,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也损害干部形象,最终丢掉了民心。

  三是缺乏深入学习的精神。

  有些乡村干部学习不深入,政策法制不懂,业务知识不会,整天不读书,不看报,不学文件,学习了也不深入,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套,甚至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绕过国家政策办事情。

  四是缺乏长期发展的精神。

  因为体制政策上的一些原因,许多乡村干部存在短期思想,存在短期工作行为,只看当前,比较浮躁,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缺少远见卓识缺乏长远规划,加上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常常在解决问题或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埋下隐患,留下包袱,为下任工作开展带来阻碍和困难。

  三、新时期如何当好村干部  1、要有感情  要热爱自己的村,热爱自己的村民,要有为他们贡献力量的感情。

要使自己成为群众的知心人。

水石村的官锦初将“泥砖屋,贫困户,荒着农田等求助,躺在竹床想媳妇,怨声载道没出路”的人均不足800元的省级重点扶贫村变成了全镇的首富村,人均年收入3220元,村集体经济突破30万元。

  “干部多跨群众的门坎,群众就会把干部记在心坎”  村组干部充当农民群众的知心人,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化解干群矛盾。

南河镇南河村支部书记谢以杰,当村支书  !  多年,虽不善言辞却能“一声喊到底”。

!  多年来,村里  的两上交、两工等各项任务的  完成进度都名列全镇前列,他是如何做的呢(  每当县乡及上  级农村政策出来后,他都要借助广播及时传达给农民,让农  民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

  同时把与农民交朋友和脚踏实  地为农民办实事相结合。

他在交朋友上有个观点:“交深不交浅,交心不交面,交友要帮友,村组干部就是要与农民群众交  知心朋友”。

!  多年来,他带领并帮助农民群众搞种子基地、小型糖化饲料厂  %产酒&、劳务输出等使大部分村民走上了富裕路。

村民们说:“他是个热心人,心里有我们,我们当然听他的”。

用谢支书的话说:“农村工作你说不容易也容易,说不难也难,关键看你怎么做  2、要有能力  农村干部在经济建设中没有作为,在老百姓心中就没有地位;村级集体经济没有实力,干部在群众中就没有凝聚力和号召力。

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是村委会增强凝聚力和吸引力的物质基础。

各地经验证明,凡是先进的好的班子,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带领群众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靠集体经济帮助群众办实事,从而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相反,一些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党组织,不但无力为群众办实事,而且还向群众摊派集资,必然影响村班子的凝聚力。

要学习  陈云同志在《学习是共产党员的责任》一文中曾经十分尖锐地指  出:读书要与懒惰作斗争,  现在一些人知识恐慌,能力恐慌,本领恐慌,其原因就在于“一懒二惰”。

  一些乡村干部在庸俗观念思想的影响下,安于现状,缺乏学习意识、创新意识、机遇意识、竞争意  识和责任意识,习惯当“太平官”、“懒散官”,  时间一长,必然要被淘汰出局。

  要善于学习。

能力的缺失,本领的恐慌,可以通过学习来弥补。

党的十六大把建设学习型社会,培养学习型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无论是谁,要进步要发展,  都必须学习。

  学习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学习是一个人真正看家本领,是人的第一特点,第一长处,第一智慧,第一本源,  其他一切都是学习的结果,学习的恩泽。

  乡镇干部要从繁杂的社会事务中抽出身来,不断激发学习的动力,不当老爷,甘当学生,向群众学,向同事学,向领导学,从工作中学;学政策,学法规,学市场经济知识,学科技知识,学管理科学;  在学习中实现创新,在创新中加强学习,把自己从一个“干电池”变成一个“燃料电池”  通过学习不断加入新的燃料成份,源源不断产生新的能量,彻底消除知识恐慌,能力恐慌#,本领恐,所带来的危机感,做一名本领高强,群众爱戴的学习型干部。

  3、要讲团结   班子是否讲团结,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有没有战斗力,有没有凝聚力,有没有发展前途的标志。

一个班子能否和睦相处、形成合  力,一把手起关键作用。

作为一个村委会的主任,需具备以下几种素质:除自身能力要强外,一作风要民主,要善于把村委成员的正确意见集中好,分歧意见统一好,否定意见处理好。

在决定村的重大问题,一把手不要先定调子、急于表态,急于拍板,而要充分听取成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二  处事要公道,在用人办事公道正派,不掺杂私人感情,一碗水要端平,在村委成员中不搞亲亲疏疏。

三、心胸要开阔。

要热情开朗,能容人、容言、容事,能时时处听取各种意见,而不被错误意见所干扰。

对班子成员,要用其所长,避其所短,不求全责备,四、待人要真诚。

一把手与班子成员要以诚相见,以诚待人,多尊重,多商量,多沟通。

在工作中既要给班子成员交任务、压担子,并及时督促检查,严格要求,又要对他们放手、放心。

要勇于为班子成员承担责任,为他们大胆干事、安心干事创造条件。

同时多在生活上、政治上关心他们,尽可能给他们解决一些后顾之忧。

  作为村委成员,首先要自觉把自己摆在辅助的位置上,甘当配角,维护一把手的权威,工作要积极主动,大胆负责,自己能解决的矛盾决不上交,遇到重大问题和敏感问题不要自作主张,随意定夺。

对一把手决策的事情不能随意变通,对其他同志分管的工作不随意干涉。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工作;  (十)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以外的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其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罢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的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组织安排。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六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给我一篇关于美德学生的文章 或者给我一篇学习经验总结 1500字左右

传统美德经验交流

村委会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

村委会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村委会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上海安亭村委会在20XX年度各项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以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目标,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确保我村农业总产值逐年提高,保持了我村农业稳定、连续增长,有效加快了农民增收的步伐,各项工作也呈现良好局面。

现将2021工作总结如下:  1、强化班子自身建设。

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摆在首位,把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贯穿于党支部建设全过程,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加强学习,村党总支班子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学习,及时传达学习上级相关会议精神及党的十八大精神。

按上级要求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要求、按步骤做好相关工作。

  3、党员发展,严格按“十六字”方针将本村思想政治高,致富能力强的适龄青年纳入党组织。

20XX年度,共发展党员3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6名。

  4、充分发挥我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农村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十八大精神,为解决好现实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学习五五普法心得体会

关于“五五”普法的心得xx年开始实施的全国“五五”普法教育,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开展的新一轮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在过去20年里,全民普法教育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法治保障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还较明显。

如何搞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五五”普法教育的质量。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

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

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

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

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

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

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

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

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

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

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

仅新都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0万多,占本地人口六分之一。

他们一方面为新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

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

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

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

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

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

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

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

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

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二、用法制提升普法教育质量 普法教育质量不高有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有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的问题,也有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

因此,在推进“五五”普法中,我们应当下大力气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以提升普法教育质量。

在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中,我们认为,应构建以下四个保障机制: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

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

不仅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

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普法的组织机构,但一些单位的普法机构作用不大,工作推进不力,普法教育的质量难以保证。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普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责任机制。

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

这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否则共同责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三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

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

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整合资源,这样,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四要构建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

在普法教育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考评机制,但一些单位考评的效果不是很好,影响了普法质量。

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对普法教育的考评机制予以确认,同时从政府的角度解决部门考核、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等问题,把一切考核纳人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考核的轨道上来,增强考核的权威性。

这样,才能够保证普法教育与其它工作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普法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创新为确保普法教育质量提供动力 “五五”普法既要开拓创新,又要加强基础性工作;既要求发展,又要继承过去的优秀成果及其成功经验。

一要把握“三个理念”,努力实现理论创新。

一是要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变革中的和谐社会,是发展中的和谐社会,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而这一切都需要努力通过法治的手段去实现。

二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把人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时,要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依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加强发展经济、公民权利义务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依法治理,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要坚持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理念。

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者基本上都是国家各级机关、各部门、各行业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法律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和公正执法,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也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因此,在制定“五五”普法规时,强调提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强调提高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

二要树立创新理念,拓展法制宣传形式。

一是在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的结合上突出现代手段。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和网络时代,影视、网络等传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越来越突显出其优势和作用。

我们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优势,鼓励、引导、支持有关传媒办好法制栏目(网页)、节目,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做到入耳入脑。

二是在集中教育和日常宣传的结合上重视日常宣传。

诚然,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易于产生影响,营造氛围。

但是,法制宣传教育更需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因而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使人们在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切身感悟到法律的真谛,进而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三是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法治实践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实践。

所以,要引导和指导公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领悟法律的本意;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把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变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强化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把维权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植根于法治实践之中。

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其效果远远胜过数次空洞的说教。

三要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

全民普法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需要大批人才从事这项工作。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力资源与普法教育的需求差距较大,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矛盾更为突出,有的单位搞普法教育的专职人员只有一人。

因此,在“五五”普法中,要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改变人力资源紧缺的状况。

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确定普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定人、定岗、定职责,不得擅自挪用。

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创建普法宣传员队伍,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为普法教育服务。

如组建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新闻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法律志愿者队伍等等。

通过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让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普法教育的大潮中来,确保全民普法教育这一伟大事业获得如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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