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民族团结读后感300字
中华有着团结的悠久历史和优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民族人民之间相互融合,和睦相处,同舟共济,共同进步,孕育、培养和形成了一种崇高而朴实的民族团结意识。
正是这种民族团结意识,使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没有解体,始终没有屈服,始终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几千年来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这种共同愿望,决定了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方向。
单靠一朵美丽的鲜花,打扮不出美丽的春天,个人只有融入团结的集体才能实现宏伟目标。
因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只有精诚团结,才能自立于世界,才能谋求进步和发展。
特别是我们这些作为新世纪的接班人的青少年更应该学会团结,这样才能立足社会。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作为炎黄子孙义不容辞的责任。
56个民族之间是和谐、团结 ,五十六个民族团结一条心,就能把祖国建设得繁花似锦;五十六个民族团结一条心,就能把祖国建设得繁荣富强。
让56个民族联手牵手手相握,将心比心心相连,齐心协力向前进,共创美好明天! 诗歌: 青海的草原, 一眼看不完. 喜马拉雅山, 峰峰相连到天边. 古圣和先贤, 在这里建家园. 风吹雨打中, 耸立五千年. 中华民族, 中华民族! 经得起考验. 只要黄河长江的水不断; 中华民族, 中华民族! 千秋万世, 直到永远
最高院案件移送材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多少条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章、18条,主要如下: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法规定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奖励标准分别是多少
游牧文明的特点在于动。
因为变动性大,不利于手写文字的产生,文化的积累便主要依靠口耳相传,无法形成如农耕文明那样发达的社会文化和制度组织,在话语权上始终无法胜过农耕文明,因此留给人们落后和应改造的印象。
游牧文化主要分布在蒙古高原。
蒙古高原地处内陆半干旱的地带,疏松沙层广泛分布,使这里形成了干旱荒漠的景观,加之雨量奇缺,气候温差大,只能适宜多年生、旱生低温的草木植物生长,千百年来,生聚在这一地域的人们,因地理条件所限,不宜从事农耕,只能依赖游牧、狩猎等生产方式生存繁衍,并逐步形成表现于共同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素质,融合为一个共同体——游牧民族。
人们以游牧生活为主,而游牧生活是一种粗犷而富于冒险的生活,恶劣的自然条件培养了他们极强的与自然搏斗的能力。
他们衣皮被旃裘,食肉饮乳,居毡帐,乘坐骑,衣、食、住、行、用与牲畜须臾不可分离。
正像农民依恋土地一样,牧民则离不开牲畜、草原。
辽阔的草原是北方游牧民族的摇篮,在这块土地上曾经养育过匈奴、乌桓、鲜卑、突厥诸族,同样,它为蒙古族这个马背上的民族提供了一个独特的、隔绝的历史地理环境。
独特的生活环境,造就了独特的草原文化系统,作为草原骄子的游牧民族深受环境的陶冶和启迪,经过长期的开拓和实践,创造出灿烂的富有草原色彩的语言、饮食、服饰、建筑、礼仪、祭祀、宗教等等游牧文明。
农耕文化主要分布在气候温和、地势平坦、雨量充沛的长江黄河流域。
湿润的土地,适宜的气候宜于农作物大面积种植。
这里生息着以农耕为生的农耕民族,他们生活在固定的土地上,培养了大量宜于种植的农作物,同时发展了养殖业、酿造业、手工业等等。
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和气候的选择性很强,还有土壤的种类、水利资源、作物种类等,都会影响作物的种植和生产程序,人们依据这些因素,经过长期的摸索,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农业生产的耕作方式——从最初的“刀耕火种”、“轮作抛荒”到“精耕细作”,并且一代一代得到传承和发展,形成了异彩纷呈、高度发达的农业文明。
农耕文明,是指由农民在长期农业生产中形成的一种适应农业生产、生活需要的国家制度、礼俗制度、文化教育等的文化集合。
农耕文明集合了儒家文化,及各类宗教文化为一体,形成了自己独特文化内容和特征,但主体包括国家管理理念、人际交往理念以及语言,戏剧,民歌,风俗及各类祭祀活动等,是世界上存在最为广泛的文化集成。
农耕文化有着自身的特点,其核心是平和的、自足的。
农耕可以自给、无事外求,因此而为静定的、保守的。
农耕文化所产生的是“天人相应”、“物我一体”,“顺”、“和”、“安分”、“守己”等观念,都表现出“和平的”文化特征。
农耕民族与耕地相连系,生长于此,病老于此。
所以人们心中“不求空间之扩张,惟望时间之绵延”,只希望“天长地久,福禄永终”。
农民的农业生产有定期,有定量,一亩之地年收有定额,很少有新鲜刺激的东西,而又生生不已,源源不绝,所以他们的生活是常感满足而富有。
可以说,农耕文化的上述精神特征皆来自于较优厚平和的自然环境。
黄帝是传说时代华夏先民中游牧者首领,黄帝开创了游牧文化和农耕文化的融合,并对华夏农耕文化注入了新鲜的活力.黄帝又被尊奉为源远流长的华夏文明的创造者,古代华夏文明的发生、起源和许多文化方面的肇启,都可以追溯到黄帝或黄帝时代.因此,黄帝和炎帝、蚩尤,是传说时代中原华夏先民所创造的农耕文化、游牧文化和狩猎文化的三大代表.在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黄帝又成为凝聚古代华夏和中华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推进着统一的多民族中国历史的发展.
部队为什么要进行队列训练
队列训练主要有3个目的。
1:训练士兵的纪律性。
队列训练必须要一群人都服从命令才能练好的,所以训练队列就是为了训练士兵的纪律性,毕竟士兵必须要有非常强的纪律性才能保证在残酷的战场上执行上级的命令。
2:锻炼士兵的意志力,队列训练也是非常耗费体力和毅力的,所以对锻炼士兵的意志力有好处。
3:展现军容,让老百姓感觉到军队的素质。
在和平时期,军队有良好的队列姿态,对展现军队面貌有很大作用,毕竟老百姓不可能去军营看你打靶打的如何,训练做的如何。
各个国家都很重视这一点,只不过展现的方式不太一样,我国喜欢把正步踢的整齐,而美军也有类似的东西,比如美军仪仗队的扔枪表演,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
国家对回族的政策有哪些
首先是民族区域自治,支持回族经济的发展。
一、坚持实施民族平等团结政策 民族平等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总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
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1947年4月27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也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
”在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
至此,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已超越“各少数民族区域”和“边区”这样的表述,而是扩大到整个国家的层面了。
2、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承认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内容。
中共七大以后,我们党积极贯彻了这一政策精神。
1945年10月23日,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在总结察哈尔各盟旗的工作时指出:“对阴谋破坏各民族利益者依法严办。
”“中国共产党历来宣布的民族平等自决原则,建立……回各族人民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新政权,各族人民得自由决定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坚决肃清历来官僚军阀地主豪绅以及敌伪在人民中所制造的民族压迫与仇视,帮助建立保护人民利益的民族军队。
”1947年10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指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方面,主要是在政治上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参政权。
1945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召开东北人民代表大会向中央的请示电》中,提出“拟选东北回民教长于清源……各一人为委员”。
1948年7月1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暨代表选举办法的决定》中,专门规定“回民代表定为七人:由各行署区及石家庄市各选派一人”。
同时,文件对回民代表的选举办法规定“回民代表由各行署及石家庄市回民团体选派之”。
还有,在经济上实行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平等享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政策。
如1946年5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
” 3、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
中共七大揭露和批判了国民党反动集团对蒙古、回民族及新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错误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
同时,中国共产党又注意反对狭隘民族主义。
如《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在回民干部中,应加强阶级教育,消除其狭隘民族思想。
对汉民干部应消除其大汉族主义……加强回汉团结。
”后来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要“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
4、主张各民族团结。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各局在涉及回族等少数民族问题时,提出并一贯坚持“加强回汉团结”和各民族团结。
在1949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开始解放西北各省作战时,提出“中国各民族团结起来,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口号。
总之,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继续宣传和执行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平等权利,使少数民族群众及其上层人士感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真实性,从而激发了少数民族群众发展农业生产、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的激情,为解放全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坚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以前,已经正式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方式提出来了。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国内少数民族工作方面,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方式的认识上有了很大的转变,不再提民族联邦制的口号,明确提出承认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主张在单一制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同时逐步明确和充实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
1、中共中央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1946年1月,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把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少数民族区域的自治作为建国纲领的重要一部分,而且明确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是独立自由和富强的单一制国家内的自治。
1947年10 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提出“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1949年9月在筹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中国共产党就采取何种形式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确定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各位政协代表解释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自治政策。
他说:“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这些政策,当然是普遍适用于包括回族在内的国内各民族。
2、中央各局和各解放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政策。
中共中央东北局为贯彻中央“向北发展”的战略方针,于1945年11月19日及时地提出了关于东北时局的具体主张,文件将解决东北境内少数民族问题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提出“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大汉族主义,尊重……回民等少数民族之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给以充分之自治权。
对于……回民,应积极赞助其实行民族自治,并建立……回民自己的武装州”。
1946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建立回民自治乡村,城市上建立回民区,建立地方回民保安队及警察”。
同年5月18日,华东局进一步提出:“凡已经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回民地区,应以回协为骨干,建立县区乡回民自治政权。
如回汉杂居,而回民人数过少的地区,可建立联合政权,在该地区各级政府中,可设回民区长或副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并通过回协选举。
各级参议会中亦应有回民议员,以真正实行我党民族自决的政策,以粉碎国民党反动派的‘民族自治’的欺骗宣传。
”1946年6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又在下发的《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回民自治应抓紧时间(省府另有条例颁布)普遍建立村街镇区自治……。
这种回民自治和参政,对于广大敌占区域的回民是一面有力的旗帜。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明确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1949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前委在《对临夏回民工作的指示》中也提出:“在纯粹回民居住的地区,成立回民临时区乡自治政府,回汉杂居地区,可依其各占居民多少,分别吸收若干回汉积极分子参加工作。
” 解放战争中,党在回族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就,山东鲁中解放区建立了回民自治政权或回汉联合民主政权,山东枣庄和河北孟村建立了回民自治镇,河北宣化市二区建立了回民自治区。
另外,我党在这一时期已经把建立各民族自己的武装作为民族自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回族为例,十分重视建立回族武装。
1945年底中共冀热辽中央分局就指示:“蒙民回民有建立自己军队的权利,我党我军有帮助的义务。
”而在同年9月至次年的6月,山东解放区成立了6个大队的回民武装,冀中平原成立了2支回民武装,陕甘宁边区关中分区有著名的回8连。
原驻陕甘宁边区的回民支队一部,奉命调往东北,在沈阳补充抚顺矿工后,组成回民支队,后扩编为师,曾参加辽沈、平津战役。
1946年奉调东北的原渤海回民支队,1947年改编为铁道兵团,曾随第四野战军转战东北、华北、中南、西南等地。
回族武装是人民解放军历史上一支十分活跃的力量,以极富牺牲精神的民族特质构成了极强的战斗力,为中国革命建立了不朽的历史功绩。
从以上列举的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政策,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和政策的重要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明确主张建立单一制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在提法和内容上,既包括了民族自治,也包括了区域自治。
在论述中已经有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含义。
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政策,如民族平等权利、民族自治政权的组织、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建立少数民族武装及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等。
并提出应建立民族自治区、县、乡、村几级的自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民族自治,在民族杂居地区吸收少数民族参加工作等政策,进一步充实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三、坚持实施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地区革命运动的骨干力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调节民族关系的中心环节和争取民族解放的关键。
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领导,团结广大少数民族革命力量,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选拔和任用了包括回族在内的大量少数民族干部,形成了一支初具规模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以回族干部的培养、任用为例,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在各级政权中配备回民干部,要有计划地培养、提拔、锻炼、教育。
1946年5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为了更好巩固与掌握回民武装,特建议各纵、师、旅、团、营、县、区、公安、武工、海防等部队,凡有回民干部和战士,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抽出集中,作为各战略区发展回民支队的骨干……如原有部队缺少回民干部,可配备一部分回民干部任副职。
”1946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又指出:“回民干部:一般的下级质量低,而且缺,应下决心,有计划的培养和提拔。
尽可能在工作岗位上,加强锻炼和教育,特别是政策教育。
”1949年9月20日,中共渤海党委提出“应注意尽可能的在有回民的区乡政权中配备回民干部”。
解放战争期间,回族干部在我党(政、军)的各级、各部门都有分布。
四、坚持实施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政策 中共七大提出,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
随后在党的民族政策中体现了七大的精神。
随着解放区的扩大,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大力兴办和发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教育事业,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革命觉悟及文化政治水平,从文化精神上肃清敌伪的毒害,增强民族自尊心。
1、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
中国共产党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和土地政策,在解放区回民农村广泛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强调“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使广大回民基本群众同等获得其应得的土地,并扶助其工商业发展”。
1947年9月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回民间之地主恶霸……果实分给回民, ……在有回民的村、屯、街道内,斗争汉人地主恶霸时,必须吸收回民参加并同等分得果实。
在乡村有回民的地区与汉人同等分得土地。
”1947年12月28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草案时提出:“清真寺的土地,在各该乡村全部土地平均分配的原则下,由回民自行处理。
”1949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清真寺土地问题复电东北局,同意清真寺的土地“如当地回民大多数要求分配时……分配给当地无地或少地回民所有”。
这些政策满足了回族农民的土地要求,充分调动了广大回族人民群众的革命和生产积极性。
2、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1945年10月,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在对察哈尔各盟旗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发展人民的文化教育事业,肃清敌伪对于人民精神上文化上的毒害,促进回蒙人民的新文化,恢复创办蒙汉回各种学校,救济贫困学生,发展文化教育上各族人民有权使用自己民族的言语文字。
”1946年6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也指出:“教育帮助回民建立学校”。
并强调“除采用一般课程,应加上回民历史、文字。
提高其民族自尊心”。
在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少数民族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民族教育事业得到积极的恢复和发展。
五、坚持实施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支持各少数民族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
进入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政策,提出各民族有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
1945年11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东北时局的具体主张(草案)致中央电》中提出,“尊重蒙民、回民等少数民族之语言、文字”。
1949年9月,周恩来在《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中指出,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汉族占人口的大多数,“汉族应该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语言、风俗、习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更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人民大众发展其文化教育事业。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体现了各少数民族在语言文字上的平等权利,有利于各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其次,充分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如清真寺:回民按照其宗教信仰和民族传统,每当迁居新区,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建造本地区的 清真寺,以便于做礼拜,进行各种宗教活动、沐浴、交流信息和商讨重大事情等。
每逢纪念日,清真寺便成了穆斯林聚会的场所,届时会有《古兰经》教义、教律、教史及宗教故事的演讲。
禁忌:宁夏回族主食以面、米为主,在肉食方面禁忌颇多。
回民禁食猪肉,对这要求执行时极严格而自觉。
并禁用猪皮制的皮鞋、皮衣、皮带。
禁用猪鬃制的毛刷、牙刷、禁用猪油制的肥皂、香脂等。
回族禁食的食物,在兽类方面还有狗、狼、虎、驴、猫等;在禽类方面有鹰,鹞等。
回族还禁食自死亡动物、动物血及禁止饮酒、赌博、拜像、求签等。
语言:回族先民来自中亚细亚,波斯,阿拉伯等地,除了会讲汉语外,在民族和家庭内部仍保存波斯语或阿拉伯语词汇和短语。
卫生:干净是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特有习惯,因此,水房的设备,洗具,在清真寺及每一个穆斯林的家庭,都是必备的。
回族在作礼拜时一般要洗浴,饭前便后也要洗手“小净”等。
衣着:来到宁夏,无论是银川平原或是固原山区,你都会看出,当地回族的衣着保持着本足族的特点。
呈现出多姿多采的风貌。
回族的男人,一般头戴回回帽,从颜色上看,有无沿小白帽、小黑帽,大多数喜欢戴白帽。
有的不戴帽子,用白毛巾或白布裹头,俗有缠头回回之称。
还有的因教派不同、地区不同而戴角回回帽的,如有五角帽、六角帽、八角帽等。
冬天,一些年老的回民,如阿訇不喜欢戴绵帽子,头上仍戴一顶白帽子,耳朵上戴一对绣花的青耳套(棉制或皮制)。
上衣一般喜欢穿双襟白衬杉,有的还喜欢穿白裤子,白袜子,显得十分整洁、明快、庄重。
回族男女都喜好穿青坎肩。
特别是回族男的在白衬衫上套一件青坎肩,对比强烈,清新悦目,显得为文雅庄重。
到了严冬,穿了棉坎肩或皮坎肩,再穿上罩衣,舒适方便,保暖而不显臃肿。
高寒地区的回族还喜欢穿二毛皮衣、胎皮衣和老羊皮大衣。
回族妇女的衣着打扮也很讲究。
一般都头戴白色圆撮口帽,搭盖头。
戴盖头的习俗,源于阿拉伯国家,受伊斯兰教的影响。
在阿拉伯地区,原来风沙很大,水源缺乏,人们平时难以及时沐浴净身。
为了防风沙,讲卫生,妇女们自己缝制了能遮面护发的头巾。
久而久之,逐步形成了回族妇女戴盖头的习俗。
盖头有少女、媳妇、老人之分。
一般少女戴绿色的,嵌金边,上绣素雅花草图案;已婚妇女戴黑色的,只披到肩头;上了年纪的老年妇女戴白色的,披到背心处。
回族妇女一般都穿大襟衣服。
少女和媳妇很喜欢在衣服上嵌线、镶色、滚边、绣花,而且喜欢佩戴金银手镯、耳环、戒指,有的还点额,染指甲。
看上去清新、秀丽、俊美。
近年来,城市的回族,特别是青年人,也和汉族一样,有不少人已喜着新潮时装,讲求款式新颖别致,色彩艳丽多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