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心得体会
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心得体会 秋高气爽的时节,充实而厚重。
就在这美好的季节里,我参加了在**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进行的,**省2018年度第*次实习律师集中培训。
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有职业道德方面的;有业务操作方面的;有社交礼仪方面的,还有风险把控方面的。
这在我们即将踏入律师行业的实习人员心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对我们以后的执业活动,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首先要说的是政治素养。
与会的每一位老师,都强调律师要不断加强自己的政治素养。
主要是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这让我感触很深、产生共鸣。
我是一名拥有8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我为我们的党而自豪;以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而骄傲。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新中国;开创了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引领中国人民重新步入了世界民族之林,并不断勇攀高峰。
这是民心所向、社会主流。
我们应该倾之所有,为之奉献。
而且,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人,有着特殊的社会属性。
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法律的正确实施,代表着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更应该不断加强自己的政治素养,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
再者,老师们还讲到了职业道德。
这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
法律不外乎人情,道德是最低层次的法律、法律是高标准的道德。
两者
实习律师个人总结分享
实习律师个人总结分享 回顾一年的律师实习期,我感触颇深。
一年的实习生活让我认识到自己的无知,也见证了我的成长,失望伴着希望,泪水化为汗水,一年的实习生活,使我对法律的信仰逐渐加深,坚定了我走上律师工作岗位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活充满了期待和向往。
这一年我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年来在指导律师......的培养、指导下,其他执业律师的帮助下,我在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就这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20**年7月,我参加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期间认真听取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同时也认真记录了各位老师所讲的内容,体会和收获颇多,现总结以下几点: 1、律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
从各位成功的资深律师的讲课中,可以看出真正走向成功的律师必然是有着很好为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律师。
从各位成功的律师身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他们有的已腰缠万贯,在业内享有崇高威望和声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十分擅长,但他们都依然保持着谦逊的态度和不断学习的精神。
我想这就是对自身为人和专业知识上的严格要求。
一方面,从为人上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个需要广泛的人际脉络的行业,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必然需要良好的修养和为人。
另一方面,专业素养方面,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
律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活动 暨律师警示教育工作 总结
律师事务所“创先争优活动”暨“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方案》以及西城区司法局《西城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方案》,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我所制定了《Xx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警示教育工作方案》。
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在市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下发以后,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学习、讨论,最后制定了《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并决定将创先争优活动和开展律师警示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事务所和党支部按照上述两个方案,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已完成的工作内容1、事务所积极派员参加市、区司法局组织的警示教育培训、论坛和研讨会等活动,并根据安排指派合伙人、律师做主题发言。
2、事务所成立风险警示教育工作小组:由事务所党支部前任书记韩德晶担任小组组长,全面负责事务所风险警示教育的开展;小组成员包括:韩德晶、杨光、赵伟光、孙东峰、仇光莉、贾建伟、孙东莹、孟雷、萧红明、闫芃芃、季建国、刘民安、郑水园、马克伟、吕立秋;吕立秋和行政团队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3、4月2日,事务所以邮件方式下发《关于组织学习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职员学习司法部、市、区司法局及本事务所开展警
求卫生法律法规1000字的心得体会
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连续监督的几点体会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监督职权的行使,多年来围绕着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衡量监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态度,连续13年对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力地督促了政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大大提升了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在13年连续监督过程中,市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及十届、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文卫体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有一些体会。
一、根据食品卫生问题易反复的特性,确定连续监督的工作思路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对监督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的不同类型,确定监督工作的思路。
对短期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监督;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则进行跟踪监督。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新挑战等原因,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因此,委员会确立了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长期抓、反复抓、连续抓的监督工作思路,13年来从未间断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这期间,常委会先后7次对本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尤其今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奥运筹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列为重点执法检查项目之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
二、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委员会每年都会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分阶段地推动食品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如,1995年,国家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多年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0月份颁布了新的《食品卫生法》,而北京市只有一个试行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工作处在较低水平。
夏季,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集贸市场、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摊群、集体食堂、大型食品商场和副食品供应网点、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力求摸清本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市政府及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本市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1996年,针对本市食品卫生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对于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
委员会以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使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1997年结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来京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当时群众反映较大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8年,与迎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了问题突出的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情况,对本市小型餐饮业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差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促使卫生行政部门出台了“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大规模地对本市的小型餐馆进行集中改造。
自此,常委会每年集中力量对餐饮业中的中小餐馆、工地食堂、送餐企业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力求在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1999年的跟踪检查中,代表们对本市的小型餐饮业在硬件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步予以了肯定。
2000年,委员会针对多起集体用餐食物中毒以及配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送餐业为重点,检查了“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的落实情况,确保中小学生及群体用餐安全。
2001年,市民对蔬菜污染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和117位代表提出了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食品方面的建议。
于是,委员会以日常食用蔬菜、豆制品和熟肉制品三大类食品的卫生状况为重点,对私屠滥宰、食品制售黑窝点进行查处,有力地净化了食品市场,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自2003年后,本届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执法监督,标志着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进入新阶段。
同时,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了对相应问题的综合治理,使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在监督过程中,委员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取了执法检查与议案办理工作、全国人大委托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视察相结合,政府部门自查与按要求整改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基本每年都有新做法,不断推进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1995年,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区政处、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了市食品卫生检查办公室,组织委员、代表采取抽查、暗访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全市大面积的联合检查。
1999年,针对食品卫生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应代表要求,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随意抽查场所的方式进行,使代表们看到了更多的真实情况,这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使监督实效得到提高。
2000年,执法检查增加了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扩大了检查覆盖面,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1年,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检查工作从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转向监督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督促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制售单位的日常管理,理顺了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2002年,为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与食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检查前一年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以及全国人大委托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统一领导,文卫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都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
2005年,常委会委托部分区县按照一定专题,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常委会全面委托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检查重点,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
尤其是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入地开展了边检查边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很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政府部门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在2007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全市有4家大学、13家中小学的学校食堂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台上显示为D级,表示食品卫生不合格。
为此,当即要求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对这17家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并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则,坚决杜绝本市学校食堂出现D级,有效地提升了本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
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宣传报道组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并在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四、实行综合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本届常委会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都是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三个专题。
由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牵头,会同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围绕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监管、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本市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并在执法检查的次年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本届五年的连续综合监督,使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到2006年底,全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20家,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余个,消费者可对带有追溯码的产品进行查询,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的30%以上,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年屠宰量占全市总屠宰量的79%,比2005年上升了20%,猪肉抽检合格率达到98%,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督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由2001年的40.3%下降到今年一季度的3%左右,生猪产品“瘦肉精”的检出率连续两年实现零检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
2006年全市共监测抽查59大类550个品种的103691个样本,总体合格率达95.28%,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和豆制品等六类食品的合格率达95.78%;全面完成对全市35463家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个大项、67个小项的评审工作,目前食品卫生合格的C级以上单位已达91%;在供应全市35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6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与2005年相比,食物中毒起数减少12.8%,中毒人数下降42.9%,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
在200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六部委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中,消费者满意度、食品检测和政府管理等三大类指标均名列四个直辖市之首。
经过多年的连续监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增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申请执业律师集中培训后多久申请执业
培训回来还挺久了。
一直想写个总结。
因为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培训的重要性和意义。
这个集中培训是省律协主办的,而且在进行大概两星期的培训之后,是要进行考试的,特意强调一下是闭卷考试,考试合格者能够拿到《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参加培训。
这本《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是和实习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样的证书,是最终申请律师执业证的必要提交资料。
大略的总结一下流程,就是得先通过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当地司法局会短信通知去领取的,),提交资料拿到实习证(金华是在市政府大楼的律管科,和拿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同一个地方),参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并拿到《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这个培训是没有人会通知你的,我是金华地区的,是上浙江律师神州律师网,自己点开相关文件,申请参加的),实习期满后还有一个提交资料并综合测评的考验,通俗一点就是被考核小组面试你具不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考核合格后,才可以申请律师执业。
我是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的,几乎都没有什么拖延,两年时间过去了,还要等今年6月份实习期满准备一大堆资料申请面试,还有最后一关。
这个时间跨度还真得有点长,请同志们做好准备。
至于准备什么资料,有一个规章名字叫做《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里面规定的很详细。
再回到这个培训考试本身,这个考试的主要内容是五个法律法规(在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资料汇编里面)还有部分老师的讲课内容。
这五个法律法规(培训指南里第二页会明确写明法律法规名字的,我偷个懒)看个三遍就能通过考试了,必须要仔细看。
至于考勤制度,以我个人的亲身经历,是两个星期的课,就抽查了一次考勤,平时都是上课的时候刷一下卡就好了。
规定有三次请假时间。
大部分老师上的课都还可以,有个别相当精彩,有个别就确实不大听得下去(自己琢磨),考情制度还是得遵守,因为抓到一次就视为这个考核不通过的,得重新参加培训。
我自己印象最深刻的是徐霄燕老师,声音动听清丽,讲课有条有理,就是很顺耳,很值得一听。
吴清旺律师,黄新发律师,徐宗新律师,郑金都,楼韬,朱家宁,蒋朝镖等都讲得很不错的,都是名律师,语言表达能力都不错,哦,漏掉了李永红(主要他的授课内容和在金华培训的时候很多内容差不多),这个老师也是很不错的。
各位同学,能去上课就乖乖去上课,喜欢老师的课就好好听,不合胃口的就开开小差,或者直接请假,请假有三次名额的,不要浪费。
预祝同学们顺利通过考试。
因为我自己本人对于这个培训是完全不了解的情况,所以特意写小文,和同学们共勉。
名律师们虽然表达能力各不一样,但是有一个共同点,都是理论知识很出色的,这是律师起步的必须条件,当然我们可以在学习中不断成长。
对于我这个懒惰的人,近来才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并且打算开始好好学习,多看书,多总结,多做笔记,多问问题,相信我们能在学习的海洋中遨游。
如果同学们立志做一个好律师,去好的律师事务所是最快最好的途径。
一个好的老师,一个好的律所,真的是相当的重要。
当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种人脉,只要方向明确,目标坚定,并且持之以恒的努力,肯定会有一个明朗的未来。
立志做精英当中的精英,从学习法律知识开始,半桶水总是没有出路的。
啰啰嗦嗦说了这么多,顺便外提一句,我的小黄月季含苞待放了,春天总是这么生机勃勃。
心情因此变得美好,正如吴清旺律师说的,细节如此重要,所以花,微笑,都会改变自己改变世界。
现在每天早上的闹钟都是力宏的歌声哦,在帅哥的乐声中起床,相当的幸福。
谁有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学科与专业教育心得体会
首先祝贺你通过司考,在欢迎你加入律师队伍; 实习材料很繁琐,你参照我说的准备吧,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 发表时间:2010-7-20 〕】办理,具体注意的地方我给你列在下面。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申请表》;----------律协网站下载 2====《实习协议》;---------------律协网站下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6========户籍证明-------派出所 7======实习人员符合实习条件书面承诺; 8=======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自己打印好让派出所盖章; 9======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把档案转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就开出个证明 10=====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11=====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12=====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具备接受实习律师的条件证明。
以上全部打印,办好了,由事务所报是律师协会登记发给你实习证;也可能让你买书260元,接下来就是点睛网络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网络考试通过,在等市省律协的现场培训。
第三章 集中培训------- -1===先是是律师协会组织培训; 2====省律师协会组织培训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
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 发表时间:2010-7-20 〕 协会网站有自己下载了对照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
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报告。
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规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
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审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 (二)根据审查情况,可以采用笔试或者面试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定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包括地区、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以及直辖市的区(县)设立的律师协会。
设区的市以及前款规定的地方尚未建立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承办。
第四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以及《实习协议》的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6年11月28日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扬州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全文 急用 谢谢
扬律协〔2012〕8号 关于《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市直律师工作委员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苏律协发〔201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精神,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 省律协《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制定的。
《办法》规定了各级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同时对指导实习资质条件、实习登记、实习证管理、集中培训、实务训练、实习考核、实习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因此,各律工委、各律师事务所应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精神,按《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律师实习管理工作水平。
二、组织申报集中培训授课教师、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一)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
申报人应填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
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二)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对照,凡符合条件,可申报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所应填写《接受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
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三)各所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人员应填写《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律协备案。
首次申报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前。
三、严格执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制度 (一)自2012年年度检查考核后,严格按照《办法》实习登记的规定,加强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管理。
申请实习人员通过拟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要求,及本实施意见附件格式,提供实习登记资料。
(二)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
四、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管理工作 市律师协会建立统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发生损坏、遗失情形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五、认真组织申请执业律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一)集中培训分理论教育、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等部分组成。
(二)理论教育160课时。
可参加省律协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班,也可参加省律协委托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班。
理论教育的培训方式采用网上培训、视频培训和教员现场授课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三)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由市律协组织。
(四)省律协组织集中培训结束时,参加实习人员应进行统一考试、考核,其理论教育培训主要依据考试结果,考试及格为合格,考试、考核合格者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省律协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市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主要以考核出勤、讨论发言和书面体会等内容为主。
六、建立规范的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制度 (一)各所在接受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就应对实习人员制定实务训练计划报市律协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二)每名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均应建立实习台帐。
实习台帐可采用日志的方式。
记录实习人员每天的实习项目、内容、过程、体会。
实习指导老师每月检查台帐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审核台帐并对实习人员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效果出具审核意见。
实习台帐记载的内容作为实习考核依据材料之一。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签发实习鉴定,并向市律协提交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七、认真落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工作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市律师协会组成“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
(二)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时,要上交实习总结和实习台帐、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等,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三)市律师协会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其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或被投诉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四)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五)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六)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七)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区别进行处理。
(八)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对其重新进行考核。
超过五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实习。
八、认真落实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实习监督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三)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有《办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实习指导律师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律师事务所给予两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五)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实习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上级要求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归纳整理上报,并于每年1月底前总结上报上一年度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
(七)市律师协会要建立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管理制度,并建立科学的评价和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实习管理水平。
附件:1、《实习申请表》 2、《实习人员保证书》 3、《实习人员承诺书》 4、《实习协议》 5、《实习人员登记表》 6、《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资格申报表》 7、《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申报表》 8、《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报表》 9、《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申请表》 10、《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实习指导律师申请表》 1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补(换)发申请表》 1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工作日志》 13、《实习鉴定书》 14、《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申请书》 15、《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鉴定表》 16、《江苏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