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监察法》第十九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 本条所称履行职责,指监察机关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所履行的各项职责。
依照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三项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时,特别是办理具体的监察事项时,经过初步工作,在掌握一定情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查清问题,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交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无条件执行,完整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如计算机指令、网络地址等。
监察机关有权对上述材料进行查阅。
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查阅的各项材料进行复制。
复制可以采用摘录、拍照、复印或者磁盘拷贝等各种方式,但应当保证原件的完整,不得毁损。
本条所称“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档案、账册、票据、报表、证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电话记录、电报、电传、信件、工作笔记、工作日记及录音、录相、计算机数据、电子邮件等;材料载体形式包括各种书写稿、印刷品、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光盘等。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办理监察事项时,遇有需由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解释和说明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问题、情况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问题和需了解的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本项规定所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可能是行政机关违法从事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根据本项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上述行为时,有权责令其停止。
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性措施,目的在于及时制止上述行为,防止因这些行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减轻上述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以避免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依法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其行为结果使行为对象产生议异的,不应视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不应因此作出责令停止该行政行为的决定。
监察机关在采取这项措施时,不能超出其职责范围,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影响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尤其是需要对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采取这项措施的,更要慎重,一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
随着施工环境的不断变化,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所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更高,责任更重。
如何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如何真正成为党的忠诚卫士,成为群众的贴心人,是摆在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重要课题;扎身基层,无私奉献,从大局出发,从点滴出发,从要处出发,忠实地履行职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知民情、解民意、办民事,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是每个纪检监察干部的必备素质。
\ 一、立足本职岗位,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纪检监察是个特殊的岗位,纪检监察组织担负着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使命,使命意味着奉献,特殊需要付出。
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着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考验,必须立足本职岗位,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有高度的责任心,较强的执行力,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标准;多一点谦虚,少一点盛气;多一点自励,少一点自负;多一点奉献,少一点报怨,不讲条件地干好本职工作,出色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 纪检监察是个众人关注的岗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维护党纪、政纪为天职,以宽广朴实的胸怀、认真负责的思想、求真务实的作风、服从大局的意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标准、严要求、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树立党风建设无小事的思想理念,切实履行好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教育处理好违纪者,保护好被冤枉的领导干部,事事起到表率作用,起好带头作用。
每做一项工作,首先明白是对自己能力的锻炼;每遇一次困难,首先清楚是对自己水平的考验;每听一句夸奖,首先提醒是对自己工作的鞭策,谦虚谨慎,不骄不躁。
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企业的一流工作业绩。
\ 二、努力学习知识,全面提高工作能力\ 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没有过硬的素质,没有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是难以胜任的。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纪检监察干部绝不能停留在固有的知识水平,而要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为一个杂家。
要懂得学无止境,学海无涯,学习是充实自己、完善自己、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途径。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持久的学习理念,才可以不断地接受新事物,领会新精神,确立新思路,增长新知识,掌握新本领。
只有在学习上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才能使自己聪慧,才能高屋建瓴、把握全局,才能在本职岗位上游刃有余,才能不被企业所淘汰。
\ 学习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向书本学,也可以向他人学;可以进修学习,也可以参加业务培训;可以走出去到兄弟单位取经,也可以请专家来单位进行授课。
以学习为本,使学习工作化,使工作学习化,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学习的范围也很广,有理论方面的知识,也有实践方面的知识。
在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和党纪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的同时,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学好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丰富的内涵,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党风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加强企业和其他相关领域知识的学习,学习经济财务、工程技术、法律法规、计算机网络等知识。
\ 通过全面学习,切实打好政治理论功底,不断提高理论修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把学习当作一种需要、一种责任、一种追求;把学习成果转化成为有效监督职责的能力,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加强党风建设的能力,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能力;让学习成为一种自觉性,全面打造成学习型的纪检监察干部。
\ 三、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个人修养\ 中纪委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周富提出了“四忠诚、五敬畏”,公司党委书记王树文提出了“四条底线”,纪委书记黄小军提出了“干事干净,干净干事。
”这些具体实在的要求是对所有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
日前,贺国强同志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主题实践活动总结暨加强自身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担负着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责,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时刻提醒自己,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一个政治坚强、勤廉有为、实事求是,踏实肯干的人,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能做。
\ 一要淡泊名利、甘于奉献。
牢记“两个务必”,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不为名所缚,不为物所累,不为誉所喜,不为失所悲,不为利所驱,不为钱所惑,不为色所诱;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只有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才能有威,才能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 二要坚持正义、言行一致。
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断提高政治意识、表率意识、法治意识、宗旨意识,忠诚于党、忠诚于企业,坚持原则,履行职责,不循私不枉法,自觉同好人主义和不良风气作斗争,与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斗争到底,摆正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局部与全局之间的关系。
\ 三要管住自己“八小时以外”的行为。
纪检监察干部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凡事要有节有度,慎独慎微,八小时之外,在远离单位、远离组织、无人监督的情况下,时刻不忘自己是执法者,自觉用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监督自我,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守做人之本。
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不该想的不想,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交的朋友不交,算好人生“七笔账”,即“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自由账”、“健康账”、“友情账”,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
\ 四、增强创新意识,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企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任何事情仅靠默守陈规、按部就班是远远不够的,是没有活力的,必须注入创新因素,才能显示出它的活力。
纪检监察工作亦如此,必须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加以创新。
当前,施工企业的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反腐倡廉的任务依然艰巨,抓本治源的工作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方式方法都需要进一步创新。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冲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势的束缚和影响,自觉把思想观念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体制、做法中解脱出来,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思想上树立创新理念;在精神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继承中创新纪检工作,在创新中发展纪检工作,使纪检监察工作具有活力,以推动党风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
\ 企业在每个时期有每个时期的新情况,有每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而纪检监察在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等常项工作的同时,更要立足本职岗位研究如何应对新时期的新情况。
当前,加强工程队建设、严把安全质量关、狠抓责任成本管理是企业的重点工作,如何有效发挥工程队超额利润实现与分配监督自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是个新课题,安全质量事故频发,责任成本管理浮在表面,如何抓好这些工作将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 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实干,也要善谋,要有跳跃式思维方式,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创新的思维、发展的眼光和专业的角度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尤其在源头预防,案例剖析,制度建立等方面多下功夫,创造性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和对策,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适应复杂多变的新环境,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求党风廉政建设学习的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作为执政党的专门监督机构,提高其监督能力是完善社会整体监督的关键环节,必须及时紧密联系具体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进行资源整合,以保证监督顺利、有效地实施。
一、明确任务,适时调整纪检监察的监督功能和目标《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由此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系统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督确保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运行,是对监督对象实施全面而有效的监督。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应确立“一个龙头两个拳头”的指导思想,即以责任制为“龙头”,运用好查办案件和执法纠风这两个“拳头”,既便于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又能够突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实践中可取得比较好的监督效果。
二、 加强协调,整合党内外监督力量《党章》赋予了纪委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能;我们党在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财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各自优势,形成互补机制,扩充纪检监察监督系统的功能。
如建立信息联席会议制度、办案协调机制等,借助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力量,实现系统内外的能量、信息交换,增强监督的效果。
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投入,正确对待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发展争财力、争人力、争地位的问题,建立健全监督激励制度和失监问责制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监督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地应在实践中研究制定一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体系,通过量化考核建立绩效测评机制,并以此作为监督激励和失监问责的依据。
三、优化队伍素质和工作环境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的客观要求。
一要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识和政治素质。
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
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党的建设、经济建设与强化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中站稳立场,做遵纪守法和清正廉洁的模范。
二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
要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轮岗交流力度,重视干部的定期不定期培训。
对现行纪检监察干部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把纪检监察员真正作为专业职务,而不是解决职级待遇的手段,规定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才具有执纪执法办案的主体资格,确保我们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执法执纪队伍。
三要大胆创新监督手段。
要大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用高新技术装备纪检队伍,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高科技含量。
要将一些有利于加强监督的手段纳入党纪法规的范畴,特别是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取证,要允许使用侦察手段。
四要完善纪检监察内部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当前党务、政务环境的变化,科学设置职能机构,市州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内设科室不要强调上下对口,但要分工明确,在重点工作上安排足够的力量以保证监督的有效实施。
纪检监察干部考察任用体制要在实践中完善,要严格选拔。
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和群众中要具有导向作用和表率作用。
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配备,要坚持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原则,对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适宜在纪检战线工作的要进行调整。
四、完善法纪,构建反腐倡廉法规保障机制遏制腐败的前提条件是以法控权,依法行政,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一是修缮条规。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党纪政纪条规,这对规范党政干部的行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必须看到这些制度中,重复雷同、操作性不强、缺乏法律支撑、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
因此要全面清理已有的党纪政纪条规,对过时的要废除,对有缺陷的要修缮,对新形势下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尽快制订新的规范化要求。
尤其是对条规的解释和实施细则要及时明了。
二是加强立法。
如果不完善立法,严肃执法,强化监督,要根治腐败是不可能的。
应把一些比较成熟的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的制度上升为廉政法规,要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新的行政、经济政策的出台及实施,制定相应的法规。
建议制定出台《廉政法》、《监督法》等实体法规,并对已出台的法规条文作出权威的司法解释,增强操作性。
现实生活中,违规人员多数心存“宁要饭碗不要党票,宁弃帽子不要铐子”的想法,客观上影射出纪律处分手段的乏力。
因此要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权限,赋予纪检机构独立的案件调查权、处分权和对重大决策的“一票否决权”,并明确纪检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律效力。
目前,要改变纪委对同级党委成员的违纪问题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对下级党政机关和直属机关党政一把手的立案权不充分的现状。
通过立法确定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要以法定的知情手段和处置权保证对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融汇贯通。
三是完善制度。
《党内监督条例》将现行党内监督制度归纳为十个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是党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中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目前进行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
但这些制度本身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细化、硬化和量化,不断完善。
五、理顺关系,改革现行的监督体制要克服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必须探索新的监督管理机制。
《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
这更加凸现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体制性矛盾。
为此,应该改革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确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管理为主,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
同时,进一步完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运行机制。
可考虑从社会各界选举部分优秀党员担任纪委委员,增加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必须完善纪委全会议事制度,改变目前开会不多联系少,讨论问题宏观多、微观少,讨论多、决定少的状况,建立全委会例会制度,经常检查常委会工作。
必要时,对重要的监督事项以全委会的名义作出决定,以增强监督的民主性和权威性。
如何正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一、做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内强素质 事在人为、业在人创,任何一项事业的开创、发展和创新都需要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来实现。
纪检监察干部是从事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体,肩负着反腐倡廉、执纪为民的重任,一定要在增强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
(一)强素质首先要讲学习。
学习,是前进的基础、进步的阶梯。
不学习就会落伍,甚至被淘汰。
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都必须把学习作为永恒的课题,争做学习型干部。
在学习内容上,要以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为主线,紧密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立足各自的岗位,系统学习好《行政监察法》和《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以及各项具体的业务知识,以适应高质量开展工作的需要。
在学习方法上,要多学,广泛学习现代科技、经济、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要多思,努力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多行,把学到的知识致力于推动工作上。
(二)强素质就要提升修养。
修养是一种境界,修养的程度代表着一个人的水平,做人、做事、做官都要讲修养。
因此,增强自身素质必须加强个人修养。
一是不要试图去改变别人,而要积极去改变自己、适应别人。
能够在一起工作是一种缘分,要十分珍惜。
每个人的社会阅历不同、修养不同、性格不同,如果都试图改变对方,结果肯定是互不相融。
每一名同志都要学会包容,以宽广的胸怀善待他人。
二是相互间不要争高低,而要互相谦让。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同志间要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理解,多一些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多为别人开脱。
三是不要过多地从自己工作的角度考虑问题,而要多从全局考虑问题。
机关是一个整体,内设各机构及每一名同志的工作只是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必须坚持以工作为重,在工作中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既促进工作、又促进友谊。
(三)强素质关键在树正气。
一是必须时时刻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二是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注意一言一行,堂堂正正做人、公公正正处事,做到谦虚随和、不卑不亢、表里如一,以自身的高品质树起自己在方方面面的威信。
三是必须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正确对待名、利、权、位,事事以大局利益为重,学会忍耐、甘当配角、甘于奉献。
二、做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外树形象 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
机关的整体形象需要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来维护、来树立。
(一)树形象务必搞好团结。
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干部。
在一个团结的集体里,每个人的聪明才智和业绩会得到放大。
同时,团结是一种能力,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团结的模范。
一是团队观念。
团队是由不同的成员组成的,每个成员分工不同,都在团队中发挥着作用。
要增强团队观念和协作意识,互相补台不拆台,形成凝聚力,共同把工作做好。
二是事业为重。
要把团结建立在想事业、干事业的基础之上,为了共同的目标而思想统一、步调一致,达到上下左右的团结,构建团结共事的坚强支撑。
三是出以公心。
没有私心,是达成共识的前提。
处理事情要处处从集体利益出发,只有这样,才能永葆团结。
(二)树形象务必处好关系。
良好的关系,是干好工作的力量之源。
纪检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更要全方位地、妥善地处理好与社会各界的关系。
一是注重调研,深入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社会、贴近群众,增强工作的号召力。
二是严格执纪、热情服务。
执纪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以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对来机关办事者,要热情接待、热情服务,树立起机关文明向上的形象。
三是做好协调工作。
与业务联系较多的单位,要积极搞好工作协调,建立联席会制度,达到资源共享,推进工作提速。
如何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工协作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我国当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划分 (一)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案件进行侦查的权利。
检察机关内部设有反贪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受理举报中心移送的经济案件,对贪污、贿赂等纪检监察进行侦查,对贪污、腐败犯罪规律的研究以及对侦查策略的制定。
检察机关的工作实现了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在反腐败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二)纪检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委) 是中国共产党内负责党纪的委员会,具体的职责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监察部门的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表述为: 检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及在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 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以保证政府廉洁; 防止腐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监察机关主要是对一些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在调查中如发现有犯罪行为,则会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 在我国反腐败案件的办理中,往往同时涉及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二者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优势互补,形成打击腐败的合力,共同构建了打击腐败的长效机制。
(一)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1993 年中央纪委即发出《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要求纪委、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贿赂犯罪,并建立联系例会制度、材料移送等制度来保证长期有效的配合。
各地的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也相继出台了协作配合制度。
如2013年初,六师检察分院与师市纪委、师市监察局共同出台了《六师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暂行办法》,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相互通报沟通和移送制度、重大案件相互派员协助办案工作机制等。
(二)六师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现状 从六师的情况看,检察机关与师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以往几年情况看,纪委移送案件数量并不多。
近两年,国家反腐败形势和力度加大,双方的协作明显增多,2011年职务犯罪案件立案6件,其中3件由纪委移送;2012年无纪委移送案件;2013年立案11件其中5件由纪委移送,这5件农机销售领域的贿赂案件,虽然案值都不大,但移送起诉法院后都做了有罪判决。
今年截至10月底共立案17件,其中10件由纪委移送我院。
2013年初我师检察机关和六师纪委、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六师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暂行办法》,办法出台后,案件移送数量较往年有所提升。
2014年是近几年来,移送案件最多的一年,比之前2—3年的总和还要多,单从数据来看发展不均衡。
虽然纪检监察机关已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实施细则》,但细则落实的并不理想,没有建立相应的第三方来督促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否移送的机制。
从全国的情况看,这项工作发展的也不平衡,从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上看,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8.2万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600多人。
这组数据表明,每20个被处理人员中,只有1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当然,被党政纪处理的人员中,不都是因经济问题,还有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等其他案件,同时,有的案件也不构成犯罪。
但在当前情况下,被处理的人员中,八成以上都因经济问题被处理,并且很大一部分已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而从这20︰1的比例看,双方还有进一步沟通的空间。
三、协作配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完善 (一)协作配合的表现形式 1、联系例会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同检察机关定期召开联合工作会议。
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反腐败斗争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在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反腐对策等等。
联系例会制度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组成合力更好地打击腐败犯罪。
2、案件线索通报与移送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在获得案件线索之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将案件及其相应的举报材料移送给相应的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时,也应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但是在我国就目前而言,前者所占的比例更大,纪检监察部门的移送甚至成为了检察机关反腐败案件的主要来源。
3、联合办案制度。
所谓联合办案是指在查处涉及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大案要案中,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对案件进行联合调查。
这一制度为中央纪委所确立,然而由于涉及到“两规”、“两指”等纪律性措施的滥用、纪检机关职责的违背、法定侦查权的突破以及实践中造成的结果等等问题,从而导致这一制度受到了诸多的批判。
(二)协作配合的完善办法 1、完善案件线索、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信息资源要比检察机关多,他们的线索来源渠道非常广泛,有上级纪委交办的,有人民群众直接举报的,有信访部门移送的,还有党委政府交办的,同时,财务、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一般也转到了纪检监察机关。
与纪检监察机关相比,检察机关的线索来源渠道就很少,其中,有可查价值的就更少。
由于线索数量不均衡,往往出现,纪委有案无人办,检察机关有人无案办的尴尬局面。
因此,双方要建立完善定期信息资源分析会商制度,将有可查价值的线索及时筛选出来,统一分配使用,共享资源信息,提高办案速度和打击效果。
2、建立案件的依法移交制度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如果构成犯罪,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压案不报。
在这方面,过去双方由于沟通的较少,对一些案件客观上存在不同看法,也影响了正常的移交程序。
今后,双方要加强沟通,提高认识,确保移交程序畅通,使依法应该得到惩处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建立办案力量共享平台 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纪委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
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部门,要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纪委的组织指挥,在反腐败斗争中起到自己的作用。
建立办案力量共享机制,既可以从人力数量上解决有时人手紧张,拉不开栓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发挥不同部门办案人员的各人所长。
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有很多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他们长期从事政策研究和一线办案实践,政策水平和办案经验都很丰富。
通过办案力量共享机制,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学到很多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政策水平和办案水平。
同时,我们对法律要件的准确理解,对案件性质的精确分析,也可以供纪检工作者参考借鉴。
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特殊角色和作用,还可以为案件办理协调抽调诸如审计、财务、税务、刑侦方面的专业人才参与办案,这些都会大大加快办案的速度和案件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一)明确各自性质与职责的区分 正确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者职责的混淆,出现一方过度依赖另一方或者突破法律规范违背各自职责的行为。
在性质上,纪检监察机关是担负维护党的纪律,实现党内监督重任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他们负责的是党员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监督与查处,并不以查处违法犯罪为目的;而检察机关则是法律监督机关,专门负责职务犯罪行为的追究。
因此,二者在性质与职责上均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一差异也应当作为处理二者关系的界限而为我们所遵守,即使是双方的合作也应当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过多干预,明确各自的分工,保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纪检监察同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上的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在明确区分各自职责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在具体工作中进行合作具体来说,这种合作应当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线索交给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则利用自己专业性强,侦查手段完备的优势来侦破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党风以及行政纪律维护,更易于掌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案件的线索,而与之相较,检察机关侦查立案的比例较少。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则拥有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背景的比例更高,专业性更强的优势,能更好地侦破腐败案件。
同时,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拥有拘留、搜查、冻结等更加完善规范的侦查手段,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加强两者在案件线索上的交流,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线索的移送。
与此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结束后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信息反馈,促进纪检监察机关对反腐败工作的分析与总结,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并实现彼此的互补。
(二)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办案规则的优势,分工协作,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规则中的“两规”、“两指”(即: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必须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在查办腐败案件中的作用很大,实践证明,它是突破很多大要案,打垮腐败分子心理防线的有力武器。
但这一规定,国家并未赋予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办案,虽然国家法律赋予了更强有力的强制措施,但适用这些措施,国家是有明确条件和程序限制的,不符合适用条件,不按照规定程序,是无权适用的。
在不符合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自由的时间,严格规定在12个小时以内,不得以连续传唤等非法手段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更是进一步规范了查案的程序。
如: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117条规定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嫌疑人的人权保护,要求在传唤嫌疑人后短时间内必需突破案件,12小时至多24小时,要么对嫌疑人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要么立即放人,以利于对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这对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上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相互协作,共同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便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证据的衔接 在查处腐败案件中,因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职能、分工和权限范围不同,且查处案件中适用的依据不同,以至于在办案理念、查处机制以及程序要求方面也不同。
尽管这些问题与主观认识因素有关,如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同以及对案件定性的差异,但在证据问题上却存在许多共通性,只要收集的证据客观属实。
无论在证实违纪违法还是证实犯罪方面均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案都不可或缺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及《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上述条例和行政法规对收集证据的规格、程序等要求与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按照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作为证据使用上固然没有任何问题,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收集证据不仅不符合其职能,而且还存在收集证据依据错位的问题。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一困惑。
该解释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
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只要依照其查办案件的程序收集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无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查判断。
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只要符合其办案的程序就达到了刑事诉讼证据的规格。
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这过程中既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发挥宏观指挥组织协调各方形成反腐合力打击腐败,也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工负责,明确各自职责,从而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反腐败体系的良好运行,更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如何当好一名廉洁自律的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是执行党纪政纪,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是审计部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计机关有着特殊地位和不可替代作用,审计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充分履行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对加强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审计职能充分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到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
下面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谈一谈自己对“,推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的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方面担负着双重任务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职责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二是促进廉政建设;三是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审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在审计机关有着特殊地位和不可替代作用,只有紧帖审计实际,在发展大局中思考、谋划自己的工作,才能在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中有效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高效履行监督职责。
二、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纪检监察干部既是执法者又是监督者,必须有过硬的政治立场,随时随地经得起检验。
因此,要结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要抓好理想信念教育。
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根本,以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为核心,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并将其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核心和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关键,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
二要抓好形势任务教育。
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信心,增强斗志,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上来。
三要抓好自身廉政教育。
通过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党纪政纪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使纪检监察干部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模样。
四要创新学习内容和方式。
要把握教育的内在规律,深入细致地分析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现状、社会背景及影响,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所需所求,使教育更贴近实际,更具有针对性。
三、不断加强纪检监察知识业务培训“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一是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二是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还需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上级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参观学习,接受教育,更新观念,开阔视野。
特别是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紧紧围绕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将自己的职责与加强审计机关廉政建设、促进审计职能充分发挥结合起来,努力探索审计机关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地研究新情况,采取新举措,探索新途径,总结新经验。
四、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是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
从近年来从事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来看,要紧紧扣住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坚持在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导下,进一步健全审计机关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制度,用完善的、切合实际的制度监督审计队伍,用规范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一是要根据党章和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审计机关实际,制定一个比较全面、完整、系统、科学的制度体系。
二是要针对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制定出相应办法,做到有的放矢,使管理制度符合客观实际,更具有适用性。
三是要不断修订完善管理制度,使之更加准确和系统化、规范化,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五、要树立优良的工作作风当前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有所抬头,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是腐朽思想侵蚀和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首选对象。
只有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建设,才能使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秉公执法执纪的优良作风。
一是抓领导,促自律。
纪检监察机构应以勇于负责的精神,督促机关主要负责人自觉担负起责任,严把自律关,做到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抓好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认真严肃追究干部失职渎职不履职的问题。
二是加强审计干部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政治理论教育,深入开展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人,保证思想健康,增强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入的能力,筑牢政治防线。
三是抓党纪法规学习。
加强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增强审计干部的法制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法纪防线。
四是加强警示教育。
用廉政建设的正反案例教育干部,发挥先进典型和榜样群体在审计队伍中的精神辐射、带动作用,正面引导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从而振奋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六、积极服务部门工作大局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深刻认识到,只有准确把握和深刻领会纪检监察机构与审计机关共进退、共荣辱的辩证关系,找准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工作职责与推进审计事业进步的结合点,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顺利完成监督任务,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审计事业同进步、同发展。
一是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
二是紧紧围绕审计监督权、财务管理权和人事管理权的正确行使,努力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四是强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促进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廉洁自律。
四是加强与纪检监察以及司法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切实发挥审计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树立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
总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只有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谦虚谨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恪尽职守、秉公执纪的职业操守,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依纪办事能力,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搞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工作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如何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效能监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搞好效能监察可以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能够有效地配合,使人、财、物得到合理的充分利用,从而可以使企业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
如何改进和提高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把效能监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把效能监察作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和优化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工作,列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一起研究部署、检查考核,形成“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发挥监察部门协调作用,形成效能监察工作合力。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总协调员的作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发挥好组织协调职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的形式,落实牵头部门与相关配合部门,实现效能监察工作的齐抓共管。
要加强工作融合,使效能监察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形成效能监察的合力。
充分运用内部审计监督、企业法律顾问监督、财务部门监督等各种资源,共享监督信息,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以及各部门监督相互融合的制衡机制。
要在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中重视 和发挥效能监察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使效能监察作为完善企业内控机制的有效方式和结合点,充分发挥对经营管理行为控制的职能优势,推动企业内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区分监察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关系,不能越俎代庖。
(三)要全方位、多角度,结合实际开展效能监察要创新领域。
要把监察视线向经营管理的深层次延伸、向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延伸,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这一目标,将目光逐步向产权交易、技术改造、赔偿费用、对外项目等领地延伸。
要做到国有资本投到哪里,效能监察工作就要开展到哪里。
要创新方法。
选准“切入点”,把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企业管理工作的难点和经济效益的流失点作为效益监察的重点,尽可能地选择那些“短、平、快”的监察项目,力争短期内能见到成效,增强干部职工的信心。
抓住“关键点”。
重要决策出台之前,着重检查决策的合法性。
重大经营活动立项之初、进行之中,快完结之时,前期着重检查项目的可行性,合同的合法性;中期着重监控项目进展的有效性,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后期着重审查项目效益的真实性和分配的合理性。
把握“延伸点”。
抓好对被监察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与被监察单位一起总结经验教训,既帮助其找出产生问题的“症结”,敢为监察部门下一步的选题立项提供依据。
要注意“结合点”。
即,直接参与资料分析法相结合,效能审查与目标考评法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
强调效能监察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强制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不断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在于促进各部门、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运转协调,决策正确,管理科学,行为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要预先公开监督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将效能监察与效能奖惩同步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为此,要制定具体的效能监察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确定具体的考核范围、考核依据和考核标准,制订实施细则,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定,具体考核。
(五)完善规章制度,建立效能监察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要抓紧建立健全效能监察的组织机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操作规程等基本工作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
二是严格规范效能监察工作程序。
企业要认真总结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明确工作流程,突出监督重点,逐步完善将效能监察工作有机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体化运作程序,从选题立项、组织实施、协调运作、督促检查、成果审定、总结推广等方面,认真加以规范,充分体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合理性与适用性。
三是监督检查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
企业要对贯彻落实效能监察工作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完善效能监察工作评价体系,科学界定效绩,量化考核指标,制定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维护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白爱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