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那有甲方的施工管理方面的试用期总结啊 急~~~~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郭村安置房小区是由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投资的,做为广州市内环路项目的永迁安置小区。
小区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5 亿元人民币。
小区工程分三期施工,1-3号楼、4号楼、5号楼共三幢单位工程同属于第一期工程项目,分别于1996年10月、1996年11月和1997年1月开工,计划于1997年底竣工。
整个小区工程项目计划于2001年完成。
2、设计单位:分别为广州市建总设计院(1-3号楼)、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设计院、市地铁设计院(4号楼)、省岭南设计院(5号楼)。
3、总承包单位:由三家总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分别为: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广实业总公司、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监理公司:市冶金监理公司,项目总监为江泽洋。
5、施工单位:从化建筑工程总公司(1-3号),项目负责人邝汉基;化州六建(4 号楼),项目负责人王国荣;广州协安建设工程公司(5号楼),项目负责人张永德。
6、工程规模:单位工程 结构形式 层数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 备 注1-3号楼 夯扩桩基础,框架主体 9 15112m2 1520万 从化建总 1996年10月开工,1997年12月竣工 4号楼 夯扩桩基础,框架主体 9 14676m2 1450万 化州六建 1996年11月开工,1997年12月竣工5号楼 预制压桩基础,框架主体 9 14127m2 1410万 协安公司 1997年1月开工,1997年12月竣工太多了,不能完全传上来,给你个网站,很多的,希望有所帮助
作为甲方如何在施工中控制成本 详细
企业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如何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是企业管理中房屋的主题。
目前,许多施工企业都在深度项目开发,深度多元化发展,对项目开发单位而言,工程成本的控制需要从建设期的决策阶段、设计、施工阶段全过程来进行控制,此文仅就施工阶段开发单位工程成本的控制作一阐述。
1 制定严密的合同条款 随着我国加入WTO,工程项目的管理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单位的首选课题。
在国际惯例中,业主常常聘请有经验的咨询公司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几乎达到无所不包的地步,防止施工单位上场后以工期紧、场地狭小、品牌型号不明确等为借口,进行各种各样的索赔。
如施工单位常常会在工程的后期以工期紧为理由,要求增加工程费用,如果合同中预告了合同报价充分考虑了工期因素,不论采取何种赶工措施均不再调整报价的条款,就能有效地杜绝费用的增长;于内墙如设备安装预算,不同的品牌型号价格出入很大,如果办公室模糊很容易千万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影响工程质量和寿命,损害开发商的信誉,造成不良后果。
利用好“严密合同条款”这一条,需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有提前的预计,在这一点上需要多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及合同条款。
2 结合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控制工程成本 做为开发单位的预算合同人员应做到“三多”,即“多看、多问、多思考”。
“多看”,就要多看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工艺流程、现场的实际情况。
如施工中常见的基坑全断面锚喷支护,由于受周围建筑物基础情况及治水、地质等开挖实际情况的不确定因素影响,难免有些地方需要加强锚护,同时有些地方也要减少锚筋,甚至在距离坑底一定调试内或毗邻建筑物的局部地方不用锚喷,对于加强锚护部分施工单位自然会提出补偿,但对于减少锚筋及不用锚喷的部分就需要建设单位的细心观察和监督,以便以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榔头工程量。
“多问”就是对于预算中不常遇到的较边缘的工程问题,或是对自己经验不充分的问题不匆忙作定论,要向现场的工程师进行咨询。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市政工程,由于行业的垄断,大多数的造价人员很少遇到这类预算,因此这类问题就更需要多问。
如在一次室外消防管道的预算中,就曾遇到了防滑卡箍使用数量问题,如果按定额常规用量参考值(0.338 个\\\/m)去测算,全小区2000m 管张,共需用676 个防滑卡箍,而实际上只在变径、变高、管线拐弯处使用,全小区共使用16 个,两项相差560 个,以每个228 元计算,仅防滑卡箍一项避免的直接费损失就高达10 多万元。
“多思考”,不可不论定额仍是目前建设市场确定造价的主要依据,但也应客观地认识到定额不可能囊括市场,由于新工艺、新材料地不断涌现,工程现场的特殊情况都使得子目组价、项目组价仍为目前造价中不可避免的工作。
如在外电源工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习惯以地下人孔检查井每座多少元报价、防水硅胶以每平方米多少元报价,究竟每座实际有多少土方量,有多少砌筑量,有多少混凝土量,能不能组价到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防水硅胶具体用量及操作工艺是什么,能不能组价到每平方米报价,都需要造价人员去推敲、思考。
3 做好市场材料及市场工艺价格的,建立寻价体系 项目的工程材料费一般要占圬工工程总成本的60%左右,显然材料成本是成本控制的重头戏。
项目开发过程中,建设单位为控制成本及确保材料质量,对某些材料均会采用甲方指定或限价方式。
首先,企业应系统关注机构公布的价格,与社会咨询机构保持联系。
建立起企业自身的价格信息网络,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地把握不同地区及不同规格的材料、半成品的价格信息,保证工作人员可随时随地地调用及监督,做到资源共享。
需强调一点,政府公布的价格是市场的平均价,详细的价格管理远不能简单停留在这一深度,要进一步利用长期与商家建立起的经济往来关系和社会公开渠道,寻找物美价廉的产品;其次,控制材料的采购单价,企业还应把握大势,在系统价格的基础上,定期绘制主要材料时间——价格曲线图。
分析材料的周期变化规律,结合技术曲线的分析及市场经济的运行状况,委托人的通货膨胀或通货收缩状态,研究判断不同地区、不同材料的短期及中斯走向,在参照价格信息的基础上,增加理性分析的因素,把握材料的走向趋势,将其分析成果应用在开发生产中。
4 建议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工程造价 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与规定,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现行预算定额子目分项要求,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或构件分部分项,并计算实物工程量,列成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单位受苦填写单价的一种工程量计价方法。
目前市场上常用形式是将脚手架使用费、遇、模板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费用,以及企业管理费、利润和此部分的税金列于开办费中,一般开办费为总价包干不变,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只包含了实体性消耗中的直接费及其税金,此部分价款随工程量的培养而变化。
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对建设单位而言,首先工程单价易与市场价进行竞争性比较,挤掉单价中的水份,堵住漏洞;其次可控制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增加,变更培养的工程量,只能引起实体性消耗中的直接费及其税金部分的变化,非实体性消耗费用及企业管理费、利润及此部分的税金,仍保持原有水平。
总之,采用工程量清单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项既易于操作,又利于成本控制的有效途径。
5 做好反索赔工作 近几年来有关索赔的文章随处可见,而反索赔的文章却不多,许多建设单位把重点放在了如何应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常常忽视了反索赔条款的应用。
施工单位由于措施不当,延误了承诺的工期;交叉作业中,一方因现场清单不及时防碍了另一方正常的工作程序,或因泼水等情况损坏了工程成品;使用了非业主指定的新产品等待,对此建设单位均可进行反索赔。
做好反索赔工作,需要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并利用监理的作用,保存好现场工程图片和现场稠人广众等原始资料。
6 结束语 以上从5 个方面谈了施工阶段项目开发的成本控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可以有侧重,不可有忽视。
对于成本管理这个大课题,远不止这些内容能够囊括,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之不断完善成熟。
总之,开发单位的预算合同人员要做到统观全局,对建材市场走向做到心中有数,对定额做到举一反三、灵活应用,为开发项目的成本控制辅平道路,注入实力。
施工方面的成本控制,作为建设方,主要是控制洽商和设计变更了。
对于设计方面我感觉是“优化”的概念。
但是最近我接触到了 IBM 员工培训中的一个新的思想,就是每一次成本的降低都会增加新的风险,IBM 认为风险和成本是矛盾的,降低风险就要增加投资。
结合这些年我在降低成本投资方面的感触,我觉得IBM的说法是正确的。
作为项目的一名费用控制工程师,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在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实际上对于甲方没有太大的意义,要控制投资主要的决定性工作是在设计阶段,但是在目前国内对于项目全过程控制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对于甲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如何控制施工期间的成本有时显得就比较重要。
为了更好的控制施工期间成本,同时为了在施工期间和结算期间不和承包商扯皮,应该在从项目的招标阶段就要制定严密的一系列资料,在我做的项目中,在前期招标时,就编制了一系列关于项目费用控制、项目变更费用和结算的程序文件同时编制了项目物资采购的管理办法,编制招标文件时将这些程序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因此,承包商参加投标意味着认可这些程序文件,因此,作为项目费用控制人员,在承包商中标后就有很强的操作性,而这些程序文件一般对承包商的控制是很严格的,尤其是设计变更费用的核准的程序。
在物资采购方面,由于建设过程材料费用实际占很大比例,因此能否很好的控制材料采购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一般民用建筑主材是由业主采购,但是也有一些项目的主材是由承包商采购,由业主认价,作为甲方的管理人员在认价时一定要明确认的价格包括了那些费用(税金、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等),一般可以在认价单上注明认可的价格含所有的费用。
在施工方案的认可方面,也应该明确无论施工方案是否和投标时的一样,均不发生费用变更只作为技术联系单来处理,可以避免有些施工承包商依次来进行索赔。
作为甲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如果要更好更省劲的控制成本就应该作到真正的事前控制,而且一定要有程序化的管理。
一、 在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这个阶段是最容易省成本的地方
建议让工程审计人员早些介入,把关成本。
二、要重视招投标文件。
很多工程都是邀请招标的,所以甲方都不重视招投标,认为只是程序而已。
事实上,招投标是今后打官司的重要依据。
三、施工图方案出来以后,图纸会审一定要仔细。
尽量避免今后图纸的修改。
四、乙方忽悠甲方的联系单少签,因为定额和补充定额还是很详尽了,几乎覆盖了所有项目。
联系单越多,费用增加地也越多。
五、合理的利润应该给乙方,以免偷工减料或者想歪心思从甲方那骗。
这样得不偿失
六、现在的房地产开发和以前不一样了,开始正规化。
所以,需要一个对工程精通的甲方代表,需要一支敬业的监理单位,一个优秀的房地产会计,一家正派的审计单位。
同时还需要一套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
七、最后当然少不了一个英明的老总。
要知道外行人指挥内行人实在太累。
以上均为个人泛泛观点。
供大家沟通交流。
二、 一、合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按照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招标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拟建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造价、安全等各方面做出最优的施工安排,合理配置资源,制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目标与措施,确定合理的施工程序,使施工过程具有科学性,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施工生产过程中的连续性、平行性、协调性和均衡性的相互关系,它是工程施工作业的基本组合方式,是作为计算分析和合理配置各种资源的重要依据。
其目的是为了使建设工程能够最经济的得以实施,从而避免突击施工。
二、加强项目成本管理 成本控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确定的成本目标,对影响产品寿命周期成本的各种因素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调节,及时揭示偏差,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使企业实际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以保证实现成本目标。
项目成本管理,主要从质量上、工期上等进行成本控制。
l、强化经济观念,树立全员经济意识 施工企业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全员经济意识。
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从项目管理人员到普通施工人员要进行经济教育,灌输经济意识,把一切为了效益的意识深深地刻在每个职工的脑海里,对于施工作业队除组织大规模的教育外,还要通过大幅标语、宣传栏进行宣传。
诸如“节约光荣,浪费可耻”,“建名牌工程,创最佳效益”等等,使每一位职工都能把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放在主要位置。
其次是组织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这是实现成本目标的保证。
2、从质量上进行成本控制 对施工企业而言,产品质量并非越高越好,超过合理水平时,属于质量过剩。
无论是质量不足或过剩,都会造成质量成本的增加,都要通过质量成本管理加以调整。
正确处理质量成本中几个方面的相互关系即质量损失(内、外部故障损失)、预防费用和检验费用间的相互关系,采用科学合理、先进实用的技术措施,在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水平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程成本。
项目经理部也不能为了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而使工程全面出现质量过剩现象,导致完成工程量不少,经济效益低下的被动局面。
3、从工期上进行成本控制 工期成本管理的目标是正确处理工期与成本的关系,使工期成本的总和达到最低值。
工期成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项目经理部为了保证工期而采取的措施费用;一方面是因为工期拖延而导致的业主索赔成本,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施工环境及自然条件引起的,也可能是内部因素所造成,如停工、窝工、返工等,因此所引起的工期费用,可称其为工期损失。
一般来说,工期越短,工期措施成本越小;但当工期短至一定限度时,工期措施成本则会急剧上升。
而工期损失则不然,因自然条件引起的工期损失,其损失额度相应较小,通常情况下不予赔偿或赔偿额度较小,该部分工期损失可不予考虑。
因施工项目内部因素造成的工期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会逐渐减少。
综合工期成本的各种因素,就会找到一个工期成本为最低的理想点。
这一点也就是工期最短并且成本最低的最优点。
由于内外部环境条件及合同条件的制约,保证合同工期和降低工程成本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工期成本的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即工期措施成本和工期损失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确保工期达到合同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期成本,切不可为了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盲目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增大项目成本,导致项目亏损。
三、 控制施工方面的成本主要有 1、严把施工图纸审查关,减少设计变更和合同外现场签证。
2、根据合同协定内容,严把甲方提供材料的采购关,多渠道询价采购。
3、及时掌握物价信息,对乙方采购的材料,严把认质、认价关,不能人云亦云对施工方提供材料差价进行认定。
4、充分发挥施工现场各管理部门的职能,事关现场的措施费紧扣合同条款,不超资,正确使用抢工奖励基金。
5、不要给施工队伍任何承诺,减少不必要的奖励开资。
6、节点进度考核要严厉,做到重奖重罚,奖罚分明。
7、办竣工结算手续,走正规程序,杜绝或减少人为暗箱操作。
8、质保期内的施工质量缺陷处理必须落实费用,原施工队伍必须认定,免除最后相互扯皮,费用无法落实情况。
工程造价里的建安工程费是从甲方还是乙方角度计算
要分广义还是狭义的~~狭义的就是指建安工程费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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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讲除了建安工程费以外还有5种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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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造价员或者造价师就是把这各种各样的费用种类的工程量计算出来~套用当地定额(规定额度的消耗量)算出价格~从而可以从整个项目的立场上分析~起到管理资金,工期,质量的目的
工程审计是怎审的
像那种造价师、造价事务所具体怎么给他们审的
1、你说的造价事务所审计应该是指结算审核,就是甲方委托造价师事务所来对你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当然要看图纸了,还要依据你提供的其他资料(施工合同、变更、签证、隐蔽记录、施工组织设计等),基本上所作的内容是重新计算一遍,与你的原报结算进行核对,修正你计算、计取不正确的地方,形成审减,最后形成甲方、乙方、咨询公司共同认可的报告。
这种审核是一种社会中介审核。
审核过程中的争议处理解释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定额管理站。
2、审计局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对政府项目进行的,不需甲方委托,只要审计局依据审计计划或政府决定就可以进行,但审计对象是甲方,之所以会审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是套用的审计法中的延伸审计而延伸到你了。
审计局审计是一种执法审计,理论上是可以单方定案的,工作内容在结算审核方面与社会中介审核差不多,不同的是他们另有查财务帐的资格,比如材料价格你已经甲方签证认可,但你的财务上反映的价格与签证价格不一致,就可能要改过来,除非你有正当理由,当然审计局查甲方帐务是必须配合的,查乙方财务的权力是有争议的,你可以不让他查财务。
审计过程的争议你可以针对他们的审计初稿(一般发给甲方)申斥。
对已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老天保佑你别碰到审计局审计吧,麻烦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规范建设装饰工程市场行为,维护承包双方权益,现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两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适用于大、中小型工程的界定,建筑工程造价为界定依据,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和乙本的印刷和发放施行,各地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GF-96-0205)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甲种本)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件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
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调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法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时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时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己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35条约定的办理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中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 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施工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来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政行。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监理。
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两间,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了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新生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一有异议时,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执行。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纲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的警卫。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调条款内约定。
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
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证得乙方同意交以书面形式通知之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竣工协议。
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1.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
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的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师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了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能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
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
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能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
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样本。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提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出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和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映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批准。
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除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的价格,可以此作为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并将副本送乙方。
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
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
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 2011-9-25 下午 06: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