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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依法办案心得体会

时间:2019-01-09 02:46

如何落实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

按照省市局的要求,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

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我们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融入税收业务工作之中,形成抓收入必须抓廉政、抓征管必须抓廉政、抓服务必须抓廉政的良好工作格局,做到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局党组和各部门要召开不少于2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研究、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党组成员要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坚持抓早抓小。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级细化、量化,把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年中检查、年度考核,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决不隐瞒袒护,绝不姑息迁就。

二、强化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洁从税的自觉性。

我们要按照中央、省市区各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廉政法规、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

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使党员干部提高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充分认清当前形势,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勤政廉政、廉洁自律的意识。

以效能风暴行动和政风行风建设活动为抓手,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

要以学习新党章、专题讲座为契机,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坚持正面引导,用系统内外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干部职工清醒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后果,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廉政教育的震慑力和穿透力,时刻绷紧廉政“弦”,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政策、规定、制度办事。

以开展警示教育周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实现岗位廉政教育常态化,创新廉政教育形式,提升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通过开展参观学习,座谈会,以案说法、以案明纪,述职述廉、行风评议等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继续开展干部职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活动,通过以诺促廉的教育形式,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将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中央出台的新规定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三、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我们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局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政治任务,放在突出位置来抓。

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监督检查干部职工学习有内容、有心得体会,行为规范有依据,防止各类腐败现象滋长。

二是认真落实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切实履行“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对执法的再执法”职能。

切实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切实加强对机关厉行节约情况、税额核定、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执法环节、涉税审批和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在去年同级监督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加大同级监督工作的力度。

三是进一步健全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及纪律保障机制,严肃查办税务干部侵占纳税人利益、运用手中权力谋私,借机敛财,败坏行业形象的行为,定期通报个别不廉洁不作为的人和事。

四是要严明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慵懒散、奢私贪、蛮横硬等问题,确保全局上下政令畅通。

五是要完善管理分局专兼职监察员制度。

按照省市局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职能作用,确保干部少出问题、不出问题,我们将重新选任政治素质高、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公道、正派的同志为管理分局的专兼职监察员。

六是强化行政监察,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

要加强管理分局人员的督查力度,加大责任追究。

按照市局要求,局党组将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每个涉税流程进行督查,必要时可延伸到纳税户中,监察率应不低于全部纳税户的5%,并出具监察报告。

四、坚决惩治腐败,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我们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依法查处和整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各部门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去年基础上有所下降,要继续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还要严肃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是要畅通信访和纳税人反映渠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要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干部违纪行为的信息。

三是各部门负责人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四是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对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早“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甚至大吼一声,猛击一掌,促其改正。

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五、转变机关作风,严格落实各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我们要在强化管理,落实各项制度上下功夫,做到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

让制度真正成为约束我们的言行,发挥其制约作用。

一是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思想,从制度机制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树立“制度在一个人身上失去约束力,将会在所有人身上失去说服力”理念,落实“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庄严承诺,把增强制度执行力作为“制度防腐”的关键环节来抓,坚持按制度办事,当好制度的“守护者”。

二是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动真格、出重拳,坚决做到有章必遵、有规必循,不走形式、不折不扣。

要把监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各项规定的落实。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局的具体办法。

三是要严格纠正“四风”问题,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切实纠正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

四是持续深入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和政风行风活动。

着力解决干部为税不廉、慵懒散贪、办事拖拉、行政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我局风清气正、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要通过明察暗访、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解决一些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要把纠正不正之风与优化纳税服务结合起来,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完善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今年,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将确定和政路征收管理分局、永昌路征收管理分局为第四批参评单位进行政风行风评议和向纳税人述职述廉活动。

五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勤政廉政,勤奋敬业,做到让党和政府满意、让纳税人满意、让社会满意,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六、完善防控机制,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要继续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紧盯腐败易发多发的“权、钱、人、项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分层次监督,重点要抓住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这一核心,针对不同人员、不同岗位进一步完善细化防控措施,使各项措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和目标性;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各项防控措施不流于形式,切实发挥好监督和制约的效力,不断强化对“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

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纪检监察业务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

要积极应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挑战,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忠于职守、无私无畏,敢于碰硬,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如何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中心工作统筹推进

一、明任主体,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指出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

按照省市局的要求,主要领导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

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我们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融入税收业务工作之中,形成抓收入必须抓廉政、抓征管必须抓廉政、抓服务必须抓廉政的良好工作格局,做到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局党组和各部门要召开不少于2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研究、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党组成员要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坚持抓早抓小。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级细化、量化,把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年中检查、年度考核,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决不隐瞒袒护,绝不姑息迁就。

二、强化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洁从税的自觉性。

我们要按照中央、省市区各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廉政法规、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

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使党员干部提高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充分认清当前形势,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勤政廉政、廉洁自律的意识。

以效能风暴行动和政风行风建设活动为抓手,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

要以学习新党章、专题讲座为契机,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坚持正面引导,用系统内外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干部职工清醒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后果,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廉政教育的震慑力和穿透力,时刻绷紧廉政“弦”,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政策、规定、制度办事。

以开展警示教育周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实现岗位廉政教育常态化,创新廉政教育形式,提升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通过开展参观学习,座谈会,以案说法、以案明纪,述职述廉、行风评议等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继续开展干部职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活动,通过以诺促廉的教育形式,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将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中央出台的新规定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三、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我们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局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政治任务,放在突出位置来抓。

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监督检查干部职工学习有内容、有心得体会,行为规范有依据,防止各类腐败现象滋长。

二是认真落实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切实履行“对监督的再监督、对检查的再检查、对执法的再执法”职能。

切实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切实加强对机关厉行节约情况、税额核定、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执法环节、涉税审批和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在去年同级监督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加大同级监督工作的力度。

三是进一步健全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及纪律保障机制,严肃查办税务干部侵占纳税人利益、运用手中权力谋私,借机敛财,败坏行业形象的行为,定期通报个别不廉洁不作为的人和事。

四是要严明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慵懒散、奢私贪、蛮横硬等问题,确保全局上下政令畅通。

五是要完善管理分局专兼职监察员制度。

按照省市局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职能作用,确保干部少出问题、不出问题,我们将重新选任政治素质高、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公道、正派的同志为管理分局的专兼职监察员。

六是强化行政监察,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

要加强管理分局人员的督查力度,加大责任追究。

按照市局要求,局党组将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每个涉税流程进行督查,必要时可延伸到纳税户中,监察率应不低于全部纳税户的5%,并出具监察报告。

四、坚决惩治腐败,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我们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依法查处和整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各部门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去年基础上有所下降,要继续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还要严肃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是要畅通信访和纳税人反映渠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要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干部违纪行为的信息。

三是各部门负责人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汇报。

四是加强诫勉谈话工作,对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早“咬咬耳朵”、“扯扯袖子”,甚至大吼一声,猛击一掌,促其改正。

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五、转变机关作风,严格落实各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我们要在强化管理,落实各项制度上下功夫,做到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

让制度真正成为约束我们的言行,发挥其制约作用。

一是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思想,从制度机制上做到防患于未然。

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树立“制度在一个人身上失去约束力,将会在所有人身上失去说服力”理念,落实“向我看齐,对我监督”的庄严承诺,把增强制度执行力作为“制度防腐”的关键环节来抓,坚持按制度办事,当好制度的“守护者”。

二是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动真格、出重拳,坚决做到有章必遵、有规必循,不走形式、不折不扣。

要把监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各项规定的落实。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局的具体办法。

三是要严格纠正“四风”问题,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切实纠正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

四是持续深入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和政风行风活动。

着力解决干部为税不廉、慵懒散贪、办事拖拉、行政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我局风清气正、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要通过明察暗访、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解决一些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要把纠正不正之风与优化纳税服务结合起来,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完善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今年,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将确定和政路征收管理分局、永昌路征收管理分局为第四批参评单位进行政风行风评议和向纳税人述职述廉活动。

五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勤政廉政,勤奋敬业,做到让党和政府满意、让纳税人满意、让社会满意,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六、完善防控机制,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要继续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紧盯腐败易发多发的“权、钱、人、项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分层次监督,重点要抓住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这一核心,针对不同人员、不同岗位进一步完善细化防控措施,使各项措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和目标性;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各项防控措施不流于形式,切实发挥好监督和制约的效力,不断强化对“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

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纪检监察业务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

要积极应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挑战,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忠于职守、无私无畏,敢于碰硬,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求助)犯错待岗 的工资和时间问题。

一、充分认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也强调,要努力提高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能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在最近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也强调指出,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全面提高反腐倡廉能力,标本兼治,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

这就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思想方法和思想观念、干部素质和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反腐败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工作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直接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和新特点,加之腐败分子从事腐败活动的形式和手段都有了新的变化,变得更加狡猾、更加隐蔽。

所以说,新的形势,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重视解决如何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全面正确履行职能,进一步推进自身建设的问题;必须重视解决如何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观念、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工作方法进一步适应新形势变化发展的客观实际的问题;必须重视解决如何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筑牢理论基础,丰富业务知识,拓宽知识面,全面提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

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形势,把握机遇,争取主动,进一步做好机关自身建设工作,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能力建设。

  2、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是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总体水平的关键。

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和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需要健全的机构、完善的工作机制和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首先,健全机构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机构改革中,纪检监察机关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其目的,就是为各级党的组织抓好纪律检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工作实践来看,无论是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只有其纪检监察机构健全、人员配强配足,才能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是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

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纪律检查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有利于规范内部管理和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规范开展,提高工作管理水平,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就对反腐倡廉工作尤其是源头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需要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作保证。

第四,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是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

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履行着教育、保护、监督、惩处四大职能和行政监察职能。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颁布实施了《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党员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这既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也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提出了新的思路。

因此,我们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自身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3、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是纯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加强作风建设,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总的情况是好的,大家做到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推动了我市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是充分肯定的,对我们这支队伍是充分信任的。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始终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

例如全区从2001年以来,共有39名纪检监察干部因违纪违法而被严肃查处,就是很好的例证;此外,从最近湖南省纪委查处常德市纪委原书记彭晋镛贪污、收受巨额钱财案件看,一个长期担任县、市纪委书记并被视为“清官”的干部,竟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就我市的情况看,2004年下半年,我市也先后查处了钦州师专纪检监察室主任黄传崎挪用公款52000元案、犀牛脚盐场人保监察科科长钟春华索要、收受钱款5800元案。

从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一片不可能被污染的净土,我们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也时刻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

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既要强化内部监督工作,纯洁队伍,也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法制建设,始终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我市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工作情况和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尤其是2004年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专题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自身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进一步健全学习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直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常抓不懈,常抓常新。

一是健全中心学习组制度,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班子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

年初即对全市学习内容进行统筹安排,明确每季度学习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要求。

每次集中学习都安排中心发言,互相交流学习心得体会,提高学习质量。

二是加强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紧紧围绕纪检监察工作如何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一主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执纪能力和执纪水平。

三是深入开展向梁雨润、张建国等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进一步强化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纪律意识、创新意识,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求“向刀会祥同志学习”的心得体会

夜的生:来校上课、参加其他课外,但不住校。

“走读式”谈话对象是指采取“两规”“两指”措施以外的纪律审查和谈话措施的对象,包括调查谈话和廉政谈话(约谈)。

《实施规范》从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工作责任等方面对“走读式”谈话的审查安全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规范》明确,“走读式”谈话的开展,必须制定谈话方案,明确谈话时间、地点、人员,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谈话时间不得超过当晚12时,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过夜。

《实施规范》要求,必须制定办案安全工作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措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必须询问并记录谈话对象的身体状况;必须严格依纪依法开展谈话工作,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谈话结束后必须安排专人陪同离开,同时履行人员交接手续。

《实施规范》规定,“走读式”谈话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度,案件主办人全面负责谈话期间的安全工作,对谈话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同时规定了进行责任追究的6类情形及责任追究的形式。

中纪委解答领导干部参加什么样的同学会是违规

字: 中纪委中纪委解答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纪委解答党纪律处分条例礼尚往来同学聚会怎样才算不违纪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11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中央纪委法规室针对“同学聚会活动是否违纪”、“如何界定‘正常礼尚往来’”、“什么职责算是领导干部”等问题作出解答。

  以下为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全文: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

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

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

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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