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有关城镇基准地价的论文或者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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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提纲 前言 一、 实习目的 二、 实习时间 三、 实习地点 四、 实习单位和部门,实习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情况、管理情况及对员工的要求 五、 实习内容:实习的项目、程序、方法、计算成果及示意图,按实习顺序逐项编写; 六、 实习总结: 实习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情况,实习的心得体会,意见和建议 七、对母校教学实习工作的建议 (三)格式 标题(三号黑体)应准确、简洁,能概括文章的要旨,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题。
标题中应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语、字符、代号以及结构式和公式。
正文的层次标题,应简短明了,不要超过15个字,不用标点符号,文内层次的划分及编号一律使用“一、(一)1.(1)”编序。
(一级标题用四号黑体,二级标题用四号楷体,以下层次的所有标题用小四宋体) 正文内容:字体—宋体;大小—小四;1.5倍行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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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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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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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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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特点分析
摘要:《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中对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的工作内容及其他各方面都有统一规定,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会因为各地自然、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不同遇到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问题,本文从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角度对新疆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做技术总结,用以指导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农用地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实用性可操作性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a)-0047-02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是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区位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划分级别,同时,根据土地的投入—产出效果等进行农用地的价格评估[1],其工作过程分为内外业两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表现出各自不同的技术特点。
1外业调查工作中的技术特点(1)确定调查作物。
将种植面积超过10%的作物定为主要调查作物。
(2)定级因素因子由《规程》中的49个根据新疆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选择筛选出其中的18个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用地定级影响因素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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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主要机构
河南省国土资 关于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地 使用管理的意见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三)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防止因城市扩张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
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按照“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
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
(四)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城市和乡(镇)、村规划,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新拆旧项目区,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依程序审批后实施。
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规范 (五)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六)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高尔夫球场。
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出卖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八)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转用手续。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九)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者只拥有使用权。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村民户之间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档案,充分发挥土地登记资料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中的作用,建设“以证管理、凭证用地”新机制。
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
可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用于非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
既可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经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的约定,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十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和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的原则,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土地所有者应持土地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草签)、流转申请书以及确认交易价格的证据等有关材料,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款项并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后,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原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新的流转合同签订后,应于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的土地收益归土地所有者,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具体收益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时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市场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有形市场,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使用权的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质用途以及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逐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通过市场公开确定用地者和地价、租金。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十五)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参照《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制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参照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超用地标准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
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提倡建设二层或二层以上多层住宅。
鼓励对现有村庄进行填实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乡镇企业发展要以园区经济为模式,以产业集聚为方向,以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促进企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形成。
鼓励乡(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建、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
建设标准应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
(十七)加大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力度。
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查清空闲地、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底数,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闲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盘活的力度。
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八)积极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继续加大“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整治力度,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在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 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优先考虑复垦为耕地,纳入农户用地承包经营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可以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十九)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和珍惜土地的意见,提高依法管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做到既始终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又善于总结经验、用于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用地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不得以罚代法。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锐意进取 改革创新 实现自治区土地市场建设的新跨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收集清单一、两县两区国土局 1)两县两区及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文本、说明、图件〉 2)两县两区及各乡镇土地利用专项规划(1997-2010) (文本、说明、图件〉3)两县两区及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2010)调整文本、说明、图件4)两县两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5)两县两区2007年建设用地项目汇总表〈包括:使用的指标类型(计划指标、折抵指标)、占用各类用地的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等)6)两县两区及各乡镇2004年土地更新调查数 7)两县两区各乡镇开发区(园区) 2007年用地情况汇总表8)两县两区土地利用详查图(l: 5000或1: 1万)(2007) (电子〉9)两县两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统计 10)两县两区国土资源管理年度报告11)两县两区四查清,四对照成果 12)两县两区2007年转用征用土地统计表 13)两县两区2007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状况(调整的面积、调整的原因、规划的项目等〉 14)两县两区国土资源局2007年度规划、耕保、监察各科室工作总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15)两县两区2007年度补充耕地〈储备〉项目验收情况统计表(包括:项目区名称、地点、项目区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等〉 16)两县两区2007年建设用地项目汇总表(包括:使用的指标类型、占用各类用地的面积、新增占用耕地面积等〉 17)两县两区土地定级估价及地价应用研究(分等定级报告、基准地价技术报告、图件〉18)两县两区土地出让补偿标准f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19)两县两区土地志〈最新版本〉 20)两县两区矿产资源规划 21)两县两区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规划报告 二、两县两区发改委 1)两县两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其前期研究成果2)两县两区工业发展和布局十一五规划3)两县两区水利〈水务) 十一五规划4)两县两区人口现状资料5)两县两区十一五交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6)两县两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7)两县两区城市电网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8)两县两区卫生事业十一五及中远期规划9)两县两区十一五服务业布局规划 10)两县两区能源保障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规划思路11)两县两区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12)两县两区产业发展规划成果 13)两县两区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汇总14)两县两区重大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15)两县两区发展计划局工作报告16)两县两区经济普查成果 17)两县两区1996-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8)两县两区工业企业分布情况(图及汇总表) 19)
关于城市物流体系建设,应该从哪几个大的方面探讨
一、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为了加速传统商业和储运业向市场化和现代化方向转变,实现物流在全国范围的合理流通和物流(配送)中心的合理布局,形成一个高效、畅通、网络化的现代商品物流体系,国家制定了促进物流(配送)中心发展的宏观政策,全国许多大中城市和地区纷纷提出了建设城市现代物流的发展目标。
作为城市现代物流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笔者先对它们的内涵、成因及功能,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物流园区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中心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物流园区在一些发达国家被普遍采用,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物流园区使货运交通更有序,有利于城市缓解交通压力;(2)减小物流对城市环境的种种不利影响,大型仓库与环境相协调问题、废弃物的集中处理问题;(3)促进城市用地结构调整。
物流园区有利于集约资源和统一管理;(4)提高物流经营的规模效益。
物流园区,可将多个物流企业集中在一起,可实现物流企业的专业化和互补性,同时,这些企业还可共享一些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降低运营成本和费用支出,获得规模效益;(5)满足货物联运发展的需求。
物流园区是多个大型物流中心或多个配送中心的集聚地,它一般以仓储、运输、加工等用地为主,同时还包括一定的与之配套的信息、咨询、维修、综合服务等设施用地。
其规模可对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作出分析后,规划出一片区域用于发展物流园区,具体规模由市场需求、城市发展水平决定。
物流园区建设在日本的历史稍长,而在西方国家也属于新事物,在我国深圳、北京等地都在规划建设物流园区,物流园区建设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一个新趋势,还处于迅速发展的过程之中。
(二)物流中心物流中心的主要功能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物流信息处理等。
一个现实的物流中心应该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具有其核心功能,并且物流中心的功能可以根据需要向上、向下进行延伸,在实际设计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确定如何根据情况向上、向下延伸及延伸的范围。
物流中心是企业优化分销渠道、完善分销网络、进行业务重组的结果,同时也是第三方物流理论得到应用的产物。
物流中心的产生基于以下因素:(1)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间经济往来更加频繁造成物流量的急剧增加。
这是建立综合物流中心的最基本条件;(2)通过物流中心管理城市货物的集散可以使原来分散的专用线、货站占用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的矛盾得到缓解。
使综合物流中心之间的干线运输与在城市区域内的配送有效地组合成新型的现代物流系统,从而完善了整个物流;(3)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也是建立综合物流中心的重要条件。
通过合理的物流规划和物流组织,限制汽车在城市中的运行时间和运行数量。
采用综合物流中心的方案,可以为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可行的选择,因此越来越受到大中城市的重视;(4)现在科学技术已经可以给综合物流中心的若干关键领域提供有力的支撑。
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使物流的低成本、高效集约管理成为可能。
物流中心的有效衔接作用主要表现在实现了公路、铁路等多种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
综合物流中心对提高物流水平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缩短了物流时间,提高了物流速度,减少了多次搬运、装卸、储存环节,提高了准时服务水平,减少了物流损失,降低了物流费用。
物流中心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降低物流成本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完善物流系统在保证供给、降低库存从而解决企业后顾之忧方面的作用。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
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
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
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
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
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
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
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
要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
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
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
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
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
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
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
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
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扶持。
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
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促进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协同和联动,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要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
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
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
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
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
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
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
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加强东北产区散粮收纳和发放设施及南方销区的铁路、港口散粮接卸设施建设,推动东北地区散粮火车入关,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
进一步推进棉花质检体制改革,提高棉花包装质量和物流技术装备水平与标准化程度,在全国范围推行棉花的机械快速装卸作业法,组织好新疆棉外运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业的重要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积极推动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提升物流业经营水平。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物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