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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下矿心得体会

时间:2019-07-30 10:57

办公室个人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办公室个人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200X年上半年,我能够按照公司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

通过半年来的工作与学习,本人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寻求突破,工作有了较大的提高,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1、日常性事务工作。

本人做好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报纸分发、卫生、来宾接待、会议布置、文件传递等,加强协调联系,搞好服务。

半年来,切实加强与集团公司有关部室及矿、厂之间的联系、搞好内外沟通等工作,有效搞好各项服务工作。

  2、管理好公司印章,坚决做到盖用印章必须经领导批准,严格按照公司盖用印章有关制度执行。

保管好公司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各种许可证,并能按时进行年检。

  3、做好每月对矿、厂工资的结算,建立正龙公司工资审批、发放台账,及时准确地编制机关人员工资表,按时把工资发放到职工手中,而且没有出现一次失误。

负责做好工资方面的统计分析工作,对上半年工资结构及工资成本进行了分析,并及时把分析结果提交领导。

  4、做好员工的调配公司,及时办理调入、调出人员的关系转移手续,并做好各类人员库的建立,及时提供各类人员情况,对公司员工情况做到及时掌握。

  5、做好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企业年金以及医疗保险金的开户、征缴工作,与集团公司房产处、社保中心等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做好各项基金的申报及征缴工作。

  6、

内退人员年底思想工作总结表怎么写

总结一年的情况,有哪些不足,怎样加以改进,提出希望

廉政谈话会心得体会

廉政谈话会心得体会【篇一:廉政谈话会心得体会】[廉政谈话会心得体会]12月22日,我参加了市纪委组织的廉政谈话会,接受了廉政教育,感触很深,廉政谈话会心得体会。

沙洋之行让我明白了唯权慎用的道理,领导干部只有洁身自好,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才能永葆党员干部廉洁形象。

通过观看《》——型案例分析教育片,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启发很大。

一个人出卖良知,走向犯罪的深渊,就是因为他们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最终踏上了不归路,心得体会《廉政谈话会心得体会》。

从中也使自己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机关领导干部,市委下派到基层任主要领要时时提醒自己,时刻以腐败分子的事例为自己敲敲警钟,时刻绷紧反腐倡廉,廉洁从政这根弦,用自己干净的鞋走自己的人生之路。

在以后工作中,坚持做到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作为一名刚刚走上乡镇主要领导岗位的干部,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工作任务。

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篇二:新提职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心得体会】严以律己慎微慎行2012年x月份,我被集团公司党委提任为x矿矿

学习了和顺煤矿滑坡事故和阳煤集团寺家庄煤矿冒顶事故的心得体会

截止到2017年8月15日官报的,8月11日下午,山西煤销集团吕鑫煤业采区边坡发坡,导致4人死亡,5人失踪。

而此前两天,当地曾两次发布通报称,经调查核实,事发地点无人员和机具作业,没有人员损伤。

2017年8月15日中午,县主任回复到事件,系因“企业负责人瞒报情况”所致,事故发生后,煤矿转移了伤亡人员,破坏了现场,“直到煤矿负责人投案自首后,才搞清楚事实。

”目前,有关部门正全力调查此事。

一、事故经过2017年8月13日,县官方发布《关于吕鑫煤业四采区(A6区)滑坡调查情况说明》称,8月12日11点左右,煤炭局分管局长带队,“五人小组”和“露天煤矿工作组”一起到吕鑫煤业就四采区A6区滑坡情况进行调查。

现场情况为:滑坡地段位于吕鑫煤业四采区(A6区),滑坡东面为一个水坑,西面是未采区,滑坡高度约40米左右,宽度约50米左右,整体移动约10米左右。

现场正从滑坡地段顶部安排5台挖掘机,8台运输车辆剥离平台,进行边坡治理作业。

工作组现场询问值班矿长阴永亮及附近作业的工作人员,情况为滑坡发生在8月11日大约17点左右,到13日早上7点左右位移基本稳定。

2017年8月12日,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马海军在县政府、农委、水利、农业、民政等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深入李阳镇下石勒村实地查看灾情。

二、事故原因A6区滑坡段因7月26日以来持续降雨,导致采坑积水,该区域全部停工。

8月7日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少量裂缝,所以设置了警戒线和挡土墙,撤离了该区域的作业人员进行了封闭,待位移稳定后再进行治理。

三、谣言相关2017年8月12日上午9时,百度和顺贴吧出现《有谁知道吕鑫矿A6区发生什么大事件了?》的主题帖,多个网民跟帖回复:“发生山体滑坡,听说约有20个人被埋了,不知道真假。

”随后,和顺县部分群网民纷纷转发吕鑫煤业发生滑坡事故的消息,称被埋6台挖机、4台后八轮和一台加油车,具体被掩埋人数大概二十几个。

为此,县委、县政府立即要求县煤炭局、安监局迅速派人到吕鑫煤业进行调查核实。

随后,县煤炭局负责人带领煤矿五人小组成员和露天煤矿巡查组到吕鑫煤业就四采区(A6区)滑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滑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机具损失。

通报介绍,针对百度和顺贴吧、部分群众群传播、转发的不实信息,县公安机关已对其中一名在贴吧、圈散布谣言、发布虚假消息的违法人员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拘留。

截止到2017年8月15日,因发布伤亡消息被行拘的人员,在核实清楚情况后已释放。

目前正全力调查此事,后期进展相关官方会进行公开通报。

工作心得体会怎么写500字3篇

一、对照十个“有没有”中‘在业务上,有没有缺乏我们一向将其放在首位,我主要采取如下方法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将各个项目的需求一遍又一遍的熟记,以便在工作中得心应手。

我到窗口上班也不过半个月,在这半个月中我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工作中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在接待工作中尤其对有些纠缠不清.性格古怪的群众钻研.浅尝辄止.业务不精.为民服务的本领不高.’都做到耐心解答,服务周到,对那些确定有困难的群众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真情感动对方,以行动塑好形象。

就正如前几天来的一个危房鉴定的群众,前一天登记第三天就来催报告,说了种种理由要求尽快,为了安抚他的心情我们前后方一起努力,使十个工作日完成的事情两天就搞定了,我认为窗口服务没有惊人的事迹,可越是看似平淡无奇的工作,就越是能磨练人的意志和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足够的耐心,热心,细心,用“心”去对待每位来办事的群众,也要用“心”为办事的群众带来真诚满意的服务。

  二、在学习业务上的新知识,巩固旧知识提高素质能力上下功夫。

在要求上决不降低标准,放松管理。

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学习理念,一方面积极参加集中组织的学习活动,另一方面根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搞好个人自学,不断吸纳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增强新本领,决不做到得过且过,“标杆”意识不强。

进一步强化职素意识,在争创一流业绩上下功夫。

树立大局观念和团结协作意识,从全局一盘棋的大局观念来看待和处理问题,加强与其他同志的联系和配合,充分发挥集体凝聚力、战斗力  作用,体现团结协作、整体连动、步调一致的统一精神。

我想我们所要做的,是抓住这次“全市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提供的契机,按照办事理念最先进,办事态度最热情,办事程序最简化,办事方式最快捷,办事成效最显著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谁能来帮我总结下2008年到今天总共发生了多少灾难。

5月2日和3日,“纳尔吉斯”特强气旋风暴袭击缅甸,导致13.8万人死亡和失踪,240万人无家可归,稻田被毁。

——5月12日,中国四川省遭遇里氏8级地震,8.8万人死亡或失踪,500万人失去家园。

据中国政府统计,重建工作需耗时多年,重建费用可能超过2450亿美元。

——8月和9月,飓风“费伊”、“古斯塔夫”、“汉娜”和“艾克”接连袭击海地并夺去800多人的生命。

——6月21日,菲律宾“群星公主”号客轮收到热带风暴“风神”袭击,在锡布延岛附近海域沉没,船上有862人,只有57人生还。

——9月8日,中国山西省发生尾矿溃坝事件,事故发生地陶寺乡收到严重破坏,至少262人死亡。

——8月20日,西班牙发生25年来最严重的空难事故,一家西班牙航空公司飞往加那利群岛的喷气式客机在马德里机场起飞后不就坠毁,172名乘客只有18人生还。

——11月7日,海地一所学校倒塌,造成90多名学生和教师死亡,150人受伤。

——4月28日,一辆从北京出发的特快列车与另一辆列车在山东省淄博相撞,至少70人丧生,400多人受伤。

——11月15日,在西非布基纳法索,一辆超载公共汽车和一辆运糖的卡车相撞,大约60多人死亡。

——10月中旬,美国洛杉矶北部发生严重山火,火借风势以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蔓延,数以万计的居民被迫离开家园。

来源:新华社-参考消息 2009 2009年9月27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东部的马里基纳市,救援人员转移一个在热带风暴“凯萨娜”引起的洪水中溺亡的婴儿尸体。

热带风暴“凯萨娜”和“芭玛”造成菲律宾多个省份发生大面积洪灾和山体滑坡,共有超过500人死亡 2009年3月28日,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郊外,一名医护人员在帐篷内协助家属辨认蓄水湖决堤事故的遇难者遗体。

印度尼西亚万丹省南唐格朗市3月27日凌晨发生的蓄水湖大坝决堤事故共造成100人死亡,另有132人失踪 2009年10月1日,在印尼西苏门答腊省的巴东市,救援人员从坍塌的建筑物里转移一名女孩的尸体。

印度尼西亚西苏门答腊省附近海域9月底发生的里氏7.6级地震,共造成1110多人死亡,近210人失踪 2009年4月9日,在距离意大利阿布鲁佐大区首府拉奎拉市约15公里处举行的葬礼上,一名地震遇难者亲属亲吻家人的棺木。

2009年4月6日凌晨在意大利中部发生的强烈地震造成近300人遇难,大约4万人由于房屋被震毁而无家可归 2009年8月22日,消防员在希腊雅典附近的火灾现场扑救。

这场持续4天的大火吞噬了数千公顷森林、庄稼,数千居民被疏散 2009年12月6日,在俄罗斯彼尔姆边疆区首府彼尔姆市,一名妇女手捧鲜花来到夜总会火灾事故现场,向遇难者表示哀悼。

2009年12月5日发生的俄罗斯彼尔姆市“瘸腿马”夜总会火灾事故共造成140多人死亡 2009年1月12日,在印度尼西亚苏拉威西岛巴里巴里港口,一名沉船事故中失踪人员的家属查看名单。

从苏拉威西岛巴里巴里驶向南加里曼丹省三马林达的一艘渡轮1月11日清晨在马杰内附近海域遭遇强风沉没。

搜救队和当地渔民共救出包括船长在内的35人,找到9名遇难者遗体,由于有100多人并不在乘客名单中,最终无法统计确切的遇难者人数 2009年1月1日,一名消防员在泰国首都曼谷发生火灾的夜总会里搜寻遇难者。

当日,曼谷一家夜总会在新年午夜时发生火灾,造成至少62人死亡、200多人受伤本版文图均据新华社 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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