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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外出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6-07-14 08:09

还有40天就公务员考试了,请考上过公务员有经验的朋友说说心得,指导一下。

去年考试我幸运的成功了,我非常乐意把自己的经验教训写出来,与那些想考公务员的朋友分享,互相学习 希望我的经历对你们有帮助。

我先说说笔试考前的复习准备和自己的一些心得,供大家参考,呵呵。

(1)首先大家要对行政和申论这两门考试科目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前者考察内容比较宽泛,各方面内容均有,数量关系的、常识性的、文学方面的、推理方面的等,我们每个人涉猎的范围毕竟有限,所以这科的复习效果相比申论是比较显著的。

但我说的复习,绝对不是死记硬背,你能背下几百道题,背不完所有的题。

所以复习应重点放在对题型的了解,对解题方法的学习上。

我建议那些对行政科目不了解的朋友买到书后,别着急先看题,先做题,那样只会导致事倍功半。

最好先看那5,6种题型考察你哪方面及前面的例题。

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了以后再进入训练。

再有,行政对解题速度要求非常高,所以再训练时要重点注意这一点。

这也是我这回考试有些忽略的一个问题,因为毕业论文答辩与笔试时间挤在了一起,我就基本没训练,导致考试时时间把握的不好,好几个题目没看,下来分数很不理想。

(2)该说说申论了,许多人说这门很难,复习也没用,我不是很赞同。

我申论考的也不是太好,70分,但比起好多人四五十分,我觉得自己的一些方法还是比较有效的。

首先要消除押宝的思想,这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

申论考察的是你阅读材料能力、分析概括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能作为考试材料的事例材料多了去了,想*****不亚于大海捞针,所以重点应放在对自己能里的训练培养上,作过的材料不在多,而在于精。

现在的考试材料比以前难了,主要就表现在材料量多,其中的要点观点也多,相信考过的朋友都有体会。

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练习的时候就训练自己去伪存真的这种思维能力,考试时才更有把握抓着重点。

但是毕竟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呀。

但只要大家按正确的思路去练习,我想,效果一定是显著的

有人复习申论时把所有热点国家大政方针都死记硬背了下来,我觉得很没有必要,也没有效果。

我觉得只要做到这些政策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知道它制定的出发点、主要方向就足够了,答题时就把握住这两方面已经足够,否则一味的在答题中谈这些大道理还极有可能跑题,更给人死搬硬套的感觉,自己的论连反而阐述不明确了。

好好的整理了下自己这次面试的经验,敲字敲的手都酸了,呵呵,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应对这次考试面试我只买了一本书,而且买的时候最好买那种对面试相关东西讲的比较详细的书,因为我觉得自己要清楚考察的是你哪方面的能力,自己哪方面比较薄弱,毕竟人无完人呀。

这些基本的了解了再看题。

这方面论坛里好多帖子都讲到了,都很好,总结题型很重要,也就是常说的套路,这是必须掌握的。

接下来,考试日益邻近,自己要注意的就多了。

(1) 调整自己的心态 心态很重要,心态好就成功了一多半。

入闱面试的每个人其实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象笔试时一样,因为考官面对着你时,不知道你的大名,不知道你报考的职位,更不知道你的笔试成绩,所以这时候谁的心态好那谁就是成功者,你的笔试名次在前面后面都没有关系,前面的不要有思想压力,后面的千万不能失去信心。

事实上,有许多职位总成绩下来,与笔试成绩出入很大。

还有的人因为是入闱的最后一名,就不去参加面试,更是不珍惜机会,哪怕考不上去锻炼锻炼呢,毕竟入闱本身是多么难的事情呀

我笔试成绩不是很好,是报考职位的第3名,我们是要2个人,所以这个名次没让我感到太多的悲观,觉得自己还有希望,但一问才知道第1名比我高出8,9分,我当时心都冷了,山西这次面试成绩才占40%,想超过第1难度不言而喻(呵呵,我开始确实不知天高地厚的想超第1,大家别笑话我)。

我只能尽力超第2了,同时还得保证自己不被后面的人超,因为我们2~6名5个人笔试都是一两分的差距。

但是最后下来,我面试考了88.35,不仅是6人中面试第1,还是我们那考区的第1名,总成绩自然更成了第1。

还有我考前想,自己是刚毕业的,比起那些已经工作了好几年的人,肯定要吃亏许多,可考下来的成绩证明,我不比他们任何一个人差,甚至都强

所以在这里我想告诉那些刚毕业的朋友,一旦参加面试,鼓足信心,你是最棒的

有没有人上公务员培训班中公和华图都上了的

中公华图两个我都在长春上过,从笔试到面试,各有所长吧。

华图封闭班行测讲的很好,老师教的很细致,学了这个行测的解题思路基本没问题。

中公的申论专项也很好,讲六天申论的那个,也给了我很大帮助。

恶心的是面试班,当时我学的中公,当时开了特别特别多的班,为了赚钱嘛。

我们那期面试班的老师经验基本没有,更主要的是带我们班的老师竟然是87年的,当过两年兵的,实在是没经验,而且还指导的不正确。

当时我们班开课时十八个人,上到不到一半就剩了五个人了。

我们都有被骗钱的感觉,笔试成绩出来后离面试也就半个来月的时间,那时候真是惜时如金啊,在哪里白白浪费钱浪费时间感觉真坑人

而且前台接待的态度特别恶劣,从此我对中公再没有半点好感了

华图的客服还有前台在这点就好得多。

考试打印准考证、笔试、出成绩之前都会发短息提醒你,面试时前台接待你之后会让专门的老师解答你的问题。

我当时在中公退班之前是被那个主讲老师打击的,因为我们反映之前他们讲的不好所以说晚上给我们讲一下时政热点,结果东拉西扯什么西藏新疆的一直到晚上十点半,半点课都没有讲。

知识水平不高我可以原谅,但是连责任心都没有就太不要脸了,一天一千多块钱他们良心亏不亏啊。

鄙视

在这里建议你不管学那个班,老师最重要,遇到好老师要认真学,不好的老师就马上退钱,不要像我吃这么大亏

请假一个月的理由,由于公务员要去公务员面试培训,想请一个月假,不知道怎么跟公司说啊,如果直接说去面试培

您好

 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

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待岗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处以待岗或辞退的五种情况:“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人员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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