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会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一】 为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纪委针对当地易发、常发的违纪行为,着力运用执纪审查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敬畏纪律、学习纪律、遵守纪律。
据了解,方巷镇纪委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筛选了农村违法用地、违规套取专项经费、公款旅游、挪用公款等8例身边的违反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例,印发到全镇村(社区)、机关事业部门。
通过印发这些典型案例,以案说纪,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党员知纪明纪。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阅读,党员干部内心深受震撼,方巷镇文化站工作人员任在新表示,一个又一个真实的案例,让人直接感受到了违纪违规的后果。
“我们都要从中吸取教训,防微杜渐,要从思想上、作风上、工作上真正严起来,进一步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
” 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对全镇党员干部开展党规党纪教育,不仅能使纪律的威严和惩处的威慑同步释放,形成震慑,更能有效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守住纪律‘底线’,做合格党员。
”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二】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大执纪查案力度,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
少数干警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司法权威
做律师几年的心得体会
做律师几年的心得体会在一次交流会上,有位律师同行给法学院的学生出了这么一道题:有一个公司因客户拖欠其十万元的货款,经多次催要就是不还,就打电话向律师咨询。
问题假如你是一名执业律师,面对这样的咨询,该如何处理
就这么简单的问题,结果近百名法学院的学生没有一个敢正面回答,大部分人想到的就是:一发律师函,二向法院起诉。
这个的答案,如果是法学院的考试答题,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是针对一名执业律师来说,这样回答肯定是错误的。
因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面对任何的咨询,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把咨询者变成自己的客户,把咨询者的问题变成自己的业务或案件。
因而律师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告诉别人怎么处理,而是怎么让客户来与自己面对面地交流,通过交流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下代理合同和委托书,并收到相应的律师费。
既然目标很明确,就是要咨询者带着交易资料来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地交流,那么方法就是多种多样的,律师与律师之间个人魅力上的差异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显现出来了。
从上面这个简单的问题就不难看出,律师不仅仅专业人士,而且还是商人,律师的专业能力要通过高超的商人技巧才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
现在地大学中,法学院和商学院是分开的,商学院必须要学法学院的课程,但法学院就未必去学商学院的课程了。
现在律师的商业意识很薄弱,做了律师也不把自己当商人,由于不善于推销自己,再高的学识和才华充其量也就是巷子深处的酒。
律师属于知识
参观拘留所的心得体会
参观拘留所心得体会 为了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法制意识,上星期法院组织了一次全院人员参观看守所的警示教育活动。
警示教育活动中,大家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宿舍,了解了服刑犯人的生活、生产情况,参观了警示宣传教育展示厅。
身临其境,真切地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的反差,触目惊心,发人深思。
面对监狱里那高高的围墙,才能体会自由的可贵;面对职务犯罪人员悔不该当初的心声,才能在心灵敲响长鸣的警钟。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自觉建设好精神家园,构筑反腐倡廉的精神堡垒。
不断追求精神财富的积累,追求精神境界的升华。
随时都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抗住诱惑,经起考验,把握好人生航向,珍惜岗位,珍爱生活,做到廉洁从政。
刻刻慎独慎微,时时刻刻严格要求,以德修身,廉洁自律。
失去自由,其精神是很痛苦的,身心是疲惫的,只有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珍贵
为了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注重思想道德培养。
我们作为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虽在部队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大部分还在部队都当过单位不同层次的主官,有一定的业务特长和工作经验,但回到地方工作后一切都要从头来过,是一个新的起点,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新的技能,特别是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
通过这次参观学习使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精髓,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
同时,自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筑起一道牢固的防腐墙。
二、不断校正人身坐标,正确对待名利得失。
如果对名利过于追求,就会陷入欲望的泥潭,不能自拔。
正如一位哲人讲过:“人的欲望是座火山,如不控制,就会害人伤己”。
正如二名服刑人员讲的那样,欲望过度,失去理智,心理失衡,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
所以说,要不断的效正人身坐标,要树立正确的名利意识,特别是对于我们军转干部更要保持健康的心态和旺盛的工作热情。
我们只有正确对待名利得失,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
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清正廉洁,我们就能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正确行使手中权力。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从绪多被绳之以法的事实,再次昭告世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个党员,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
作为一名国家公务人员必须时时刻刻铭记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
我们只有正确行使权力,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吃、不拿、不卡、不要,廉洁自律才能正确行使好手中的权力。
只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顶得住压力,抗得住打击,经得住考验,才能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四、不为金钱所缚,保持健康的心身。
现在流行的一句话是:钱不是万能的,但是离了钱是万万不行的
但是我们不能把金钱放在第一位,更不能被金钱所缚,比金钱更珍贵的还有许多许多,比如自由、爱心、感情、尊严、健康等。
我们应该自尊、自立、自强地做金钱的主人,而绝不能沦为金钱的奴隶。
人们获取金钱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决不能攫取违法之财、不义之财、昧心之财。
人们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创造财富,为社会做贡献,同时获取应有的报酬和金钱,这是很光荣的事情。
那种靠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腐败致富,就会像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那样,还遭世人唾骂和鄙夷。
因此我们只有自觉把好金钱关,耐得住清贫,律身以俭,才能保持健康的身体和心态。
总而言之,在工作中既要注重“能”的培养,更要在“德”上加深修炼。
特别是要有重点地修炼好自身的政治、作风、情操和职业道德,要能把自己的人格力量统一到党和人民的要求上来,真正使自己走好脚下的每一步,等到回首往事之时,可以毫无愧疚地看到自己身后留下的那一串串踏踏实实、坦坦荡荡的脚印,那会是一生最好的见证。
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政法 [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党委政法委,中央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简称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 委、人大、政府加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 执行难题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阻挠执行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干 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有些法院存在执行行为不规范、怠于执行和违法乱执行问题。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 威,切实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各 级党委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战略高度出发,充分重视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结合正在进行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
按照中央关 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检查本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行环 境。
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撤消地区、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规定和文件。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利,遵守司法活动程 序,坚决防止批条子、打招呼、定调子,违法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明年 7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政法委向同级党委和中央政法委报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的专题报告。
二是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 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商纪检监查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切实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
三是加大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典论氛围。
各级政法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作好典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 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有关新闻媒体在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适时对自动履行的债务人给 予正面宣传以树立自觉执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风风尚。
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威慑的作用。
四是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 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
二、 人民法院要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一 是请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清理解决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 行认真调研分析,提出解决积案的工作方案,安排得力执行人员,依法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依照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限时解决执行积案。
为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 作力度,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防止消极执行。
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明年 6 月底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同级党委政法专题报告清理、解决执行积案的情况。
二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工作,建立 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加强上下级执行协作工作,有效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
三是实行执行公开,建立 执行告知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公开案件的执行情况。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执行案件,应进行公开听证,以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信度。
三、 建立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畅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渠。
一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
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例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 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 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同时,应一发加强对信息数据库的管理,防止滥用。
二是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
适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拒不履行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监督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四、 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检、法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充分运用刑法第 313 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立法解释的惩戒、威慑作用,做好制服协作配合工作,加大对拒执罪案例的办理力度。
对于人民法院移交的构成拒不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探 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例执行的救助办法。
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一定程序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监督力度,规范执行工作。
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素质。
各 级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的观念,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相统一,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
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执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制度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执行当事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制度。
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 配备执行人员,切实解决一些执行力量不足、对于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应建立执行措施、执行安全等预案制度,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种执法风险,防止暴力抗法事 件的发生。
六、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
多元化纠纷机制是解决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
一是建立健全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基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下,建立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 态,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
二是加大庭前和解和诉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调解当场履行率,以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 件,要加大执行和解的力度。
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工商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告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 手段逃避债务。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将企业资产转移。
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帐户实名制和《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存款帐户,加强帐户管理,禁止多处设立帐户,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作好对企业存款帐户是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
银行在发放抵押贷 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到损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
四是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敦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对拘私舞弊或有严重失职,致使国有资产遭到重大损失、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纪检、监察、司法机 关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如何有效维护法庭审判安全
据统计,2011年以来,湖南省益阳市两级法院共发生各类危害法庭审判安全行为51起。
\ 一、当前危害法庭审判安全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无视庭审纪律。
有的当事人拒签甚至撕毁传票;有的当庭抢夺、损毁证据;有的强行阻挠对方当事人出庭;有的威胁殴打诉讼参与人;有的与对方当事人争吵不休;有的发言故意答非所问、偏离主题。
此外,部分旁听人员尤其是当事人家属、亲朋无视庭审纪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对方发表意见时常常随意插嘴、大声议论、高声喧哗,甚至肆意谩骂。
\ (二)扰乱庭审进程。
有的当事人亲属在法庭外聚集哄闹;有的当庭哭闹、疯癫甚至突然晕倒、躺地喊冤、自伤自杀;有的冒充当事人出庭、携带危险物进入审判区;有的当庭辱骂、威胁、围攻、殴打对方当事人;有的指责、辱骂甚至试图殴打法官;有的故意砸坏法庭设施、损毁法庭财物;还有的将残疾人、病人、婴幼儿等丢弃在法庭内而自行离开,等等。
\ 二、危害法庭审判安全事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闹事者大都为案件当事人,也有部分是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和亲属。
这些人中,个体从业、农民及城市退休、无业和社会闲散人员占到了80%以上,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较差,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为残疾人、病人、精神障碍者、低收入者等社会弱势群体。
\ (二)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不良。
有的因工作、生活受挫,个人及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而对社会及政府机关有强烈不满情绪,涉诉后常将不满情绪转嫁至法院。
有的对司法审判缺乏正确认识,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难解决”,试图通过闹事闹访等方式给法院和法官施压。
有的二审、再审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原审案件裁判结果不满,对法院和法官有抵触报怨心理,借二审、再审庭审之机予以发泄。
还有的“面子”观念严重,在庭审中怕亲朋好友吃亏、败诉,一旦对方当事人言行触怒自己时,便肆意“保护”,从而引起突发性哄闹法庭事件。
\ (三)缺乏有效惩处措施。
现行法庭规则为1993年制定,历时久远,不仅内容抽象,且可操作性不强。
而现行刑法有关罪名亦无法涵盖当前各类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导致惩处困难。
按现行规定,对危害法庭审判安全行为人可采取教育训诫和具结悔过、拘传、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五种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训诫和具结悔过起不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拘传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找不到合理根据,罚款和拘留适用标准较高且具体规定不明。
危害法庭审判安全事件发生后,法官基于维稳压力,对行为人说服教育、口头警告、简单训诫居多,导致起到的威慑作用有限。
\ 三、有效维护法庭审判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专门的法庭秩序管理规则,并提请立法机关在刑法中扩大扰乱法庭秩序罪涵盖范围,适时增设藐视法庭罪,规定由法院对各类扰乱法庭秩序、危害审判安全行为当庭作出裁决和处罚,树立司法权威。
\ (二)加强法制宣传。
通过发放诉讼须知、在法庭内设警示语、在当事人入口处及审判区设置宣传栏等方式,让诉讼活动参与人知晓相关规定。
同时,借助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各类新闻媒介加大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并运用反面典型以案说法,警示哄闹冲击法庭的严重后果。
\ (三)注重预警防范。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深化对敏感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结果应用,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处置预案,做好事前防范。
同时,建立庭审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机制并经常演练,防患于未然。
\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法院民一庭廉政工作
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法院作为维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廉政文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党的廉政建设,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就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中的司法特色 先进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灵魂,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战斗力。
法院廉政文化则是法院文化的根基,从根本上决定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
法院廉政文化具有廉政文化的共性,包含了制度、物质、思想三个层面。
另一方面,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存在于人民法院这一特定领域,贯穿于司法活动中,有特定的建设主体和对象、特定的建设目的、特殊的建设手段,因此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又具有了不同的个性。
(一)以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为根本目的人民法院所从事的司法活动,是评判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根本价值目标。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和天职。
司法活动只有具备权威性、公正性,才能实现正义的职能,最终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从这一点来说,法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是绝对不允许存在不公正因素的。
但是在民间仍有“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让我们体会到司法腐败带来的严重后果。
加强法院的廉政文化建设,就是要通过思想、制度、物质等多种途径,筑牢人民法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廉政根基,确保法官和法院“守住公正底线”,树立起司法权威。
(二)以树立“尚法、公正、中立”的正确司法观为内容法院廉政文化的对象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干警群体。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忠实捍卫者。
“一朝法袍穿,朝朝明镜悬”。
司法的理论可以容忍一个才智平平但廉洁的法官,却无法容忍一个才智超群但腐败的法官。
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通过或潜移默化,或振聋发聩,或警钟长鸣的作用,来推动和监督法官树立起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三)紧扣法院工作特点设计建设形式当事人由于存在各种矛盾冲突才诉至法院,诉讼的基本特征就是基于不同利益需求而产生对抗。
法官作为高度对抗的居中裁判者,决定着当事人利益的归属。
因此,法官的工作、社交、娱乐、生活、人情等各个领域,都可能存在影响公正、中立的因素,人民法院处于腐蚀与反腐蚀、诱惑与反诱惑的前沿阵地。
文化建设的形式设计只能来源于司法工作实际,其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提高法官廉洁的实效性。
二、当前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对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的程度不够。
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总认为经济工作是硬指标,看得见抓得着,而廉政思想政治工作范畴是软任务,难以直接产生效益,因而缺乏对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有力支持。
2、廉政文化的导向作用发挥不够。
当前法院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弄权渎职,徇私枉法;一些领导干部生活方式不健康,甚至腐化堕落。
这些消极腐朽文化在一些地方仍有市场,直接与廉政文化形成冲突。
3、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的方式方法比较简单。
由于社会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影响,与种种腐朽思想文化交织在一起,给廉政文化建设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
而不少干部的思想观念落后,教育形式单一,思路老一套,进行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方式方法过于传统简单。
4、廉政文化建设的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
每年廉政文化都有确定的主题教育,但确定的主题教育实质内容有重复性,部分干部存在应付心里,尤其是一些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身居要职,权力大、工作忙、应酬多,在日常工作中很少能坐下来安心地学习和接受教育,内心存在应付心态;上级法院到基层法院检查,听汇报的多,发现问题的少。
正是由于廉政文化建设上内容针对性不强,以致真正抓落实不够,主题教育得不到真正的体现。
三、法院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探索 作为基层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在廉政文化建设领域展开积极的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具有特色的以“教育、制度、监督”为体制化的廉政文化建设体系。
(一)抓学习教育,注重干警个人素质的提高 廉政文化的核心是人的思想理念,廉洁从政理念的形成重在教育、引导。
将提高干警廉政素质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营造廉政氛围、加强廉政理论知识学习、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活动逐步夯实干警的个人廉政素质基础。
1、努力营造廉洁从政氛围。
廉政文化建设是思想领域的建设,目的是要帮助法院干警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抓手,积极创新教育载体,通过占领思想阵地,营造浓厚的“以廉为荣、以廉为美、以廉为乐”的廉洁从政氛围。
倡导开展以“党员自廉、亲情助廉、青春倡廉、文化促廉、制度督廉”为主要内容的“五廉”活动,投资建立局图书室、荣誉室,使干警有所学、有所思。
组织学先进典型、“反面教材”活动,反思和剖析个别干警违法违纪根源,使广大干警全方位接受优秀廉政文化的沐浴,冲洗思想上的污秽。
2、加强廉政基础知识学习。
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教育。
引导干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保持廉洁勤政的公仆意识。
3、积极开展“三德教育”。
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三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干警的从业道德对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起着示范和导向作用,用先进的道德理念培育人、塑造人,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深入开展“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文明监管、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主题活动。
通过召开家属座谈会、廉内助谈心活动、家庭走访等方式,倡导法院干警既要做好公仆又要做好父母、好儿女、好家属,做到“家庭设防线、常敲廉政钟”,使家家把好廉洁关。
(二)抓制度建设,注重保障体制的健全、完善 廉政文化建设,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是不够的,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为廉政文化建设取得实效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廉政文化建设长效化、长期化。
1、完善廉政制度建设。
要把廉政制度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符合自身实际的廉政制度体系。
同时,注重在廉政制度执行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不断完善,防止因“制度性缺陷导致腐败”,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
2、强化廉政制度执行。
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就等于一纸空文。
而制度执行的关键又在于领导,一些事实证明,制订制度的是领导干部,率先破坏制度的往往也是少数领导干部。
因此,廉政制度的执行当从领导抓起,从树立制度意识、学习制度做起。
领导干部要树立“一岗双责”、“第一责任人”意识,坚持廉政制度执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以一个人带动一班人,以一班人带动一群人,切实成为廉政制度的规划者、倡导者、实践者和传播者。
(三)抓督察机制,注重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监督是廉政文化建设体制化不可缺少的部分,尽管通过教育、制度、法律等途径可以预防和惩处腐败,但不能杜绝腐败。
因此,只有通过监督的途径予以揭发并得以查处。
(1)增强监督意识。
认真行使监督权利,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勇于揭露缺点、错误;树立监督就是爱护干警的意识,在同志身上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形成上下监督、相互监督、自我监督的良好风尚。
(2)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明确以纪检监察部门为廉政建设督察的主力军,建立立体监督网络;在外部,积极拓宽监督渠道,继续加强监督员队伍,对法院的各项工作及法院干警进行监督。
(3)明确监督重点。
积极改进监督方法,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关口前移,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监督效能。
(4)严格执纪执法。
将督察结果与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干部提拔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制”,做到违者必究、执法必严,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以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始终保持廉政建设高压态势。
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前途。
新形势下,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党和政府的重要举措,不仅是反腐倡廉的基础工程,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关于如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调研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这是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作出的科学定位,也是党的十七大一个重要历史贡献。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实现与时俱进的根本保证。
如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这是法院所面临的紧迫而严肃的现实课题。
在此,自己拟想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谈点对法院队伍建设的肤浅认识,愿与大家学习交流。
\\r一、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r法院队伍建设历来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我们每年的工作安排,包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都把队伍建设作为其中内容之一,给予了非常的重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而确保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这些年,在法官干警“两个素质”提高方面,我们坚持不懈地抓了思想教育工作,开展了“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今年开展进行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始终保持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法官的坚定政治立场,广大干警修身奉法、忠于职守、开拓创新的工作热情;坚持不懈地抓了干警的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始终保持了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司法需求的基本适应,确保了审判执行任务的完成;始终保持了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探索改革,推行了法警、书记官的单独系列管理和案件流程管理等,使得司法规范化建设有了推进;始终保持了领导干部、模范典型、先进人物的带头示范引导作用,使得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有序开展,赢得了普遍的好的社会评价,提升了法院形象。
回顾这些,我院队伍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成效显著,总体令人高兴、振奋。
但是,困难和问题也显然易见。
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首先,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思想对司法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
构建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世纪前二十年立志实现的奋斗目标。
作为法官,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头浪尖,成为各种利益冲突的终极裁判者,就必须具备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应当说这就是法院、法官、法院队伍的本领。
按照这样的要求,审视我们队伍的现状,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具备、不适应的问题。
如近年法院系统或多或少存在的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强、工作态度简单、方法欠妥,尤其象耍特权、抖威风、乱作为造成的当事人缠诉缠访、重信重访、越级上访等,使得法院多了嘈杂,少了严肃,多了付出,少了收获,多了负面的评价,少了正面的赞许。
其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司法已实在地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虽在我院、我们这个特殊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院,各类案件受案都在下降或与以往基本持平,但就最高法院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反映的数字来看,各类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增幅较大,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法官每年承办数百件上千件案件是司空见惯的平常事。
如何使法官队伍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旺盛的战斗力、高度的责任心,按照最高法院领导讲话所透露的信息,“靠提升工资待遇目前是不可能的,靠职业素养和身份优越感来维系,作用也十分有限,靠强压强管显然也不现实”,“看来还是要靠发自思想深处的原动力支持,靠一种无私奉献精神,以此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
第三,新的司法改革的举措对法院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些年,法院改革的摸索探讨从未停歇。
二十年前的改革,仅局限在改革意识的树立宣扬和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或修正;十年前的改革,尤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为最,法院改革触及到了司法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人权保障(如金钱性取保、米兰达规则)、司法公开透明(律师提前介入)、控辩式庭审(当事人举证,法官居中裁判,“一步到庭”)、分权制衡(如“三个分立”问题、案件流程管理问题)等许多重大的司法体制机制性问题。
而在队伍管理方面,人员分类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开始了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广泛宣传教育,使我们的改革有所回复,并在迂回中亦步亦趋地渐续推进,如调解制度的重申和调解手段的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官助理试点的加快、法官职业化的方向进一步明确等。
所以,司法改革既使我们面临机遇,又使我们面临挑战,我们自觉或不自觉,自愿或不自愿地都要受其影响,并在这个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触动、或多或少的愉悦、或多或少的痛痒。
而这些都和我们自身的素质素养相联系、和我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相因果。
第四,反腐倡廉的历史性课题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拒腐防变、司法廉洁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持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性课题。
近年来,法院系统的反腐斗争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涉及腐败的人和事总体是在减少。
但是,腐败问题,尤其是变种的腐败问题潜藏更深、危害更大、人民群众更为痛恨,对党的肌体的毁坏也更剧烈。
如变相的索贿受贿、贪占司法资源、利用公务活动获取个人好处、干部提拔使用上的偏听偏信偏喜偏爱和各种形式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还有直接或间接损害法官干警利益的问题等等,这些我们都会从各方面通报披露出的信息中了解到。
如中纪委通报的广东、湖南、天津等地法院的一些情况,都令人触目惊心。
最高法院纪检部门在分析问题成因时特别指出了四方面:一是思想蜕变、观念扭曲(广东高院的麦崇楷);二是选拔任用个人独断、把关不严,造成带“病”上岗(天津海事法院的领导);三是审判管理缺乏规范(鸳鸯判决书);四是制度管理不落实,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试想,假如上述问题我们都能切实地注意到,并认真地加以防范,或问题有苗头、问题已出现就断然采取措施,有效地给予阻断、处理,那么,法官犯法的尴尬就不会出现,法官给法官(受到审判的法官)开庭下判的悲哀就不会形成。
所以,反腐倡廉任重道远,法院只能通过教育、管理、监督、奖惩的手段来承继,法官也只能通过自身免疫力的提高来担当。
第五,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加盟律师行业,使得法官的职业压力日益凸显。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已迅速得到发展。
律师职业的高收益、低成本、自由化吸引了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出现在这个行业。
由于这样一批人的介入,使得诉讼活动更加复杂精细,更加强调程序,更多地爱扣字眼,更多地讲法理而不是讲天理人情。
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完成从只重视实体向实体、程序都要重视的转变,必须从粗线条的审判向精细化的审判的转变,必须提高自身的言辞能力来应对思维善变、口若悬河、巧舌如簧、旁征博引的律师(古称“讼爷”,品行不端的称“讼刽”、“掮客”)。
同时,如何与律师打交道、处关系也成了法官的一门学问。
\\r综上,既是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现状,又是法官所面对的司法环境,也是今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r二、法院队伍建设的目标\\r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最高目标,这是法官职业群体的特殊要求,也是我们所有的教育、管理、监督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这支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奉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能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队伍整体建设的源头还是队伍个体的建设,即人的素质塑造,也就是法官个体的塑造。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的世俗的事业,法官就是这种世俗事业的操纵者、掌门人。
因此,讨论法官标准或塑造法官个体的目标,就不能脱离社会和人类都不完美而且永远都不可能完美这样的制约因素和客观现实。
也就是说法官不可能是完人,也塑造不成十全十美的完人。
合格的法官并不是理想化的法官。
现实中的法官都是普通人,多了点法律技能的普通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社会形态,总会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和自身条件的制约。
他们不仅在智力上和能力上做不到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而且一定会有许多人会有的弱点。
他们总会是拖家带口,不可能无比坚强,也不可能洞察一切,更不可能完全不受任何诱惑。
说这些的意思,不是在为法官职业降低标准,为法官可能的违规制造口实,而是力求真实的给法官定位,从而按照科学发展的思想实现法官个体建设的目标。
事实上,我以为,好法官的标准是以时空位置为前提的。
魏征、狄仁杰在唐代是好法官,包青天、宋慈、寇准在大宋是好法官,而马锡五在抗战时期的延安是好法官。
但他们如果都延年到今,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却不那么与时俱进的话,恐怕没人说他们是好法官。
即使新近放映的有关宋鱼水《真水无香》电影中的故事和情节,如果用不同时期的司法理念去审视去认识,或许会得出种种的观点来,有的观点还可能大相径庭(如反复不断的近乎于固执的调解,与当事人或可能提起诉讼的准当事人的私密接触等)。
所以,好法官的出现和存在是与现时的社会实际相依附的,历来没有,永远不可能有超越时空的法官。
判断法官的最终标准必须以是否能够以当时的公正标准来解决他所生活的社会中的利益调整和利害冲突问题,从而实现那个社会所要维持的那个秩序。
用更加通俗具象的标准来回答,我以为:好法官就是要拥有有知、有为、有廉的基本素质,来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案件。
所谓有知,就是要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实用的法律实践经验、敏锐的司法得失的总结和感悟;所谓有为,就是要主动的工作、积极的作为。
能算得上合格法官的,他至少能够履行好职责;算得上优秀法官的,他在履职的基础上,还能想到他人没有想到的事情,做到他人没有做到或他人已经想到却没能做到的事情。
这些好法官并不神秘,与普通法官不同的只是多想了一些,多做了一些,因而也就多得且应当多得了一些。
所谓有廉,就是从内心知道自己手中的权利是职责使然的、人民赋予的、使用是有时空制限的、失当是要受到监督的、用错了是要受到良心责怪的,也就是常说的“慎权”;有廉还是要不该想到的不想,不能做的不做,不可放任的东西不予放任,也就是常说的“慎欲”;有廉还在于言行如一,不可嘴上说一套,背地里做一套,对人是一套,对己另一套,也就是常说的“慎言”与“慎独”;第四,有廉更在于始终一以贯之。
廉洁是一种修养,是人打小到大,从家庭到群体到社会都要学习示范的一门课程。
它还有传承性,正如河南高院法官刘天华所谈到的“法官群体中,甚或一个合议庭成员中,都始终进行着理念、智慧、能力、情感的传递和承继”。
这是一个经常的但往往不为人在意的现象和问题。
\\r综上,法院队伍建设的目标重点就是群体建设和个体建设两个方面,有着实实在在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最象人的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彼此关联,相互依附,都是法院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二、法院队伍建设的方法\\r司法工作是最具规范的工作,实体法、程序法和司法实务知识是其基本的构成。
司法活动又是规律性很强的活动。
因而,司法队伍建设也是与之相一致、相适应,也极具规律性的工作。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新发展、新跨越,达到队伍建设的既定目标,就是要按照队伍建设的规律,找到队伍建设科学有效的方法,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好队伍建设各项工作。
\\r在队伍整体建设方面,我们最简约、最有效、最得力的工作方法是:\\r(一)、抓好教育不放松。
\\r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障”。
而高素质队伍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思想教育工作。
如今,思想政治工作有泛化、肤浅化、表象化的倾向,甚至有思想政治工作费时费力无效的悖论。
处于社会生活中的人,无时无刻都在进行着教育和接受着被教育,都是教育的主体和被教育的主体。
只是往往我们不把在社会在单位的教育与在家庭在私领域的教育同等看待。
作为法院法官,往往有国家、社会治理中的终极权力,与立法机关只制定不实施、行政机关只管理不终裁、其他机关只监督不干涉不同,我们能用司法权给予人事以生杀予夺、能用司法权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能用司法权稳定社会公序良俗。
所以,如此重大的权力行使就是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实现统治阶级的主张。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是要把“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就是要让党的思想党的主张作为执政主体的自觉行动,自然就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执政队伍的培训。
人民法院就是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法院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不懈的抓紧抓好,努力使人民法院工作不偏离正确方向。
同时,继续抓好人民法院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更加重视法官实务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水平。
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活动,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与时俱进。
\\r(二)、抓好管理不放松。
\\r法院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较为系统的管理工程,但也是有规可循的管理工程。
首先,管理要有规范。
规范是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规范难以致远。
所以,建立一套“管用,实用,好用,常用”,并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这是法院管理的第一步。
其次,管理要有定力。
管理的过程要持续,不能时管时不管;管理的力度要匀称,既不能过犹不及,也不能松松垮垮;再次,管理要有公道。
法官的使命是公道,法官的天职是公道,法官最敏感的神经也应是公道。
法官对接受的管理要知情,知情的管理不仅能够外化于形,而且能够内化于心,内化于心了就能不产生或少产生不知情下的违制违规问题。
所以,对作为管理对象的法官平等对待尤为重要。
这个道理完全如同生活中父母对孪生兄弟姐妹的衣着吃用力求一致一样。
\\r(三)、抓好监督不放松。
\\r权利需要监督,司法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权力更需要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利极易异化,极易滋生腐败,这已是各方面都有的共识。
眼下,法院面对的监督很多,具体的有:人大方面的立法监督,政协机关的视察评议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还有纪检机关的党内监督,外加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可以说,全社会都在关注司法、评价司法、进而影响着司法。
而我们的口号或者期望也是积极争取、虚心接受监督,这对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保持司法清廉都有着积极而正面的意义。
但是,这些监督毕竟是间接的、有限的,有时也会是错位的(近年,不当的舆论监督,曾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影响)。
事实上,最及时、最到位、最直接、最有效的应是我们内部的监督,包括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审前审中审后的跟进评查、还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部的监督,我们只能争取,不能掌控,而内部监督,近在咫尺,完全可以作为。
监督工作抓好了,案件处理就不会走样,违法违纪问题就不会出现或少有出现,我们的法官队伍就会永葆政治本色,立于不败之地。
\\r在法官和干警个体素质训养提高方面,我们既要有整体的促进和带动,更要有本身的自觉和坚持。
多年来,我们几乎所有的干警都是通过这种促进和自觉,实现了学历提高、知识增长、能力增强、素质提升、形象改变的革命,完成了理念、信仰、意识和节操、情愫、世界观、价值观的或多或少的置换,完成了由律法的门外汉到司法的行家里手的转变。
但这种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
所以,自身素质的塑造提升是也应当是一个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渐进过程。
事实上,我们绝大多数同志都是恪守这样的信念,秉持这样的精神,在不断地发展、跨越、提高。
\\r那么,自身素质的训养应从何处着手、哪里使力呢
关于这一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公务员法》等有规定,我们可以依据,上级机关和领导提出的各种要求都有涉及(如“六个意识”、“三个一”:一面旗、一片情、一团火),充分说明了法官素质要求的多样性。
但不管这么说,法官应具备常人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外加作为法律人所应有的基本素质。
通过观察和体会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优秀分子,如宋鱼水、李增亮、胡振华她们的司法足迹,包括我们身边的劳模、先进、立功受奖的许多人物,我们都会强烈地感受到一个好法官爱民如子、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思想品质,感受到一个好法官嗜书如蜜、求知若渴、永不停歇的好学精神,感受到一个好法官自知之明、谦谦君子、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更感受到了一个好法官一诺千金、一言九鼎、诚信率先的坦荡胸怀。
杨 国 强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页共1页
通知、通告、通报、公告、告示的区别和用法
异同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要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从上述定义和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公告和通告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它们都属于公开性文件,在有效的范围,了解其内容的人愈多愈好。
二是在写法上要求篇幅简短,语言通俗易懂、质朴庄重。
公告、通告、告示,三者的共同点都是要对外发布,区别主要在于是否正式公文文种、主要用途上。
告示是旧时的一种用法,布告的意思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
通知的应用极为广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体。
本类两种,被称为发布性公文或知照性文告,中心是晓喻告语,就是把欲使接收者知晓的情况、事体、规定、要求发布出去,或者说是告知、关照道有关方面。
由于告白的对象范围广泛,“一体周知”,所以又称“周知性文章”。
告示:布告,通告大众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