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心得体会 > 法庭真案对抗心得体会

法庭真案对抗心得体会

时间:2017-01-24 14:40

求法院旁听感想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

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

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

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庭审心得怎么写

听庭审心得本周一去北京第一中院听庭审,这是我第一次在北京听庭审。

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假期都在法院实习,听庭审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

我的暑假是在英国牛津的SUMMER SCHOOL度过的,在牛津的法院是我第一次听庭审,所以周一的庭审让我感觉到两国审判程序和形式有着如此的不同。

首先总结一下这次听的案件:原告1、2是星空传媒有限公司(香港),被告1为中国录音录象总社,被告2为广东中凯音像公司,被告3为广东中路音像有限公司,被告4为天津市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5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原告12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1至4承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提出了上限50万的赔偿,并要求第五被告返还起发非法获利。

总的来说……我觉得这个案件去打合同违约比打知识产权诉讼更合适一些。

因为如果从知识产权侵权角度,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所诉标的(三张DVD光盘)经过修复技术后出现的“修复版”是否有新的版权,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版权的知识产权。

但是, 这里就是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来提起诉讼模糊不清的地方了。

这里有两个我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电影母带的修复,究竟有没有产生新的版权和新的产品

从价值角度上来看,同样价格的DVD,一个是修复版,一个是未修复版,消费者肯定会买修复版。

为什么呢

因为有了新的技术加入到价值中,使产品的质量发生了改变,内涵价值提升了。

就像同一个影片出VCD版本和DVD版本,他们是两个版权吗

第二,提出侵权诉讼,侵的是什么“权”

虽然有了新的价值内涵,但是DVD中的内容形式却没有因此改变。

画面可以变精致,声音可以变悦耳,而影片所描述的故事却没有改变。

这是产生了新的版权呢,还是没有

业内和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新的技术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中。

而现在来看原告对被告侵权所提供的主要依据。

原告在庭审中的主要思路是:根据2000年签的合同中条款“乙方(三个主体一直推能推到中路音像公司……)获得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及用MPEG1或MPG2格式制造的影片的发行授权。

”→2000年出的只有未修复版→2005年市面上出现未经原告授权的修复版→所以出未经授权修复版的出版社和发行单位是侵权。

而这样诉讼就不能避免的涉及上面论述的有无新的版权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庭审中, 被告2就抓住这个问题不放,造成了很多时间的无谓浪费。

(当然还有被告律师表意不清、法官不明技术形成等的问题……)但是,如果按照合同违约来进行诉讼,就直接对被告3没有遵守2000年签定合同的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责任和损失就可以了。

以上论述的争端就可以避免了……我认为这个案件打合同诉讼比较合适,不知道为什么原告律师走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可能是我还没有想的很周全,请老师指正。

其次,我想对比一下在英国了解到的诉讼程序。

英国刑事和民事开庭审判前都是有一个准备程序的。

在英国,庭审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plea and directions hearing)程序。

目的是使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作好准备,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前安排。

(2)预先听审(preparatory hearings)程序。

用来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证据可采性等。

之后法官可要求辩护方提供一份书面陈述,其中记载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存在的分歧,辩护方针对控方的案情陈述作出的反驳,以及辩护方将在庭审中提到的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等。

以上的程序,意味着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必须被整理还原到若干相对单纯的争执焦点上,且对这些争点有可能只需做出“是”或“否”的简单判断。

这个特点导致了pretrial(庭前审判)和trial(开庭审理)在内容上的明确分工:pretrial只是整理争点,决定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哪些是允许在开庭时提出的;而trial 则是对在庭上被提出的证据和构成争点的事实做出判断。

这样的程序能够帮助当事人双方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识,以便明确争执焦点之所在或形成争点本身。

而我们本周去旁听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没有对对方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而且被告3的代理律师基本处于一问三不知的状态,法官似乎也没有在开庭前完全了解案件,居然让我们在下面听庭审的很多同学产生了“这样也能做律师啊……”的想法……。

而在英国,我们去旁听牛津地方法院的庭审,一个下午3小时就听了4个案件,包括民事的和刑事的,在法庭上法官基本没有说话,陪审员(有专门的法律指导)反而问的很多,律师只做涉案要点的辩护,法官比较快就能够作出判决——宣判或休庭讨论几日后继续审判。

这就是有了pretrial的好处——正式开庭的时候保证效率。

而我们开庭之后,大部分时间都在无意义的纠缠中浪费掉了,真正说到焦点问题的时候,常常被告有听没有懂(甚至法官也有时……可能是法官个人差别

)没有办法围绕要点做出辩论。

以上是我现在能够想到的一点东西,请老师指正

谢谢

民商经济法学院03级4班 庹燕南2003201187参考书目:《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王亚新《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宋英辉 陈永生 刊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法庭最后陈述词怎么说

法律之道吾人之研究法律,并不是在研究某种不可思议的神秘物事,毋宁乃一项著名的职业。

我们在研究吾人之所欲,以便诉诸法官,或向人们提出忠告,着其避讼。

为何此乃一项职业,为何人们付与律师报酬为己争辩或提供咨议,原因即在身处类如我们这样的社会,就特定的案件而言,法官已然获得公众授权行使公共权力,而且,倘若必须,则动用全部国家权力执行其判决与裁定。

人们想知道在何种情况及多大程度上,他们乃在冒险犯难对抗较其自身远为强大者。

由此,查明何时应对此种危险心怀怵惕,遂成一业。

职是之故,吾人研究之旨,乃在预测(prediction),即对公共权力经由法庭而作出何种反应之预测。

\\r在我国和英国,回溯、绵延六个世纪,如今且按每年数以百计增长的法律报告、法学论著和议会立法,构成了该项研究的原始资料。

这些诡谲通灵、预知未来的(sibylline)叶瓣,将立基于展示了斧斤将会落下的案例、已然四散飘零的往昔的预言(prophecies)庋辑成体。

此即所谓法的昭谕(the oracles of law)。

尤有甚者,最为重要而精妙的是,几乎法律思想的每一新的努力的全部意义,均在于力使此种法的预言更为精确,并将其归纳、综合成为一个圆融自恰的体系。

此种程序,依承办案件的律师之见,通常乃一将其顾客的叙述所纷乱杂陈的枝蔓除却,仅仅保留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从而达致最终的分析与理论法学的抽象概括的过程。

为何律师对于其顾客头戴白帽缔结契约,而“辣婆”(Mrs. Quickly)此时却肯定会喋喋不休于谈论镀金高脚酒杯和海煤炉火( sea-coal fire)只字不提,原因就在于他已预知不论其顾客戴上什么帽子,公众权力将会作出同样的反应。

正是为了使法律预言更为易记易懂,才将往日判决的训谕变成一般的命题,写进教科书,或者,以统一的形式通过议会立法。

法学所殚思竭虑之基本权利与义务,即仅此预言者。

法律理念与道德理念混淆不清──有关于此,容我稍后略陈管见──的诸多负面影响之一,就是理论总是倾向于置车于马前,将权利或义务当作某种与其违犯后果两相分离或独立之物,而违犯总会招致惩罚的。

但是,一如我将尽力说明的,所谓的法律义务不过是关于假如某人作为或不作为某些事务,他将会被法庭判决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承受苦果的一种预言──法律权利亦然。

\\r吾人预言的数目一经概括并归纳成一个体系,就并非庞大得无法掌握。

它们表现为一组有限的训诫性质的原理(dogma),人们于一定时间内即可掌握。

为日益增长的法律报告所惧亦且一大错误。

就一代人而论,一个既定的司法辖权内的法律报告构成其全部法律之相当部分,并从当下角度对其重予陈述。

倘若一切化为灰烬,吾人仍可据此报告按图索骥,重塑法律本体。

对于早先的法律报告,人们主要是在历史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在结束讲演之前,我将就此略予评说。

\\r倘若可能,我愿首先就对于我们称之为法的训诫性质的原理或体系化的预测的研究,就欲求用之以为其业之利器,而俾对自己所作所为作出预测的人们,提出一些基本原则,并且,与上述研究息息相关,在下愿提出吾人法律迄今尚未触及的一个理想。

\\r因为对此所作的业务性理解的第一事,乃是理解其有限性,所以,我想不妨即刻指出并消除存在于道德与法律间的一个混淆之处,在此,法律有时上升到良知论(conscious theory)的高度,而更为经常和确乎恒定的倒是未臻良知,却于细节处反致困扰。

显而易见,坏人具有如同好人一般多的理性,希冀避免与公众权力冲突。

区分道德与法律的实际重要性由此可见。

一个人对于为其邻人信守践履之道德规则不屑一顾,但却可能谨言慎行以免破财,如若可能,更愿避免身陷囹圄。

\\r我举此例,意在假定在座听众没有人会误解鄙人所论乃犬儒之言。

法律是吾人道德生活之见证与外部形态,其历史实即人类的道德演进史。

其践履,尽管这已成为一个流行的笑话,总是在于造就良善公民与好人。

当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时,我是以一个单向的目标,即对法律的领悟和理解为准而言的。

为此目的,你必须确切地掌握其特定的标识,也正是为此,我要求你们不妨将他人以及更为廓然博大之存在摈诸脑后,抽暇想象一下你们自身之存在。

\\r我并不是说不存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从此视角,则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乃属次要,或无足轻重,恰如所有数学上的差别在无限面前之消隐无形。

但是,我确乎要说,此一差别对于吾人刻下考虑的课题──将法律视为一项事业精研细究,而对其有限性却又明察秋毫,一组容涵于确定界限内的训诫性质的原理──而言,实乃最为重要。

我刚刚揭橥了如此言说的实际原因。

如果你只想知道法律而非其他什么,你必得将人当作一个只在乎法律知识允其得以预测之物质后果的坏人,而非一个好人,其秉依冥冥中良心制裁的训谕,懂得自己行为的理由,不论其为法律或非法律的理由。

如若阁下推论无误,则此种区分的理论重要性亦甚彰明。

法律中充满了转借于道德的语词,凭借语言之力,除非我们对其各自界域常铭于心,否则,一如我们确切无误之如此行事时,我们实际乃在毫无意识间,从一个领域转向另一领域。

法律讲述权利、义务、恶意、故意和过失等等,我可以说,在论辩的某些阶段,较诸从道德感来理解这些语词或将其斥为谬论,法律推理要困难而特殊得多。

例如,当我们从道德意义上说某人的权利时,我们意指对于个人自由的干涉限度之界定,凡此个人自由,我们以为,是由人类良知或吾人之理想来界定的。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许多往日施行的法律,很可能一些现今仍在施行,均受到当日最为超卓明慧之见的谴责,或者,无论如何,它们越过了诸多人类良知所划定的干涉的界限。

因此,显而易见,对于道德意义上人的权利与宪法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乃一般无二的肯认,只会导致思想的混乱。

毫无疑问,因为社会必起而抗之,所以,即便尚无成文宪法性禁令,此种立法者惮于施行之不切实际的法律,也必定会导致此类幼稚而极端之例。

这便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法律如果不是道德的一部分,也要受到道德的限制这一命题。

但是,此种对于(法律)权力的限制,并不同等适用于任何道德体系。

就法律的大多数情形而言,其必涵咏并局限于此道德体系之内,仅仅因为法律乃抽象自特定时间之特定民族习惯这一缘由,才在某些情况下,得超逾道德域限。

愚曾闻已故阿佳西(Agassiz)教授语,倘若每杯啤酒涨价两分,则德国人民就会揭竿而起。

在此情形下,一项立法必为空言,不是因其有错,毋宁乃在其无法施行。

无人会否认,错误的立法能够而且实际上得到了施行,而我们也不必就哪些立法乃属错误等等全体达成一致。

\\r笔者此刻正予梳理之紊思困惑,不言而喻,亦困扰着诸法律概念。

不妨想一想一个基本问题:什么是法

君将发现,有些论著的作者会告诉你,法乃一种不同于麻省或英国法庭判决之物事,一套理性分析系统,不言而喻的公理或伦理原则的演绎结论,或者,因此公理并未获得广泛接受,其与法庭的判决或许一致无悖,或许捍格不凿。

但是,设若我们与吾辈之友,那个坏蛋,英雄所见略同,则吾人将会发现,此君并不在乎公理或演绎的杂什,毋宁,其确乎欲知者不过麻省或英国法庭实际上可能会做什么。

在此,鄙人与那厮甚感心心相印。

卑意所谓法律者,即此法庭实际上将会做出什么之预言也,而绝非什么矫饰浮夸之辞。

\\r不妨再看一个概念,通常认为,其为法律所涵括之内容最为宽泛者,此即在下前已提及之法律义务(legal duty)概念。

我们赋予该词以全部取自道德的内容。

然而,对于一个坏人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

主要而且首先意味着一种预言,即倘若他做出某些事情,则必将承担监禁或强制交纳金钱之不悦后果。

但是,在他看来,因做某事而被处罚金与课以一定税金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

坏人的看法乃是对于诸法律原则的检验这一点,表现为法庭上人们对于此一既定法律责任究为一种刑罚还是税金这一棘手问题所作的诸多讨论。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于它在法律上之对错,以及其人究处于强制之下抑或自由状态之判定。

撇开刑法不谈,则根据工场条例(mill acts)或议会制定法的授权,动用国家征用土地之权获得一块土地之责任,与无法返还之非法转移财产之责任,二者的差别何在呢

在此两种情形下,占有他人财产的一方,必须根据陪审团的估价,公平偿付,不用多付,此外无他。

那么,在法律上指认某一行为为是,另一行为为非,其微言大义何在呢

从已然发生的既定后果,即(当事人)所关注的强制性偿付来看,法律对于导致此一后果的行为是表示赞赏还是谴责,法律之意图究竟旨在禁止抑或准允此一行为,均无关紧要。

如果说此事关系重大,依然从那个坏人的视角而言,则必定是因为根据法律,恰恰就在此种情形而非彼种情形下,其行为必须进一步承担某些损失,或者,至少某些进一步的后果。

我所能够想到的该行为之仅有的其他不利后果,存在于两个可能即便废除也不会引发太大震荡的法律原则中。

一是“实施法律禁止行为之契约乃为非法”;另一是“如果两个或更多的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必须负责损害赔偿,则其不得从同伙处获得补偿。

”此即我所想到的其他不利后果。

君当看出,在此,义务这一概念的含混模糊是如何一朝廓清的,而与此同时,一旦我们用审慎怀疑的态度对待这一概念,除去我们的研究客体即法的运作之外的其他一切,义务这一概念又是如何更臻精确的。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学习感想

突发性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不可预知或预知可能会发生,有一定影响力或破坏力的不可预测事件。

其特点是:不可预知性、危害性大、影响深远。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随之人民法院成为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集结地。

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轻者有些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阵地,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司法警察面临突发性事件的主要类型1、哄闹、冲击法庭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审判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2、暴力抗法类突发性事件。

主要发生在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

表现为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抓扯执法人员佩戴的执行公务证,撕毁执行卷宗材料。

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自伤、自残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

3、集体、个人缠访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其表现为多人聚集,拉横幅、印广告、喊口号,个人采取跪喊,静坐,堵车、堵门,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的同情,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言论肆意传播,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再次上访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机关的事件。

4、危险人物报复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不满,意图报复,往往通过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有毒腐蚀液体等进入法院机关,在审判现场、办公场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司法警察遇突发性事件处置时面临的问题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但法警队伍建制始终不健全。

从法院正式成立司法警察队伍开始,各级法院领导都极为重视法警队伍建设,将法警队伍建设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但由于体制、编制等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加之法院担负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在繁忙的工作中较长时间内尚未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不可能将有限的编制配置到法警力量上,由此法警力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法警部门也成了法院内设机构中的后勤综合部门,法警人员进出渠道不畅、年龄老化、配置不科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成为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突出的问题。

以目前的司法警察力量,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配置员额应占全院编制的12-15%,法警员额严重不足,是法院的普遍现象,以商洛市法院系统为例,全市法警的实际员额基本不到编制员额的7%,占法警编制不到40%。

二是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操作性不够强。

目前各单位制定的预案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技术、战术方面涉及的较少,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不够充分。

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有时对困难和问题估计还不够全面,准备还不十分充分。

四是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开展不够。

法院基本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

五是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不够。

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不少,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交流总结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各项职责,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尤其是提审、押解、看管、值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到法院上访上诉的群发事件,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

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不仅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的需要。

因此,要重视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缓解司法警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

第二、构建科学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体系。

一是建立应急预案。

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一要细化,即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进行细致制定,优化操作,涵盖全方位确保处突有案可依,打好有准备之仗。

二要全面,即预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职责、目的、要求,处置程序、原则及具体措施、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纪律要求等内容。

三要灵活。

在面临突发情况时,以预案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性运用,在处突实战和演练中一旦发现预案缺陷,及时修正,确保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

通过与公安、信访机关等部门建立长期的沟通联系机制,广泛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迅速联动,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合力处置突发事件。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

审判业务部门在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时,对各类司法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预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警部门报告,以便法警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思想素质培训,保证头脑冷静。

树立“抓大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理念,明确“严格、公正、高效、文明”的执法理念,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培养干警不怕危险、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使干警在思想上正确对待突发事件,破除处突的畏惧情绪,提高处突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警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战斗力。

通过组织法警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业务理论,从中获取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每次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通过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和应对方法,树立处突信心,增强处突底气。

三是加强业务经验传授,做好“传帮带”工作。

由具备丰富处突经验的老法警向年轻法警或新进院法警认真介绍传授处突经验,紧贴实际需要,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演练,着力提高警务基本技能,提高理性思考、综合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四、科学训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大力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

要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增加训练投入,改进训练方法,用日常训练与集中训练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加强对应急分队的实战演练,提高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法警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使法院的司法警察成为随时能拉得出、关键时刻派得上、任何情况下都过得硬的拳头队伍。

二是加大物质保障投入。

尤其是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把警务装备建设纳入司法警察工作总体目标,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确保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力、装备上有充分的保障。

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司法警察的工作大都是服务性和配合性的工作,也伴随着高度的危险性,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如法官考核评价来得客观,准确,基层法院的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

因此,要充分重视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当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对司法警察予以关心和照顾,对司法警察面临的疾病、危险配置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风险。

综上所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始终坚持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大局,以安全防范为重点,以规范执法为基础,以履行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多方面加强探讨和实践,不断总结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校园暴力事件的心得体会 500字

今年以来,网络上屡屡频现有关校园暴力事件的视频和图片,这种以强欺弱,以多欺少的暴力行为触目惊心,施暴手段伤尽天良,深受其害的学生遭遇看的我是心如刀绞,为之又看的我怒火三丈。

谁家的孩子不是宝,不知道到做父母的看到自己的孩子在朗朗乾坤和法治社会里,在育人子弟的书香校园里,竟然还在遭受惨无人道的摧残时,将会是这个家庭永远的痛。

而那些从施暴现场过路人的冷漠,更是让人心寒。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

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份沃土,撑起一片蓝天,是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共同的职责。

但是,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全国各地从小学到中学乃至大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校园暴力事件,并且有蔓延之势,甚至致人死亡等恶性案例有增无减。

同学之间正常的磕磕碰碰,小冲突小摩擦,混同于以强凌弱成性、拉帮结派成瘾的暴力摧残,这种暴力倾向已经严重影响了学们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身心健康也受到严重威胁,更削弱了学校的教育成果,应当引起家长、老师、社会、学校高度的重视。

也许你我身边的校园还算稳定,谁也不敢保证这种恶劣的蔓延趋势会不会影响到我们身边的学校和学生。

因此,无声呼吁全社会积极行动参与到反对校园暴力,拒绝社会冷漠的行动中。

将我们身边还没有发生类似事件的情况下,重视防范于未然。

首先,希望教育部门要努力提高对教育战线的教学质量,明确老师的责任承担范围的严厉性。

老师要时刻灌输自己的学生正确的思想观和价值观,认清形势,遵纪守法。

加强学生德智体的正确发挥,同时,青少年必须树立正确道德观和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从小养成良好品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勇于拒绝校园暴力。

在受到校园暴力侵害时要勇于向学校、老师和家长报告或大声呼叫。

对高年级学生和校外青年共同实施的暴力活动和收取“保护费”等各种校园非法活动要勇敢揭发。

无声总结分析诱发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其主观上跟现在学校走向商业化,重视收益成果,淡化了对青少年的综合素质教育,其次同学生日聚会等进酒吧、卡拉OK、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影响和聚集成帮派,捷径了受校外不良青年交往的引诱等综合影响。

客观因素也不排除收看和接触一些暴力影片,恐怖游戏,社会黑势力后缺乏定律和错误理解而盲目崇拜,拉帮结伙,形成帮派,导致演变为现实暴力的可能性。

而弱者在受到威胁、恐吓和虐待时,担心被接二连三的打击报复,最终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向学校老师和家长讲述自己的遭遇。

使得这些施暴者更加为所欲为,胆大包天的越演越恶劣。

无形中把美好和谐的平安校园的同学之间形成暴力强势和弱势群体的的恶性差异,最终造成极大的社会恶劣影响,导致弱势一面的学生望校生畏,由此导致受虐学生因身心健康的摧残和心灵的阴影而精神失常的,或死亡的案例历历在目。

反对校园暴力,拒绝社会冷漠。

我们都有孩子,我的孩子也会有孩子,我们应以高度社会责任感出发,有责任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倾注我们的爱,在当今青少年人生最重要转折点这个关键性阶段,随时面临校园暴力的威胁。

我们更有义务维护校园平安,让青少年能拥有健康快乐,积极进取的良好心态,安心无忧的接受教育,丰富储备文化知识。

呼吁全民动员,提倡关心关爱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良性发展。

灌输引导我们身边的青少年要增强友爱互助意识。

提高自身良好素质,热情帮助同学,增强应对困难、对抗邪恶的勇气,形成抵制校园暴力的合力。

告诫我们的孩子认清这种暴力摧残同学的行为是可耻的,更是一种犯罪。

将来会被社会所淘汰形式。

还有更为重要的一个细节投入,就是我们的家长,若有孩子住读在校的,千万要记得,经常电话问候孩子,积极与孩子沟通,时刻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判断是否遭遇校园暴力的侵扰,必要时亲自去学校观察,叮嘱孩子遭遇暴力时,要勇敢的大声呼救,事后火速告诉家长和老师。

同样告诫孩子千万远离参与校园暴力行为。

而我们的人民教师在日常工作中也相对提高洞察力,时刻关注自己学生的变化,发现苗头不对劲时,要主动和学生交流沟通。

鼓励学生勇敢站出来对校园暴力说不,并积极揭发。

如何将这种暴力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并彻底解决,这项工作除了更全面完善各项教育措施和奖罚条令条款,必须得到我们的家长、老师和社会团体、各界部门等积极响应,热心配合,铭记防范于未然的重要性,做好表率对他们进行健康引导,提高我们的孩子和身边青少年防范校园暴力意识,增强抵制校园暴力能力。

把握正确人生观。

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磨炼意志,陶冶情操,立志做新时期有用青年而共同努力。

同时;呼吁全国人大考虑能否修改法律章程,是否将凡是参与校园暴力事件的预谋、组织、策划和施暴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永远不能参与高考资格。

《红与黑》中于连到底是个怎样的人?

《红》取材于一桩刑事案件的,描写法国复辟王朝平民青年于连的个人史。

于连是一个内心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人。

他最敬慕的人是拿破仑,却害怕别人知道而对之闭口不提;他根本不相信上帝的存在,却装出一副虔诚的面孔;把全部《圣经》看作谎言,却将整部拉丁文《圣经》背诵如流。

为了实现他伟大的梦想,保护虚弱的自我,于连淹没了内心真正的声音,戴上了沉重的“人格面具”。

“人格面具”是荣格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指个人对社会生活的适应,它保证一个人能够扮演某种性格,而这种性格不一定就是他本人的性格。

阿德勒在《超越自卑》一书中说,当个人面对一个他无法适当应付并且绝对无法解决的问题时,便会出现自卑情结。

自卑情结是人类共有的,甚至他认为人类的所有行为均建立在自卑情结之上。

但是过于强大的自卑往往会造成行为的偏差,这种人格结构是极不稳定的,所以于连面对多彩的世界,心理能量彼此压抑和涌现,内心始终处于矛盾和冲突之中,这与他的人格不够整合密切相关。

自负与自卑在于连身上交替出现。

一方面他靠外在的努力来给予补偿,发奋学习拉丁文,在自我遭受他人蔑视和打击时,便可以背诵一大段拉丁文的圣经,来博取尊敬和惊叹,自尊的需要暂时得到缓解和满足;另一方面,他采取了“投射”的防御机制,以免自尊受伤害。

于连长期生活在敌视和冷漠的环境中,性格变得异常敏感,甚至认为连一个孩子的亲热举止都是一种对他的怜悯和同情,毫无疑问,这是自己的情感投射,这给他自己的冷漠和敏感找到一个最恰当不过的理由:不是因为我对他们有偏见,而是他们对我敌对和蔑视。

于连的第一次爱情产生于德·雷纳夫人,面对德·雷纳夫人的关心和帮助,于连穿着层层包裹的铠甲,以敌视和冷漠相向,因为层层铠甲下包裹的是他敏感弱小的心。

而德·雷纳夫人对于连的感情最初是出于对孩子的关心,她对于连的爱与其说是情侣间的爱,不如说是母亲对儿子的深沉的爱更为合适。

于连的第二次爱情是与双方各自目的相联系的。

于连想通过与玛蒂尔德的爱情实现他出人头地、飞黄腾达的理想;玛蒂尔德想通过与于连结合完成她充满英雄主义爱情的梦想。

双方都不是真心地爱着对方,而是顽固地表现着“自我中心意识”,这爱情是理智的、功利的,不是真挚的心灵之爱

掩卷沉思,现代社会中,有许多“于连”式的人物。

他们雄心勃勃、斗志昂扬,很少有求助的愿望和需求。

尽管对权力和优越的追求是大多数人的基本生存动力,但每个人却是以不同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标的,由此便产生了人的性格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对权力和优越的过分追求必然或多或少地显示出对他人的攻击性,而在遭到他人的抵制或反对时,他要么致力于征服他人,要么便是倾向于毁灭自己。

这种性格特征的人不可能从生活中获得幸福与满足;他们的性格是畸形的,他们的成功是暂时的、有限的;在不能与生活和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的自卑感会不断强化,他们追求权力、追求优越与补偿的野心会无限膨胀,而最终只会遭到更大的挫折和失败。

假如于连没有死又会怎么样呢

聪明的读者也许会想到:他得到了玛蒂尔德小姐,也赢得梦想已久的荣誉和地位,一时间春风得意……但是,若干年过去了,他功成名就,望着身边那个熟悉而又陌生的女人,心底却想起德·雷纳夫人,他感觉迷失了人生的方向……这种状况就是荣格所说的中年危机,面对自己多年苦心争取并且已经得到的东西,却突然发现并不是自己真正想要的

让于连的悲剧不再上演,首先是帮助“于连”了解自己人生的目标以及树立这些目标的深层次原因,剖析自己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方式。

有的人以控制他人,获取他人最多的爱为目标,因他小时候缺乏关爱和安全感;有的人不惜一切代价以掠取财富为己任,因为他曾经为出身贫困、经历贫穷而深深自卑过……在了解自身人性的基础上,才能更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动机和意图,才不至于成为自己无意识行为的牺牲品。

其次,培养良好的社会兴趣,形成健康的生活风格,包容自己劣势的一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才能在了解自身人性的基础上达到人格的整合。

法官在处置庭审突发事件时,有什么权利

法庭审判是人院行使国予审判权的严肃的法律行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因无论是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旁听群众都要维护法庭的尊严,不得违反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给我们的刑事审判带来一定的影响,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这种行为的正确处置,反映了一个刑事法官驾驭、组织、指挥法庭审理活动的水平和能力,我通过多年的刑事审判活动,总结和梳理了一些常见的现象,就如何处置,在这里和各位同仁进行探讨,如有错误,请大家批评,以此共同提高刑事审判水平。

一、突发事件的基本界定 突发事件,就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意料之外、瞬间很难做出正确判断,影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些具体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出现的时间应当在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中;2、这些行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是一些具体举动,具有突然性,在法庭的意料之外;3、内容具有复杂性,往往与所审理的案件息息相关,或者诉求不合理,或者影响庭审进行;4、时间紧,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具有一定难度;5、可能影响庭审活动继续进行。

我认为,只要具备以上特征,就可以界定为突发事件。

当然,这些行为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只要法官具备了一定的业务知识、庭审经验、综合能力,就能够依法作出正确裁决。

二、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合法公正原则。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应当依法进行,这里的法,就是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法庭规则等刑事法律规范,同时应当做到忙中不乱,有条不紊地进行,这样才能够措施有力,让当事人信服。

2、合情合理原则。

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照顾当时的合理诉求。

3、慎重稳妥原则。

根据突发事件内容、情节和对庭审活动的影响,选择适当的处置措施,把握好度。

4、果断及时原则。

法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避免类似的情形再次出现。

三、常见突发事件的处置 无论公诉案件,或者是自诉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均应在庭前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事件进行充分估计,拟定相应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因素。

1、当事人申请法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4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但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决定权在院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其是否回避)、检察长,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对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当事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应当依法获得保障。

根据刑诉法解释35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名。

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

根据该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如果合议庭同意,就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庭要分别情形作出处理:①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自行辩护;②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开庭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准许。

需要注意的是,自法庭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3、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无论公诉案件,或是自诉案件,这种情况较常见,处理措施是:根据刑诉法解释165条办理,①让申请人提供证人的准确姓名、联系方式、证据存放的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②申请重新鉴定的须说明理由;③申请勘验的须说明理由;④法庭根据具体情况 ,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这里如何判别具体情况,要围绕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罪名是否成立进行;⑤法庭不同意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继续开庭。

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4、公诉人要求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

在审理自诉案件中,同样也存在这种可能,处理的办法是: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55条办理,①法庭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②如果对方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作必要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③法庭应当确定辩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

期满后应当及时开庭。

5、对被告人翻供的处置。

被告人供述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它是被告人接受公安司法人员讯问,向讯问人员做出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庭审中,被告人可能对其供述予以认可,可能不认可。

对翻供的,法庭应当提示公诉人问明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而不是由法庭去讯问。

如果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无碍大局的小事,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已经充分注意到,并已记录在案;如果是重大事情,比如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不搞清楚可能影响事实、性质认定的,则应当由公诉人举证印证,如果还不能解决,就应当果断休庭,要求有关一方抓经查清。

6、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本案存在事实不清,影响性质认定的;可能出现新的罪行的;或存在漏罪漏犯需要追诉的等情况。

法庭依法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上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且该时间不计入审限。

7、法庭审理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

自诉案件难办,是基层法官共同的感觉,其原因有三,一是调查取证难,多数案件发生在邻里之间,往往因民间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证人怕得罪人,不愿作证,法官的取证艰难;二是化解矛盾难,案件能够起诉到法院,当事人亲友和基层组织可能在起诉前已作了大量说服工作,但收效甚微,双方对立情绪大;三是自诉案件的数量毕竟是少数,对于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来源,不太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对刑法的规定了解的不全面。

导致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的举证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表现的较为突出,往往自诉人所举证据与被告方举证矛盾重重,甚至完全相反,难以认定案件事实,有的做法是休庭,让控辩双方继续收集、固定证据,当再次开庭时,又出现了与前次庭审相同的情形,法庭无法做出公正裁决。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没有专章的程序规定,但作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照公诉案件对类似情形的处理进行处置。

目前没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种情况下,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53条规定,合议庭就应当对证据进行核实,避免出现类似情形。

8、当事人对对方的发言提出异议的。

这种情况,存在发言的方式不当,未经法庭许可发言,抢着发言,或者发言的内容带有讽刺性、侮辱性、挑衅性发言,从而存在激化矛盾可能的,法庭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提出警告,并依照法庭规则予以处罚。

9、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裁判的。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68条规定,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是新的辩解意见,则要恢复法庭辩论。

否则可能导致程序不合法。

10、当事人或者旁听群众对法庭、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或者法庭工作人员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言语的。

合议庭人员首先应当检查自己是否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进行庭审,合议庭的言行是否符合法言法语的规范,对待当事人是否一视同仁,不应当存在偏袒一方情形出现。

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其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出现对抗法庭的情形。

当然,对违反法庭规则的,法庭应当果断处置,予以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直至罚款(上限1000元)、拘留(最长15日),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作为刑事法官,应当具有处变不惊,以变应变,坚持原则,果断处置的驾驭、组织、指挥能力,既表现在意料之中,又表现在临场发挥上,树立刑事法官的良好形象。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