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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庭审心得体会

时间:2014-08-24 12:06

法院法警心得体会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轰动,是提高司法警察能力素质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司法警察,爱护司法警察的具体举措,具有十分重要和深刻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直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这次充分体会到了司法警察是在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后盾。

日前,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场会上强调“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从这里本人认识到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要求。

以下笔者结合工作谈几点体会:  1.对司法警察的认识:  我从这次教育后充分认识到了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必要性,体会到了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全局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所以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把自己的整体素质摆到最重要的位置不断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如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难题给自己及时“充电”能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提高警惕,决不被污染:  在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习惯普通的生活水平,不高消费,预防在思想上长出崇拜金钱的苗子,把钱花在好事上,决不搞用不正当的方法来占用他人利益,在工作中全心全意努力为人民创造幸福,为单位创造进步,在工作中始终提高警惕绝不上敌人的当,思想始终保持健康。

  3.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人民司法警察必须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送思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用立场方法观察事物,正确,适当,合理的履行任务,所以我以后的工作当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具备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政治性问题是能够看得清,分得清的政治素质。

以政治素质为有力的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尽力利用间隙时间多看政治理论材料,思想上跟党的路线,方针一致,努力完成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加强业务学习  认真学习业务理论,首先要打好扎实办事的基础,作为一名司法警察首先要掌握好各项业务技术,才能有力的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力保障作用,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各业务方面的学习,平时苦练,练出一种随时拉得动,具备一种随时控制不良局面的本事,为法院各项工作提供一种有力的警力保障。

  5.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这次教育活动期间本人深刻认识到了按规章制度履行任务的必要性,有认识到了各项规章适度的内涵,我觉得规章制度是长期在实际工作中累积各项工作经验的成果,按规章制度办事也能保护自己,也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所以我以后的工作中有制度按制度办事,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五个严禁”,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按领导的指示去办事,提高工作责任感,提高集体荣誉感,为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协调能力去做贡献。

  以后的工作中不断修养自己,多学习同事的好方面,如有缺点及时补充,落实“全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 的会议精神,更佳发挥本身的警力保障作用。

法院法警个人总结

再凑合点什么“观”,什么“理念”,什么“理论”啥的就够用了~~呵呵  2009年法警个人工作总结及2010年计划  本人在法院法警大队工作这一年时间里。

思想稳定,工作踏实认真,能主动克服困难,虚心求教,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坚决完成院长交办的事项,圆满完成了-  年度工作任务。

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在这一年中,我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始终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标准来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在这一年中,我能认真学习,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平时工作中、业余时间总是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全面学习了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履行职责应具备的素质。

  二、2009年主要工作:  2009年度,法警支队紧紧围绕院党组的中心工作,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配合各部门努力完成全院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1、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完成了配合审判业务,值庭、押解、看管都没有出现大的失误。

2、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学习训练计划目标。

3、完成法院值班工作,没有出现大的失误和事故。

4、完成了送达、协助执行、传唤等其他配合审判业务工作。

5、完成了院领导、警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做好值班工作,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法警支队担负着法院机关的警卫和安全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并且在值班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支队领导和同志们都能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在对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阻拦法院办公车辆出入等行为说服教育无效后,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

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法院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了审判工作秩序正常有序进行。

  四、存在不足:  1、学习不够,有时还存在懒惰的情形。

2、接触法警工作时间还不够长,执行任务的经验尚不丰富。

3、值班工作还不到位,效用发挥不充分。

  五、2010年工作打算  (一)思想上:努力克服存在的不足和差距,以执法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树立服务的观念。

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工作上:继续深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和技能业务训练。

为更好履行法警职责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法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法警全面参与障民事审法定的职责,不能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

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

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

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

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

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

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

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

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

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1、庭审前:法警必须依据法律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独立完成有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全力协助法官、书记员的诉讼保全工作;要全力为法官、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安全警卫;要依法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减轻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审前的一切妨碍诉讼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官、书记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按时、有效进行。

2、庭审中:民事合议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庭必须在开庭前一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通报法警部门。

法警部门必须根据通报情况和一般规律,认真分析,作出人员、装备的组织准备。

并拟定处置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值庭中的防范工作。

及时指派值庭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参加庭审的法警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法警条例》、《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警在庭审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该进入的人进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暴、危险品等进行入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间的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擅自录音、录像、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及时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

以全面服务审判,预防、制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和民事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三、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

特别是要增加法警人数,壮大法警队伍。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数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

而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法院门厅警卫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开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时开庭案件3-5个,每个庭审派1名法警值庭计算)。

总计需要法警11—19名。

所以现有法警人数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

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不够理想。

很难胜任全面保障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

针对这些情况,必须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自身建设。

1、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军转干部、地方院校、警官学校引进新法警。

利用地方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合同制法警。

以充实警力,调整法警年龄、提高知识结构,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

增强法警队伍的整体力量。

2、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

培养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甘愿献身法警事业的法警人才。

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如何提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突发性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不可预知或预知可能会发生,有一定影响力或破坏力的不可预测事件。

其特点是:不可预知性、危害性大、影响深远。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随之人民法院成为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集结地。

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轻者有些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阵地,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司法警察面临突发性事件的主要类型1、哄闹、冲击法庭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审判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2、暴力抗法类突发性事件。

主要发生在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

表现为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抓扯执法人员佩戴的执行公务证,撕毁执行卷宗材料。

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自伤、自残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

3、集体、个人缠访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其表现为多人聚集,拉横幅、印广告、喊口号,个人采取跪喊,静坐,堵车、堵门,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的同情,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言论肆意传播,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再次上访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机关的事件。

4、危险人物报复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不满,意图报复,往往通过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有毒腐蚀液体等进入法院机关,在审判现场、办公场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司法警察遇突发性事件处置时面临的问题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但法警队伍建制始终不健全。

从法院正式成立司法警察队伍开始,各级法院领导都极为重视法警队伍建设,将法警队伍建设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但由于体制、编制等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加之法院担负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在繁忙的工作中较长时间内尚未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不可能将有限的编制配置到法警力量上,由此法警力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法警部门也成了法院内设机构中的后勤综合部门,法警人员进出渠道不畅、年龄老化、配置不科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成为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突出的问题。

以目前的司法警察力量,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配置员额应占全院编制的12-15%,法警员额严重不足,是法院的普遍现象,以商洛市法院系统为例,全市法警的实际员额基本不到编制员额的7%,占法警编制不到40%。

二是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操作性不够强。

目前各单位制定的预案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技术、战术方面涉及的较少,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不够充分。

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有时对困难和问题估计还不够全面,准备还不十分充分。

四是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开展不够。

法院基本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

五是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不够。

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不少,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交流总结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各项职责,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尤其是提审、押解、看管、值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到法院上访上诉的群发事件,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

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不仅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的需要。

因此,要重视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缓解司法警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

第二、构建科学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体系。

一是建立应急预案。

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一要细化,即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进行细致制定,优化操作,涵盖全方位确保处突有案可依,打好有准备之仗。

二要全面,即预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职责、目的、要求,处置程序、原则及具体措施、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纪律要求等内容。

三要灵活。

在面临突发情况时,以预案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性运用,在处突实战和演练中一旦发现预案缺陷,及时修正,确保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

通过与公安、信访机关等部门建立长期的沟通联系机制,广泛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迅速联动,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合力处置突发事件。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

审判业务部门在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时,对各类司法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预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警部门报告,以便法警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思想素质培训,保证头脑冷静。

树立“抓大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理念,明确“严格、公正、高效、文明”的执法理念,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培养干警不怕危险、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使干警在思想上正确对待突发事件,破除处突的畏惧情绪,提高处突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警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战斗力。

通过组织法警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业务理论,从中获取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每次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通过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和应对方法,树立处突信心,增强处突底气。

三是加强业务经验传授,做好“传帮带”工作。

由具备丰富处突经验的老法警向年轻法警或新进院法警认真介绍传授处突经验,紧贴实际需要,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演练,着力提高警务基本技能,提高理性思考、综合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四、科学训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大力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

要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增加训练投入,改进训练方法,用日常训练与集中训练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加强对应急分队的实战演练,提高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法警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使法院的司法警察成为随时能拉得出、关键时刻派得上、任何情况下都过得硬的拳头队伍。

二是加大物质保障投入。

尤其是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把警务装备建设纳入司法警察工作总体目标,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确保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力、装备上有充分的保障。

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司法警察的工作大都是服务性和配合性的工作,也伴随着高度的危险性,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如法官考核评价来得客观,准确,基层法院的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

因此,要充分重视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当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对司法警察予以关心和照顾,对司法警察面临的疾病、危险配置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风险。

综上所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始终坚持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大局,以安全防范为重点,以规范执法为基础,以履行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多方面加强探讨和实践,不断总结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法警对法院实习的感触文章

**区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实 习 人:***  学 号:777777  实习单位:**区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2009.*.*—2009.*.*  2009.*.*—2009.*.* 间我在**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两周的实习,虽然时间不长,但这两周的实习让我感触颇多。

  不少同学常抱怨说,在法院里大都要被人差遣,只能做些跑腿的事情,但我觉得,当我们走到社会上,谁一开始能够不被人差遣呢

即使自己做老板,也是需要付出更多辛苦代价的。

至于跑腿,就像上文说的,每个人都要从基层做起,在基层只要你努力积极,依旧能够学到许多出乎意料的东西,包括一些理论的落实,包括感受工作的氛围,同时也包括在一个小集体中的待人处世。

  这个假期的实习经历,对于每个法学生来说都可能是一个颇为重要而有趣的事情,正如与许多同学聊天所说的那样:通过实习,我们似乎对未来的钻研方向或是职业方向有了某种比较清晰的认识。

  关于工作  我在实习期间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首先,在法院做的事情就是翻阅和整理卷宗,通过阅读卷宗,我从大体上把握一个案件的办案流程,看的越多,就把握的越详细。

刚开始时觉得有些无聊,很没意思。

而后来慢慢地了解和认识到查看和整理卷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是了解每个案子案情的关键,也是接触各类案件的最好机会,当我仔细认真的查阅和整理过一本一本浓缩了法院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地了解了法院的具体工作,以及法官的办案思路。

  其次,在刑庭实习做的很多的就是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书写,这些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庭审笔录、庭审提纲、合议庭笔录等,有时也会帮着书记员填写一些执行通知书、传票、提押票、公告。

这些法律文书的制作,毫无疑问都有一个比较模式化的框架,但是其中的内容却是需要你根据每个案子的情节来构建的,这就需要我们十分地仔细和谨慎地去抓住每一个细节问题了。

  在法律文书书写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不少知识,理解了许多理论问题。

一个案子的案由字数可能最长也不过十来字,但是我们却不可忽视这几个字,判决时对一个案子的定性是很重要的,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将其定为有罪,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有时甚至是不可饶恕的;而即便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个人已经犯了罪,我们也应当准确地定性,既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但也不能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享有的获得法律的公正、公平、合理对待的权利,对待工作负责,进而对人负责,也是我们尊重人权的重要体现。

  最后,在法院实习,最大的方便就是可以经常去旁听庭审。

开始的时候,总是不敢去跟法官提出来,后来,庭长跟我说,来实习最好的不就是去旁听吗

勇敢的跟法官商量就是了,他们会同意的

结果,真的是这样,法官们都对我很好,我也就有了更多的机会去旁听庭审。

刑事案件审判中,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气氛、严格的程序、激烈的辩论,身处其中,至少可以让人感觉到程序的正义在这里是一种淋漓尽致的体现。

在旁听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

虽然已经学习了一年法律,但在旁听的过程中,我真真切切的感到了我们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在加强理论修养的同时,我们更需要积累实际操作的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

  关于收获  具体说来,我在实习中主要有以下收获:  第一,基层法院法官的优秀素质加深了我对法官职业的认识。

  我实习的刑庭的法官都具有长期司法审判工作经验,在审判案件时对庭上情况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掌控能力。

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法官职业本身的威严外,还需要法官自身的人格魅力。

廉洁公正,自省自重,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欲望永无止境,欲望也是不能自拔的深渊。

法官的个人魅力还体现在法官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清晰的理性。

  第二,我较为熟练的掌握了司法文书的写作要领。

  实习期间,我整理了大量的案件材料,这些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在学校所学知识的不足。

一份完整的一审案卷材料是由公安机关的预审材料(其中包括接警记录、各类证据、拘留和逮扑证件、审讯笔录等)、一审正、副卷(包括目录、立案书、起诉书、答辩状、辩护书、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委托律师函、开庭笔录、合议庭讨论笔录、阅卷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判决书、送达回证等组成)。

案卷订装存档前应当逐页加印页码、在封底贴封条加盖审判庭骑缝章,最后由整理人和案件承办人签字盖章存入档案室保存。

  关于体会  转眼间,两周的法院实习生活很快就结束了,在法院的实习的日子是充实而快乐的,不仅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还结识了很多的法官、律师以及社会上其他的人。

这两周的实习经历将是我一生中难忘的回忆,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最后,再次感谢**区人民法院给了我这次实习的机会

谢谢

2019年法院个人工作总结

2019年法院个人工作总结  法院干警XX年个人工作总结  XX年本人在院庭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学习均有长足进步,现将本人全年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本人在过去的一年中,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学习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实实在在的教育、警示以及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承担起肩上的责任。

  二、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为了胜任本职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我能注重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素质。

平时我认真学习《四项规则》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规则,不断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

为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我还参加电大法律本科的学习,并在本学年通过各项考试顺利毕业。

此外,我还能加强体能锻炼,熟练掌握法警技能,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立足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本人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

xx年上半年,作为一名驻基层法庭的法警,本人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值庭任务,维护正常的庭审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完成庭长及审判人员交办的送达及其他工作。

下半年回到法警队工作,在短时期很快进入角色,顺利完成大队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

依照《四项规则》等有关程序

法官在处置庭审突发事件时,有什么权利

法庭审判是人院行使国予审判权的严肃的法律行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因无论是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旁听群众都要维护法庭的尊严,不得违反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给我们的刑事审判带来一定的影响,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这种行为的正确处置,反映了一个刑事法官驾驭、组织、指挥法庭审理活动的水平和能力,我通过多年的刑事审判活动,总结和梳理了一些常见的现象,就如何处置,在这里和各位同仁进行探讨,如有错误,请大家批评,以此共同提高刑事审判水平。

一、突发事件的基本界定 突发事件,就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意料之外、瞬间很难做出正确判断,影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些具体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出现的时间应当在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中;2、这些行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是一些具体举动,具有突然性,在法庭的意料之外;3、内容具有复杂性,往往与所审理的案件息息相关,或者诉求不合理,或者影响庭审进行;4、时间紧,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具有一定难度;5、可能影响庭审活动继续进行。

我认为,只要具备以上特征,就可以界定为突发事件。

当然,这些行为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只要法官具备了一定的业务知识、庭审经验、综合能力,就能够依法作出正确裁决。

二、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合法公正原则。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应当依法进行,这里的法,就是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法庭规则等刑事法律规范,同时应当做到忙中不乱,有条不紊地进行,这样才能够措施有力,让当事人信服。

2、合情合理原则。

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照顾当时的合理诉求。

3、慎重稳妥原则。

根据突发事件内容、情节和对庭审活动的影响,选择适当的处置措施,把握好度。

4、果断及时原则。

法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避免类似的情形再次出现。

三、常见突发事件的处置 无论公诉案件,或者是自诉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均应在庭前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事件进行充分估计,拟定相应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因素。

1、当事人申请法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4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但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决定权在院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其是否回避)、检察长,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对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2、当事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应当依法获得保障。

根据刑诉法解释35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名。

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

根据该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如果合议庭同意,就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庭要分别情形作出处理:①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自行辩护;②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开庭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只要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均不予准许。

需要注意的是,自法庭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3、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无论公诉案件,或是自诉案件,这种情况较常见,处理措施是:根据刑诉法解释165条办理,①让申请人提供证人的准确姓名、联系方式、证据存放的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②申请重新鉴定的须说明理由;③申请勘验的须说明理由;④法庭根据具体情况 ,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这里如何判别具体情况,要围绕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罪名是否成立进行;⑤法庭不同意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继续开庭。

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4、公诉人要求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

在审理自诉案件中,同样也存在这种可能,处理的办法是: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55条办理,①法庭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必要的,可以准许出示;②如果对方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作必要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③法庭应当确定辩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

期满后应当及时开庭。

5、对被告人翻供的处置。

被告人供述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它是被告人接受公安司法人员讯问,向讯问人员做出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庭审中,被告人可能对其供述予以认可,可能不认可。

对翻供的,法庭应当提示公诉人问明被告人翻供的原因,而不是由法庭去讯问。

如果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无碍大局的小事,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已经充分注意到,并已记录在案;如果是重大事情,比如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不搞清楚可能影响事实、性质认定的,则应当由公诉人举证印证,如果还不能解决,就应当果断休庭,要求有关一方抓经查清。

6、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本案存在事实不清,影响性质认定的;可能出现新的罪行的;或存在漏罪漏犯需要追诉的等情况。

法庭依法应当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

注意的是: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上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且该时间不计入审限。

7、法庭审理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

自诉案件难办,是基层法官共同的感觉,其原因有三,一是调查取证难,多数案件发生在邻里之间,往往因民间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证人怕得罪人,不愿作证,法官的取证艰难;二是化解矛盾难,案件能够起诉到法院,当事人亲友和基层组织可能在起诉前已作了大量说服工作,但收效甚微,双方对立情绪大;三是自诉案件的数量毕竟是少数,对于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来源,不太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对刑法的规定了解的不全面。

导致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的举证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表现的较为突出,往往自诉人所举证据与被告方举证矛盾重重,甚至完全相反,难以认定案件事实,有的做法是休庭,让控辩双方继续收集、固定证据,当再次开庭时,又出现了与前次庭审相同的情形,法庭无法做出公正裁决。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没有专章的程序规定,但作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照公诉案件对类似情形的处理进行处置。

目前没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这种情况下,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53条规定,合议庭就应当对证据进行核实,避免出现类似情形。

8、当事人对对方的发言提出异议的。

这种情况,存在发言的方式不当,未经法庭许可发言,抢着发言,或者发言的内容带有讽刺性、侮辱性、挑衅性发言,从而存在激化矛盾可能的,法庭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提出警告,并依照法庭规则予以处罚。

9、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裁判的。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68条规定,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是新的辩解意见,则要恢复法庭辩论。

否则可能导致程序不合法。

10、当事人或者旁听群众对法庭、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或者法庭工作人员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言语的。

合议庭人员首先应当检查自己是否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进行庭审,合议庭的言行是否符合法言法语的规范,对待当事人是否一视同仁,不应当存在偏袒一方情形出现。

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其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避免出现对抗法庭的情形。

当然,对违反法庭规则的,法庭应当果断处置,予以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直至罚款(上限1000元)、拘留(最长15日),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作为刑事法官,应当具有处变不惊,以变应变,坚持原则,果断处置的驾驭、组织、指挥能力,既表现在意料之中,又表现在临场发挥上,树立刑事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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