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讨论通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谈论什么样的法官是合格法官
一、当前法官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现状及其原因1、当前法官队伍执法现状。
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总的来说是好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人民法官为人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法官的精神面貌、纪律作风、职业操守等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但我们还要看到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官审理案件贪污受贿现象常见不鲜,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办理案件“案结事不了”,导致当事人赴京、赴省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舆论,有的法官效率低下,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等等。
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社会形象和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廉政准则》是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举措,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是指导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具体标准,也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提出的最新要求,它的实施对于保证法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加强法院干警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以准则为导向,促进法官司法廉洁公正。
教育干警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律,认真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省高级法院“十条禁令”规定,提高自身廉政意识,杜绝出现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现象发生,要做“廉洁法官”办“廉洁案件”。
同时,坚持从严治院,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不懈地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努力实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同步推进,打造廉洁型法院。
2、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第一是个别法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
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对于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开展起着根本性作用。
个别法官作风不正、思想不纯、纪律不严、道德品质低下,不仅影响个案的公正处理,而且有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整体形象,严重破坏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
当今社会由于个别法官理想缺失、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忽视学习等因素形成了他们在思想道德层面的廉政意识松懈,甚至贪图享受、贪污受贿、漠视群众利益等消极思想状况,导致他们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没有牢固树立起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漠视群众,工作随意,满足现状,影响了公正廉洁执法效果。
当前法官队伍执法现状。
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总的来说是好的,在政治上、思想上、作风纪律上、业务能力上都是过硬的,特别是通过“人民法官人民”、“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法官的精神面貌、纪律作风、职业操守等方面有了很大改观,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但我们还要看到现实的法官队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不可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官审理案件贪污受贿现象常见不鲜,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办理案件“案结事不了”,导致当事人赴京、赴省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舆论,有的法官效率低下,对所承办案件久拖不决、“冷、硬、横、推”的官老爷态度仍然存在等等。
虽然这些现象不是法官队伍的主流,但已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社会形象和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
第二是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和诱惑导致法官廉洁信念缺失。
干警在对外工作生活的交往中,接触到各类人群,由于他们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干警利诱、拉拢,导致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不少人固执地认为,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为打赢官司,不惜重金开道,行贿法官。
还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有理、有据,却受社会上谣传的影响,认为不送礼,有理也打不赢,只有向法官“送礼赠物”心里才踏实,在这种风气的引诱下,使得一些本身薪水不高且意志不坚定的法官成了金钱物品的俘虏,导致个别案件成为“不廉洁”案件。
第三是个别法官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有些法官认为我是案件承办人,我掌握案件判决的生死大权,所以办理案件的随意性较大,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大的原则,滥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孰不知权利是人民赋予的道理,这就要求我们干警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过好权力关,切实增强自律意识,过好利益关,切实增强自省意识,过好社交关,切实增强道德意识,过好生活关,切实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过好诚实关,树立终于法律、终于事实信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是缺乏法官职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与法官相关的腐败行为多数是审判权的不正当行使,因此就会直接反映到与审判相关的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中。
多数表现在合议庭制度的运行上。
合议制是法院的一项审判制度,目的是为了减少个别法官独断专横而带来不公正的裁判,是审判权避免腐败侵蚀的一道屏障,然而在法院的内部工作流程中,由于法官队伍缺乏,社会矛盾的增多,案多人少现象严重,简易程序越来越多的使用,这意味着审判权越来越集中到案件承办人个人手中,案件合议制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形同虚设,导致个别案件缺乏内部监督,案件审判权高度集中在案件承办人手中,导致个别法官滥用审判权,造成案件审理不公。
领导干部在“六项纪律”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六项纪律一、政治纪律方面存在问题及特征调研表明,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都是能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这是取得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重要保证。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确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淡化,政治纪律执行不力,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其主要表现呈现以下“四性”:(一)政治上的迷茫性。
一是政治方向偏向。
有些党员干部针对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遇到矛盾和困难,比如贫富差距拉大、行业分配不公、少数人价值观扭曲、一切向钱看等,就在政治方向把握上摇摆不定,甚至把此类问题归结为改革开放造成的。
二是政治立场偏移。
有些党员干部实为政治上的糊涂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不鲜明。
比如有的人在对反腐败斗争形势正确判断上,没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自认为:反腐败越反越多,积重难返。
而有的又对身边违纪者睁一眼闭一眼,查处时说情开脱,袒护包庇。
有的对当今自上而下开展的作风建设、群众路线等工作,不是主动把自己摆进去,而是做局外人,持观望态度。
甚至错误地认为作风建设、群众路线做做样子,走走过场,阵风吹过,难以持久。
三是政治言辞偏激。
有些党员干部私下显能,口无遮拦,惯于传播小道消息,议论网上热门话题,甚至丧失党性原则,传播政治谣言、政治笑话,对党的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
(二)思想上的片面性。
一是于己无关论。
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遍百姓,消极遁世,不问政治。
认为自己无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没有遵守的必要;有的一般党员干部,则认为自己有职无权,党的政治纪律也没有约束的必要。
二是民主自由论。
有的党员干部在党内片面要求决策要民主、言论要自由,不能摆正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
说了一些违反组织原则的话,做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事。
三是自以为是论。
有的不是全面、正确地理解中央精神,而是片面曲解原意,甚至把自己的不正确理解当成中央精神,使之在执行中变形走样。
比如在执行党的强农惠农政策过程中,一些镇、村干部嫌工作麻烦,将强农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将应发到户的惠农补贴资金,违规套取、截留使用,严重背离了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精神。
近两年来,已查处7件此类案件,对相关人员及时给予纪律处分。
(三)工作上的本位性。
一方面重局部利益,轻整体利益。
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大局意识,不顾国家整体利益,片面强调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对党和国家政策、上级部署的工作,有利争着上,难事绕道走,合口味的立马照办,不合口味的消极应付。
有的强调以本地工作特色为由,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
另一方面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
有些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不从经济社会发展长远利益考量,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从而出现“利大快执行,利小慢执行,无利不执行”现象。
比如少数行政执收执罚部门,踩红边线,打擦边球。
少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以工作保密等为由,另设办事大厅,规避集中监管。
致使“三乱”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
(四)行为上的自由性。
一是阳奉阴违,我行我素。
有少数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貌似“双面人”,对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难以落实。
有的党员干部参与组织讨论决定时,仍然存在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的违纪行为。
二是信仰缺失,行为荒唐。
有极少数基层党员干部政治信仰缺失,不信马列主义,信宗教迷信。
不讲班子团结,讲团团伙伙。
其行为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立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极不良影响。
三是利益至上,违纪违法。
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在政治上缺乏理想信念,行为方式上自由散漫,逃避监督,价值取向上追求个人利益至上。
有的与不法商人打得火热,损人利己,损公肥私。
有的甚至受利益驱使,蜕化变质,出卖情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比如2011年4月,该县查处县法院一法官周某某违纪违法案,因其政治纪律松懈,难抵金钱诱惑,迷失政治方向,通过互联网络,向境外敌特组织出卖情报,终因犯间谍罪,被依纪依法惩处。
二、原因分析(一)不注重理论学习,政治素质不够高。
调研发现一些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只重业务培训,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
不善于运用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由于政治理论基础差,致使思想政治素质难以提升,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难以从思想上、政治上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不注重党性锻炼,纪律观念不够强。
有些党员干部不重视党性锻炼、党性修养,放松了主观世界改造,致使党性不纯或不强问题仍然存在。
突出表现为个人意识增强,组织观念弱化;本位意识增强,大局意识弱化;名利意识增强,公仆意识弱化。
甚至极少数党员干部把强调政治纪律,视为束缚手脚,自认为只要谋求本单位利益,个人不拿不贪,就不是违纪违法。
这样必然造成纪律涣散,难以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民主与集中、个人利益与党和群众利益的关系问题。
(三)不注重制度实效,执行力度不够强。
有些单位党组织制度执行力不够强,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的问题。
比如有少数党员干部不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正确处理上级与下级、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
有的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导致民主不够或集中不够,从而影响执纪实效。
(四)不注重从严治党,教育、监管、惩处不到位。
有些单位党组织,尤其是村级党组织治党不严,对基层党员干部思想上、行为上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闻不问,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监管,甚至当党员干部违纪追究时,帮其说情开脱。
有的党组织不抓经常性政治纪律教育,致使基层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化。
有的党组织不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党组织生活会流于形式,一些基层党员长年不参加组织生活,成为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有的党组织执纪不严,对违犯政治纪律者,认为蒙上“政治色彩”,尤其针对违反政治纪律言行,处分尺度更不好把握,因此得不到及时应有惩处。
三、加强党员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的对策建议(一)着力强化党章意识,增强执纪严肃性。
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每一个党组织都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自觉维护党章。
做到党章规定的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党章禁止的必须坚决纠正和查处。
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把严格遵守党章,作为自己必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用党章规范一言一行,真正把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行见于效,切实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二)着力强化纪律意识,增强执纪自觉性。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增强纪律意识。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的一系列主要论述,认真领会总书记对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提出的新要求,学懂学透党章、党纪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自觉规范言行,明确守纪底线。
二是创新教育方式,增强教育实效。
坚持政治教育与理想信念、宗旨教育相结合,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政治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注重统筹规划,加强持续教育。
把政治纪律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的整体规划,让政治纪律教育进入党校培训中,进入各单位党课教育中,切实使政治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传递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的正能【领导干部在“六项纪律”方面存在哪些问题】【领导干部在“六项纪律”方面存在哪些问题】量,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增强纪律意识,自觉做到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坚定不移。
(三)着力强化制度执行,增强执纪持久性。
严守政治纪律,执行制度是关键。
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真正做到关键时刻听从指挥、重大方针坚决贯彻,具体规定严格执行、日常生活严守规矩。
另一方面,扎实抓好党内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函询和问责等制度落实,查找和解决在执行政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整改。
同时针对违纪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位,查找违纪的深层次主客观原因,及时制定和完善政治纪律规定,增强政治纪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着力强化查处力度,增强执纪有效性。
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一是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促进党的团结统一。
二是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防止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是跟进重点时段、关键环节,加强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常态化检查。
要强化新政策出台、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明政治纪律;要强化重点人员的检查,突出新党员、新任干部、新进班子成员和离退休干部,及时纠正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和事;要突出重点环节检查,定期对网络设施、传播媒体、涉密载体等情况进行清查,防止发生网上政治问题。
四是要加强对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从群众反映强烈的吃、住、行、医、学等方面入手,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对违反政治纪律的人和事,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对执行政治纪律监督不力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着力强化主体责任,增强执纪示范性。
各级各部门党员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自觉作好表率,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维护政治纪律,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坚决同一切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强化纪律“铁”的意识,强化按制度办事的意识。
要把执行政治纪律贯彻于履职全过程,切实守住“底线”、不踩“黄线”,不越“红线”,以自身的示范表率作用,促进从严治党、严明执纪要求的有效落实。
组织纪律(一)遵守政治纪律态度不坚决 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意识有待加强,有时不顾长远发展追求短期效果和成绩。
政治敏感性不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不足,有的干部在公开场合口无遮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说三道四,甚至捕风捉影;有的自视“消息灵通”,透露一些所谓“内部消息”;还有的对社会上、网络上出现的一些政治谣言和错误言论,不抵制、不斗争,甚至随声附和。
有的对歪风邪气不作斗争,视而不见、装聋作哑。
(二)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严格 执行民主集中制基本程序不严格,存在随意性和简单化现象,有的议题事先没有征求意见,发扬民主不充分,有时搞临时动议,造成仓促议事,充分酝酿讨论的时间偏短,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或建议不够。
党内生活制度执行不到位,致使“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停留在纸上。
学习教育搞形式。
班子成员之间批评与自我批评氛围不浓,搞一团和气。
对干部职工中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批评和整治力度不大,总是手下留情。
存在抓业务工作与抓反腐倡廉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一岗双责”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配套规定、转变作风不到位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
有的班子成员认为贯彻八项规定是一阵风,使八项规定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
二是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依然没有很好解决。
以党建带队建是什么意思?总结该怎么写?谢谢亲们~~~~~
做导干部应该认真搞好自身的建设。
一是要严格执行廉定,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腐蚀。
不断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和政策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是牢记“两个务必”。
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该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准确对待地位、名利、权力,在思想上筑起反腐廉政的铜墙铁壁,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少思考我得到了什么,多想想我为党和人民做了什么,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做官,老诚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三是要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
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为官就要把为民谋利作为己任,多办利民之事,。
四是要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干部应尽之责,作为一名干部,要珍惜为人民服务的机会,不论在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不论在工作圈,还是生活圈、社交圈,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以《廉政准则》为准绳,时刻对照、反思自己的工作行为,时刻记住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法官违法违纪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 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是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增强党员意识。
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学习,通过深刻研读,全面把握各项内容和规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章党规上来。
要抓住本质学,深刻领会党章党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自觉按照党章党规的要求强化党性观念,牢记党员身份,明确党员的标准和责任,增强党员意识、使命意识、执政意识、先进性意识。
要联系党的历史和今天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承担的历史使命的实际,联系党的理论发展和今天坚定理想信念的实际,联系党员义务权利和今天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实际,联系党的纪律规矩和今天解决好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实际,深入思考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要求是哪些、怎样身体力行,深入思考对照党章自己哪些没做到、应该如何提高,深入思考全面从严治党还有哪些环节需要加强、哪些制度需要完善。
要通过这样的学习,把党章党规融会贯通,做到学而懂、学而信、学而用。
二是强化党员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每一名党员都要增强对党的归属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地相信党、拥护党、依靠党、捍卫党。
要带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特别是在我区目前的特殊区情下,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和维护稳定无局外人的思想,充分发挥党员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硬任务和第一责任。
四是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和规矩。
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做到执行有力、政令畅通。
五是严守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是执行党的其他纪律的重要支撑。
每一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组织观念、服从组织决定,履行好党员义务和责任,全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切实做到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带头遵守党的组织纪律。
六是严守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变质的有力保障。
每一名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克服侥幸心理,增强防微杜渐意识,时刻自警、自省、自重、自励,守住信念、道德和法纪防线,把好权力关、金钱关、亲友关,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八小时内外一个样、有没有监督一个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廉洁操守。
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崭新表述,是贯穿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为新时期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定了性质、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这一崭新表述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国家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的重大贡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总抓手。
贯彻和落实这一要求,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含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的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中国人民意志和社会主义属性的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
之所以要以体系化的方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身就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综合、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系统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当其协调一致时可以发挥最大功能,但当某一环节或系统出现了毛病,就会影响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发挥。
为此,必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特征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诸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内在协调统一的有机综合体。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治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众多要素组成,这些要素从其存在形态入手可将其从总体上分为硬件要素和软件要素两大类。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诸要素相加之和,它必须对法治诸要素进行组织、搭配和安排,实现法治结构的科学设置,并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功能。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结合起来,而且要成为一个能完成特定功能的总体。
第四,与法律体系不同,法治体系不是一个静止的存在,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实现、发挥作用、反馈等阶段性过程的接续。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规范表达。
法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法治不仅要以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构架作为基础,而且其实现程度又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不仅为政治建设提供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依据,而且是政治的规范化表达。
因此,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领域的表达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法治体系的本质属性。
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做到“七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前后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理解。
那么,“两个建设”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呢
这个关系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
特色形成于解决问题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法治的一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特殊问题的结合,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建构。
这种自觉构建,避免将资本主义与法治捆绑在一起进入西方范式陷阱,是在立足中国国情创建本土化法治发展道路的实践,是针对需求回应问题面向未来的法治探索。
二、充分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法治,其“义”在于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其“要”在于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其“功”在于比其他治理方式更多地供给人民福祉、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
法治体系是对法治的要素、结构、功能、过程在总体上的一个统合,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和指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增添总体效应的重要举措。
总书记强调,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
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尽管自成体系,但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其目的是要在中国法治建设领域通过改革和完善实现国家治理方面的总体效应和总体效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骨干工程。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根据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形势任务提出来的重要部署。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然而,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骨干工程。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形成后实现法治建设重心战略转移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应当从立法向建设法治体系转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级阶段和发展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有一个法律体系,而且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社会领域各个方面都要遵法守法,实际上就是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实施问题的回应。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体系化视野掌舵法治建设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有效途径。
法治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现象与社会状态,但也有微观和中观层面的空间和状态。
以体系化的视野掌舵法治建设,有助于理解法治的全局性,防止将法治理解为一个自洽的封闭系统;有助于把握法治建设的整体性,防止法治建设畸形发展;有助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确保法治的全面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片面化;有助于认清法治的过程性和长期性,防止将法治建设简单化为一场运动,运动方式有利于法治的快速推进,但也存在着将法治建设运动化,而难以恒久坚持的问题。
三、全面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充分的规范供给为全社会依法办事提供基本遵循。
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
恪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渊源,甚至可以有限制地将司法判例、交易习惯、法律原则、国际惯例作为裁判根据,以弥补法律供给的不足,同时还应当建立对法律扩大或限缩解释的规则,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填补法律的积极或消极的漏洞。
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质量和提升立法科学化的水平,应当进一步改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结构,提高立法程序正当化水平,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前置制度,建立辩论机制,优化协商制度,提升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形式,确定法律规范的实质与形式标准,设立法律规范的事前或事后的审查过滤机制,构建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完善法律修改、废止和解释制度等等。
尤其要着力提高立法过程的实质民主化水平,要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设定立法机关组成人员联系选民的义务,规范立法机关成员与“院外”利益集团的关系,完善立法听取意见(包括听证等多种形式)、整合吸纳意见等制度,建立权力机关内部的制约协调机制,建立立法成员和立法机关接受选民和公众监督的制度,等等。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
首先,要认真研究如何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可实施性,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法律规范无疑会加大实施成本,甚至即使执法司法人员费尽心机也难以实现。
因此,要特别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
其次,要研究法律实施所必需的体制以及法律设施,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
再次,要认真研究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要为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与养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
又次,要研究法律实施的环境因素,并为法律实施创造必要的执法和司法环境。
最后,要研究如何克服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唯有法律能使其扬长避短和趋利避害;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在一般情况下都来自公共权力;只有约束好公共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实现。
有效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要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规范权力的运行,为权力的运行设定明确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界限;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与要求;要严格对权力的监督,有效规范党内、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审计、社会、舆论诸项监督,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独特作用,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要健全权益恢复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
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任务艰巨而繁重,如果缺少配套的保证体系作为支撑,恐难以持久。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缺少整体规划,缺乏顶层设计,党内法规存在“碎片化”现象。
要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四、牢牢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一)五个子系统环环相扣。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应当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建设法律规范体系要求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建设法治实施体系要求执法、司法和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建设法治监督体系要求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建设法治保障体系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建设党内法规体系要求健全党内法规体制、强化党内法规与法律、政策的关联,为管党治党提供法制保障。
(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现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要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
(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体双翼”。
法治国家是长远目标和根本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核心要求实现国家生活的全面法治化;法治政府是重点任务和攻坚内容,建设法治政府,核心要求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法治社会是组成部分和薄弱环节,建设法治社会,核心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实现全体国民自己守法、护法。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三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辅相成。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确立了新时期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内容。
科学立法要求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有效性,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严格执法,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正司法,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全民守法,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同脉共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基本要求,又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协调性等价值属性满足了国家治理对权威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法治在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民主、科学、文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民主、科学、文明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治理现代化需要通过法治手段进一步具体地对应到治理体系的各个领域和每个方面,需要进一步量化为具体的指标体系,包括国权配置定型化、公权行使制度化、权益保护实效化、治理行为规范化、社会关系规则化、治理方式文明化六个方面。
在实现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治理主体需要高度重视法治本身的现代化问题,高度重视法律规范的可实施性,高度重视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塑造,高度重视治理事务对法治的坚守,高度重视司法公信力的培养。
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目标起着定海神针的作用。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全新的任务,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
在当代政党政治的条件下,政党领导国家和政府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要求。
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
中国要回答的不是西方国家的问题,而是必须回答中国的问题。
中国的法治必须基于中国的法治实践,必须凝聚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在我国建立起植根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而不是简单地移植一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观念或者模式的法治。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
(三)坚持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
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立足国情和科学借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法治在总体上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基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这个主旋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治体系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治体系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与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借鉴和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
西方的法治经历数百年的历史发展,有些国家已经具有相对完整的体系,并对本国文明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有着本质区别,但其中有些做法也能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有益的借鉴。
但是借鉴不意味着照搬,更不意味着“全面西化”。
(五)坚持遵循法治建设规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成败关键。
法治建设有其规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任务,正因为如此,必须高度重视对法治规律的把握,把法治作为历史现象、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来研究,深刻认识法治的社会本质、历史本质和文化本质。
要遵循国家治理规律,理性把握法治的作用和功能,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要遵循法治发展规律,做到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条路径相结合。
要遵循法治的运行规律,合理配置法治主体的结构,努力提高法治结构的功能,积极推进法治功能的强化和转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