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苍山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苍山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苍山是洱海的重要水源地,是国家地质公园,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东坡海拔2200米以上;南至西洱河北岸海拔2000米以上;西坡海拔2000米(由西洱河北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牛村)和2400米(由光明村至三厂局)以上;北至云弄峰余脉海拔2400米以上;涉及河流、溪箐的,包含河流、溪箐垂直延伸至其底部以上的全部区域。
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苍山片区勘界立标确定的界限划定,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苍山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整体保护、社会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苍山保护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保护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维护。
第七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应当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范围重合或者交叉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标准保护;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标准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第十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为:(一)苍山冷杉、杜鹃林等特色高山森林生态系统;(二)列入国家、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以及苍山特有的野生动物、植物;(三)感通寺、中和寺、玉皇阁、苍山神祠、无为寺、马龙遗址、古陵墓、石刻、岩画等文物古迹;(四)七龙女池、龙眼洞、天龙洞、清源洞、花甸坝、脉地大花园及溪流、瀑布等自然地貌;(五)洗马潭、黄龙潭、双龙潭、黑龙潭等第四纪冰川遗迹;(六)大理石等矿产资源;(七)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十一条 自治州、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并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苍山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苍山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1]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苍山保护管理工作。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承担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护林防火、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责。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苍山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苍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对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组织编制和修订苍山保护管理相关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五)组织有关部门对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六)依法对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审批;(七)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八)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九)设立重点保护对象的标识;(十)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对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初审;(三)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四)开展巡查巡护,制止违法行为;(五)收取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六)开展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的保护、治理,建设保护管理设施;(七)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 自治州、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民族宗教、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苍山保护管理工作。
[1]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八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行分区管控,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具体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划定。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所属县(市)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苍山保护管理目标。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
进入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保护管理设施、旅游设施,应当与周围的自然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相协调,体现地方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验区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苍山保护管理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外来住户迁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居住。
鼓励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原有居民迁出保护区。
鼓励和支持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原有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的生态管护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原有居民。
第二十五条 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协调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建立特许经营制度。
具体办法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开发利用苍山风景名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营业额的1%缴纳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依法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费。
进入苍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的人员应当购买门票,门票由县(市)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出售。
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专项用于苍山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五)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七)擅自引入外来物种;(八)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九)挖掘、采集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猎捕野生动物;(十)设置排污口;(十一)野外用火;(十二)开发地下水资源;(十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取水;(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苍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移动、毁坏界标、标识,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或者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苍山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苍山保护管理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四)个人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七)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苍山保护管理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四)野外用火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开发地下水资源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法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七)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1]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谁帮我找点关于保护洱海,爱我家园,手抄报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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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洱海 云南大理,一个令人向往的神奇之地,苍山银装素裹,洱海碧波荡漾,蝴蝶泉美景让人流连忘返,五朵金花的故事在记忆中不时闪现…… 12月初,记者随中国环境记协组织的“中国环境城乡行——云南行”新闻采访团来到这片如诗如画、充满美丽传说的土地,领略了大理各族人民为保护治理洱海所做的巨大努力,洱海正重新展现“高原明珠”的亮丽风采。
扼制蓝藻肆虐 打响“洱海保卫战” 在蓝天白云的映衬下,静静的洱海依偎在苍山的怀抱。
初冬的阳光撒在一碧万顷清风徐徐的湖面,干净透明的水体一眼可看到三四米深处。
湖面野鸭畅游,白鹭翩跹,远处片片渔舟依稀可见……泛舟洱海上,一种“船在碧波漂,人在画中游”的诗情画意油然而生。
看着眼前的美景,初到洱海的人绝不会想到“风里浪花吹又白,雨中岚影洗还清”的洱海,曾一度遭受蓝藻侵袭。
上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流域农业快速发展带来的磷、氮等化肥大量使用以及周边地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各种生活及工业污水垃圾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1996年,洱海暴发蓝藻,湖水透明度从4米骤跌至0.5米。
2003年,洱海再次大规模暴发蓝藻,水质下降到Ⅳ类。
洱海两次蓝藻暴发,唤起了大理各族儿女深深的忧虑和思考。
一场“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母亲湖”的“洱海保卫战”从此拉开帷幕。
通过“循法自然、科学规划、全面控源、行政问责、全民参与”的综合治理,洱海的水质有了明显改善。
“2004年以来,洱海水质连续5年持续得到改善并总体保持Ⅲ类,2009年3、4月还达到了Ⅱ类,流域自然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
”大理白族自治州环保局局长李琼杰说。
2008年12月初,环保部在大理召开了洱海保护经验交流会,洱海被誉为城市近郊保护最好的湖泊之一。
在今年召开的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上,洱海保护治理模式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认为洱海保护治理的成功,为中国湖泊保护治理提供了经验。
降低污染负荷 建设“一河两江”生态湿地 12月9日,记者来到位于大理市上关镇沙坪湾的罗时江河口湿地,一道靓丽的生态湿地风景展现眼前:鹅卵石铺就的小径,木头构筑的观景平台,岸上高大树林与绿草高低错落,湿地中各种水生植物交相辉映…… “几年前,这里还是罗时江下段杂草丛生的河口,又脏又乱。
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对这里进行了恢复重建。
如今,水清了、景色美了,来的游人也多了,我们的生活也变得越来越好了。
”上关镇东沙坪西闸尾村村民杜子钧说。
“罗时江是洱海重要补给水源之一,占洱海来水量的13%。
由于流域村落集中、人口较多、面源污染突出,罗时江水质最差时达到劣Ⅴ类,严重影响洱海水质。
”上关镇副镇长杨红元说,为保护洱海生态环境,大理投资5965万元恢复重建罗时江入湖河口湿地,目前累计完成投资1800万元。
湿地的恢复重建对于拦截罗时江径流所携带的氮、磷,降低洱海的污染负荷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针对洱海北部“一河两江”(罗时江、弥苴河、永安江)入湖水量占洱海入湖水量的70%、污染负荷占65%的现状,大理启动实施了“一河两江”生态湿地建设,计划投资2.7亿元,在“一河两江”流域规划建设生态湿地3400亩。
同时,还将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9000万元,在喜洲、双廊、上关、周城等集镇建污水收集处理厂,并开展小型焚烧设施、农户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
此外,还将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湿地旅游发展,走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减少面源污染 发展生态种植业养殖业 湖水如玉,绿树成荫,白墙灰砖的白族民居依山傍水,公路两旁田地里,绿色的蚕豆苗郁郁葱葱……从千里冰封的北京来到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满眼都是山清水秀的田园风光。
洱源,因洱海发源于此而得名,有弥苴河等7条河流入洱海,还有海西海、茈碧湖等5个大小湖泊,流域径流量达7亿立方米。
“洱源的水治理情况,直接关系洱海保护的成败。
”洱源县副县长马利生说。
洱源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耕地面积43万多亩。
马利生说:“大蒜是洱源的特色蔬菜,经济效益好,但用的化肥也多,大量化肥流失进入洱海,形成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
”为了保护洱海,洱源县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少种大蒜,多种蚕豆。
为减少化肥使用量,洱源县以邓川镇、右所镇为主,开展测土配方、平衡施肥,降低氮、磷化肥亩用量超过15%,并在水稻、大蒜等作物种植上推广缓释肥。
洱源县还在农业生产中推广使用有机肥,开展生态稻米和优质无公害特色蔬菜种植,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减轻洱海农业面源污染,确保洱海入湖水质,起到了良好效果。
洱源水草丰沃,是有名的“乳牛之乡”。
截至11月底,全县乳牛存栏达7万多头,还有大量生猪、黄牛和家禽等。
为了解决人畜粪便的处理,避免形成面源污染,马利生说:“在乳牛养殖集中的洱海流域6个镇乡,我们采用政府主导,国家、企业、集体、农户联合投资方式,投资1610多万元建成6座人畜粪便处理太阳能中温沼气站,为800多户农民提供管道沼气,年处理人畜粪便2万多吨,为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发挥了作用。
” 保护源头小溪,综合整治农村环境。
洱源县有近千条小溪汇入境内5个湖泊和7条大河,这些经湖泊和河流最终注入洱海的小溪,其中有80%要穿越村镇。
通过治理农村垃圾污染,开展农村综合环境整治,保护好这些小溪,对保护洱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走进洱源县茈碧镇下龙门村,平坦的水泥路、白族风格的彩绘民居整洁干净,依依垂柳下,洱海主要入湖河流——凤羽河穿村而过。
3名小学生正在河边小亭子里写作业,几位老人在村前空地上一边聊天、一边捡黄豆……“现在,穿着西装、皮鞋可以随意在村里走了。
过去可不是这样,西装、皮鞋只能在自家屋里头穿,出门就要马上换下来,否则就脏得没办法看了。
”一位村民对记者说。
下龙门村的变化缘于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
今年2月,投资130万元的整治项目开始实施,共建成农村分散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20座,建蓄水池、过滤池2座,铺设供水主管网2800多米。
此外,还建成沼气池、卫生厕各20座。
今年9月项目完成后,全村的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如今洱源县的大村小寨,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都得到明显改善,再也看不见昔日垃圾乱堆、污水横流的景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不仅保护了洱海流域的生态环境,也为百姓创造了良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成为大理及洱源的又一笔巨大财富。
旅游开发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保护措施)
以大理为例。
大理是云南最早的文化发祥地之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留下了丰富 的文物古迹。
大理是唐代南诏、宋代大理国的都城,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这里有云贵高原第二大淡水湖――洱海和著名的苍山。
苍洱之间,风光秀丽,是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同时又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这里风花雪月,山水泉石, 洞光云蝶,城廓塔景等美妙奇观,令人心驰神荡。
几个世纪以来,徐霞客、杨升 庵、马可波罗、郭沫若等中外名人学者都为大理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写下无数赞 美的篇章。
1 蓬勃发展的大理旅游业 大理,美丽而神奇的白族之乡,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自然 保护区三项桂冠于一地的土地,几乎成了诗人和作家、旅行家赞颂不绝,探索不 尽的奥秘世界。
电影《五朵金花》和金庸先生的《天龙八部》名作,更使大理声 名远扬充满神奇。
古往今来,大理一直是祖国内地联系边疆民族地区和周边国家 的通衢。
始于唐代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的白族传统盛会大理三月街,融经贸、 文化、旅游、体育为一体,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四方人士、中外客商聚会。
“八五”期间,大理的旅游业立足于得天独厚的风景资源优势和地理区位优 势,按照“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靠开放促开发、以资源开发促发展 ”的旅游业发展之路,使旅游业成为全州国民经济中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富民兴 州”的后继骨干产业,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据统计,1995年全年接待游人数280万人次,其中,海外游客达4万人次,国 内游客达276万人次,旅游直接收入7000万元人民币,旅游社会收入6.2亿元人民 币。
“八五”期间,以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为龙头建设的大理旅游业,共引进台 资5.1亿元,其中投资达2.6亿元的大理亚星大饭店主体工程已完成。
占地面积达 2000亩的高尔夫球场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苍山索道、海滨大理山庄、洱海水上 乐园等项目也已同美国、新加坡、台湾等地客商达成投资意向性协议,大理旅游 业步伐进一步加快。
与此同时,诸如周城民俗旅游村、珠海旅游度假村、喜州海 滨游乐场等村办、联办旅游实体也相应产生,涌现出大理古城“洋人街”、“蝴 蝶泉扎染一条街”、“三塔大理石工艺品一条街”等个体私营旅游综合服务项目。
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一大批地方旅游产品的开发。
大理市城邑乡三文笔村公所, 现在80%以上农户从事大理石制品的加工,大理周城、喜洲的扎染布已从单纯的 布料染制发展为系列产品,大理草帽、民族服饰、沱茶、蜜饯等等一批具有地方 特色的产品已成为游人选购的主要商品。
2 旅游开发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 1994年4 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大理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以下简称苍洱自然保护区)以大理苍山和洱海为主体,地跨大理、漾濞、洱源 三个行政区域结合部,总面积797km[2]。
主要保护对象为:大理冰川遗迹,高原 淡水湖泊及水生植物自然生态和自然景观,以大理弓鱼为主要成分的特殊鱼类区 系,南北动植物交错过渡带区系景观及苍山冷杉,璀灿瑰丽的大理历史文物名胜 等。
大理旅游业的开发,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但大理这个“三桂冠”地区由于管理部门交叉纵横、体制不顺、管理措施不善等 因素,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对自然保护区的资源生态环境等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洱海水环境的影响 据调查,旅游开发对洱海水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生理 排泄和生活污水),旅游船只排放的油污和重金属。
其来源于饭店、宾馆、娱乐 场所、机动旅游船只等方面。
2.1.1 服务场所对水环境的影响 在大理古城,生活垃圾影响洱海水环境的饭店、宾馆、旅社等130多家,大小 食店、餐饮店等上百家。
大理素有“街街流水”之美称,这流水大部分流入洱海, 在这上百家服务场所中,绝大多数都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沟中,流入洱海。
据调 查,每年大理三月街期间(农历3月15日开始,连续7天),城内宾馆、饭店、饮 食店爆满,接待游客100万人次,高峰日达20万人次。
按每人每天生活用水指标120~150升,产生生活污水按生活用水的1\\\/3计,这 一期间,城内所有饭店产生的生活污水量为40000m [3]。
另外就餐游客所产生的 排泄物量(按每人每天排泄物量的1\\\/3计算)这一期间为400t。
因而,在一年内的 旅游高峰期,大理古城内的宾馆、饭店等服务场所将大约40000m [3]生活污水和 400t生理排泄物通过沟渠注入洱海。
另正兴建的大理旅游度假区,规划年接待游人60万人次,日用水量6000m[3], 日产污水量5000m[3],全年180万m[3],相对集中处理后排放,注入洱海。
洱海沿岸的其它服务场所,如息龙宾馆、珠海乐园,喜洲田庄宾馆等,每年 也有大量的生理排泄物和生活污水排入洱海。
2.1.2 旅游船只生活垃圾对水环境的影响 苍洱一日游是游人热衷参与的项目,洱海上80 客以上的机动游船8艘,80客 以下的81艘,共计89艘。
由于船上卫生设施不完善,管理制度松懈等,船上游客 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没有采取集中收集靠岸处理的方法,而是直接倒、排入湖中。
根据统计,1995年仅洱海上游船杜鹃号等6艘游船年载客量就达30.33万人, 按每人每天固体废弃物1.5kg,在船上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为一天中的1\\\/3计算,则 这30. 33 万人全年遗弃洱海中的固体废弃物约为151.65t;生理排泄物121.32t; 船上为游客备餐饮产生的污水为12132m[3]。
尚有民间个体游船,每年所排入洱海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也有相当的数 量。
2.1.3 旅游船只跑、冒、滴、漏油对洱海水环境的影响 在洱海250km[2]的水面上,专职从事旅游的大小船只89艘,这些船只均为机 动船,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油现象十分严重,据州航 管站1995年统计资料表明,洱海现有大小船只5488艘,其中机动船只2625艘,既 有直接从事旅游的,也有客货运输船,还有为旅游提供间接服务(主要是运输水 果、蔬菜、捕捞鱼、虾等)船以及其它船只。
据环保部门监测统计,1995年洱海 机动船共产生133t油污染水体。
根据监测1滴油可污染1m[2]水面,这133t油又将 污染多少水面
综合分析可知,1995年游客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有151 65t 固体废弃物,521. 32t生理排泄物和52132m[3]生活污水排入洱海中。
尽管有一部分生活污水和排泄 物经过沉淀池处理(厌氧发酵),但只有部分病毒和细菌被杀死,大部分将直接 进入湖中。
这说明只通过沉淀池处理便排放,仅能对水环境的污染起到缓解作用 或减轻,根本不彻底,长期下去,入湖生活垃圾既对湖水污染,影响生活用水, 又造成湖体淤积,影响库容。
进入水体中的有毒成分又可能在水生生物体内积累, 影响水生生物的繁殖和食用。
未经处理的垃圾和生理排泄物直接进入洱海,病原 菌及寄生虫卵既污染了水体,又传播进入人畜体内危害健康。
船只漏油不仅仅是污染了洱海水环境,更严重的是对洱海水体中水生生物的 生存条件造成威胁,对洱海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2 对苍山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据调查分析,旅游开发对苍山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修建游路、索道 造成植被破坏、山体裸露、水土流失。
游客丢弃的固体废弃物、乱采乱伐珍稀野 生花卉、树木以及游客不慎引起的山林火灾等。
2.2.1 游路、索道对山体植被造成的影响 位于苍山东坡,海拔2500~2800m 的苍山玉带路,设计全长75km。
由下关将 军洞开始,至大理蝴蝶泉(至1994年已修通苍山清碧溪至大理石矿16.7km的道路 )。
游路的开通,方便了部分登山探险的游客,但也对苍山植被、风景景观造成 破坏。
炸石修路造成山石裸露,山体岩石稳定性遭破坏,局部地段大面积山体滑 坡,造成水土流失,继而造成资源的破坏和对苍山生态环境带来影响。
修建中的苍山旅游索道,从局部利益看,似乎使经营部门获得较大的经济收 益,方便了一部分游客,但对苍山的山体、土石、植被、景观、地貌等却造成了 极大的破坏。
索道直插山顶,促使山顶城市化,人为地造成生态环境恶化。
2.2.2 游人对苍山植被、生态环境的影响 游路、索道开通后,游人将大量涌入山中,造成的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游客 乱采乱伐珍稀花木、树木等现象必有发生,造成人为的植被破坏、减少、甚至消 亡。
将会影响到苍山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
2.3 间接影响 由于游人猛增,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条件也相应发生量和质的变化。
游客到大理首先要解决吃的问题,大理的砂锅鱼、酸辣鱼远近闻名,弓鱼更是水 中珍品。
不论中外游客,到大理来旅游,白族传统的砂锅鱼、酸辣鱼是必备菜, 由此而形成周城鱼庄、蝴蝶泉鱼庄、沙坝鱼庄、大理洱海鱼村等专营水产品的风 味街,由于食量的增大,加大了洱海鱼类的捕捞量,部分水产资源遭到破坏以至 衰竭,洱海弓鱼几乎绝迹。
由于食用鱼量的增加,又刺激了网箱养鱼的发展漫延。
洱海网箱养鱼现有150 亩左右(主要是草鱼),由于采用粗放粗养、渔民从湖中 大量打捞水草喂鱼,每年洱海要减少水生植物3000~4000亩,网箱养鱼使洱海水 生植物资源遭到破坏,降低了水域自净能力。
为了加速鱼的生长,绝大多数网箱 养鱼户投饵次数和投饵量增加。
在洱海南部已发现大范围淡水赤潮,这说明洱海 的水质已有变劣的征兆。
闻名中外的大理石,花纹神奇秀美,用大理石制成的大理石工艺品、家具享 誉海内外,历来为游人所青睐,是首选的纪念品,销量极大,利润可观。
在此诱 惑下大理古城内的许多单位,个体私营主积极从事大理石的开采加工,仅大理城 邑乡三文笔村公所,现在就有80%以上的农户从事大理石制品的加工,大理古城 和三塔景点专营大理石家具、工艺品的商店,摊点就达200多家(处)。
购买力 的加大又激发了苍山大理石的开采,尽管地方政府明令严禁个体和私营企业开采 大理石,且把大理石纳入矿产资源管理的范围,实行许可证制度,限量定点开采, 但仍有加大开采量和盗采现象,开山炸石声时有响起,严重地影响到苍山山体景 观及植被,造成岩石裸露,加大了水土流失量。
雨季汛水期,开山炸石产生的泥 沙土石等随溪水冲入洱海,加快了洱海的淤积进程。
3 保护和开发策略研究 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的差距,大力开发和建设中西部,已经成为我国本世 纪末发展重点。
加大西部开发力度,为西部地区脱贫致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带 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大理地区资源、能源蕴藏丰富,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在所必然,特别是自 然环境好的地方,往往是开发的重点。
但如何正确处理“保护、开发、利用”三 者之间的关系,注重开发的同时加强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已 成为当务之急。
众所周知,在自然界中,任何一种资源如果不能被人类所利用,即失去自身 存在之价值和意义。
开发是为了利用。
有计划地进行开发,不使资源枯竭、环境 恶化,就是合理地利用。
保护是一种带有某种目的和强制手段的措施。
保护是为 了更加合理而科学地永续利用。
3.1 保护方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风景名胜 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 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洱海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拟定出大理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方针,即“严格保护、合理利用、 科学管理,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3.2 保护和开发原则 总的原则是:开发应服从于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开发。
资源得到妥善 保护,开发才能得到收益;开发取得收益,反过来可用于保护工作。
但是,一旦 开发与保护出现矛盾,保护对开发拥有绝对否决权。
研究表明,生态系统对环境的保护作用,主要取决于其复杂性和稳定性,凡 是占有空间越大,组成结构愈复杂,如生物种类多、食物链复杂、内在调节机制 完整有效,它的稳定性也就愈大。
各种野生动植物的存在,是生态平衡和人类生 活的主要保障。
――合理地开发就是要遵循生态学原则。
生态学上的“物物相关”规律,要 求在开发利用中,必须注意调查研究、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切实做到保护管理。
苍山洱海这一生态系统对来自各方的压力(包括来自旅游方面)都有一定的极限, 超过这一极限就会引起系统的损伤、破坏,以至瓦解,这就是生态学中的负载“ 定量”原则。
国外的许多自然保护区,旅游是在控制容量前提下进行的,如果对 苍洱自然保护区的环境问题认识不足,不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控制,洱海很有可能 变成第二个滇池。
――合理地开发就是要遵循生物群落学这一基本原则。
使物种资源不被破坏、 不至于灭绝。
――合理地开发就是遵循环境学的基本原则。
绝不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人 类开发自然、利用自然和向自然索取的同时,必须尊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人与 自然环境应进行统一和谐的发展。
――合理地开发就是要遵循风景美学的原则。
各类资源是现代旅游的基础, 是旅游美学观赏价值的基本源泉,只有风景美,才使旅游具有观赏功能和价值。
3.3 主要策略 3.3.1 增加环境保护意识 ――要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树立环 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现代化建设中的基本保护条件和战略任务的思 想。
要提高领导干部对资源、生态、环境的认识,在资源开发立项上,决策者要 有超前认识,要提高整个民族对环境的认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动员群众参 与,依靠群众监督。
――要认真处理好资源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所有人为的生产、经营等项 目都应以保护资源为基本原则,即把保护放在首位。
要牢固树立“保护第一、持 续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自然保护协调发展,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在利用 中加强保护,注重保护,适度开发,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要把保护、开发、建设自然保护区的事业纳入地方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 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自然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保护工作与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3.2 加强自然保护区内环境监测管理 ――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在政府的“环境目标 责任制”中应规定在苍洱自然保护区内的一切人为活动,以及对自然资源开发建 设项目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环境保护以及环境允许容量下进行,实 行开发活动总量控制,对野生动植物的采取和猎捕实施“许可证制度”。
――严格控制污染源和对饭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游船、索道起始点的污染集中控制、异地处理和对污染限期治理。
3.3.3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建立健全有权威的保护区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器材,同时做好规划 和发展计划。
――建立正常而稳定的资金渠道。
对所有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开征资源补偿费和生态保护费。
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同时开展国际交流合 作,争取国际环境资金援助和实用技术转让。
――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理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法规等, 依法加强管理。
――变被动保护为积极保护。
除加强对苍洱自然保护区内划定的核心区、缓 冲区进行严格保护外,积极开展各项研究工作,把大理野生、珍稀、濒危物种引 入风景名胜区中,这样不仅丰富了绿化材料,又加强了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的稳 定性,更能有效地保存植物资源,实行就地和迁地保存的有机结合。
――建立适合于自然保护的新旅游体制,开展生态旅游。
立足于保护森林植 被和苍洱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维持良性自然生态循环,实行有控制地开放,使 旅游者能投身到大自然的名胜风景和新鲜空气中,达到欣赏自然美、陶冶情操、 增长知识的目的。
3.3.4 实行传统经济向现代生态建设转移 建立良性循环环境大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文明上的战略性突破,以最低限度 地消耗自然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建立生态体系作为平衡发展模式,维持经济社会发 展的健康运行。
因此,要在传统农业的基础上推广生态农业,生态林业,走生态 经济发展的道路。
在发挥国土整治综合效益中,增强城乡生态工程建设力度,改 善生态环境,建立经济开发中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实现必要的经济开发和必需的 生态建设之间的良性循环,达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保证可持续发展的真正突破
乡村公路旁建房要离公路多少米
公路法第五十六[释] 本条是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规定。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是指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区域,在该区域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多重目的:其一是为了公路今后上升等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路的技术等级和宽度也要不断地提高和增加,如果对沿线的建筑不加以控制,将会大大增加今后拓宽公路的难度。
其二是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的效能。
公路对沿线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公路建成后,大量的工厂和店铺都要在公路沿线设置。
这些工厂、店铺如果离公路过近,将使公路形成街道,出现随意占用公路停车、摆摊设点和随意穿行公路的情况,严重影响公路的畅通和效能的发挥。
其三是可以避免沿线近距离建设施工对公路影响,有效地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其四是对公路沿线的建筑进行控制,可以充分保障公路上汽车驾驶人员的行车视野,促进行车安全。
其五还可以减少公路上车辆的噪声和尾气等对沿线居民的影响。
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并不是《公路法》新创设的制度。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中已经规定了这一制度,只是没有使用“建筑控制区”这一概念。
与《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比较,《公路法》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更加严格,不论是永久性建筑物还是临时性建筑物均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建设。
本条规定的基本含义是: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土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这里所指的“国务院的规定”是指《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最小范围。
《公路法》颁布后,并没有废止《公路管理条例》。
在《公路法》生效后, 《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相抵触的部分,应当废止;不抵触的部分,仍要继续执行;今后《公路管理条例》修改了,再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控制区的最小范围应当是: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