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不及时交学习心得体会处罚通知该怎么写
按照行里统一要求,我认真阅读了《高效能员工工作法则》这本书,感到受益非浅,员工工作心得怎么写。
这本书全面详细的介绍了世界500强企业员工高效能工作的黄金法则,对中国企业员工的工作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提供了一套如何让低效率员工迅速成为高效能员工的方法。
应该说,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实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什么样的员工才是高效能员工
高效能员工必须做到:1、工作时认真仔细、精益求精;2、对工作、对公司高度负责;3、永远把最重要的事情放在第一位;4、追求速度、讲求效率;5、敢于创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6、善于学习,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认真第一;责任第一;要事第一;速度第一;创新第一;学习第一。
世界500强企业高效能员工的黄金工作法则造就出了一流的员工和一流的企业。
认真、负责、效率、创新、学习,应当成为我们职业生涯中的永远不可或缺的工作品质。
工作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有没有权利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看我们能不能认真的对待工作。
公司给我们工作,实际上是给我们生存的机会,我们只有认真对待这个机会,才对得起公司给予的待遇,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认真的工作,用心的工作,把精益求精当成认真工作的完美表现;无论在哪一个岗位,始终保持一种责任意识,对客户负责,对团队负责,对公司负责,心得体会《员工工作心得怎么写》()。
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员工,在工作的时候,他不是简简单单负一下责任就算了,他会比老板还负责,认真对待工作,他不仅认真,而且还对工作的结果负责,当一个人能对事情的结果负责时,他必能担当起重任。
工作的过程就是解决一个个问题的过程,做正确的事比正确的做事更重要。
在我们实际的工作中常常会患有大企业病:工作流程烦琐、响应速度缓慢,大家都各司其职,按部就班的做事,大家都只是在正确的做事。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能明确的分工,总有分不清的工作,必然出现管理上的死角,这就需要发挥我们的能动性,及时补位,去做正确的事情。
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把自己的工作和公司的目标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是对公司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通过阅读这本书,感觉最有收获的是要事第一法则。
所谓要事第一,就是把重要的事情放在第一位,先把重要的事情处理完,再去处理其他事情。
要事就是与工作目标有关,凡有价值、有利于实现个人目标的就是要事。
如果一项工作的结果对本部门目标的实现起不了重要作用,或者对今后的工作产生不了长远的影响,那么它就不是要事了。
因此要学会把区分急事和要事,永远把最重要的事情放在第一位。
只有学会做重要但不紧迫的事情,才能让我们朝着自己的工作目标越走越近,工作越干越出色。
养成“做要事而不做急事”的良好个人习惯,我们对工作才会驾轻就熟。
这样我们就会提前做工作计划、按时复习功课,经常锻炼身体,保持良好的状态,避免临阵磨枪的紧张和尴尬。
总之,通过阅读这本书籍,对照自己的实际工作认真反思,感觉自己要把这六项黄金法则当作今后的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在发展形势瞬息万变的今天,惟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有竞争力;惟有不断的钻研,才能站稳脚跟;惟有不断的提高,才不会被人超越。
职场的竞争规则是强者胜,企业的用人标准是有才能者录用。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努力学习,勇于创新,以高度责任感,精益求精的认真的工作态度,让自己成为一个认真负责的高效能员工,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心得体会近日,总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我行对该《办法》组织了系统化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提高了对农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深刻理解到掌握制度、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我就对本次学习所获,大致谈谈自己的认识体会。
一、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使员工们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
当前,农行尚处于上市初期,许多传统的规章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上市以后,新近加盟农行的高管和其他型人才,尚不了解农行的企业管路办法和规章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完善一套崭新的企业制度和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通过办法的学习,可以提高广大高管和普通员工对上市金融企业管理方针的认识,明白自己身为农行的员工,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
二、办法中的条文基本做到了上下兼顾,有利于鼓舞员工士气,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
通过办法的学习,我们可以看到该办法对上至农行的高管,中至各级部门主管、运行主管,下至基层柜员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直至言行举止,都做了有条不的要求和举例说明。
这种一视同仁的行为规范,无疑对以上三个阶层员工在相对公平、互相牵制、自我约束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办法论述详细,条理分明,有利于员工在执行制度中,找到对应的合理依据,用制度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
通过办法的学习,我们能够看到对于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理、还有对于不按操作规程办理柜面业务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这无疑是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指明灯。
四、办法武装了我的头脑,为我带来了许多实惠。
作为一名农行的一名前台柜员,通过对办法的学习,是我懂得了应该怎样合规操作,预防金融风险,尽量减少差错的发生。
在实践办法要求的同时,我更树立了良好的服务意识,提高了业务技能,完善了客户至上的金融市场经营观念。
在我的服务水平提高后,我的客户忠诚度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各项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也比以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一实惠证明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我将时刻不忘自己员工的身份,时刻以办法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时刻为树立农行的社会形象而努力,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克己奉公,做个遵纪守法的农行员工。
谁有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员工应该怎么有执行力心得体会读后感
在生活中,安全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在进行安全工作的培训之后的心得体会应该怎么写呢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现在科学发展,经济向好,设备先进,人命值钱,按理说人们应该更加珍惜生命,更加注重安全生产,但是事实给我们带来的却是完全不同的答案。
如矿山安全事故一发再发,先是大家把目光盯住那些资质不全的小煤窑,到后来国营大煤矿也接二连三地加入进来了,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可恶性事故就是刹不住车,看来,经济发展与搞好安全生产有时并不全是正比例关系 。
如何牢固确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的安全工作,笔者认为,必须上下同心,讲究科学,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真正做到把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变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和自我责任。
下面笔者结合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谈一些个人的肤浅体会。
▲ 一、抓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必须从严 安全生产严是爱,松是害,这个道理似乎人人都明白,但要真正做到,又似乎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近几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故及其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从严。
曾不止一次地听到有违章肇事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满,也不止一次听到安管干部抱怨对有些违章现象难以按章处罚。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操作规程每一条、每一款都是血的教训换来的,规章制度是大家举手通过后定下来的,为



